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医疗保障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流程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对贵州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含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以下同)缴费流程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优化后缴费流程
自2023年4月1日起,在以下市(州)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分不同情形办理医疗保险缴纳、补缴、趸缴等业务。
(一)贵阳贵安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或代扣医疗保险费:
(1)申报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
(2)每年度首次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时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3)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申报缴纳当月及前2个月内(含2个月)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4)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并办理医保退休享受退休医疗待遇后,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前月份2个月(不含2个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遵义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六盘水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既申报缴纳当年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又申报缴纳当年全年的大额医疗补助费;
(2)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缴纳当年全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年以前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安顺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
(2)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度首次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时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3)灵活就业人员在上半年按顺序申报上半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或在下半年按顺序申报下半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不选择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顺延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最低缴费年限而需要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毕节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
(2)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单独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按顺序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大额医疗保险。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缴费基数不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六)铜仁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申报缴纳当年全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2)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缴纳当年全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选择的缴费基数不为铜仁市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0%;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最低缴费年限而需要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黔东南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申报缴纳当年全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的情形。
(2)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黔南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在上半年按顺序申报上半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或在下半年按顺序申报下半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
(3)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月缴纳高额医疗保险费。
(4)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在上半年按顺序申报上半年剩余月份高额医疗保险费,或在下半年按顺序申报下半年剩余月份高额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九)黔西南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按顺序申报缴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
(2)未达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最低缴费年限而需要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费款缴纳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申报当月最后一日前缴纳已申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
三、缴费渠道
(一)掌上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
掌上缴费渠道操作指引详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申报缴纳操作指引(掌上)》(附件1)。
(二)线下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征收窗口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
线下缴费渠道办理指南详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流程办事指南(线下)》(附件2)
(三)委托银行代扣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商业银行继续代扣医疗保险费。
四、咨询办理
(一)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区号+12393”致电医保部门服务热线咨询。
(二)通过掌上缴费渠道申报缴纳遇到的系统故障、报错提示等问题,可以通过拨打95534客服热线电话咨询解决。缴费人对缴费地点或缴费流程不清楚的,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五、系统保障
为确保顺利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流程优化,2023年3月29日17:00至2023年4月3日8:00期间,贵州省范围内各医疗保障部门将暂停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变更、终止和征集信息核定业务。税务部门各缴费渠道正常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
特此通告。
附件:1.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申报缴纳操作指引(掌上)
2.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流程办事指南(线下)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10月30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根据国务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2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具体事项为: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应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按原有方式自行申报缴费。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单位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申报,使用三方协议扣款、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进行缴费。
划转初期,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照原渠道、原方式缴费。
四、其他事项
2020年11月20日,相关部门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请参保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在11月19日前办理缴费,2020年12月企业缴费业务于11月21日起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企业在办理社保登记、人员变动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企业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2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大家都知道,社保对于居民个人来说,其重要性体现在很多方面,能够为个人提供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那么,对于那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讲,它们缴纳社保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包括:未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退休人员、失业人员辞职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等。
二、多大年龄可以以个人身份参保呢?
16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下都可以,当然还有特殊情况,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却未缴满社保的可以这么做:
如女性55岁退休,社保缴纳了14年未缴满15年,可以延长一年,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另外,如果您是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即2011年7月1日之前)参加的养老保险,也分这以下两种情况:
举个例子:
1、张阿姨于2006年6月1日首次参保,2020年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交费14年,可继续缴纳一年,领取养老金;
2、陈阿姨于2011年3月1日首次参保,20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交费9年,可继续缴纳5年,再一次性交剩下的一年,即可领取养老金。
三、个人交社保到底划不划算?
与单位职工参保相比,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费用显然是不划算的。
1、如果是单位职工缴纳社保,则单位缴纳20%进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8%进入个人账户;
2、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则是本人缴纳20%,其中12%进入统筹账户,8%进入个人账户。
但是与无社保人员相比,社会保险具有特殊的保障功能。如养老保险给你退休以后提供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在你患病时提供就医保障。
最后:社保是一种保险,不建议从投资的角度看社保是否划算,如果嫌低,还可再上一份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以上是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相关介绍。对于想要缴纳社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如若对社保缴纳相关事项不够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必要时也可以咨询第三方专业代理机构获取具体解答!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浙江省(不含宁波)自2023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此前实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以下简称“自行申报”)。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三)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3年7月1日前,在职职工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尚未申报2023年度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23年7月1日至8月15日向税务部门申报2023年度缴费工资。
2023年7月1日后,职工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于参保当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当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费基数,并按月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缴费人因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需补缴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缴费等业务。企业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社保医保参保一件事联办”“招录用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工资申报等业务;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生涯全周期管理一件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工资申报等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浙里办、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APP,以及商业银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缴费等业务。
四、系统升级停机时间安排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停机切换时间安排如下:
(一)2023年6月24日0时至30日24时,税务部门暂停办理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协议签约等所有业务。
(二)2023年6月25日17时30分至30日24时,税务部门暂停办理用人单位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协议签约等所有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相关业务,单位和个人参保证明开具业务除外。
(三)2023年7月1日0时起,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恢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请缴费人根据上述停机切换时间,合理安排时间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五、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2023年7月1日起,因缴费工资(基数、档次)调整、税务部门误收等多缴费款需退费的,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因退保、不符合参保条件、关系转移存在缴费重复、迟办退休停保业务等多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需退费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因重复参保等多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需退费的,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由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退付。
(三)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确保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平稳对接,2021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自2021年1月2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事项为:
一、缴费范围
本通告所称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单独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一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缴费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者按年,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通过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渠道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费款。每年12月20日至31日,税务机关停止办理日常申报缴费及本年度补缴申报。
单独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年一个年度内均可缴费,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三、缴费基数
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364元至18969元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364元;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每季度首月缴费标准为21元/月,其他月份缴费标准为22元/月。
2021年度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基数为3364元;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每季度首月缴费标准为21元/月,其他月份缴费标准为22元/月。
四、缴费渠道
(一)线上渠道
征收期限内,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或下载注册“天津税务”手机APP,通过自然人登录方式,自助申报,并选择通过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完成缴费。
(二)线下渠道
1.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街镇党群服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持开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到税务机关协议商业银行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持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税务机关协议商业银行缴费,也可在办税服务厅通过POS机刷卡方式缴费。
3.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跨年补缴、退后补足医疗年限、调整基数补征集、退休改在职后补缴费等人员需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镇党群服务中心核定应缴费信息后,持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告知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过POS机刷卡方式申报缴费。
五、其他事项
(一)首次参保或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参保登记及信息变更后,通过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渠道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费款。
(二)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应于2021年1月15日16时前完成当月申报缴费,缴费凭证上“税款限缴日期”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三)2021年1月10日17时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2021年1月15日16时起,税务机关停止办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2021年1月21日0时起,税务机关恢复办理所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10月30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具体内容为: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及职工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社会保险费核定
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
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应缴费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款日详见灵活就业人员扣款日历(查询网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bsrl_qt/bsrl.jsp)。
征收期限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三、缴费渠道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
1.“税库银联网缴税”,即已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的企业,可登陆“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以下简称“单位客户端”,下载地址:http://download.bjca.org.cn/download/sbgl.zip)完成申报并实现银行划款缴费。
2.“银行批量扣款”,即已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由银行定期自动完成扣款缴费。
3.“银行端现金缴税”,即已签订或未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可登录“单位客户端”或到各区社保(医保)经办大厅设置的税务窗口,也可到综合办税服务厅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持此凭证至商业银行完成缴费。
企业已经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的,无需另行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原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或其他方式缴费的企业,可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后通过“税库银联网缴税”或“银行批量扣款”方式缴费,在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前可通过“银行端现金缴税”方式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继续使用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的缴费方式和缴费账号,每月由商业银行定时完成批量扣款。
四、其他事项
因各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9日起全面恢复办理,企业应于11月25日前办理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应于11月9日前在原缴费账号存入足额费款,并确保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信息与扣款银行登记信息一致。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会保险咨询热线12333;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
缴费人在下载、使用单位客户端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技术咨询服务热线40071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有关规定,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及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并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一)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统账结合模式(缴费比例12%,其中,单位缴费10%、职工个人缴费2%,下同)参保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二)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经按照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8%,下同)参保缴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已经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不可变更为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已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为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并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缴费当月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人数×48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人数×600元+建国前老工人人数×720元)×5年。
二、个人参保缴费及待遇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其中:
(一)新参保的设立六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三、中断缴费及补缴费
(一)未按规定正常缴纳当期职工医保费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期间中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上补缴,补缴月份累计计算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1.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首次参保之前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2.用人单位职工和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超过三个月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3.灵活就业人员在待遇等待期间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足额补缴的,等待期连续计算。超过三个月的,自恢复正常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等待期,再次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4.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职工医保中断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职工医保费应不早于2001年11月份,灵活就业人员应不早于2003年7月份。补缴时应当对应所属年月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标准,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职工医保费,按用人单位10%、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办理,其中,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用人单位9%、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至2017年12月份(含)的职工医保费,统一按照用人单位11%、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8年1月份(含)以后的职工医保费,统一按照用人单位10%、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办理。个人账户按照补缴所属年月个人缴费基数和应计入标准补计。
2.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职工医保,按照7.3%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以后的职工医保,按照8%的缴费比例办理。
3.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加收利息。其中,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补缴2011年7月份(含)以后的职工医保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加收利息。
4.用人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职工医保费,补缴利息计算开始时间按照2005年3月份执行。
5.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补缴时应同时补缴相应医疗补助金,不加收利息或滞纳金。补缴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的起始时间分别不早于2009年1月份和2008年3月份。
6.跨统筹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其在外省市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不予补缴。
四、退休人员待遇及补缴费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医保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但应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并可继续享受职工医保等有关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照以下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并自补足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等有关待遇:
1.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补缴时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其中,按统账结合模式补缴的,用人单位缴费应计入其个人账户部分,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补计。
2.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补缴时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和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二)2015年12月份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继续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不再补缴,但应逐年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或无职工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继续按规定报销。其中,已经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账户。
五、其他
(一)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三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三)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且中断缴费3个月内重新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重新参加职工医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待遇。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大病统筹模式足额缴纳(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救助费以及职工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无需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自计发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可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的,补缴月份发生的生育费用不予报销。
(六)参保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且当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六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六个月的,可在满六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领取生育津贴的当月应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七)自2021年起,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当前缴费状态正常的,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其中,已缴纳居民医保费但未进入待遇享受期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的,还应同步办理退费手续。
(八)自2021年起,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实行按月缴费,参保人员自参加职工医保之月开始,按月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代扣代缴方式按照原渠道执行。跨年度补缴的,不再缴纳历史年度城镇职工大额救助费。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1月30日废止。《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5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津人社局函〔2015〕387号)废止。
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服务,保障缴费人权益,规范缴费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签订相关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对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签订相关工作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为:
缴费人选择银行批量扣款缴费方式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当签订缴费协议,缴费协议由缴费人与税务机关的《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协议》和缴费人与开户银行的社会保险费扣缴服务协议(具体名称以各开户银行的协议名称为准)组成。缴费人选择银行柜台、银行APP等查询缴费方式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无需签订缴费协议。
一、缴费协议签订
缴费人可通过银行网点或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渠道签订缴费协议。
(一)通过银行网点办理时,缴费人同时签订《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协议》和社会保险费扣缴服务协议。缴费人应使用本人银行账号签订缴费协议,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折或银行卡办理;未满16周岁的缴费人,可使用监护人的银行账号签订缴费协议,缴费人及监护人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监护人的存折或银行卡、有效关系证明办理。
(二)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时,缴费人须进行“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并使用本人银行账号同时签订《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协议》和社会保险费扣缴服务协议。
二、缴费关系延续
下列缴费人的缴费账户经开户行验证通过且缴费人无异议的,生成缴费协议并履行;缴费账户经验证不通过或不能够正常继续缴费、或缴费人对生成、履行缴费协议有异议的,可以重新签订缴费协议或选择其他缴费方式缴费:
(一)2021年9月30日前签订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协议或留存了缴费账户,且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通过银行批量扣款缴费方式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缴费人;
(二)2020年12月31日前签订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协议或留存了缴费账户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
(三)2021年9月29日前在医疗保障部门留存了缴费账户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
三、缴费协议终止
(一)缴费协议中缴费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城乡居民缴费人经办机构发生变更,缴费人应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代理处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完成变更之日原缴费协议自动终止,缴费人需重新签订缴费协议或选择其他缴费方式缴费。
(二)缴费协议中缴费人的开户行、缴费账户或监护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开户行、缴费账户发生变更,不需要前往所属社会保险代理处办理变更业务,需及时办理缴费协议终止手续、重新签订缴费协议或选择其他缴费方式缴费。
(三)缴费人如需终止缴费或停止使用银行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需及时办理缴费协议终止手续。
(四)缴费人可通过银行网点或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渠道办理缴费协议重新签订、终止手续。
四、缴费协议办理时间和渠道
缴费协议相关业务应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在银行网点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办理时间和渠道详见附件。
五、其他事项
(一)缴费人应在社会保险费银行批量扣款日的两个工作日之前完成缴费协议签订,并确保扣款前缴费账户状态正常且余额充足。
(二)缴费人办理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城乡居民缴费人经办机构变更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12333;办理缴费协议签订、终止业务或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使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技术咨询服务热线4007112366。
本通告自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
附件: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办理时间和渠道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