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据天津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2023年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津政规〔2023〕2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调整天津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内容为: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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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消息,2023年1月9日,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内容为: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9600元为限额;不足9600元的,据实减征。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通知所称的劳动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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