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出资

在公司注册过程中,注册资本是一个关键要素,而货币出资比例则是许多创业者关注的重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国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比例确实有一定的要求,但具体规定因公司类型和行业而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意味着,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那么至少需要30万元的货币出资,其余部分可以通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出资比例的要求更为严格。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5%。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公司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维持日常运营。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特殊行业对注册资本和货币出资比例有更严格的要求。例如,在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监管部门通常会设定更高的货币出资比例门槛,以确保公司具备足够的风险抵御能力。为了更清晰地展示不同类型公司的货币出资比例要求,以下表格提供了详细的对比信息:公司类型更低货币出资比例备注有限责任公司30%适用于一般行业股份有限公司35%适用于一般行业金融行业公司50%以上具体比例视监管要求而定在实际操作中,创业者还需要注意货币出资的实缴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但货币出资部分仍需在规定期限内实缴到位。未按时实缴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甚至面临法律风险。此外,货币出资的来源也需要合法合规。创业者应确保出资资金来自合法渠道,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日后查验。对于大额货币出资,银行可能会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因此提前做好资金规划至关重要。在确定货币出资比例时,创业者还应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过高的货币出资比例可能会增加资金压力,而过低的比例则可能影响公司的信用评级和融资能力。因此,建议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行业特点,合理确定货币出资比例。总之,公司注册时的货币出资比例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创业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最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决策。同时,建议在注册过程中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以确保整个流程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阅读全文>>
一、对非货币出资有哪些要求股东非货币出资的要求包括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非货币财产要进行估价,出资时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股东非货币出资的要求包括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非货币财产要进行估价,出资时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萤火法务网进行咨询,萤火法务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阅读全文>>
非钱银出资注册公司过程一、需求的资料:1、股东的身F证明;股东个数没有要求,身F证明有必要要是实在的。2、公司称号;公司称号在本区域本职业及附近职业中有必要要不重复。3、企业的登记地址公司的注册地址有必要要实在,大多区域商用房和住所用处的房字都能用于建立一个企业4、企业运营规模;运营项目规模你可编撰近来预备做的运营项目规模,您也能够编撰今后也可能要开端的运营规模,如果您自己不会写,你敬请找咱们的团队帮您写。预备完结上面资料,您就能够着手注册公司了。非钱银出资注册公司过程二、注册一个企业的程序:第1步:请求公司称号现在请求称号都是工商网上施行,咱们能够协助你操作。第2步:提交资料您要把公司的称号、从业规模、股东状况、注册登记地状况、注册资本等在网站上申报,静待核准。第3步:获得执照工商网交资料审阅后,就能到工商局获得证照。第4步:刻制印章企业获取运营执照后,就能够刻公章,正常公司需求刻公司印章5枚(公章、财务章、法人章、F票章、合同章)第5步:开设企业对公账户你拿着证照和章子,上了解的银行开公司银行对公账号。第6步:税务登记企业获得执照的30天之内,有必要要前去税务局税种判定,并往后每个月有必要要按期交税。到此为止,注册执照的过程就结束了,您能够开端运营生意了。非钱银出资注册公司过程三、注册一个执照的时刻长短:咱们的团队注册一家公司,从请求企业称号到获得运营执照,正常状况需求三到五天。非钱银出资注册公司过程四、注册一家执照的开支:现在建立企业开支很廉价,ZF 不需求收费,咱们公司建立一家公司,也能无偿服务。上面就对错钱银出资注册公司过程常见问题,期望对你有点好处   创业萤火工商擅长为创业者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等服务,欢迎来电咨询办理业务!服务热线:400-1131-696
阅读全文>>
非 货币出资 是否需要评估 《 公司法 》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 土地 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阅读全文>>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及股东的货币出资方式。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强调货币出资的重要性,有利于公司设立和开展先期的业务活动。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三万元的,不能分期付款,应当实缴三万元,其中百分之三十应当是货币资本。对注册资本为三万元以上,分期缴付的出资,每一期出资其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当期出资的百分之三十,但在前几期出资中货币出资总额已经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在此列;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十万元,因此,应至少实缴三万元货币和七万元非货币财产。在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 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法定资本额有多高,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均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也是股东的 法定义务 。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认缴的货币资金在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保管。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首先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股东未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就是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和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违约,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阅读全文>>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及股东的货币出资方式。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强调货币出资的重要性,有利于公司设立和开展先期的业务活动。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三万元的,不能分期付款,应当实缴三万元,其中百分之三十应当是货币资本。对注册资本为三万元以上,分期缴付的出资,每一期出资其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当期出资的百分之三十,但在前几期出资中货币出资总额已经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在此列;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十万元,因此,应至少实缴三万元货币和七万元非货币财产。在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 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法定资本额有多高,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均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也是股东的 法定义务 。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认缴的货币资金在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保管。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首先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股东未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就是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和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违约,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阅读全文>>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不同于 货币出资 ,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 自然人 股东在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以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  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在依法缴纳个人 所得税 以后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投资企业。自然人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当在计算扣除个人所得税以后才能办理转增资本的手续,其中,个税缴纳比例为20%。也请楼上2位三思,如果照而位那种转法,会误导出问题的。
阅读全文>>
公司法第二章关于“公司设立”一节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的30%。从本条规定所处的章节及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可以推断出:货币出资比例要求仅适用于公司设立阶段,而不适用于公司成立后的增资阶段。因此,公司成立之后的增资行为均可采用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这也符合公司设立阶段货币出资主要是满足公司设立阶段以及成立之初阶段对现金的需求。但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后,其货币出资比例能否低于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 的30%?公司法第17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 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据此条规定,增资后货币出资仍然不得低于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的30%。
阅读全文>>
中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都允许外国投资者用货币出资。吸引外国的货币,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利用外资的方式,也便于管制;而其他的资本形式如实物、技术,则涉及到复杂的估价问题。用货币投资主要涉及到下列问题: 一、所投货币必须是投资者自己所有 外国投资者用货币作为投资的资本,首先必须是自己所有的,这在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 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的形式中显得更为突出。因为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对外开放的初期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外商将以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企业的名义借来的款项作为自己的出资;有的外商提供现金,却要求以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其担保或要求以中方当事人的财产为其担保;有的外国投资者,其用作投资的款项是借来的,却要求企业或中国的一方当事人为其提供担保,等等,不一而足。外国投资者的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投资动作的规律,也为中国的有关法律所禁止。1988年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专门针对上述情况作出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专门针对上述情况作出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这些要求对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 的投资方同样有效。此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中外合作者以自己的名义借款及其担保作了明文规定,该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 二、开立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以货币作为资本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活动涉及的又一个问题是开立外汇帐户和与人民币的兑换问题。依《结汇、售汇、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可不结汇,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境外投资者要依《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持汇款凭证或者投资意向书将人微言轻投资汇入的外汇到开户银行输开户手续。依《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在投资实体注册或者登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需要在中国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帐户的,应当持注册或登记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在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活动,要依法在中国境内开立外汇帐户,将人微言轻投资汇入的外汇存入其外汇帐户。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确有需要在中国境外开户,在具备某种条件或履行了申请批准手续后,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开立帐户。198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对在境外开设户的问题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在中国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资企业,其独自承担的勘探资金和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资金,准许存放在经中方同意的外国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需在外国或者港澳地区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批准,经批准在外国或者港澳地区开立外汇存款帐户者,须于每季度终了后30天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报告外汇存款帐户的收付情况。[page] 由于我国法律禁止外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和使用,境外投资者和于支付境内费用的部分,均应向外汇指定银行兑换人民币办理支付,比价依兑换当日国家颂的外汇牌价。 外国合营者 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事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或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 出资的人民币现金,如需折合外币,按缴款当事国家外汇管理局颂的外汇牌价折算。 三、验资与备案 外国投资者出资后,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者,由企业根据验资报告发给出资证明书。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的监管,我国法律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者要将企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阅读全文>>
各工商分局、各区财政局、各商业银行、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 公司注册 资本 货币出资 、验资行为,防范和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等违法行为,经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协商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公司注册资本验资电子比对系统,并将其纳入市政府行政电子监察系统,使公司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验资行为规范化、透明化。注册资本验资电子比对系统信息包括两大部分,一是验资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验资开户账号、开户名称、开户行、开户时间、验资资金总额、出资方名称、资金转出银行、资金数额、资金转入时间等要素;二是验资报告基本情况,包括验资报告出具单位名称、询证人姓名、验资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等要素。 二、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下同)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企业设立登记和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开立验资账户,验资账户的资金必须是来源于拟设立公司或拟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不得由第三方代垫资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商业银行应当规范出具询证单行为,出具的询证单应当载明资金来源、资金性质以及资金数额等反映资金情况的主要事项。 三、各商业银行要严格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监管开户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流向,严格按以下规程操作,不得随意将验资资金直接转回股东。 (一)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登记的,应当凭该公司 营业执照 等有效文件及公司印章向银行申请开设公司基本账户,并将验资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公司基本账户后,资金方可用于正常结算和支付。 (二)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登记的,应当凭增加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后新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将验资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公司基本账户后,资金方可用于正常结算和支付。对公司与股东之间确因商业交易需要直接支付资金的,应凭交易双方的相关商业协议或合同,依法办理资金结算和支付,否则不予办理。 (三)公司未被核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凭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撤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商业银行申请注销验资账户和抽回注册资本金;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部分投资人(股东)因特殊原因需要撤回投资的,申请人应当凭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调整投资人后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商业银行申请抽回投资资金,并按原路径退还投资人,商业银行应当收回原询证单并重新出具询证单。[page] (四)对申请撤回验资账户资金或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商业银行也可向工商登记部门发出询证函,核实相关情况,工商登记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函告询证银行。 四、各商业银行不得为虚假出资或垫付出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一经发现,由人民银行或银监局依法处理,并责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在为公司开立验资账户工作中发现有虚假出资或垫付出资行为的,应及时向工商登记部门通报并不得出具询证函。工商部门发现有虚假出资或垫付出资行为的,也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银监局和相关商业银行通报相关情况,并有权将为虚假出资或垫付出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相关银行列入重点监管黑名单,由人民银行依法处理。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依法履行鉴证服务职能,认真审核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亲自到银行询证相关资金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对于资金不是来源于股东的,各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否则财政部门和工商部门将视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依法处理。对于违反规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由财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责令会计事务所暂停执业,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法开展注册登记工作,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验资报告,必要时可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虚假出资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新设立公司和增资公司的出资情况,并通过日常监管和年检等工作强化对公司出资行为的监管。相关银行以及会计事务所应给予工商部门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七、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规范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验资行为,依据各自的职能认真开展工作,加大检查和监管力度。同时要建立密切的协作沟通机制,确定联络员,定期互通情况和召开联席会议,对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通报并进行调查,共同做好规范公司注册资本出资和验资监管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阅读全文>>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足额缴纳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 从法条上看,股份公司与 有限责任公司 在关于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是否承担 连带责任 的规定不同,从中,可以看出,该规定是对 有限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的保护。
阅读全文>>
外资企业 股东通过 金融 机构汇款方式缴纳 注册资本 时,应当明确告知境外(香港、澳门、台湾视同)金融机构,汇款手续费[或中转费]由其另行支付,不能从所汇注册资本金额中扣取,以保证当期应缴纳的注册资本足额汇到外资 企业 的资本金账户。 若汇款时未告知,境外金融机构要从所汇金额中扣取汇款手续费[或中转费],则资本金账户实际到账的金额就少了被扣的手续费[或中转费]部分。这时若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的收汇报文(水单)能明确注明被扣手续费[或中转费]金额的,则仍可视为当期应缴纳的注册资本足额到账,不影响按当期应缴的注册资本足额验资,也不影响工商登记。 若被扣了手续费[或中转费],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的收汇报文(水单)又不能明确注明被扣手续费[或中转费]金额的,只能按实际收到的金额验资。
阅读全文>>
*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同意增资的批文 * 外资企业 批准证书 *外资局批准的 公司增资 前章程及补充章程 * 营业执照 *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 *外汇登记证(原件) *银行进账单 *增资前验资报告 *投资人营业执照及会计报表 *实收资本增资入帐凭证 * 其他 需要的材料
阅读全文>>
问: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时,如何核算? 答: 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时,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企业应于实际收到货币资金出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即应根据银行收账通知所记载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 (1)以人民币出资的核算。 企业收到股东以人民币缴纳的出资时,应根据银行收账通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2)以外币出资的核算。 我国在吸引 境外投资 方面,较多地采用了中外合资这种股权式合营的方式。在这种合营方式下,合同要明确规定投资各方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各方投资者需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比例缴付出资额,并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因此,出资比例对这类企业的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比例发生变化,就意味着各方权益发生变化,而出资比例与折算汇率有着密切的关系,即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要按规定的汇率折算为 记账本位币 记账,所谓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记账和编制会计报表所用的货币;外币是指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对于公司投资者投人的外币资本如何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记账的问题,《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下:公司的投资者投入的外币资本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时,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折算应遵循下列原则:①有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算;②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时的汇率折算;不论是采用合同约定的汇率还是采用收到出资额时的汇率折算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对应的资产账户均应采用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算。由于资产账户与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所采用的折算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账本位币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按照以上处理原则,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外币资本时,按收到出资当日的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合同约定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贷记"实收资本"账户,二者的差额借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汇率,企业收到投资者投人的外币资本时,"银行存款"账户和"实收资本"账户均按收到出资当日的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这种处理方法可以使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额与账面反映的实收资本额相一致便于投资者理解,但导致账面实收资本比例与合同规定比例不一致,容易引起误解,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合同比例作为分配和清算的依据,并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page]
阅读全文>>
能突破现有法律制度框架的律师才能真正成为优秀的非诉讼律师,作为律师,我们要创造性的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客户之难,满足客户之需。公司设立之时的30%的 法定货币 出资门槛,是可以用法律智慧来规避的。例如,股东承诺以100万的货币出资的同时,可以与设立中的公司签订一份以公司有效成立为生效要件的 买卖合同 ,约定公司以100万的价格购买该股东的某一非货币资产,而该非货币资产就是股东意欲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这种货币出资行为与买卖行为的有机组合就可以实现非货币出资的目的,而且省去了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程序,更加简便易行。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第四款规定:公司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 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鉴于发起人往往在公司成立后会担任公司总经理等高管职务,因此发起人在运用前述货币出资行为与买卖行为的有机组合策略时,有必要与其他出资人作出一份认可该发起人和设立中的公司签署该买卖合同的决议,避免日后滋生法律纠纷。
阅读全文>>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新公司法实行的是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其认缴的出资,根据本条规定,股东负有的是按章程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额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出资义务。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第25条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并依第26条的规定足额缴纳了首次出资额以后,应当根据章程中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剩余的出资。只有按期足额缴纳完认缴的全部出资后,股东的出资义务才算履行完毕。 不同财产决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是不同的: 货币出资的履行方式最为简单,只需货币的实际交付即可。本条规定,股东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非货币出资的履行方式则较为复杂,其中不仅需要实物或无形财产的实际交付,更需要相应的权属变更。 实物的出资是股东将实物 所有权转移 给公司,应遵循物权变动的法律原则。动产物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为要件,而 不动产物权 的转移则一般以登记为要件。 在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都是一种财产权利,被归为无体财产。这种财产不可能像有体物一样进行物理形态的移转,其交付转让与物的交付转让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完整有效的权利交付应包括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两方面的内容。各种权利都有各自的权属证明形式,要实现权利的转移,首先要根据各种权利特定的权属证明形式进行相应的变更。同时,权能的移转是权利交付的另一重要方面,权能移转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各种权利实际地转由受让人行使。权属的变更是法律上的权利交付,权能的移转是事实上的权利交付,两者共同构成权利移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另外,依第27条规定,以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阅读全文>>
设立公司的出资方式很多,其中最常见的便是以货币作为出资。那么以货币出资有什么要求呢?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及股东的货币出资方式。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强调货币出资的重要性,有利于公司设立和开展先期的业务活动。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三万元的,不能分期付款,应当实缴三万元,其中百分之三十应当是货币资本。对注册资本为三万元以上,分期缴付的出资,每一期出资其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当期出资的百分之三十,但在前几期出资中货币出资总额已经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在此列;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十万元,因此,应至少实缴三万元货币和七万元非货币财产。在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 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法定资本额有多高,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均不得低于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认缴的货币资金在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保管。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首先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就是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和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违约,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关于货币出资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出资协议范本 出资的几种方式 货币出资有哪些注意事项
阅读全文>>
股东货币出资的规定 货币出资较为简便,有助于防止高估或低估非货币资产的出资,但需要股东立即动用其流动资金。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 公司注册资本 金的30%。 对此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由于公司法并没有限定货币出资的时间,因此在分期缴纳资本金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自由选择货币出资的期限,即可以先非货币出资然后货币出资,或者相反。其二,货币出资必须最低占公司 注册资本 金的30%,相当于认可非货币出资最高可占 公司注册 资本金的70%,这对公司法修订前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得高于注册资本金20%(高新技术不得高于35%)是一较大突破。 非法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其中一种,《公司法》中对于货币的来源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即使是通过不合法的渠道取得的现金,公司的设立同样具有一样的效果。至于货币的非法来源责任,则是另一种法律关系的问题。关于这种运用非法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行为,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 ,非法获得的现金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理由是:以此种非法货币投资不能合法地构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在他人行使追偿权时,公司具有返还义务。这是由于非法获得的现金不具有可保护的价值,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正常的运转和社会整体安全,如果将非法获得现金出资认为是有效的,将使合法权利人处于不利,是不公平的。 第二 ,非法获得的现金能作为公司的出资。理由是:货币本身是种类物,持有即为所有,不存在原所有人追及返还原货币的问题。所以其引发的责任基本上都是债法方面的责任,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原货币所有人可要求返还等额的货币,或是要求损害赔偿。而非法获得人将货币向公司投资入股,形成了法律关系不仅关系到投资人个人利益,还影响到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等善于其他人的利益。这种法律关系与原货币非法取得形成的双方债权责任关系同样是司法领域内的关系,但因为牵涉利益群体多元、不特定,法律有必要维持其稳定性,即社团一旦形成,不得随意解散。 第三 ,折中的立场看问题,即应区分非法获得资金的手段及动机,甚至应考虑获得现金的向对方善意与否。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关于货币出资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出资协议范本 出资的几种方式 货币出资有哪些注意事项
阅读全文>>
股东货币出资的规定 货币出资较为简便,有助于防止高估或低估非货币资产的出资,但需要股东立即动用其流动资金。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 公司注册资本 金的30%。 对此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由于公司法并没有限定货币出资的时间,因此在分期缴纳资本金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自由选择货币出资的期限,即可以先非货币出资然后货币出资,或者相反。其二,货币出资必须最低占公司 注册资本 金的30%,相当于认可非货币出资最高可占 公司注册 资本金的70%,这对公司法修订前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 技术出资 不得高于注册资本金20%(高新技术不得高于35%)是一较大突破。
阅读全文>>
网友咨询: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如果打算用非货币资金进行增资,增资后货币资金余额占注册资本的比重将低于30%,是否构成违反公司法?工商部门是否能办理登记? 律师解答: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 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核准文件。从上述规定看来,增资时也适用设立时对于货币资本的限制规定,另外,如果不适用的话,不是导致通过增资就可以规避30%的限制么?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管理条例》的字面意思,的确增资按设立时出资或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但是,应该不是《公司法》的立法原意。新公司法删除了旧公司法中无形资产出资不得高于20%的规定,但考虑到公司成立之初,要有一定量的货币资金才能保证正常运转,才增加了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如果公司已经成立并开始正常运转,再限制增资的出资方式,就没有意义了。现实中也很难行得通,不同的企业对货币资金的需要量不同。像很多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定向增发股份购入资产,难道还要求增发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必须占到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的描述也只是在“第二章第一节设立”内的第26条做出了规定,可见立法本意也只是限定在了设立,国务院、工商局的这种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的本意,在瞎搞。 引申说开来一点与此相关的问题,中注协组织的审计准则培训中曾提到,若公司的出资是分期缴纳的,则会计师在验资时并不要求在每个验资时点的实收货币资金都必须占当时实收资本总额的30%。但对于分次缴付出资,怎么执行30%货币出资,没有很细的规定。执行中完全看各工商局把握。据说总局要出细则,但一直没有看到。 从公司法的字面上理解,也只规范的是首次呀,以后怎么样,没有限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是“注册资本的20%”与“法定注册最低注册资本”孰低原则。另外,公司法中没有对股份公司规定最低货币出资额,但在国家工商总局最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要求“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实际上对股份公司也限定了最低货币资金的出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还不知道如何把握,比如:以净资产出资的企业如何确定货币资金的出资? 这是操作中碰到的问题,我也觉得应该是只在新设时有限制,变更和增资时都不会有这个问题。但是目前浙江省工商局明确要求变更时货币资金余额必须占累计注册资本的30%以上,否则不予变更。浙江工商的问题我们也问过,确实浙江工商比较慎重。一是股权至今不能出资。浙江工商怕出问题,如重复出资导致出资不实。二是增资时原则上也应考虑百分之三十的现金比例限制。还是有道理的,不然,我先设一个100万现金注册资本的小公司,再将实物资产作价1000万进行增资,则完全可以避开初设公司时现金比例要求在30%以上的限制,所以仅限制初次设立现金比例是不行的。 法律被执行的有点搞笑,按照浙江工商局的说法,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公司已经正常经营了很长时间,能有几个公司的货币余额可以达到净资产的30%?如果非要达到这个标准,岂不是注册资本被限制的太死,而未来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发行股数也就被限制的很死?完全忽略了大多数行业企业正常的运行情况。个人比较同意立法本意的解释,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又那么明确,这种争论最好找司法去解释。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关于货币出资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出资协议范本 货币出资的法定要求 货币出资有哪些注意事项
阅读全文>>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