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

注册公司地址的发票需求

注册公司地址确实需要发票。以下是详细解释:

为什么需要发票?

在注册公司时,需要提供公司地址的证明。这个证明通常包括租赁合同或房产证等文件。如果公司地址是通过租赁获得的,则需要提供租赁发票。这是为了证明公司对该地址具有合法的使用权。

发票的具体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发票必须是由税务机关认可的正规发票。如果是租赁地址,通常需要提供房租发票。这些发票需要详细记录租赁双方的信息、租赁期限和租金金额等。

如何获取发票?

如果你是房东,可以直接向租户开具发票。如果你是租户,可以要求房东开具发票。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发票的作用除了用于注册公司地址,发票还具有其他重要作用。例如,它可以作为公司税务申报的重要凭证,帮助公司合法避税。发票也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记录和管理公司的财务收支。

注意事项1. 发票的真实性: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使用伪造发票。

发票的时效性:发票的开具日期应在租赁期内,确保其有效性。

发票的金额:发票金额应与实际租赁金额一致,避免引起税务纠纷。

提供公司地址的发票是非常重要的一步。这不仅是为了满足法律要求,也是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助于公司顺利运营和发展。

阅读全文>>

小伙伴们,你们有没有找不到纸质发票的经历?又是否了解和使用过电子发票?在日常生活中,二者有啥区别?不清楚的赶快来get新技能,9图秒懂,非常实用!↓↓

阅读全文>>

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

4、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字朝下),发票还有效吗?

答:发票有效。

5、发票若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

7、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该发票是否一定有问题?

答:不一定。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

8、代开的发票怎么盖章?

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盖章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10、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错了,怎么处理?

答:发票应作废/冲红。

阅读全文>>

发票作废的原因有哪些?违规作废发票的后果是什么?一般纳税人发票作废的前提是什么?为了解决小伙伴们的实际问题,我们以特别的方式与你说道说道~~

发票作废的正常原因

1. 开具错误

2. 销货退回

3. 销售折让

4. 服务中止

发票作废的非正常原因

1. 恶意隐瞒收入

2. 恶意串通,销售方违规作废,接票方虚列成本

3. 涉嫌虚开发票等

发票作废的正常原因大家是比较好理解的,着重给大家摆一摆发票作废的非正常原因!

1 恶意隐瞒收入

这其实是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比如一家小个体当月发票已经开具了31000啦,为了不上税,老板与顾客协商将已开具的票作废,下月重开,将当月发票开具金额降入30000以下,达到不上税的目的。

2 恶意串通,销售方违规作废,接票方虚列成本

销售方与接票方在有真实业务的前提下恶意串通,销售方将开具的部分发票违规作废(未收回发票联),接票方将发票联虚列成本,达到偷税目的。

3 涉嫌虚开发票

部分违法企业从事虚开发票勾当,但为了避免出现税收风险疑点或者销售额、税负异常波动引起税务机关怀疑,将部分发票进行作废,以平销、微利达到虚开发票的目的。

税务机关的查处方式

看似获利,其实算算账,看看税务机关核查方式,你会发现风险>收益。暂且不说上门检查的事项,只给你说说大数据下的监控,你就明白你的行为是如此的不智:

NO1:同一笔销售发票当月作废,次月重开,而且在起征点范围左右必然纳入风险扫描重点,记住是系统自动提醒哦,还不是人为分析!

NO2:现在发票基本上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啦,知道比对么?不管你是一张还是两张,你这边作废系统马上就有提示!再发个协查函,你懂的!

NO3:第一你不可能知道税负预警值是多少;第二你认为天衣无缝,结果漏洞百出,谁给你的自信不来查你;第三牵出萝卜带出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违规作废发票承担的后果

1. 补缴税款

2. 加收滞纳金

3. 罚款

4. 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一般纳税人发票作废条件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阅读全文>>

发票作废是对填开发票信息录入错误的已开具发票进行作废。那么,发票作废都有哪些正常原因和非正常原因呢?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作废的条件是什么?违规作废发票会有怎样的后果?作废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如何重新开具?已纳税款又该怎样处理?小编为您收全了,还有案例解析,一起来了解!

常见的发票作废原因:

1.开具错误

2.销货退回

3.销售折让

4.服务中止

遇到以上几种情况时,不要紧张,只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进行操作就可以了。

代开发票作废操作说明

【报送资料】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企业自开发票可在自开票系统上作废,不用跑办税服务厅。

一般纳税人发票作废条件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温馨提示: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作废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遇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形的,如果纳税人退回代开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2、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非正常原因发票作废,这些方式要不得!

1.恶意隐瞒收入:

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纳税人通过将已开具发票作废,下月重开,将当月发票开具金额降入起征点以下,从而达到不上税的目的。

2.恶意串通,销售方违规作废,接票方虚列成本:

即销售方与接票方在有真实业务的前提下恶意串通,销售方违规作废开具的部分发票(未收回发票联),接票方虚列成本,从而达到偷税目的。

3.涉嫌虚开发票:

部分企业涉嫌虚开发票,但为了避免被税务机关发现,将部分发票进行作废,以平销、微利达到虚开发票的目的。

违规作废发票的查处方式及处罚税务机关的查处方式:

1.同一笔销售发票当月作废,次月重开,在起征点范围左右直接纳入风险扫描重点,并由系统自动提醒。

2.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作废时系统即刻进行比对提醒。

违规作废发票的处罚

1. 补缴税款

2. 加收滞纳金

3. 罚款

4. 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作废代开的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的几种方式:

1、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

2、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需要重新开票的,代开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

4、对无需重新开票的,代开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作废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已纳税款的处理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冲红之后,已预缴的税款可以用于抵减当季度内新代开发票需预缴的税款,也可在当月直接办理退税,或者在季度申报结算后产生“应退税额”时再申请退税。

☆ 案例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个月,由于财务人员一时疏忽,错开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是否可以作废?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作废。

问:我单位收到供货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已经进行了认证,但对方把此发票做废了,现在已过月了,这种情况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答:销货方可能严重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在发票联次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废发票。

第一种处理方法:

1、只要还在当月,你们作为购货方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将已认证又作废的发票信息进行删除;

2、如果次月才发现已认证发票被作废,应在申报表(二)中减除已作废的认证发票金额税额,不予抵扣;

3、此发票在销货方抄报税后,会出现在国税局异常数据库中,购销双方可能都要面临一定金额的罚款,以后购货方可以考虑次月认证收到的当月开具的发票来避免此类问题。

第二种处理方法:

1、你们已将发票认证信息上传,无法删除,而对方却误作废,稽核系统将出现比对不符,总局将肯定会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下发核查信息给购货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原因的;

2、因为纳税义务已发生,销售方应将误作废发票相关的收入,作为“未开票收入”如实申报交税;

3、如果购货方已将该发票申报抵扣,按规定,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信息;

4、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到销售方实地核实发票作废原因以及抄报税情况,并通过系统回函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视回函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5、按规定:如果销售方是误操作作废并已如实申报交税的,则购货方可以将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也不需要重开发票了。如果不同时符合“误操作作废并已如实申报交税”的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购货方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购货方在补税后可要求销售方重开发票。这样也可以堵住销售方少交税的漏洞。所以销售方如实交税很重要。

阅读全文>>

2015年10月1日开始“三证合一”

2016年10月1日开始“五证合一”

“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后,存量纳税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发生变更,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将收缴原税务登记证,同时核发“一证一码”营业执照,换发后,证照号码将从15位升位到18位,因此,纳税人还需要前往不同部门,办理涉及更换税务登记证号码的事项。

一、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工商部门)

核发新营业执照后,纳税人将持有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一份,建议申请多个副本,便于企业经营。

二、变更税务登记号(税务部门)

由于有许多纳税人有税控设备,为了保证税控设备与税务登记号的一致性,所以纳税人五证合一换号后,国税部门不会自动变为新号,而需要纳税人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号变更。建议纳税人月初申报完成后再变更税务登记号。

三、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税务部门)

(一)纳税人在月底前将手中全部发票开具完毕,或将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在系统中进行作废操作,并保持开票系统联网且数据上传成功,确保发票结存为零;

(二)纳税人月初正常完成抄报税和网上申报并扣税,及清卡或反写;

(三)申报完毕,纳税人持税控设备和及其他税务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办税人员身份证、单位公章),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税控设备,登记号变更,税控重新发行等手续;

(四)纳税人持税控设备、购票人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售卖窗口申领新发票

强调注意事项:

1.变更当月系统无法自动验旧,纳税人变更税控设备前请勿领票、开票,变更新号后,再领用发票并按新税号开具; 

2.已开票、已认证的,变更次月申报后不能远程清卡,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异常清卡; 

3.纳税人取得的购方税务登记证号为旧税号的抵扣联,请在变更前认证并抵扣完毕。变更为新号后可能无法认证,需换票; 

4.纳税人变更税控后第二天(注意开票日期)才能取得新18位税号的抵扣联,否则无法通过认证; 

5.纳税人取得的红字信息表尚未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及时开具红字发票,变更为新税号后将无法开具; 

6.辅导期纳税人、“先比对后抵扣”海关缴款书,在旧号期间上传的发票或海关缴款书,应在结果返回确认并抵扣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四、银行信息变更,重新签署“税银联网三方协议”(银行系统)

开设银行账户时按规定要登记税务登记证号,号码升位后,要到终止旧的“税库银三方协议”,再按照新的18位号重新签署新的“税库银三方协议”,否则将无法完成扣税操作。

五、税务数字(一证通)证书更换(服务商)

一证通数字证书是纳税人通过网络办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号码升位后,纳税人应变更一证通数字证书。可以采取网上变更或到现场变更两种方式。否则,将无法登陆纳税申报软件及网上办税服务厅。

另外,采用勾选认证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刷新电子抵账系统,开通网上认证的纳税人还要在重新注册网上认证信息。托收方式缴纳金税服务费的纳税人还要在服务商处变更托收信息。

六、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公安部门)

发票专用章中要求刻入税务登记证号,号码升位后,纳税人要及时申请刻制印章。另外,有些单位其他印章也可能涉及税号变化,如合同专用章,请务必及时更换。

七、涉及号码变更的其他事项(统计局、民政局、网站备案……)

纳税人还要到其他涉及税号营业执照编号的部门逐一办理税号、营业执照的变更,请勿遗漏。

温馨提示

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所以请纳税人及时换照,也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号变更。

税控器
阅读全文>>

创业不容易,创业者除了要应对各种业务上的难题,还要担心各种上当受骗的手段,其中发票的问题就是常发生的欺骗手段,但是这也是可以识别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怎样辨别发票专用章的真假。

根据《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号)第一条,发票专用章式样。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阅读全文>>

哪些情况下开具红字发票?

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有时间限制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时间不受限制。

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有时间限制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时间不受限制。

阅读全文>>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相关规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截至2018年2月,已经有五类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阅读全文>>

万一发票开错了,怎么办?发票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该怎么处理?什么是作废条件?下面创业萤火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下:

一、万一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发票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该怎么处理?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1、由开票方发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当月及上月发票选择“开票有误尚未交付”;隔月发票选择“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2、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发票;

3、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180日期限认证抵扣;

4、自2017年7月1日起,认证时间从原来规定的180日延长至360日;已认证的情形由购买方发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交给开票方开具红字信息表。

三、什么是作废条件?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税控器
阅读全文>>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