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

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4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21696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其灾害发生后两年内(含受灾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21696元。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78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孤老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1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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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2023年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津政规〔2023〕2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调整天津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内容为: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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