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
一、分公司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两个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母公司通过控制众多的子公司、孙公司而成为庞大的公司集团。母公司只要通过较少的资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资本购买别的公司,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团模式。

三、不同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税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
A、一般来说,设立子公司有如下好处:
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B、对设立分公司规定的好处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可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

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校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例如某公司在经营初期,下属分支机构出现亏损,分公司亏损可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于是公司总部开始时选择了建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几年后,分公司转亏为盈,为了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决定把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逐步转移到另一家子公司去,或者干脆把分公司兼并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个分公司转移给子公司,那就必须考虑:
①是否要缴纳财产转移税,有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
②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处和坏处,尤其是税收总负担的比较;
③假定产权转移没有多大好处,而子公司的生产规模需要扩大,是否可以采取把分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不转移,只是粗凭给子公司使用;
④存货也可以采取委托代销的方式,这样在受托方未销售之前可以不缴税;
⑤要特别了解一下,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对分公司与子公司亏损结转抵补的税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亏损可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在分公司未转亏为盈时,不宜转移为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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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分支机构应考虑的有关问题

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区经营时,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他地区先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分支机构在税收上待遇不同,各有利弊。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和办事处不是独立法人,其不同之处在于:

1、设立手续不同

在异地创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相对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设立分公司和办事处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

2、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企业,应独立计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分公司和办事处不是独立法人企业,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若有盈亏的,可以相抵后纳税减轻当期税负。

3、税收优惠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可以享受包括免税期、优惠税率等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分公司和办事处作为非独立法人,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

因此,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1、设立的难易程度。设立子公司程序比较麻烦,条件要求比较高;分公司设立程序相对简单,条件要求比较低。

2、纳税义务是否有限。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3、公司间亏损能否冲抵。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母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税收筹划难易程度。分公司是母公司的一部分,且其与子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缴纳税款等政策的存在,使分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相对容易;而子公司进行筹划相对较难。

5、承受的经营风险。相对而言,子公司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风险相对较小。而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从事对外活动,因而如果分公司管理不善,其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造成的经营风险要由总公司来承担。著名的例子有:英国巴林银行由于其分支机构——一个期货交易部经营出现大量亏空,最后由银行承担后果,导致这家拥有230多年历史,在世界一千家大银行中按核心资本排名第489位的银行宣布倒闭。

6、国家税制、纳税人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重因

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一)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含义

按照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当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足以控制其股份时,该公司即为母公司;反之,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即为子公司。就法律地位而言,子公司与母公司均为各自独立的法人,各自以其名义独立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在财产责任上,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互不连带。母公司在控股权基础上对子公司行使权利,享有对子公司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实际上控制子公司的经营。有的国家规定,在征税时,如一家公司被视为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那么,另一家公司必须拥有这家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另一些国家可能只要求拥有相当的比例,不一定要达到50%的股份。按照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管辖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的管辖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分公司则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但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其经营活动所有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在国际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分析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这就决定了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收待遇上的不同,具体表现为:

1、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因此设立子公司的所在国视其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的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收法规对子公司没有约束力,除非母子公司所在国之间缔结了双边税收协定有特殊的规定。

2、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所发生的利润和亏损与总公司合并计算记入“合并报表”中。分公司与总公司经营成果的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的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从税收的角度讲,无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注册登记的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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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呢?这恐怕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税收优化的组织形式,正是能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究竟怎样给子公司和分公司下定义呢?《国际税收辞汇》的注释:“子公司一词是指那些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是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在征税时,对如何确定子公司可能有各种不同的标准。例如,有的国家规定,在征税时,如果一家公司被视为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那么,另一家公司必须拥有这家公司50%以上的股份。,也有一些国家可能只要求拥有相当比例,不一定达到50%的股份。在有些国家的税制里,在确定子公司地位时,持有股票的数额并不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而持有的各种类别的股票所构成的总的选举权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子公司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分公司则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实体的资格,只是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存在,在国际税收上往往与“常设机构”成为同义词。《国际税收辞汇》对“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注释便是参照了“常设机构”。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

一般来说,设立子公司有如下好处:

(1)在东道国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往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得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设立分公司的好处有: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对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对利润所得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

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筹划

子公司与分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

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的税收管辖权。而设立在境内的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可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

在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可以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后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既可以享受作为独立法人经营的便利,又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

例如某公司在经营初期,下属分支机构出现亏损,分公司亏损可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于是公司总部开始时选择了建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几年后,分公司转亏为盈,为了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决定把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逐步转移到另一家子公司去,或者干脆把分公司兼并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个分公司转移给子公司,那就必须考虑:

(1)是否要缴纳财产转移税,有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

(2)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处和坏处,尤其是税收总负担的比较;

(3)假定产权转移没有多大好处,而子公司的生产规模需要扩大,是否可以采取把分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不转移,只是租赁给子公司使用;

(4)存货也可以采取委托代销的方式,这样在受托方未销售之前可以不缴税;

(5)要特别了解一下,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对分公司与子公司亏损结转抵补的税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亏损可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在分公司未转亏为盈时,不宜转移给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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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树大分枝,人大分家。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有些企业需要成立分支机构,那么,企业应该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两者之间有何区别?哪种形式更能减少税收负担呢?

  子、分公司的区别

  性质不同: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产全部属于总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

  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法人;财产方面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须独立承担。

  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不同:分公司由于不是独立法人,可以不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由总公司统一汇总清算。执行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但是,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之后,需要按一定比例分摊到各分公司名下,由分公司自行在当地缴税。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在注册地缴纳税款,并适用按月(或季)预缴、年底汇算清缴的规定。

  案例

  某海鲜酒店是A市一家知名餐饮企业,2021年准备在其他城市开设20家分店,初步预算这20家分店每家利润不到100万元。那么,开设的20家分店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更节税呢?

  方案一:设立分公司

  由于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纳税,汇总后各项指标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20家店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万元(20×100×25%)。

  提示:1. 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对于分支机构,应当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后的数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2. 如果分支机构不并入总机构汇总纳税,而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单独纳税,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3. 假如总公司和所有分公司汇总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且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也符合规定,就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单独一个分公司即使各项指标符合要求,也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方案二:设立子公司

  由于每家酒店不论是从人员人数、资产总额还是应纳税所得额来看,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可按照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20家店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万元(20×100×5%)。

  综上而言,该餐饮公司若是开设分店,应设立子公司,能够节税400万元。

  提示:一般情况下,新业务单元以分公司形式存在更节税,因为分支机构设立初期,很长一段时间只有支出没有收入,容易发生经营亏损,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合理减轻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

  经营稳定向好时,可考虑设立子公司,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就可能盈利,或者是很快就能够扭亏为盈,那么此时设立的子公司不仅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其实,不管成立哪种类型的公司,还是需要从实际出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随着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调整分支机构的模式。

  相关问答

  1、问:汇总纳税企业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税款,本季度按现有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上季度已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税务总局回复: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多预缴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2、问: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税务总局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问: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什么申报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什么表?

  税务总局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第二条规定,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4、问: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办理?

  税务总局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5、问: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计算分摊税款,如何处理?

  税务总局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6、问: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总局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7、问: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款的分摊比例如何计算?

  税务总局回复:由于分公司不需要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也无需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进行纳税事项调整等,只需根据总公司计算分配的实缴税款,就地补税或退税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具体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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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纳税人身份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分公司可能是独立纳税人(如增值税),有可能不是独立纳税人(如企业所得税)

  3.是否独立核算:子公司肯定是独立核算,分公司不一定是独立核算

  二、如何涉税安排,关键看需要安排什么税种

  1.增值税安排:子公司和分公司都可以实现

  【例】想安排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架构,子公司和分公司都可以,因为分公司可以单独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比如总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反过来也可以。

  【提醒】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经审批后,增值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按审批后的比例预缴。

  2.企业所得税安排:就要分具体情况了

  【例】比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就是按照总分公司口径享受;母子公司可以分别享受

  再如海南自贸区、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分别享受,母子公司也分别享受

  3.个人所得税安排

  分公司做了税务登记,可以单独扣缴个人所得税;子公司肯定单独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点会不相同。

  实务中,建筑企业为避免被在异地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安排分公司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当然也可以总分公司分别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您懂得)。

  4.房产税安排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产权所有人,征收机关是由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房产,应由分公司在房产所在地申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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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公司越做越大之后,规模也会越来越大,所以为了业务发展,很多企业也会开设子公司。为了大家在设立子公司的过程中更加的顺利,这个时候大家就不得不需要去了解子公司的设立程序了。本篇文章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在成都设立子公司需要提前准备哪些资料?感兴趣的小伙伴一起来看看吧!

在成都设立子公司需要提前准备哪些资料?

(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二)《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指定(委托)书》;

(四)总公司拨款证明;

(五)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六)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八)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九)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成都设立子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在准备资料时,务必确保所有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有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情况,将会对子公司的设立产生不利影响。

2.在选择注册地址时,应考虑其合法性、稳定性和便利性。确保注册地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能够为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

3.在制定业务计划书时,应对市场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明确子公司的业务方向和经营策略。同时,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和竞争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

4.在选择关键人员时,应注重其资格、经验和能力。确保关键人员具备足够的胜任能力和管理水平,以推动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

5.在设立子公司的过程中,应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调整申请材料和设立程序。如有需要,可以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帮助,以确保子公司的合法设立和顺利经营。

上文内容是我们对在成都设立子公司需要提前准备哪些资料?所做的整理,在成都设立子公司需要提前准备多种资料,包括公司基本资料、业务计划书、人员资料、注册地址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大家若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大家咨询创业萤火网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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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公司越做越大之后,规模也会越来越大,所以为了业务发展,很多企业也会开设子公司。为了大家在设立子公司的过程中更加的顺利,这个时候大家就不得不需要去了解子公司的设立程序了。本篇文章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在成都设立子公司需要提前准备哪些资料?感兴趣的小伙伴一起来看看吧!

在成都设立子公司需要提前准备哪些资料?

(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二)《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指定(委托)书》;

(四)总公司拨款证明;

(五)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六)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八)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九)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成都设立子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在准备资料时,务必确保所有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有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情况,将会对子公司的设立产生不利影响。

2.在选择注册地址时,应考虑其合法性、稳定性和便利性。确保注册地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能够为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

3.在制定业务计划书时,应对市场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明确子公司的业务方向和经营策略。同时,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和竞争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

4.在选择关键人员时,应注重其资格、经验和能力。确保关键人员具备足够的胜任能力和管理水平,以推动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

5.在设立子公司的过程中,应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调整申请材料和设立程序。如有需要,可以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帮助,以确保子公司的合法设立和顺利经营。

上文内容是我们对在成都设立子公司需要提前准备哪些资料?所做的整理,在成都设立子公司需要提前准备多种资料,包括公司基本资料、业务计划书、人员资料、注册地址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大家若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大家咨询创业萤火网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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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如何开子公司



成立控股公司的要求根据国资委的规定,它没有诸如资本金数额等等门槛。控股公司不是一个务虚的公司,而是必要的公司形态,它在资本管理链条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的管理内容也是实实在在的。产业集团型控股公司不同于一般性的投资公司和投资银行,它是以一定专业方向和核心专长为基础,致力于在一个产业中谋求发展而实现其经济效益。控股公司的管理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公司章程中明确的程序进行。作为产业集团型控股公司,既不能等同于“上级单位”,但又要确实行使大股东职责,还要完成国家和上级部门交给的管理任务,因而它的管理特点是:第一,国家大型产业公司要代表所有子公司与国家相关部门对接;第二,通过控股方式形成产权关系,要形成比较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公司治理
结构;第三,作为大股东要在宏观上为其子公司在战略、投资、人力资源等各方面进行把关,这是不可缺位的工作。



二、子公司决议需要股东认可吗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法律上,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且能独立承担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母
公司设立
子公司后,子公司作出的决议是否要经过股东的认可,这是与子公司的决策息息相关。因此,子公司在作出决议时,需要遵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决议时要经过股东的认可,由股东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达到一定比例时即可通过决议。



三、分公司能再设子公司吗



分公司再往下设分支机构,一般叫做支公司。



子公司是由母公司出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分公司不具备对外投资主体资格,不能设立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
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他也就不能够以分公司的名义在设立其他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公司如何开子公司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公司不属于法人企业,所以分公司是不可以设立分公司的,只有总公司才能设立分公司。若您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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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吗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子公司是否需要纳入破产程序



在法律上,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和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在法律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互不连带。



公司破产可能导致子公司可能的结果:



(一)母公司破产可能导致子公司解散清算。因为母公司占有子公司的多数甚至全部股份,母公司可通过召开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解散子公司,对子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子公司法人资格,收回子公司的剩余财产用以破产清算



(二)母公司的破产并不必然导致子公司归于消灭。母公司可将其对子公司拥有的股份在评估基础上进行转让,转让所得纳入破产财产,但子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保留,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子公司的责任义务



(一)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



(二)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以上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吗的内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子公司虽然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但是子公司是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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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资子公司证明怎么写



全资子公司证明



XX公司系我司(.母公司名称)于XX年X月X日合法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特此证明。



母公司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母、子公司联合出具一份公函,说明该两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由该两公司的
法人
代表签字及加盖两公司印章。



二、全资子公司的优点



采用全资子公司的形式进入一国市场主要有两个优点:



第一,管理者可以完全控制子公司在目标市场上的日常经营活动,并确保有价值的技术、工艺和其他一些无形资产都留在子公司。这种完全控制的方式同时还可以减少其他竞争者获取公司竞争优势的机会,尤其是在公司以技术作为其竞争优势的情况下,这一点显得特别重要。另外,管理者对子公司的产出和价格也可以保持完全控制。与许可和
特许经营
方式有所不同,子公司创造的所有利润也必须上交给母公司。



第二,如果公司想协调旗下所有子公司的活动,全资子公司将是一种非常好的进入模式。公司可以从全球战略的角度出发,把每个国别市场视作相互联系的全球市场的一部分。因此,拥有对全资子公司的完全控制权对于追求全球战略的公司管理者来说更具吸引力。



三、全资子公司组成流程



(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二)《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指定(委托)书》;



(四)总公司拨款证明;



(五)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六)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八)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九)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证明怎么写的内容,全资子公司如果需要出具书面的全资子公司证明,在全资子公司中是会进行写明的,且会在证明上进行盖章,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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