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说到清算,人们往往会联想到公司破产,因为一般情况下只有公司破产或者要停止经营的时候,才会涉及到清算的问题,那么具体来讲清算到底是怎样的呢?律图小编下文为大家介绍了清算的相关知识,大家有兴趣可以阅读。

一、税务注销处于清算状态是啥意思
清算在税法上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指的是你不再经营了,并且确定一个时间段作为你处置债务处理固定资产等的期间,这个期间作为独立的纳税期间,计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破产清算后税务注销的时限要求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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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如何清算
1.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要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公司的清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2、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

6、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
7、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8、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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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的,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具体程序有哪些呢?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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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开始都伴随一个结束。如果你正考虑关闭公司的大门,你需要了解正确的公司注销程序。本文将带你了解公司注销的全过程,确保一切按法律规定进行。

1. 开篇:为何要了解公司注销程序?

公司注销不仅仅是关闭公司的大门。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确保所有的财务、法律和税务问题都得到妥善处理。不妥当的注销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或额外的税务负担。

2. 初步决策:确定注销的原因

2.1 业务目标已达成

2.2 公司持续亏损

2.3 公司股东决策

3. 准备注销前的文档

3.1 公司最后的财务报表

3.2 股东决议书

3.3 公司所有的税务文档

4. 清算程序:公司的‘大结局’

4.1 选择清算人:通常由公司的董事或专业的清算公司担任。

4.2 清算资产:销售公司资产,支付债务。

4.3 结算所有的税务问题。

4.4 处理剩余的资金:按照股东的份额分配。

5. 提交注销申请

5.1 准备必要的文档。

5.2 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

5.3 获取注销证明。

6. 通知相关方

确保通知所有的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和其他相关方,告知他们公司的注销消息。

7. 保管所有的公司文档

即使公司已注销,也可能需要在未来某个时间点提供某些文档,所以确保将所有文件妥善保存。

8. 需要注意的要点

8.1 注销程序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所以请耐心等待。

8.2 确保所有税务问题都得到妥善处理,避免日后的纠纷。

8.3 与会计师、律师和税务顾问密切合作,确保每一步都符合法律规定。

结语:公司注销可能看起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只要按照正确的步骤进行,你可以确保一切都顺利进行。在这个过程中,务必与你的顾问保持密切的沟通,确保没有遗漏任何重要的细节。公司的结束不代表你的创业旅程的结束,也许这只是一个新的开始。祝你未来的道路更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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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做破产清算审计的目的在于确定破产财产的价值,确定财产的所有权人、债权人、管理人、财产处置方式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一般情况下,破产清算审计需要由专业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且出具审计报告。做公司破产清算审计的公司必须具备审计资质,例如:会计事务所、审计公司、财务公司等。

  一、公司破产清算审计的流程是怎样的?

  1、审核审计资料

  由于破产前审计时间点的不确定性,在接管破产审计时,应逐项检查破产前审计中提供的“审计账户调整表”是否进行了调整。对破产前审计的基准日至破产日的会计事项进行审计和核实。

  2、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组、法院应当批准或者裁定下列事项:

  (1)清算组应组织专人核实各种资产(包括现金、银行长期末账户、有价证券等)的溢出原因。如果真的找不到,应提出核销建议。

  (2)委托加工材料和委托销售的产品应进行信函证明或上门检查。如有差额,应查明原因并进行会计处理。不能查明原因的,应当说明并提出核销意见。

  (3)对摊销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账户中形成的费用损失部分,进一步核实后,提出核销建议。

  (4)在进一步核实无形资产后,确定无实际价值需要核销的金额,提出核销建议。

  (5)对于债务,应结合清算组的债权申报,编制“账面应付款与债权单位申报数核对表”,并对不确定原因的差额提出处理意见。

  3、对于控股合资企业的投资,应调查合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确定应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入。法院裁定合资企业共同破产的,应当对合资企业进行彻底审计,并将合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纳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

  4、进一步落实以下事项:

  (1)3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款和3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款。

  (2)取得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明确产权所有权,然后确定破产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数额。

  (三)用作抵押财产的相关资料和财产金额。

  (4)企业福利设施数量及相关资料。

  5、下列事项应当按照审计法规的要求逐项核实:

  (1)对于收回的资金,应查明来源,核实是否正常,是否全部入账。

  (2)重点审计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特别注意是否存在作弊、虚假支出,甚至贪污私分。

  (3)审查应计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如贷款利息、折旧费、应付水、电、气费是否已全额计入破产宣告日(可发出询价函)。

  (4)审计各项税款(可发询证函)是否正确计提。

  (5)未经授权归还未到期负债的问题。

  (6)减少资产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应审查,特别注意是否故意按价出售、免费转让、隐匿、私人分割等问题。

  (7)审查相关账目的调整和核销情况,检查原因是否充分,是否擅自减少资产,增加损失。

  (8)检查所有实际收入和支出是否已记录在账户中。重点督促企业职工将手持的支出凭证(如医疗费用文件、差旅费文件等)以及企业收回的现金、有价证券、个人持有的备用金全部移交财务部门。

  (9)冲销坏账准备,企业坏账准备未取消的,按照民法通则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和财政部门三年以上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账面价值70元%提取坏账准备,1年以上3年内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可按账面价值40元%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应当在审计中冲销计提坏账准备。

  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协议、验资报告等。

  2、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包括员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4、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5、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6、企业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以及有无争议等。

  7、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相关文件。

  8、董事会或管理机构有关清算前、破产前的资产处理、债务清偿和会计业务处理的决议或纪要。

  9、企业签订的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的有关租赁协议、重大购销活动、对外长期投资合同等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合同。

  10、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重要的管理制度。

  11、应附查验资料,包括银行存款各个账户的对账单和相应的余额调节表、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等。

  12、审计机构要求清算企业提供的其它审计材料。

  以上材料仅供参考,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相关机构或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上述内容为“做公司破产清算审计的公司”及关于破产审计报告的相关介绍,如果您有其他疑惑,可咨询专业的审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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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公司解散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规定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制度,也是《公司法》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方式。但股东在适用该条要求解散公司时并非轻易能从法院获得胜诉的判决。因此,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时需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解散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达到这一条件的情形有:公司事务陷入僵局,公司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相互对抗,而无法有效召集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股东或董事滥用权利,严重剥夺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财务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当等。法院通常会审查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关于公司必须处于亏损或严重亏损状态是否作为解散的条件之一现在尚无定论,各个法院掌握的尺度也不完全一样。各个国家对于这一点的立法也不完全相同。

  (二)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关于这一点,股东提供证据证明的难度较大,主要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是对公司未来发展情况的预计,法官主要是根据现有的证据判断将来可能的情况。如公司现在签订的未履行合同情况,公司签订的类似合同已履行的情况及对受害股东的影响等。法官判断是否构成“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常也会看是否会因为公司资产不断减损导致股东投资遭受不应发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亏损。

  (三)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根据字面理解,该条件是指穷尽其他所有途径都不能扭转公司的局面,似乎将股东采取其他途径作为请求解散的前置程序。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并未机械的要求受害股东确实穷尽了其他所有途径才判决解散。因此,关于这一点在司法裁判上仍无定论。

  另外,法院会切实审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可能性。法院需进行必要的司法调解,要在最广泛的层面上,全方位地找寻扭转公司经营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径,客观评定通过其他途径对于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性。只有在公司确实无法走出管理僵局和经营困境,才可以判决解散公司。

  (四)除此之外,法院也会综合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具体的程序:

  公司股东同意,成立清算组并到工商局办理备案,公告债权人,书面公告45天后,清算债权债务,拟定清算报告并经股东通过,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二、关于公司清算问题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因陷入僵局时解散或者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时,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根据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清算分为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

  1、非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

  2、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

  3、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是公司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终止时,如果财产足以偿还债务,进行的清算为非破产清算。这时对外的债务均可足额偿还,并且尚有剩余财产供股东分配。如果财产已经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则必须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受偿原则清偿了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社保、税款、破产债权后,公司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怎样申请公司的清算和解散

  法律依据是什么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以上内容为“法律关于公司解散与清算问题的规定是什么?”的介绍,如果您有其他疑惑,可咨询创业萤火工商财税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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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程序是相同的吗?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公司清算中的债权的申报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破产清算后公司解散了吗?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破产清算后公司解散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因非合并、分立等事宜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且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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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清算期间能继续经营吗?

  公司清算期间不能继续经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清算期间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业务。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制定分配方案后执行,若是不足以清偿的,向法院申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公司经营亏损能宣布解散吗?

  公司经营亏损能做出解散决议,决议通过后之后在法定期限的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若是没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清算后应当进行法人的注销,法人的人格彻底消灭。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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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一节 清算期限

  第二节 清算组织

  第三节 通知与公告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五节 清算财产的评估作价与处理

  第六节 清算终结

  第三章 特别清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清算,适用本办法。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条 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企业清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一节 清算期限

  第五条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

  第六条 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第七条 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节 清算组织

  第八条 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

  第九条 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经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办理清算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换清算委员会成员:

  (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

  (二)债权人请求并确有正当理由;

  (三)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二)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四)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人)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会计报表、财务帐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第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

  清算委员会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第十五条 清算期间,企业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可以派人参加企业有关清算的会议,监督企业清算工作。

  第三节 通知与公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

  清算公告应当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成员名单及联系人等。

  第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第十九条 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以及与债权有关的证明材料。

  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

  (二)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企业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二十条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一条 债权人对清算委员会关于债权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求清算委员会进行复核。债权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与企业有仲裁约定的,应当依法提交仲裁。

  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清算委员会不得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对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应当书面向企业权力机构说明原因、提出证明并计入清算损益。

  第二十三条 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一)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二)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三)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清算开始之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变卖担保物所得的价款,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顺序受偿。

  第二十五条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国家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企业财产不得分配。

  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自清算开始之日前的180日内,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本企业的债权。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清算终结前,中外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五节 清算财产的评估作价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清算财产评估作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合同、章程有规定的,按照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二)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的,由中外投资者协商决定,并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三)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中外投资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清算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参照资产评估机构的意见确定并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四)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终止企业合同,并规定清算财产评估作价办法的,依照判决或者裁决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清算财产变卖时,企业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由出价高的一方购买。

  第六节 清算终结

  第三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

  (二)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

  (三)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负责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十四条 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其所作管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及会计报表等资料: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中方投资者有二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负责保管;

  (二)外资企业由企业审批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保管。

  第三章 特别清算

  第三十五条 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

  第三十六条 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

  清算委员会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向企业审批机关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清算委员会可以召集企业权力机构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商讨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

  第三十九条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第四十条 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负责召集。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债权人会议召开的15日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数额和担保情况;

  (二)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就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

  第四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和制作的清算报告须经企业审批机关确认。

  第四十三条 特别清算,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的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清算期间,企业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中外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清算期间处理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向企业返还被处理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企业审批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备案、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分配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企业全部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退还侵占的企业财产,企业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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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清算的程序是先要清算公司的财产和定制清算的方案;再者就是要进行了解公司的债务情况;然后就可以对公司剩余的财产进行分配,这样才能算是对公司清算完成从而宣告破产。

  一、公司清算的相关条款?

  公司的清算,是在公司解散时,为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公司的清算是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而为的行为。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确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尤为重要。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基于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权益的义务主体。

  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

  中国公司法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清算的范围为公司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

  公司的终止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必须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处置和解决。

  因此,只有在对公司清算后,才能使得相关权利义务得以消灭和转移,公司才能最终终止。公司清算可按清算程序不同分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清算需要出具《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1、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 制订清算方案;

  (2)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3、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以上内容为“公司清算的程序是什么样的?”的介绍,如果您有其他疑惑,可咨询创业萤火工商财税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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