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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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所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说明。《通知》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1号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就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4日

  相关链接: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出台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不仅要建成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还要打造成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典范。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大湾区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的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于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2.问: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如何认定的?

  答:目前,国际上和我国对于“人才”并无统一适用的判定标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对于“人才”的需求和界定也各不相同。为了更好地满足大湾区的实际需要,《通知》规定,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由广东省、深圳市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办法。这样使优惠政策与地方的实际需求相吻合,更好地发挥政策的激励效果。

  3.问:广东横琴、深圳前海原有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为何废止?

  答:自2013年起,已在广东横琴、深圳前海,以及福建平潭实施了港、澳、台居民、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政策。广东横琴、深圳前海属于粤港澳大湾区的范围,此次出台的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后,将覆盖横琴、前海两地的已有政策,因此,广东横琴、深圳前海原有的两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自新政策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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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为支持国家铁路建设,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投资者取得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关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说明。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此外,《公告》还指出,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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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消息,6月24日,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该政策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三、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四、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一)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同时,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2.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五、各市科技(外专)部门是高端人才的认定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紧缺人才的认定机构,财政部门是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的机构,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科技(外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申请可以由申报人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鼓励用人单位申请。

  珠三角九市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办法,于7月底前将补贴和人才认定办法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外专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外专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指导各市做到人才认定标准和补贴发放工作流程相对统一。

  六、如发现申报人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通知》明确,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 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法〔2012〕9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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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2019年12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远洋船员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三、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四、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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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继续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建设,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四、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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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6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为: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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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2023年1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就延续实施的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为: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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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于市场中的广大个体工商户来说,其在经营期间一般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有关于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了解哪些问题呢?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1、我是定额征收率的个体工商户,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么?

答:可以!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2、享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3、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答: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5、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

具体办法: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以上是对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需了解的相关事项说明。对于对此不够了解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来说,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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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8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税收政策对于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资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做优精准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全面抓好推进落实。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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