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协同共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等方面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优化税收制度、推动经济发展、惠及百姓民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培育诚信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推动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要坚持依法推进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要坚持业务协同原则,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中的组织引导和示范推动作用,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要坚持权益保护原则,注重纳税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一)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书,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提醒和引导纳税人重视自身纳税信用,并视情况予以失信惩戒。

  (二)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税务总局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三)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三、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探索将个人所得税守信情况纳入自然人诚信积分体系管理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

  (二)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

  (一)强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税务部门依法保护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积极引导社会各方依法依规使用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管理人员权限。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二)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存在异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完成信用修复的自然人,税务部门按照规定修复其纳税信用。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办税系统操作失误导致轻微失信,且能够按照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自然人,税务部门将简化修复程序,及时对其纳税信用进行修复。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构建税收共治管理、信用协同监管格局。要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区、本部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二)加强纳税人诚信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依托街道、社区、居委会,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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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税四期试点推行 “高信用+低风险”办税更便利

随着“金税四期”试点的逐步推行和全电发票改革的深入,我国税收征管正从“以票控税”,向着“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发展。

“金四”建设的总体思路,是着力推进“两化、三端、四融合”,实施自动算税,自动预填申报表。在纳税人端,打造“一户式”和“一人式”税务数字账户,实现每一户法人和每一个自然人税费信息的智能归集和智敏监控。同时,实现税务、财务、业务的“三务”深度融合。将征纳双方的“接触点”由过去的“有税”后才关联、现在的“涉税”即关联,发展到下步“未税”时就关联,使税收规则、算法、数据直接融入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票数据应用也将更加广泛,伴随着每一次交易活动,(通过发票开具、接收等)自动计算纳税金额,并自动预填相关税费申报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此外,“金税四期”会加快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畅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对纳税人基于纳税遵从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人标签和动态“信用+风险”信息,对纳税人开办、领票、申报、缴税、优惠、退税、注销全生命周期的信用以及各环节待办业务的风险进行动态监控,对高信用纳税人压减环节快速办结,对中低风险纳税人提示提醒更正差错,对高风险纳税人及时阻断化解风险。今后,高信用低风险的纳税人在税务事项办理上会得到更多便利,纳税信用等级越高,越便捷。

分级分类精准管理,对企业财务税务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想要主动提升纳税信用等级,降低涉税风险,享受更加便利的办税服务,就必须全面掌握自身的经营情况,做到业务清晰,财务清晰,税务清晰,留存完整的从采购到销售涉及的合同、收付款、发票、物流证据链备查,确保业务的经营信息、税务的发票信息、财务的收付款信息符合业务的真实经营逻辑。

2.小企业进销管理混乱 企业经营问题突出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些现象,这些现象会影响企业的纳税风险和信用等级,也会对企业自身的税负和毛利产生影响。通过梳理我们发现,以下问题在企业经营和业务开展过程中尤为突出:

1)错把预收款当收入确认

预收款常见于教育培训、健身、美容等行业的预充值会员模式下。预收款可以为企业带来充足的现金流,但现金流不等于收入,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一些企业主很容易被大笔预收款冲昏了头脑,直接把预收款当做收入确认并挥霍掉了。但这部分款项虽然预收了,却还没有实际交付商品或服务,这部分成本还没有产生,所以老板感觉公司是赚钱的。实际上预收款不能为公司带来实质性收入,反而会对未来的利润造成“透支”的不利影响。此外,预收款不是收入,也就不会影响企业当期利润和税负,但错把预收款当收入确认,则会导致企业利润虚高,税负提升。

2)四流不一致,可能导致进项转出

与上下游做生意,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交易对手没有任何税务风险。在交易过程中,对方的风险过高可能会影响我们企业自身的进项抵扣和信用等级。想要不受影响,企业必须保证跟上下游交易的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都是清晰可查的,才能佐证业务的真实性,确保上下游之间的风险波及不到企业自身,不会涉嫌假合同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进项抵扣和所得税税前扣除。

3)进销发票不符,有虚开风险

往来客户繁多的企业,经常会开具大量发票,但由于管控不严,导致了大量货不对板或是进销不符的发票。比如销售的明明是电脑,发票开具的却是打印机;采购的明明是电子元件,销售发票上却写的墨盒。这种电子元件变墨盒的发票不符合业务逻辑,也不符合发票管理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虚开或接受虚开的风险。企业需要通过一些信息化手段,确保开具和收到的发票符合商品进销一致原则,商品赋码要符合大的商品范畴和经营类目。

4)库存周转率核算不清晰,账期时间长,企业现金流压力大

一直以来,零售业普遍面临着以下两大问题:一是库存,二是账期。

库存方面,小企业毛利低,库存周转率对企业的影响非常大。企业经营中SKU非常多,人工盘点这些SKU的库存周转情况,会带来巨大的工作量,还有很大几率会盘丢。如果不依靠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很容易导致库存数据失真,出现大量存货已卖但没有开票确认收入的情况,影响企业销售策略制定、成本管控和毛利水平。

账期方面,小企业交易份额小,交易对手繁多,不同客户之间账期的影响,金额的影响,缺乏一个数字化的管理手段,容易造成资金占用,增加坏账风险。账期过长的客户一旦发生经营风险,会给企业自身的现金流造成较大压力。

5)对账工作量大,收款不规范,交易结构不合理

小企业订单小,笔数多,在合同审批,出入库,发货以及发票开具,收款,认款等方面非常混乱,尤其在线上销售渠道,业务流程混乱的情况更为突出。多平台销售,多途径回款,商品销售规模大、种类多,导致对账工作量庞大。同时,收款不规范,比如未通过公户收款,无票收入未申报等情况,可能造成巨大的税收风险。不合理的交易结构也导致税负过高,毛利低下。

企业需要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依托流程审批系统,电子合同的应用,智能化开票,进销存自动对账等信息化手段,满足四流合一的基础要求,把订单、发票、收款的错配值降到最低。

6)毛利核算不清晰,费用分摊不精确

小企业毛利核算不够清晰,费用分摊不够精确。有些品类看上去是赚钱的,但如果把成本准确分摊到业务当中,会发现部分品类其实是不盈利的。如果不依赖信息化的核算分析手段,费用无法准确分摊,老板就无法准确掌握不同品类,不同SKU下的毛利,导致企业盈利情况成为一本“糊涂账”。

以上这些问题会导致小企业面临诸多内外部风险!

对内,开票对账占用业务人员大量时间精力;同时进销存管理混乱,成本核算不清晰,费用分摊困难,每月难以输出准确的经营分析结果,使得老板无法准确掌握企业的真实业务状况,无法制定下阶段正确的经营策略。

对外,企业可能存在以下税务风险:

1)平台大量收入流入个人账户,企业资金与收入、经营规模不匹配,易被稽查。

2)平台销售回款未确认收入,存在无票收入未申报的情况。需要大家警惕的是,未开票收入也是正常的经营收入,也需要申报纳税,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和企业惹来大麻烦。

3)库存商品大额挂账,账实不符;成本结转和销售收入严重不匹配。存货的流转、循环,核算,包含于采购与付款循环、生产与存货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牵一发而动全身,极易成为税务稽查的突破点。

4)企业资金流、发票流、业务流、合同流的四流不一致,并且无法提供完整的从采购到销售涉及的合同、资金、发票、物流证据。经济交易过程中,如果不能保证四流的相互统一,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我们能做什么——创业萤火业财解决方案

“业财解决方案”是“创业萤火”产品服务升级的重要体现,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诸多痛点问题及潜在风险,企业需要一套合规、高效的业财税管理体系,实现业财税的数据交互和连接,帮企业提升纳税信用等级,降低信用风险。但一套全功能ERP系统所需的费用以及每年系统维护所产生的人力成本对小企业而言是无力承担的。

创业萤火依托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自主研发的业财平台,依托“人+系统”的能力,为客户提供低成本、个性化的业财行业解决方案,满足企业流程审批、发票开具、进销存管理、认款对账、收入成本核算分析与定制化数据分析等需求:

1)业财对账服务。面对进销存环节庞大且杂乱无章的数据,与耗时长、难度大、成本高的人工对账相比, 创业萤火业财平台支持企业快速数据初始化,完成各类发票、订单、银行流水等相关资料自动提取、OCR识别、批量导入,并利用对账引擎实现一键自动对账,自动四流梳理,还原企业真实业务数据。

(一键自动对账)

2)信息登记管理服务。提供合同、订单、资金和发票信息的智能归集,支持多维度数据信息随时查看。

(对账完成,数据留存)

3)辅助核算服务。对收入、成本、费用等经营数据进行分类归集、精细化核算,按商品、订单、项目、客户提供不同颗粒度、不同业务维度的分摊项明细核算,全面监控材料耗用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提升各业 务线、产品、门店、项目的盈利水平。

(成本费用分摊模型)

4)发票信息管理服务。依托税控发票管理系统和电子发票管理系统,解决发票智能开具、智能进销项匹配等需求。同时,为客户提供完整且智能化的电子发票开具、管理、存储、应用服务,适应不同企业的电子发票用管存需求。优化传统的重复录入开票信息,发票信息人工录入致错误,发票与合同订单关联不起来等问题,支持业务人员一键勾选订单,根据订单自动生成开票信息,提升开票准确度和效率。

(发票管理)

5)基础经营数据分析服务。每月为老板们提供包括资金报表、利润分析表、成本分析表、费用分析表在内的经营数据分析。根据资金日报、月报、经营结算表、现金流量表对本月资金使用情况、资金利用率进行分析;根据收入、成本、费用的精细化核算,分析影响毛利的驱动因素;根据成本各组成部分占比分析,提供成本优化建议;根据费用类型按月分析,并与成本、利润、订单挂钩进行管控,让老板及时获取企业的真实经营数据,全面掌握企业实际盈利情况,更好制定下阶段的经营策略。

(经营管报-数据仪表盘)

6)定制化经营数据分析服务。创业萤火业财服务除了能高效地为老板们提供基础经营分析数据,如收支情况、现金预测、细颗粒度的盈利分析、价格政策执行情况、项目收支情况,还能针对不同企业的差异化数据分析需求,按产品、销售渠道、业务类型等多维度定制化进行经营数据类分析,为老板们提供应收账龄分析、项目分析、采购分析、收入分析、个性化报表等定制化的数据分析服务。

(经营管报-应收账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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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2021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附件2)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四、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2.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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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三、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四、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五、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所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同时废止。

附件: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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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很多企业由于没有认识到信用等级的重要性,导致了等级的下降,给自己带来了诸多不便。那么,信用等级低了怎么办?有没有办法修复呢?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了解!

答案是有!但只有五种情况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中明确了自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并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对于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企业,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破产企业

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2、失信主体

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D级纳税人

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其他失信行为

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保留上年底等级的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符合《修复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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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经营过程中,一些企业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会被列为“非正常户”,那么,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有什么危害?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1、对企业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2、对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的影响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3、对纳税信用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条规定: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4、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2)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3)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4)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并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不得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该证明是外贸企业抵扣购入货物进项重要凭证之一,没有的话麻烦可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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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4月,税务机关会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那么,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是怎样的?评为D级纳税人有什么后果?本文来对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目前纳税信用级别共有A、B、C、D、M五类。分别介绍为:

A级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可以评定为A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B级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可以评定为B级。

C级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可以评定为C级

D级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可以评定为D级。

M级

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可以评定为M级: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而有关于纳税人被评为D级的后果,其主要体现在: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以上是对纳税信用等级分类以及纳税人被评为D级纳税人的后果的相关说明、介绍。企业如若对该方面内容不够了解,便可通过文中介绍内容获取具体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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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很多企业对纳税信用等级只有一个模糊的认识,并不了解其具体用处是什么。在本文中,我们来对此进行介绍,以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

1、发票领用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1)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2)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3)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信用的纳税人,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

(1)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2)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2、留抵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同时符合其他必备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2)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同时符合其他必备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自2019年6月1日起,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2)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3、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其中一项重要的评定指标就是纳税信用等级。

一类出口企业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需为A级或B级。

(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2)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3)税务机关受理企业退税申报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退税申报业务,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4)外贸企业可直接凭发票认证信息办理退税。

二类出口企业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1)若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对于外贸企业可直接凭发票认证信息办理退税;

(2)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的,在受理退税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三类出口企业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1)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如果是外贸企业则必须凭发票稽核信息;

(2)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在受理退税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四类出口企业

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该类出口企业必须凭纸质凭证、资料申报且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该类企业不得无纸化退税申报。在受理退税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综上,企业纳税等级越高,可以享受到的政策福利越多。企业形象良好,诚信守法,信用等级高,就会更容易赢得同行认可和消费者信赖,也会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扶持,可谓好处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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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开公司,就绕不开一件事儿:纳税信用。那么,纳税信用到底是干什么用的?对企业有什么用?下面本文来对此进行具体说明、介绍!

事实上,所谓“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涉税义务的诚信度。而企业纳税信用的高低,则是由纳税信用级别来体现的,具体则是由国税、地税机关根据评价指标,以此采集相关涉税信息,然后通过系统联合计算产生的。

具体来说,纳税信用包括了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纳税评估、财务服务、反避税调查信息以及税务稽查信息,共计6大类,涵括20个二级指标,95个三级指标。

企业纳税信用高有什么好处?

当前,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M、C、D五级。

而纳税信用高会给企业带来这些便利:

1、发票领用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2、增值税留抵退税

只有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的纳税人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或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另外,包含纳税信用等级在内,适用本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3、注销税务登记

对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如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清税证明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

以上是对“纳税信用是什么”以及“纳税信用的作用”介绍,对于市场中对此不了解的企业来说,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作具体把握,从而以对纳税信用相关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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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于市场中的企业来说,如若其在经营期间的税务申报出现不合规情形,那么很容易导致企业被列入税务异常名录,造成企业税务状态异常,影响企业的市场形象和社会信用。那么,税务状态异常怎么修复?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通常情况下,税务状态异常可以自行在网上申请补报修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规定,这五种情况都可以进行修复:

1、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2、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电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因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以上是对“税务状态异常怎么修复”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对于存在税务异常情形的企业来说,如若对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作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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