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当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纳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进项增值税额。那么,哪些票据凭证能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呢?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通常情况下,有关于能够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票据凭证,其主要有如下这些:

1、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的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注意:

(一)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不得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二)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预存通行费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运行交易后索取电子票据的可以取得征税电子发票或者财政电子票据,参照上述第(一)项操作执行。

7、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以上是对能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票据凭证介绍。如您对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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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企业经营期间,在交易达成的时候,其通常涉及到发票的开具。那么,于企业而言,常见的发票有哪些?开具条件是什么?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事实上,发票作为企业经营过程中取得的重要财务凭证,最常见的有三种。分别是: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它不仅是商事凭证,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开具要求为:

1、项目齐全,与企业的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填写规范,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的是,不可以抵扣税款。

开具要求为:

1、根据实际交易内容真实填写发票;

2、完整填写发票,一次填完所有联次,上下联保持一致;

3、字迹工整无误,不可有涂改痕迹,不可压线,不可错格;

4、发票联与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5、使用“¥”符号在“金额”、“税额”栏合计数前封顶;

6、填写购销双方公司的全称,不允许使用简称。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专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相当于可抵扣的普票。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填报说明里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统一填写到专票栏次的。

开具要求为:

1、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

2、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

3、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4、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5、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自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是对常见的发票类型介绍以及各类型发票的开具要求说明。对于对此不了解的企业,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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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二、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

三、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对已列入《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式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减免税标识和换电模式标识进行校验,并将通过校验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

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销售方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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