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申报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具体公告事项为:

一、实行综合申报

自2020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

二、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

印花税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市税三字第39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第二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31号)第一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3年第1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十一条中“按月”申报缴纳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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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2020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综合申报

自2021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月、按季、按半年的申报。

下列情形暂不纳入综合申报范围:

(一)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土地增值税跨区申报;

(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

二、综合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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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申报负担,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扩大综合申报范围。具体事项如下:

一、综合申报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报。

下列情形暂不纳入综合申报范围:

(一)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及环境保护税跨区申报;

(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

二、综合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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