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旦经营不善就可能会出现破产的情形,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就算申请了破产,也是可以进行破产和解的,可能很多人对破产和解不是特别了解,针对这个问题,下面介绍了破产和解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现实中,企业法人可能由于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的境地。但企业破产势必会对股东、
债权人
以及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降低损害,使企业复苏,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根据《
企业破产法
》及其相关规定可以
申请破产
和解。那么,破产和解的条件是什么?下面律图小编为您介绍。



一、破产和解的条件有哪些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
债务人
。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
证据
和文件。



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
法规
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
债权人会议
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二、和解协议的制定生效和执行



(一)和解协议的成立



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
合同订立
的方式,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
要约
,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时,即达成和解协议。



(二)和解协议的生效



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违法情形的,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执行和解协议



和解执行完毕,以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义务完全履行为标志。和解执行完毕的法律效果就是剩余
债务
的自动免除。所以破产法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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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和解?咱们一说到破产,很大部分人都会先想到一个企业赔本破产,其实并不全是如此,破产和解其实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一些会议协商达到双方表达意思一致,和解的自由度很大,但是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才可以通过。接下来律图小编给你介绍分析。



一、破产和解的概念



破产和解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
债务人
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在法院许可后,债务人和
债权人
之间就债务人延期清偿
债务
、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终止破产程序,从而预防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



破产和解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和解和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和解。



二、破产和解的特征



1、破产和解要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



2、破产和解的终止以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基础;



3、和解协议应当经过法院认可方能生效;



4、和解程序优先于破产程序;



5、和解程序的优先效力具有相对性。



三、破产和解内容、必备条件及其生效要件



1、破产企业在提出破产和解时,必须提出债务的清偿方法等破产和解条件。关于和解条件的内容,要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平等,这是因为,破产和解既然是由法院进行的破产处理之一,那么,债权人平等的理念当然要起支配作用。能成为该平等适用对象的人只限于一般的破产债权人。



2、破产和解的提供人或第三人没有遵守破产和解条件而向特定的破产债权人提供特别的利益时,将被视为无效。



3、破产和解方案提出后,法院应对该方案是否由有资格的人提供或是否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等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判断是否存在法定驳回事由。



4、对于通过了法院审查的破产和解计划,还需交付
债权人会议
表决。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日期由法院作出决定并公告,该召开日期必须在一般的债权申报之后。不过,在有特别申请时,法院可以合并会议召开日期和债权申报日期。在会议上有表决权的仅限于一般的破产债权人。破产和解提供人应在破产和解的召开日期到场提供破产和解方案。这种提供的含义,应是向债权人提供破产和解契约。所以,在会议上由法定多数债权人表决认可破产和解条件的话,可以理解为这是债权人方面对破产和解契约的承诺。认可破产和解的要件是,持有表决权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而且其债权额必须得到持有总债权额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债权人的同意。



5、若债权人会议否决了破产和解方案,即意味着要继续进行破产程序;对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方案,还需要移送到法院进行确认。之所以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的还要得到法院认可,是因为破产和解的效力对少数反对破产和解的债权人也具有强制力的缘故,因此,这种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破产和解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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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
申请破产
的公司,在整个破产流程结束前,
债务人

债务
问题延期归还或者减免相关债务的问题,可以与有关
债权人
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终止了
公司破产
流程,这种行为不仅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达成一致,也需要法院的认可才能合法有效,接管
破产财产
以及处理相关事宜的机构称之为破产和解管理人,那么,对于破产和解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
清算
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
破产管理人
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
知识产权
、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
债权债务
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
营业执照
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
诉讼
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
法院强制执行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4、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
债权人会议
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破产管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如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破产财产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程序不能终结。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式、原则规定的不清楚、不具体,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规定,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



5、办理破产人的
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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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终结前,
债务人
可向
债权人
提出和解。这种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且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
债权人会议
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法院作出裁定后产生的法律效力为:



1、破产程序的终了



我国现行破产
法规
定破产和解方案一旦生效后,破产程序中止,并未终结破产程序,这一规定对破产企业是非常不利的。因为企业一旦处于破产程序中,就没有人敢与其发生业务关系,其融资、产品销售等将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可以预见,虽然破产企业达成了破产和解,如果只是中止破产程序,那么企业也不可能获得再生。因此,破产和解效力应使破产程序终了,但作为破产债权人会议,仍必须处理此前破产程序所剩下的事务。



2、对破产企业的效力



基于破产和解的生效,在破产程序终了的同时,破产企业将恢复行使
破产清算
组所属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但是,如果在破产和解条件中对管理处分权设有限制,破产企业就必须服从该限制。比如,破产债权人或第三人对破产企业的经营实施管理、监督等限制。如果破产企业实施了违反限制的行为,将被作为不履行破产和解条件的行为,从而成为后面所述的取消让步或取消破产和解的原因。然而,为了能使各个财产设定的关于管理处分权的限制足以对抗第三人,就不动产设定的处分权限制等,必须具备已进行登记等抗辩要件。



3、对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随着破产和解的确定,以前的破产债权将按照破产和解条件进行变更。例如,有延缓期限、免除一部分债权等对破产债权人来说不利的变更,也有提供担保等有利于破产债权人的变更。这种变更的效力,可及于全体破产债权人。所以,参加了破产和解表决的债权人(不管赞成与否)以及没有作破产债权申报的债权人的权利将一律被变更。



4、对保
证人
等的效力



破产和解的效力不能及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共同债务人或者物上抵(质)押权人等所持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破产和解条件中就破产债权人的权利规定有延缓、免除等内容,破产债权人仍然可按原有内容对保证人行使权利。但是,关于保证人对破产债权人实施清偿的结果,即取得求偿权的范围只能是在破产和解条件的范围内认可对该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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