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出资

在工商网上提交公司资料,向工商网络提交公司资料,获取营业执照,刻公司印章,去银行开设企业对公账户,到税务局征管鉴定。这些步骤可以帮助您轻松开设一家公司,确保所有必要的证件和账户都已准备好。1.在工商网上提交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状况、注册登记地信息以及资本比例等资料。2.向工商网络提交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出资者状况、注册登记地情况以及资本比例等资料。3、获取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网站申报材料审核后,就能现场取得执照。4、刻公司印章。5、去银行开设企业对公账户。6、到税务局征管鉴定。工商注册攻略工商注册是企业成立的第一步,也是企业与市场建立联系的必要条件。然而,工商注册的过程相对复杂,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本文将介绍工商注册攻略,帮助企业家更容易地完成工商注册手续。在工商注册过程中,必须要提交一些必要的文件和申请表格,包括公司注册申请书、股东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等。此外,还需要进行名称核查,以确保公司名称没有被注册或者已经被撤销。在提交申请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直到收到审批结果。如果审批结果为通过,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工商注册是企业成立的重要环节,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了解工商注册攻略,企业家可以更好地准备相关材料,缩短注册时间,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工商注册是企业成立的第一步,也是与市场建立联系的必要条件。本文将介绍工商注册攻略,帮助企业家更容易地完成工商注册手续。需要提交一些必要的文件和申请表格,包括公司注册申请书、股东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等。还需进行名称核查,以确保公司名称没有被注册或已经被撤销。获取企业营业执照、刻公司印章、去银行开设企业对公账户、到税务局征管鉴定等步骤也很重要。如果审批结果为通过,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了解工商注册攻略,企业家可以更好地准备相关材料,缩短注册时间,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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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允许技术团队通过技术入股的方式进行合作,但需要经过所有投资方的一致认可,或者由会计师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确定入股比例。通常情况下,股份占总股本的25%,但最高比例可以达到70%。在注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公司允许技术团队通过技术入股的方式进行合作。这种合作需要经过所有投资方的一致认可,或者由会计师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确定入股比例。通常情况下,股份占总股本的25%,但最高比例可以达到70%。在注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素 材 : 公 司 法 对 技 术 入 股 有 哪 些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入股。具体而言,公司可以接受职工对职务技术成果进行入股,并且可以按照其贡献程度合理确定股份比例。此外,如果公司对职务技术成果进行转让,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该职务技术成果的实际价值。因此,公司法对技术入股的规定较为完善,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技术发展。总之,公司允许技术团队通过技术入股的方式进行合作是一种有益的创新尝试,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和员工的积极性。但同时也需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作的公平、合法和透明。《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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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驱动型创业浪潮中,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已成为企业注册的重要出资形式。然而,知识产权出资涉及价值评估、权属认定、税务处理等多重法律与技术难题,若未能与公司注册形成协同策略,可能引发股东纠纷、验资失败甚至法律追责。本文基于2023年《公司法》修订及资产评估准则,系统梳理知识产权出资的全流程要点,为企业提供可落地的解决方案。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框架与核心挑战1. 法律基础与政策导向出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第27条,知识产权可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需满足可评估、可转让、权属清晰三项条件;比例限制:2023年《公司法》取消70%货币出资比例限制,理论上允许100%知识产权出资,但实践中需符合行业监管要求(如金融、电信等领域仍设限);税收优惠:依据财税〔2016〕101号文,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2. 实务中的四大痛点价值虚高:评估方法不当导致出资不实,可能触发《公司法》第30条的补足责任;权属争议:职务发明、合作开发等场景下产权归属不明确;流动性风险:知识产权贬值或无法变现,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登记脱节:评估报告与验资程序、公司章程条款未有效衔接。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三大方法论1. 成本法:适用于技术迭代缓慢的领域核心逻辑:以研发投入(人员薪资、实验材料、专利申请费等)为基础,叠加资金时间成本;案例:某生物医药企业以药物配方专利出资,采用成本法评估为800万元(含10年研发累计投入650万元+资金成本150万元);缺陷:无法反映市场价值,可能低估技术转化收益。2. 市场法:需有活跃交易参照操作要点:选取同类知识产权近期交易案例,调整技术领域、剩余保护期、地域范围等参数;限制条件:国内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可比数据匮乏;创新应用:参考国际许可费率(如5G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原则),通过“虚拟市场”模拟定价。3. 收益法:高风险高精度场景首选公式模型:评估值=未来5年预期收益折现值×技术贡献率(通常30%-60%);参数设定:技术贡献率需结合行业利润率(如软件行业贡献率可达50%,传统制造业约25%);折现率参考WAC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通常取值12%-18%;风险控制:引入蒙特卡洛模拟,测算不同市场渗透率下的估值区间。三、公司注册环节的六大协同策略1. 权属核查前置化三步验证法:登记确权:调取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官方文件;权属链追溯:确认无职务发明纠纷、合作开发协议无争议条款;质押查询: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是否存在权利限制。2. 评估与验资程序联动关键时点:评估报告有效期通常为6个月,需在章程签署前1个月内完成评估;验资要件:除评估报告外,需提供知识产权转移承诺函(工商总局范本2023版)。3. 公司章程特别条款设计价值调整机制:约定若知识产权在5年内因无效宣告导致价值减损,出资人需以货币补足;变现优先权:公司清算时,知识产权可优先转让给原出资人,避免低价拍卖;分红挂钩条款:按知识产权实际贡献度调整分红比例(如专利产品收入占比超50%时,出资人分红上浮10%)。4. 出资结构税务优化递延纳税选择:通过《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备案表》申请延迟缴税;分层出资设计:将知识产权拆分为“部分转让+部分许可”,降低评估总值以适用更低税率;地域政策套利:在海南自贸港、上海临港新片区等地区注册,享受所得税减免至15%的政策。5. 风险隔离机制保险对冲:投保知识产权价值损失险,覆盖被宣告无效、侵权诉讼导致的减值风险;SPV架构: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知识产权,再以合伙企业份额出资,隔离个人连带责任。6. 注册后管理闭环年检披露:在年度报告中专项说明知识产权使用情况(如专利实施率、商标续展进度);价值重评触发点:约定当营业收入波动超30%、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时启动重新评估;退出通道预设:在股东协议中设置知识产权回购条款,明确行权价格公式(如原始评估值×CPI调整系数)。四、典型案例与教训案例1:评估方法不当引发股东诉讼某AI公司创始人以算法著作权出资,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2000万元,占股40%。因算法未实现商业化预期,其他股东主张评估虚高。法院委托第三方重估,采用成本法认定价值仅600万元,创始人需补足1400万元出资。教训:优先选择保守评估方法,并在章程中约定“双轨制估值”(如收益法与市场法孰低)。案例2:权属瑕疵导致注册失败某医疗器械公司以3项核心专利出资,验资后被发现其中1项专利属研发人员兼职成果,原单位主张权属。工商部门以“出资不实”驳回注册申请,公司承担50万元违约赔偿。教训:出资前需取得所有发明人的《知识产权权属声明书》并进行公证。结语知识产权出资绝非“评估师出报告+工商局备案”的简单流程,而是需要法律、财务、技术三重视角的深度协同。企业应把握三个核心原则:风险前置管控:通过权属尽调、评估方法交叉验证筑牢防火墙;条款动态适配:在章程与股东协议中预设价值调整和退出机制;政策工具活用:结合区域税收优惠、保险产品创新降低综合成本。唯有将知识产权评估嵌入公司治理框架,才能真正实现“技术变资本”的战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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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注册资本中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须办理哪些手续以工业产权等知识产权出资的,需要办理的手续有:1、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出资评估一般首选“收益法”。收益法常用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收益额是指由知识产权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2、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对于知识产权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知识产权所有权属由出资人转移至公司,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3、验资。知识产权出资和货币出资、实物出资一样,须在出资完成后,由会计师验资后计入实收资本。《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二、公司注册资本有什么用在公司注册过程中,注册资本被广泛应用于诸多方面,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项具体需求:(1)为筹备公司设立登记期间的各项事宜,例如租用合适的办公场地以及聘用各部门所需的优秀人才等;(2)保障并支持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的顺利进行以及经营发展水平的持续提升;(3)拓展企业业务范围,以实现更大规模的增长;以及(4)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发放员工薪酬福利以及向股东分配利润等用途的财务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到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资本的做法中,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包括:第一,进行相关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优先选用“收益法”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估值。“收益法”的核心参考标准主要包含收益额、收益期限以及折现率三个方面。其中,收益额体现了来自于知识产权的未来不可忽视的额外收益;其次,必须完成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最后,还需履行必要的会计核验工作,即进行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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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以技术出资,亏损需要赔钱吗在企业性质为独立法人制度下,若公司出现运营亏损并背负债务纠纷,相关责任应由该法人实体自行承受。当引入技术成果作为股份投资时,技术提供方便获得了股东身份,其所投入的技术成果中的财产权益亦转化为公司所有;然而,若公司遭受亏损,所需负担的全部责任仍需由该法人实体独自承担。《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说,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伙人以技术出资,亏损需要赔钱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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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创业合伙人以专利技术入股,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应注意什么法律风险了?首先,做好出资前的尽职调查。1、主体资格审查(1)应当要求专利权人提供:专利权属证书、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最新交纳年费凭证等文件,以确定其拥有所出资专利。通常,专利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真正的专利权利人,但是,专利证书是根据专利登记簿颁发,在发生专利权主体变更时只对底簿进行更改,仅仅依据证书认定专利权主体风险较大。故在审查专利证书的同时,也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做进一步审查。(2)是否存在履行职务行为、接受委托或与他人合作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对专利技术研究往往具有投资的介入,尤其是发明领域,需要进行的投资可能更大。专利权归属于个人还是投资方,都需要明确界定。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在执行职务期间,利用单位的物质资源开发的专利技术归单位所有;经两者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当事人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故建议在主体审查过程中,应明确专利技术开发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中间有无相关协议,并要求专利权人做出相关书面陈述。(3)若专利是受让而来,不能只看其转让合同,还要查明该专利是否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否则出资人还没有成为真正的专利有人。2、客体资格审查(1)专利权是否被终止。有些专利权可能因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等原因被依法终止,被终止的专利进入公有领域,不需花费金钱即可利用。因此,查明该专利是否被终止,对非技术出资方意义重大。(2)专利权的地域效力。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因此,若利用该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拟销往外国,建议应接受专利入股前,专利权在产品拟销售地是否有效,否则出口的产品极有可能将受到专利侵权的指控。(3)专利权的有效期。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超过保护期后,专利技术就进入公有领域,不能独占其利。因此,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应调查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同时专利剩余的有效期限越短,专利的商业价值也就越低。(4)专利权是否进行过专利许可——这是专利入股尽职调查的重中之重!专利许可,包括三种方式: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专利入股,首先就要申请专利登记,快法务提供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登记服务,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搭建网上系统,整体减低专利申请费用,欢迎登陆萤火法务网站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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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以技术出资吗依照我国《公司法》所定之规则,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资方式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股东皆可选择使用货币进行出资,亦或是使用具有现实价值且能够以货币估值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可以合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如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投资资本。法律明确禁止的事项则不在此列。在实践中,技术入股是可行的,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合理评估。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技术通常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因此可以用来出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技术出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且出资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属于什么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归类于私营独资企业,此类型公司是有限责任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现行法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指由单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每位自然人仅能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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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设立前,用以出资的专利技术等已失效或被宣告无效,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民事责任。它属于一种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就其自身所遭受的损失,可依据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2)以专利等技术出资的股东不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或虽已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但不履行财产权的登记手续。对此应如何认定其出资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工业产权转让登记事宜作出规定;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工业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注册资本中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非专利技术的转让事宜作出规定。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以内,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受让人(公司)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因此,以专利等技术作为出资的要履行两个手续,即交付和登记。交付的法律价值在于公司对专利等技术占有、利用,实现公司的财产利益;登记的法律价值在于权属的认定和风险的防范。未交付等于未出资,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出资者履行专利等技术的交付义务和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已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但不履行财产权的登记手续,属于出资瑕疵,也即属于事实上的出资而非法律上的出资。但此类行为的责任义务人为公司和该出资者。若不履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和该出资者办理登记手续。(3)公司运行过程中,专利技术等已失效或被宣告无效,而产生纠纷的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贯彻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强调资本的确定与真实。当公司设立后,任何股东的出资必须确定与真实,不得出资不足、不实,更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增资或减资也要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当股东的出资不足、不实,或被抽逃而引起诉讼时,作为法官首要的裁决思维是维护公司法的法定资本确定原则,维护公司注册资本作为公司债务总担保的法律地位。但是,当遇到专利技术出资而致其失效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出现时,法官的这一裁决思维要受到阻碍,我国公司法贯彻的法定资本制度受到了冲击,即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差额补缴责任”、“资本充实责任”等司法救济途径难以寻求。因为专利等技术不同于实物、货币,它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我国合同法倡导的实际履行原则也无法在审判中贯彻。可供当事人和法官选择的途径是解除合同。 萤火法务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萤火法务网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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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公司法》修改引入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工商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实缴资本,多数情况不要求验资,注册资本缴付期限也取消了之前两年期限要求,股东可以自由约定合理的缴付期限,例如:成立后20年(公司存续期间多为20年)内付清,但欠缴的总归是要还的,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例如公司资不抵债时)总是可以要求付清认缴注册资本的。  为此,不少创业者惊喜地认为,技术出资可能是一个不错的迂回办法,不仅无需现金,是否真有技术转手也不易查证,似乎毫无后顾之忧,而且新公司法也不再限制技术等非货币出资的比例(之前上限为70%),那又何乐而不为?  如果说之前税务机关监管并不严的话,2015年以来,尤其是在即将到来的2016年,大家可能会发现,以技术虚假出资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做法将会得不偿失:不仅会恶化税务负担,还可能会面临评估和虚假出资等系列问题。事实上,据简法帮所知,已经有不少创业者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技术出资的税务问题  如果说在之前的实践中有争议的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已经明确规定,技术出资会被拆分为两个交易来对待:一、技术转让;二、出资认缴。前者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和其他与技术转让相关的税务负担。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发明成果转让收入-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确定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三个项目的金额。其中,技术发明成果转让收入应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如果经过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与投资取得的股权比例不符,应当以评估确定的价值为公允价值。例如:甲以自有技术发明成果与合伙人共同创立一家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占30%,则按照股权比例计算投入的技术发明成果价值为300万元,但是如果评估确定的价值为400万元,则应以400万元为转让收入。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进行准确计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合理税费意味着个人所得税之外的更大税负,下文有简单列举。  二、技术转让过程中的其他税费  1 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有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税率为6%,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受让方要求转让方按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转让方就要承担这6%的增值税。而且,无论是否免征,增值税都无法作为“合理税费”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  2 城建税及附加  转让方如果选择按6%缴纳增值税,则附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计入合理税费。  3 印花税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由立据人按记载金额0.5‰贴花;转让非专利技术属于“技术合同”税目,由立合同人按记载金额0.3‰贴花。  4 其他官费  如果转让标的系专利权、软件著作权,还需要缴纳变更权属登记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此项费用也可以计入合理税费。  评估与虚假出资等问题  上文已经提及,确定缴付个人所得税还需要评估确认技术的公允价值,原本取消了验资程序,却因技术出资招来了评估程序,且不提评估费用和技术出资报税的负担。  在这里,简法帮需要强调的是没有真实技术转让,而只是虚晃一招掩盖相关股东不想出真金白银而是拿技术出资做幌子,不仅如上文所述,徒增了个人所得税负担,还面临虚假出资的潜在风险。尽管国家取消了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白话:坐牢风险,老一代企业家不少因为此罪锒铛入狱),但民事责任是逃脱不掉的,例如:公司其他股东或合伙人,闹僵了可以告违约,可以代表公司起诉(法律术语代位诉讼)要求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资不抵债等损害其债权的情形下,也可以要求实际股东缴付出资。  对创业公司的一些建议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问,尽管技术出资这次交了个人所得税,下次转让时扣缴的基数或成本也高了,较终不也没有损失吗?税务专家一定笑了:第一、尽管基数提高了(暂且这么假定,因为虚假技术出资可不一定能这么推定),表面看起来似乎没有多交个人所得税,但谁能保证以后转让价格会更高(可能根本没有下次,也没有增值缴税的机会)?第二、即使以后溢价转让要就增值部分交个税,如果有机会,您是选择现在缴税还是以后再缴?不仅仅是资金的时间价值,资金对于创业阶段的企业重要性不必赘述;很多税务筹划的核心就恰恰在于合法递延纳税时点。  那么创业公司应该怎么做呢?  简法帮的建议很简单,如非必要,不要使用技术出资,尤其是不要通过技术出资来规避股东缴付出资的义务。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股东不出资金而取得公司股权或超比例获得股权的情形,完全可以通过合伙(股东)协议、代持等变通途径来解决,适当的筹划可以合法减轻税负。  即使真的有技术要注入公司,也不一定必须作为技术出资,随着创始人带入公司成为公司财产,依法利用税收优惠转赠股本也不失为一个选择。  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创业企业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要求很关键!)的条件,公司溢价融资带来的资本公积以及利润盈余等转赠股本不仅同样实现了增大公司注册资本的需求,还能递延个税的缴纳时间,岂不是一个更优选择?  较后,简法帮也提醒创业者,利用好5年分期缴纳的优惠规定,依法利用递延纳税的优惠。比如,上文技术出资情形中,一次性缴清个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据了解,税务机关实践中把握的尺度可能比较宽松,比如前4年象征性支付(假设每年1000元),第5年较后期限内全额付清即可,建议与主管税务部门详细沟通了解。当然,如果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这样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公司注册增资税务筹划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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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800万美元,原告出资1,600万美元,包括货币投资800万美元,实物出资3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出资500万美元,被告出资1,200万美元,其中货币投资500万美元,技术出资700万美元。原告在合营合同生效并接到被告提供的技术后,已开始了生产,但由于被告提供的技术陈旧且货币投资未到位该合营企业效益不佳,加上被告私自与另一家美国公司达成转让并减少出资的协议,原、被告双方发生争议。   1991年3月,原告北京某机械公司与被告美国某电脑公司在北京签订了一份合营企业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双方共同投资组建某电脑公司,生产电脑及电脑配件。  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800万美元,原告出资1,600万美元,包括货币投资800万美元,实物出资3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出资500万美元,被告出资1,200万美元,其中货币投资500万美元,技术出资700万美元。  合营期限20年。  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  合同签订后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  1991年9月,合营企业某电脑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  同年12月,原告缴付现金200万美元。  1992年2月底,被告仍未缴付出资,经原告催促,被告缴付技术作为700万美元的出资,但仍未缴付货币投资。  到1992年3月底出资期限届满时,被告仍未缴付现金。  在原告一再催促之下,被告提出已将其在该合营企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另一家美国公司,故不再承担出资义务。  经调查,被告先期提供的技术属已面临淘汰的陈旧技术,其价值只有200万美元。  被告在美国注册资本仅为50万美元,其所有资产共值250万美元,根本无力提供500万美元的货币投资。  被告与另一家美国公司的转让合同属实,但其合同中私自约定将货币投资由500万美元降为350万美元。  原告在合营合同生效并接到被告提供的技术后,已开始了生产,但由于被告提供的技术陈旧且货币投资未到位该合营企业效益不佳,加上被告私自与另一家美国公司达成转让并减少出资的协议,原、被告双方发生争议。  1992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  被告从签订协议时起就有欺诈行为,本无一定的经济能力,却超出其能力作出承诺,并以实际价值远低于约定出资额的陈旧技术作为出资。  在出资上也有违约行为,私自转让并减少出资。  这些都给合营企业和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告应对此承担责任。  被告则辩称  被告在履行合同方面存在问题,是由于原告没有妥善解决合营企业的有关问题,致使被告履行合同不畅,被告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理结果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允许被告转让出资给另一家美国公司,但被告应保证该美国公司能提供专有技术,确保企业产品质量,并且货币及技术出资总额仍为1,200万美元,被告对其承诺提供银行担保。  案情评析本案是一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纠纷案件,其中亦涉及涉外技术转让问题,即对外国合营者的技术出资应如何审查和作价。  本案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还有外国合营者转让出资的问题。  下文将重点分析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的技术出资问题。  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主要途径之一。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第8条也规定。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则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加以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由此可见,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是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  虽然在技术出资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与其投资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没有签订专门的技术转让合同,但实际上外国投资者通过技术出资的方式就将技术转让给了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接受外国投资者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时,通常应注意技术出资的条件和作价问题。  首先,作为外国投资者出资的技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合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该法《实施条例》则对这一原则性要求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二)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三)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合作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虽未就这一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外国合作者的技术出资应参照《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加以要求。  而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技术投资则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  (二)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产品的。  可见,对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技术出资的要求比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技术出资的要求略为严格。  其次,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如何作价,这是一个很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  确定某一技术的价格较为困难,一般而言,在确定技术出资价格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技术的有效价值、技术的来源、技术的水平、市场的大小等。  由于确定技术价格具有相当的困难,投资各方应该在合同中对如何作价即作价的依据和方法加以规定。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了作价的一般原则。  “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只规定作价应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并对技术出资作价金额在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规定了20%的最高限额。  由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亦适用我国《公司法》,根据该法第4条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技术出资的作价同样要受到上述限制。  此外,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提供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9条、第30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关于技术出资的作法,很多地方都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对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的相关资料未作要求。  本应由中外合营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或聘请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外方技术的价格,却由外国投资者单方作价。  外国投资者最终交付的是即将淘汰的落后技术,达不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标准。  实际上,如果严格遵照上述各项法律规定,本可以防止这些漏洞,防止外方对技术作价过高,以落后技术冒充先进技术。  至于外国投资者转让出资的问题,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合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规定。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该法《实施条例》第23条又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出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违反这一要求的,其转让无效。  本案中,被告私自将注册资本转让给他人,没有征得原告同意,更未经审批机构批准,故其转让行为根本无效。  被告在私自转让其出资时又私自减少出资,这更是不能允许的。  此外,合营双方仅在合同中规定了出资期限,而未对不能如期缴清出资者应付的责任作出进一步规定。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合营各方逾期未缴或未缴清各自的出资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  中方合营者应在合同中订入相应条款,在外方合营者不按期缴纳出资时,要求赔偿才有据可依。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被告总资产仅250万美元,却承诺投资1200万美元,而且也并没有通过合法渠道来筹措不足部分资金,却企图通过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合同义务的作法来过关,被告还以即将淘汰的陈旧技术作为出资,这些都显示出被告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  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也再一次说明,中方合营者在与外方合营时,应尽量小心谨慎,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方技术出资的作价方法、对技术先进性的要求、检验标准、投资者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各种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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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技术出资? 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技术进行抵值评估后,均可作为资本对新公司进行注资或对老企业进行增资,可占总注册资本的部分,与部分货币混合使用;或单独100%出资,且注册额度不限与使用货币无二。 2、为什么用技术出资? 不必动用货币现金,仍可申请办理高新企业而享受三减三免的优惠政策。成功率100%. 3、什么样的企业适用? 针对手上有项目,而资金紧张的;属于新技术产业,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4、注册资本有限制吗? 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任意大额(30万—不限)。按技术的评估价值对公司注资。 5、使用技术出资与使用货币出资,在程序上有什么不同吗? 技术出资需经评估事务所评估,凭事务所出具《报告书》即可直接充当货币使用。两个工作日可按企业的期望评估值,快速取 得《评估报告书》 6、办理流程: 事先准备《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知识产权证明》、《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书》、期望评估值,由评估事务所 进行资产评估。委托我方代理两个工作日完成,奉模版参照。其他程序同普通内资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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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 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认定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六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作价金额超过公司的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一)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二)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 植物新品种 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三)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入章程。 第九条 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规定,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办理高新技术成果的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高新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超出协议约定保留的技术成果权利范围使用该成果的,应当向其他出资者承担违约贵任。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评估人员、有关审核和登记人员应当为出资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中外双方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适用本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应按出资期限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十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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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出资应占注册资本的多少 1、中国法律对于技术成果的规定,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 2、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3、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 法人 ,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控股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1、控股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科技研发企业; 2、控股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3、控股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集团;以上所称"专业"是指:其经营范围仅从事科技研发业务,不兼营其他。 三、公司注册资本金规定是什么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新公司法规定,不再要求企业的注册资是否为生产、销售、科技开发等注册资(金)。 以上就是“技术出资应占注册资本的多少”的全部内容,公司法对技术出资比例经历了从“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到“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到最新公司法不再对包括技术出资在内的非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做任何限制的变化,因此,依据最新修改的《公司法》,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技术出资的比例没有任何限制。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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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出资者可以用专有技术出资。 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的合资各方都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 作为投资的技术,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以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资各方都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二是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外国合营者以专有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 中国合营者 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另外,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以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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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技术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 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 特许经营 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什么是技术出资? 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技术进行抵值评估后,均可作为资本对新公司进行注资或对老企业进行增资,可占总注册资本的部分,与部分货币混合使用;或单独100%出资,且注册额度不限与使用货币无二。 2、为什么用技术出资? 不必动用货币现金,仍可申请办理高新企业而享受三减三免的优惠政策。成功率100%. 3、什么样的企业适用? 针对手上有项目,而资金紧张的;属于新技术产业,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4、注册资本有限制吗? 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任意大额(30万—不限)。按技术的评估价值对公司注资。 5、使用技术出资与使用货币出资,在程序上有什么不同吗? 技术出资需经评估事务所评估,凭事务所出具《报告书》即可直接充当货币使用。两个工作日可按企业的期望评估值,快速取得《评估报告书》 6、使用技术出资的办理流程: 事先准备《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知识产权证明》、《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书》、期望评估值,由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委托我方代理两个工作日完成,奉模版参照。其他程序同普通内资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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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技术出资 1、什么是技术出资? 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技术进行抵值评估后,均可作为资本对新公司进行注资或对老企业进行增资,可占总注册资本的部分,与部 分货币混合使用;或单独100%出资,且注册额度不限与使用货币无二。 2、为什么用技术出资? 不必动用货币现金,仍可申请办理高新企业而享受三减三免的优惠政策。成功率100%. 3、什么样的企业适用? 针对手上有项目,而资金紧张的;属于新技术产业,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4、注册资本有限制吗? 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任意大额(30万—不限)。按技术的评估价值对公司注资。 5、使用技术出资与使用货币出资,在程序上有什么不同吗? 技术出资需经评估事务所评估,凭事务所出具《报告书》即可直接充当货币使用。两个工作日可按企业的期望评估值,快速取 得《评估报告书》 6、办理流程: 事先准备《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知识产权证明》、《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书》、期望评估值,由评估事务所 进行资产评估。委托我方代理两个工作日完成,奉模版参照。其他程序同普通内资企业设立。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的基本政策: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 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 征收所得税。 3.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4.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公司,其股东可以分二期缴纳出资, 在公司设立后六个月内缴付总资本的30%;其余部分应承 诺在设立后2年全部缴足。也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 5. 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 评估;注册资本50万元(含)以上的,应按规定提交评估报告。 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适用以上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 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 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    的投入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高新企业所需提供的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 法定代表人 基本情况表 3.知识产权证明 4.企业科技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专职人员(含法定代表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最少6人) 5. 知识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知识产权人为单位法人的,需提供其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并加盖公司的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 双软企业认证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 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   内容;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及复印件; 3、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或专利证书等; 5、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申报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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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资的 风险防范 支持创新的技术与产品,在技术、经济及市场等方面的风险都相当大,其成功率平均只有30%左右。据美国 风险投资 的实践,在他们所投资的项目中一般只有三分之一成功,三分之一持平,还有三分之一亏损。为避免风险,涉及技术出资的企业的各投资者之间应订立技术出资合同,规定技术投资者如何履行其技术出资义务。以使非技术投资者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技术出资协议应对下列项目作出具体的规定; (一)技术的权利担保和技术担保[技术的实用性和可靠性] (二)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技术投资方负责向新企业提供技术的报告、设计、计算、产品图纸、 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试验、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等一切技术数据、资料(详见附件×)和经验,以便企业能实施制造X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详见 附件×)。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由于技术的实施涉及到可行性研究,技术资料的交付,员工的培训,设备的购买或制作及安装,技术出资方所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试生产,技术实施的验收等一系列需要各方密切配合的又有时间限制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由各方确认一份从技术出资协议生效到对实施的技术验收的时间进度表,以此来明确实施技术各阶段的任务,完成的期限,何方负责,何方配合,从而避免相互推委,甚至引起纠纷。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在产品首批生产后,由投资者根据技术出资协议附件的规定,共同进行考核。经考核产品的性能符合协议中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即通过验收。如经考核,产品性能不符本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各方应共同分析原因,确认责任。如责任在技术出资方,其应自负费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缺陷消除后进行再考核。如在按技术出资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考核不合格,则技术出资方应承担 违约责任 ,并对企业成立时的出资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考核不合格责任在于新公司,则新公司应在技术出资方的协助下,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如多次考核仍不合格时,则由投资各方协商如何再执行技术出资协议的问题。 (六)技术出资费用的构成。特别要在技术出资协议中明确下列费用是否包括在所出资技术的价格中,以避免技术出资方与新企业不必要的费用争议: 1] 项目设计费:技术出资方对实施技术而进行的项目设计,包括工艺流程设计,专用设备的选择,土建施工的要求等。 2] 技术服务费:技术出资方为新企业派遣技术服务人员所需要的费用,如技术人员的差旅费,工资,医疗保险等费用。 3] 技术培训费:技术出资方为新企业的员工提供技术培训的师资、学习资料等费用。 (七)违约责任 应在合同中约定如出资方在技术出资时有欺诈行为的,该出资合同无效,守约方可以 单方解除合同 ,违约方在该公司不享有股东的资格。 如出资方提供不成熟的技术,或无效的技术,或技术的有效使用期提前终止,出资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约定承担该责任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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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投资的比例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 公司注册资本 的20%,但不得超过35%。 在实践中,有的投资者先技术转让,后工商登记的做法,以规避上述对技术出资的限制。例如,某投资者出资的技术经各股东协商折价为人民币367万元,占 注册资本 的34%。由于该技术属于研发中的技术,所以在设立公司时技术出资者先与其他投资者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由其他投资者出资367万元受让该技术,然后所有投资者都以现金出资成立一高科技公司。 笔者认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事实,上述案件中的技术出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理由是:按《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同时还规定,作价金额超过 公司注册 资本20%的需提交技术成果权利证明文件、技术成果价值评估和确认书等相关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而上述技术出资未经这一程序,故意规避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除了上述规避法律法规对技术出资的有关规定外,有些技术投资者还采用如下的规避方法: 1] 先由各投资者以现金或实物创办一新公司,然后由新公司向技术出资方购买技术; 2] 以设备作为出资条件,在评估设备价格时故意高估设备的价格,使技术出资方规避国家对技术出资比例的限制; 3] 在新公司成立后,由新公司向技术出资方高价受让 商标使用 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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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资的特点 技术出资与货币,实物等出资不同,具有其特殊性,主要有: 2.1 技术的使用期具有不确定性 发明专利 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为10年。在 专利使用 期内,任何人均可请求该 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人如不按期缴纳年费也会导致专利权被终止。该专利也可能被新技术所取代。 2.2 技术出资具有不可替代性 技术是无形资产,具有不可替代的特点。当技术出资出现瑕疵,如技术落后;技术无商业价值; 专利终止 等,无法用新技术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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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等技术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 (1)在公司设立前,用以出资的专利技术等已失效或被宣告无效,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民事责任。 它属于一种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就其自身所遭受的损失,可依据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 (2)以专利等技术出资的股东不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或虽已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但不履行财产权的登记手续。对此应如何认定其出资的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注册 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出资的, 公司章程 应当就工业产权转让登记事宜作出规定;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工业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注册资本中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非专利技术的转让事宜作出规定。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以内,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受让人(公司)应当签订技术 转让合同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因此,以专利等技术作为出资的要履行两个手续,即交付和登记。交付的法律价值在于公司对专利等技术占有、利用,实现公司的财产利益;登记的法律价值在于权属的认定和风险的防范。未交付等于未出资,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出资者履行专利等技术的交付义务和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已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但不履行财产权的登记手续,属于出资瑕疵,也即属于事实上的出资而非法律上的出资。但此类行为的责任义务人为公司和该出资者。若不履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和该出资者办理登记手续。 (3)公司运行过程中,专利技术等已失效或被宣告无效,而产生纠纷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贯彻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强调资本的确定与真实。当公司设立后,任何股东的出资必须确定与真实,不得出资不足、不实,更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增资或减资也要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当股东的出资不足、不实,或被抽逃而引起诉讼时,作为法官首要的裁决思维是维护公司法的法定资本确定原则,维护公司注册资本作为公司债务总担保的法律地位。但是,当遇到专利技术出资而致其失效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出现时,法官的这一裁决思维要受到阻碍,我国公司法贯彻的法定资本制度受到了冲击,即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差额补缴责任”、“资本充实责任”等司法救济途径难以寻求。因为专利等技术不同于实物、货币,它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我国合同法倡导的实际履行原则也无法在审判中贯彻。可供当事人和法官选择的途径是 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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