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9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三、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然灾害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少影响,货品浸水、房屋坍塌怎么办?如何减少损失?天灾过后,有哪些税收政策可以帮助促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呢?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1、纳税人受灾害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之后的余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纳税人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个体工商户受灾害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4、在增值税方面,受损商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非正常损失”,损失的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参与应纳税额计算。
5、在房产税方面,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6、在车船税方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7、在印花税、契税方面,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契税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8、在资源税方面,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以上是对遭受洪涝灾害等自然灾害后,企业可享受的税收政策介绍。企业在经营期间,有必要对上述政策作具体了解!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2022年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1696万元以上(含21696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1696万元以下(不含21696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消息,按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贵州省税务局立足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获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个性辅导的需求,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掌握最新税费政策规定,推动各项政策红利精准落地,贵州省税务局组织编制了《贵州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汇编》,于5月26日发布。详见附件。
附件:贵州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