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设立

成立子公司属不属于企业分立

设立子公司公司分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由母公司取得子公司发行的股份,而后者则是由原公司的股东取得新设公司的股份。公司设立子公司不应被看作公司分立的一种形态,这是因为,如果将其认定为公司分立就要适用公司分立的规则,就要适用法律为公司规定的分立程序,即在分立场合要依法通告得债权人,分立后的公司按协议承担债务。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设立子公司母公司享有对子公司的股权,母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该股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就不必要在设立子公司程序上予以限制,否则对母公司而言太过苛刻,另外也造成法律对公司决策自由进行过多的干预和限制,进而影响到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效率。因此,设立子公司不同于公司分立。

企业分立法律特征

1.公司分立是在原有公司基础上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它与公司合并恰好是反向操作,既不是“转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行为,也不是为拓展经营而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原公司与分立后的公司之间、分立后公司相互之间,既无公司内部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管理关系,也不是企业集团中成员相互间控股或参股的关系,而是彼此完全独立的法人关系。

2.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的分立不是公司的完全解散,无论是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均无须经过清算程序而实现在原公司基础上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在这个意义上,公司分立是法律设计的一种简化程序,使公司在无须消灭的情况下实现“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因此,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特殊形式。

3.公司分立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的行为。由于公司分立将会引起分立前公司主体和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也必然涉及相关主体的利益,为了保护各方主体利益,分立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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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
公司名称
、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 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 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 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三、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股东签订组建公司合同。如果是一家股东出资,则无需此项工作。



2、确定未来
公司住所



3、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1)到工商局领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
授权委托
意见》。



(2)填写上述文件。填写这些文件,除了一些程序性的问题外,还需要考虑以下事项:



A、拟定名称。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比照其它区县的子公司名称,我们成立的公司要取名为“某市某行业A区有限公司”,这个名称是没有字号的,需要提前与工商局沟通,取得特殊批准。



B、《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明确代理人、授权权限及授权期限,授权代理人到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代理人应当是股东授权的工作人员。



(3)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4)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制订公司章程。



5、办理入资手续。



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用帐户,将认缴的出资存入经办行专用帐户。



6、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如果是实物出资,需要评估后验资。



7、召开股东会,确认董事、监事成员;召开董事会,确认董事长、经理人选;召开监事会,确认监事会主席人选。



8、向工商局提交设立文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股东资格证明;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营特种行业业务,需要前置审批,但可以比照其它区县公司的设立情况,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未取得许可证前不得经营”,这与常规不一致,需要提前做沟通工作,取得批准。



9、领取营业执照后,开立银行基本帐户,到工商局办理划资手续,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到入资银行将入资专用帐户上的资金划转到企业基本帐户的手续。



需要提供以下手续: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2)企业章程;



(3)《开户登记证》原件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原件;



(4)《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的企业留存联。



10、办理刻章、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
社会保险
登记证等手续。



做妥上述工作,公司成立工作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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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允许符合外资参股
证券公司
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广东省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三分之一。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4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前款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属于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5条: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一) 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三)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四)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7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二)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三)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四)近三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六)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四)有公司章程;(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page]



【申请条件】



1、申请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内地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5条第(一)、(三)、(四)规定的条件。包括: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2、参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香港证券公司,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7条关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资质条件,具备以下条件:(1)在香港合法注册或登记成立,并在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业务牌照后,实质性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含5年);(2)近三年未受到香港当地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3)近三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香港当地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4)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5)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



3、香港证券公司和内地证券公司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CEPA协议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6项要求:(1)注册地在广东省境内,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股东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3)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5)公司章程合法,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6)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一)申请表(格式附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制作的《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申请表》填写,由内地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并由全体股东的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表共同签署。



(二)关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



应当明确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目的、股东合作的方式、合作的条件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或者有意规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page]



(三)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应当经全体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具有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说明;申请人参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对风险控制指标影响情况的说明;申请人防范与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安排;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业务范围的说明和业务发展规划等。



(五)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股权结构的说明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名册及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背景说明(包括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六)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证券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七)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拟任人员已经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任职资格证明文件;拟任人员尚未取得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出具关于拟任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文件。



(八)申请前三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内地股东提交的财务报表,应当经内地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内地证券公司的财务报表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可以不再提交,但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未发生调整。香港证券公司提交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九)股东出具的对拟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的说明



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股东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对拟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提供支持的内容、方式、时间安排以及未按约定提供支持的责任。



(十)股东出具的承诺



内地证券公司应当签署《关于申请设立子公司的承诺》(格式见我会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行政许可公示文件),其他股东应当签署《关于入股XX公司(子
公司名称
)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格式见我会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行政许可公示文件)。此外,全体股东还应当签署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1、自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2、各方共同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均已上报证监会,拟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股权和管理安排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其出具的承诺。



(十一)香港证监会就香港证券公司在境内参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出具的说明函[page]



(十二)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内地
律师事务所
两名以上执业律师共同出具,并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是否符合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法定条件;3、股东是否符合法定条件;4、公司章程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5、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6、股东签订的关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十三)拟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同时,内地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减少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一)证券公司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证券公司关于设立子公司并减少业务种类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证券公司现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了结计划以及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



[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内地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和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五)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六)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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