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政策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肌体的“毛细血管”,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日,本市发布《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出台34条个体工商户纾困措施,其中涉及税务部门的达12条。组合式、立体式的税费支持政策,基本上可以覆盖到全市所有个体工商户。

精准服务 留抵退税助力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上海市闵行区翠连食品经营部主营食品供应,主要为虹桥机场内部食堂提供冷冻肉制品。
“今年生意比较难做,市场竞争激烈叠加疫情影响,我们个体户小本经营,资金周转压力很大。”翠连食品经营部的负责人杨翠连说,“接到税务部门的政策辅导电话后,我及时提请了纳税信用补评,符合了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条件,并成功退到了1.54万元。”
据了解,为确保留抵退税红利愿享尽享、不漏一户,主管税务机关在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期间利用大数据比对,对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基本条件的12户个体户一一开展详细排摸,加速推进“政策找人”,对可能满足申请条件的个体户第一时间跟进辅导,让政策礼包精准速递,直达最需要的小微主体,将“税惠活水”注入小店经济。
“税务部门的全程贴心服务让我们备受鼓舞,从政策辅导到流程操作,都为我们逐步辅导,虽然退的金额不多,但对我们个体户来说却意义重大,只要资金链不断,总还有回旋的余地。”杨翠连高兴地说。

减税发力 优惠政策保障个体工商户稳岗就业
今年以来,围绕落实落细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税务部门加快政策辅导,为个体工商户“输血”“活血”,渡过难关。
年过五旬的张世明,经营着一家五金、汽配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今年因为疫情原因,上半年门店营业收入大幅减少。
“我们是小本经营的小商户,已经经营有二、三十年了,但是今年受到疫情的影响是最严重的。”上海市杨浦区欣欣五金修理加工场负责人张世明说道,“复工复产后我第一时间到税务部门补交一二季度的税款,没想到税务部门对个体户的税收优惠政策,给我们实实在在的减免了不少金额,第一季度增值税3%税率减按1%,为我们减免税额3.4万元,减半征收的六税两费2000多元,加上第二季度原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全免增值税和附加的优惠政策,让这笔钱真正握在我们小商户手里,疫情期间守住了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也保住了店内员工们的‘生活饭碗’!”
位于小商品市场北翼商业街的上海市宝山区修苗电脑配件商店今年同样享受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以为今年会撑不下去,但前段时间接到税务部门来电,得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我们真的看到了希望!”商店负责人段传奇说,“我们是小本生意,特殊时期无法营业,但人工、铺租等固定成本对我们来说是不小的支出,在税务部门的帮助下我们才能将小店支撑下去。今年第一季度享受了减按1%的税收优惠,第二季度免去所有增值税,我相信以后一年会比一年好的!”

和衷共济 创新举措解决个体工商户经营难题
当咖啡的香味再次弥漫在城市街头,不仅激活了人们的味蕾,更激活了广大餐饮行业复工复产的营业活力。
谈起自家小店从上世纪九十年代经营至今的经历,上海市黄浦区菲卖品饮品店的法人许文龙表示,“可以说,什么风雨都见过,这两年的疫情算是挺大的难关,但好在我们挺过来了。”许文龙回忆,近30年来,老店一路见证了税务部门不断推陈出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类优惠扶持政策。“长久以来,税务部门一直为我们提供政策上的支持,不论是增值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有相应的优惠减免,我真切地感受到了税负的逐步下降。疫情确实对小店的经营带来了巨大影响,但政府对我们非常关心,帮助我们以最快速度复工复产。”
人间烟火气,最抚凡人心。在虹口区街边美食馆子里飘出的阵阵香气撩拨着食客们的味蕾。“万寿斋”靠着师傅手中捏成一道道小笼褶子的精细活和70多年传承下来的美味,打出了一张地标性美食名片。
为满足食客的需求,“老字号”向“新”而生,在四川北路的商场里开张了新店,环境变好了,房租和用工成本开支也变大了。“餐饮小店是小本生意,从食材到租金,资金都要用在‘刀刃’上。疫情停业的几个月带来的损失,让我们心急如焚。”新店负责人胡伟立说。
今年5月,上海市餐饮等五类特困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社保费。扩围政策出台后,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缓缴时间又从4到6月延长至2022年年底。
“社保费缓缴政策太及时了,四川北路新店仅4~6月就可以缓缴社保费6万余元,让我们大大缓了口气,员工积极性也被调动了起来。”现在“万寿斋”新店渐渐恢复了以往的热闹,“有了优惠政策的支持,相信用不了多久,我们就能重整旗鼓,为食客们送上更多款式、更好口味的美食。”胡伟立说。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坚持以更实举措、更优服务、更高效率,落实落细支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为个体工商户持续“输血造血”,充分培育和激发小微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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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9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三、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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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少影响,货品浸水、房屋坍塌怎么办?如何减少损失?天灾过后,有哪些税收政策可以帮助促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呢?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1、纳税人受灾害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之后的余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纳税人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个体工商户受灾害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4、在增值税方面,受损商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非正常损失”,损失的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参与应纳税额计算。

5、在房产税方面,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6、在车船税方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7、在印花税、契税方面,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契税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8、在资源税方面,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以上是对遭受洪涝灾害等自然灾害后,企业可享受的税收政策介绍。企业在经营期间,有必要对上述政策作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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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2022年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1696万元以上(含21696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1696万元以下(不含21696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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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消息,按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贵州省税务局立足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获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个性辅导的需求,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掌握最新税费政策规定,推动各项政策红利精准落地,贵州省税务局组织编制了《贵州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汇编》,于5月26日发布。详见附件。

附件:贵州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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