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出资

1、什么是技术出资?

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技术进行抵值评估后,均可作为资本对新公司进行注资或对老企业进行增资,可占总注册资本的部分,与部分货币混合使用;或单独100%出资,且注册额度不限与使用货币无二。

2、为什么用技术出资?

不必动用货币现金,仍可申请办理高新企业而享受三减三免的优惠政策。成功率100%.

3、什么样的企业适用?

针对手上有项目,而资金紧张的;属于新技术产业,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4、注册资本有限制吗?

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任意大额(30万—不限)。按技术的评估价值对公司注资。

5、使用技术出资与使用货币出资,在程序上有什么不同吗?

技术出资需经评估事务所评估,凭事务所出具《报告书》即可直接充当货币使用。两个工作日可按企业的期望评估值,快速取

得《评估报告书》

6、办理流程:

事先准备《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知识产权证明》、《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书》、期望评估值,由评估事务所

进行资产评估。委托我方代理两个工作日完成,奉模版参照。其他程序同普通内资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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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 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认定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六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作价金额超过公司的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一)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二)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 植物新品种 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三)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入章程。

第九条 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规定,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办理高新技术成果的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高新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超出协议约定保留的技术成果权利范围使用该成果的,应当向其他出资者承担违约贵任。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评估人员、有关审核和登记人员应当为出资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中外双方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适用本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应按出资期限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十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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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技术出资

1、什么是技术出资?

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技术进行抵值评估后,均可作为资本对新公司进行注资或对老企业进行增资,可占总注册资本的部分,与部

分货币混合使用;或单独100%出资,且注册额度不限与使用货币无二。

2、为什么用技术出资?

不必动用货币现金,仍可申请办理高新企业而享受三减三免的优惠政策。成功率100%.

3、什么样的企业适用?

针对手上有项目,而资金紧张的;属于新技术产业,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4、注册资本有限制吗?

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任意大额(30万—不限)。按技术的评估价值对公司注资。

5、使用技术出资与使用货币出资,在程序上有什么不同吗?

技术出资需经评估事务所评估,凭事务所出具《报告书》即可直接充当货币使用。两个工作日可按企业的期望评估值,快速取

得《评估报告书》

6、办理流程:

事先准备《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知识产权证明》、《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书》、期望评估值,由评估事务所

进行资产评估。委托我方代理两个工作日完成,奉模版参照。其他程序同普通内资企业设立。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的基本政策: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 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

征收所得税。

3.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4.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公司,其股东可以分二期缴纳出资, 在公司设立后六个月内缴付总资本的30%;其余部分应承

诺在设立后2年全部缴足。也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

5. 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

评估;注册资本50万元(含)以上的,应按规定提交评估报告。

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适用以上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

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

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    的投入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高新企业所需提供的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 法定代表人 基本情况表

3.知识产权证明

4.企业科技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专职人员(含法定代表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最少6人)

5. 知识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知识产权人为单位法人的,需提供其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并加盖公司的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

双软企业认证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

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   内容;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及复印件;

3、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或专利证书等;

5、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申报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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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资的 风险防范

支持创新的技术与产品,在技术、经济及市场等方面的风险都相当大,其成功率平均只有30%左右。据美国 风险投资 的实践,在他们所投资的项目中一般只有三分之一成功,三分之一持平,还有三分之一亏损。为避免风险,涉及技术出资的企业的各投资者之间应订立技术出资合同,规定技术投资者如何履行其技术出资义务。以使非技术投资者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技术出资协议应对下列项目作出具体的规定;

(一)技术的权利担保和技术担保[技术的实用性和可靠性]

(二)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技术投资方负责向新企业提供技术的报告、设计、计算、产品图纸、 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试验、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等一切技术数据、资料(详见附件×)和经验,以便企业能实施制造X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详见 附件×)。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由于技术的实施涉及到可行性研究,技术资料的交付,员工的培训,设备的购买或制作及安装,技术出资方所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试生产,技术实施的验收等一系列需要各方密切配合的又有时间限制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由各方确认一份从技术出资协议生效到对实施的技术验收的时间进度表,以此来明确实施技术各阶段的任务,完成的期限,何方负责,何方配合,从而避免相互推委,甚至引起纠纷。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在产品首批生产后,由投资者根据技术出资协议附件的规定,共同进行考核。经考核产品的性能符合协议中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即通过验收。如经考核,产品性能不符本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各方应共同分析原因,确认责任。如责任在技术出资方,其应自负费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缺陷消除后进行再考核。如在按技术出资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考核不合格,则技术出资方应承担 违约责任 ,并对企业成立时的出资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考核不合格责任在于新公司,则新公司应在技术出资方的协助下,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如多次考核仍不合格时,则由投资各方协商如何再执行技术出资协议的问题。

(六)技术出资费用的构成。特别要在技术出资协议中明确下列费用是否包括在所出资技术的价格中,以避免技术出资方与新企业不必要的费用争议:

1] 项目设计费:技术出资方对实施技术而进行的项目设计,包括工艺流程设计,专用设备的选择,土建施工的要求等。

2] 技术服务费:技术出资方为新企业派遣技术服务人员所需要的费用,如技术人员的差旅费,工资,医疗保险等费用。

3] 技术培训费:技术出资方为新企业的员工提供技术培训的师资、学习资料等费用。

(七)违约责任

应在合同中约定如出资方在技术出资时有欺诈行为的,该出资合同无效,守约方可以 单方解除合同 ,违约方在该公司不享有股东的资格。

如出资方提供不成熟的技术,或无效的技术,或技术的有效使用期提前终止,出资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约定承担该责任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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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投资的比例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 公司注册资本 的20%,但不得超过35%。

在实践中,有的投资者先技术转让,后工商登记的做法,以规避上述对技术出资的限制。例如,某投资者出资的技术经各股东协商折价为人民币367万元,占 注册资本 的34%。由于该技术属于研发中的技术,所以在设立公司时技术出资者先与其他投资者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由其他投资者出资367万元受让该技术,然后所有投资者都以现金出资成立一高科技公司。

笔者认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事实,上述案件中的技术出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理由是:按《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同时还规定,作价金额超过 公司注册 资本20%的需提交技术成果权利证明文件、技术成果价值评估和确认书等相关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而上述技术出资未经这一程序,故意规避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除了上述规避法律法规对技术出资的有关规定外,有些技术投资者还采用如下的规避方法:

1] 先由各投资者以现金或实物创办一新公司,然后由新公司向技术出资方购买技术;

2] 以设备作为出资条件,在评估设备价格时故意高估设备的价格,使技术出资方规避国家对技术出资比例的限制;

3] 在新公司成立后,由新公司向技术出资方高价受让 商标使用 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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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资的特点

技术出资与货币,实物等出资不同,具有其特殊性,主要有:

2.1 技术的使用期具有不确定性

发明专利 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为10年。在 专利使用 期内,任何人均可请求该 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人如不按期缴纳年费也会导致专利权被终止。该专利也可能被新技术所取代。

2.2 技术出资具有不可替代性

技术是无形资产,具有不可替代的特点。当技术出资出现瑕疵,如技术落后;技术无商业价值; 专利终止 等,无法用新技术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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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等技术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

(1)在公司设立前,用以出资的专利技术等已失效或被宣告无效,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民事责任。

它属于一种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就其自身所遭受的损失,可依据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

(2)以专利等技术出资的股东不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或虽已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但不履行财产权的登记手续。对此应如何认定其出资的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注册 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出资的, 公司章程 应当就工业产权转让登记事宜作出规定;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工业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注册资本中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非专利技术的转让事宜作出规定。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以内,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受让人(公司)应当签订技术 转让合同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因此,以专利等技术作为出资的要履行两个手续,即交付和登记。交付的法律价值在于公司对专利等技术占有、利用,实现公司的财产利益;登记的法律价值在于权属的认定和风险的防范。未交付等于未出资,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出资者履行专利等技术的交付义务和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已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但不履行财产权的登记手续,属于出资瑕疵,也即属于事实上的出资而非法律上的出资。但此类行为的责任义务人为公司和该出资者。若不履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和该出资者办理登记手续。

(3)公司运行过程中,专利技术等已失效或被宣告无效,而产生纠纷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贯彻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强调资本的确定与真实。当公司设立后,任何股东的出资必须确定与真实,不得出资不足、不实,更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增资或减资也要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当股东的出资不足、不实,或被抽逃而引起诉讼时,作为法官首要的裁决思维是维护公司法的法定资本确定原则,维护公司注册资本作为公司债务总担保的法律地位。但是,当遇到专利技术出资而致其失效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出现时,法官的这一裁决思维要受到阻碍,我国公司法贯彻的法定资本制度受到了冲击,即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差额补缴责任”、“资本充实责任”等司法救济途径难以寻求。因为专利等技术不同于实物、货币,它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我国合同法倡导的实际履行原则也无法在审判中贯彻。可供当事人和法官选择的途径是 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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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技术出资

1、什么是技术出资?

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技术进行抵值评估后,均可作为资本对新公司进行注资或对老企业进行增资,可占总注册资本的部分,与部

分货币混合使用;或单独100%出资,且注册额度不限与使用货币无二。

2、为什么用技术出资?

不必动用货币现金,仍可申请办理高新企业而享受三减三免的优惠政策。成功率100%.

3、什么样的企业适用?

针对手上有项目,而资金紧张的;属于新技术产业,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4、注册资本有限制吗?

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任意大额(30万—不限)。按技术的评估价值对公司注资。

5、使用技术出资与使用货币出资,在程序上有什么不同吗?

技术出资需经评估事务所评估,凭事务所出具《报告书》即可直接充当货币使用。两个工作日可按企业的期望评估值,快速取

得《评估报告书》

6、办理流程:

事先准备《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知识产权证明》、《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书》、期望评估值,由评估事务所

进行资产评估。委托我方代理两个工作日完成,奉模版参照。其他程序同普通内资企业设立。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的基本政策: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 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

征收所得税。

3.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4.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公司,其股东可以分二期缴纳出资, 在公司设立后六个月内缴付总资本的30%;其余部分应承

诺在设立后2年全部缴足。也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

5. 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

评估;注册资本50万元(含)以上的,应按规定提交评估报告。

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适用以上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

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page]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

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    的投入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高新企业所需提供的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 法定代表人 基本情况表

3.知识产权证明

4.企业科技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专职人员(含法定代表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最少6人)

5. 知识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知识产权人为单位法人的,需提供其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并加盖公司的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

双软企业认证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

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page]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   内容;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及复印件;

3、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或专利证书等;

5、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申报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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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 技术出资 ?

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技术进行抵值评估后,均可作为资本对新公司进行注资或对老企业进行增资,可占总 注册资本 的部分,与部分货币混合使用;或单独100%出资,且注册额度不限与使用货币无二。

2、为什么用技术出资?

不必动用货币现金,仍可申请办理高新企业而享受三减三免的优惠政策。成功率100%.

3、什么样的企业适用?

针对手上有项目,而资金紧张的;属于新技术产业,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4、注册资本有限制吗?

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任意大额(30万—不限)。按技术的评估价值对公司注资。

5、使用技术出资与使用货币出资,在程序上有什么不同吗?

技术出资需经评估事务所评估,凭事务所出具《报告书》即可直接充当货币使用。两个工作日可按企业的期望评估值,快速取

得《评估报告书》

6、办理流程:

事先准备《高新 技术成果 说明书》、《知识产权证明》、《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书》、期望评估值,由评估事务所

进行 资产评估 。委托我方代理两个工作日完成,奉模版参照。其他程序同普通内资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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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

北京某机械公司。

被告。

美国某电脑公司。

1991年3月,原告北京某机械公司与被告美国某电脑公司在北京签订了一份合营企业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双方共同投资组建某电脑公司,生产电脑及电脑配件。

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800万美元,原告出资1,600万美元,包括货币投资800万美元,实物出资3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出资500万美元,被告出资1,200万美元,其中货币投资500万美元,技术出资700万美元。

合营期限20年。

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

合同签订后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

1991年9月,合营企业某电脑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

同年12月,原告缴付现金200万美元。

1992年2月底,被告仍未缴付出资,经原告催促,被告缴付技术作为700万美元的出资,但仍未缴付货币投资。

到1992年3月底出资期限届满时,被告仍未缴付现金。

在原告一再催促之下,被告提出已将其在该合营企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另一家美国公司,故不再承担出资义务。

经调查,被告先期提供的技术属已面临淘汰的陈旧技术,其价值只有200万美元。

被告在美国注册资本仅为50万美元,其所有资产共值250万美元,根本无力提供500万美元的货币投资。

被告与另一家美国公司的转让合同属实,但其合同中私自约定将货币投资由500万美元降为350万美元。

原告在合营 合同生效 并接到被告提供的技术后,已开始了生产,但由于被告提供的技术陈旧且货币投资未到位该合营企业效益不佳,加上被告私自与另一家美国公司达成转让并减少出资的协议,原、被告双方发生争议。

1992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

被告从签订协议时起就有欺诈行为,本无一定的经济能力,却超出其能力作出承诺,并以实际价值远低于约定出资额的陈旧技术作为出资。

在出资上也有违约行为,私自转让并减少出资。

这些都给合营企业和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告应对此承担责任。

被告则辩称

被告在履行合同方面存在问题,是由于原告没有妥善解决合营企业的有关问题,致使被告履行合同不畅,被告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理结果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page]

原告允许被告转让出资给另一家美国公司,但被告应保证该美国公司能提供专有技术,确保企业产品质量,并且货币及技术出资总额仍为1,200万美元,被告对其承诺提供银行担保。

案情评析本案是一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纠纷案件,其中亦涉及涉外技术转让问题,即对外国合营者的技术出资应如何审查和作价。

本案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还有外国合营者转让出资的问题。

下文将重点分析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的技术出资问题。

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主要途径之一。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 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第8条也规定。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 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则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加以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由此可见,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是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

虽然在技术出资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与其投资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没有签订专门的技术转让合同,但实际上外国投资者通过技术出资的方式就将技术转让给了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接受外国投资者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时,通常应注意技术出资的条件和作价问题。

首先,作为外国投资者出资的技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合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该法《实施条例》则对这一原则性要求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二)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三)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合作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虽未就这一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但对 外国合作者 的技术出资应参照《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加以要求。[page]

而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技术投资则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

(二)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产品的。

可见,对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技术出资的要求比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技术出资的要求略为严格。

其次,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如何作价,这是一个很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

确定某一技术的价格较为困难,一般而言,在确定技术出资价格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技术的有效价值、技术的来源、技术的水平、市场的大小等。

由于确定技术价格具有相当的困难,投资各方应该在合同中对如何作价即作价的依据和方法加以规定。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了作价的一般原则。

“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只规定作价应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并对技术出资作价金额在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规定了20%的最高限额。

由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亦适用我国《公司法》,根据该法第4条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技术出资的作价同样要受到上述限制。

此外,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提供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9条、第30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关于技术出资的作法,很多地方都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对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的相关资料未作要求。

本应由中外合营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或聘请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外方技术的价格,却由外国投资者单方作价。

外国投资者最终交付的是即将淘汰的落后技术,达不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标准。

实际上,如果严格遵照上述各项法律规定,本可以防止这些漏洞,防止外方对技术作价过高,以落后技术冒充先进技术。

至于外国投资者转让出资的问题,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合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规定。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page]

”该法《实施条例》第23条又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出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违反这一要求的,其转让无效。

本案中,被告私自将注册资本转让给他人,没有征得原告同意,更未经审批机构批准,故其转让行为根本无效。

被告在私自转让其出资时又私自减少出资,这更是不能允许的。

此外,合营双方仅在合同中规定了出资期限,而未对不能如期缴清出资者应付的责任作出进一步规定。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合营各方逾期未缴或未缴清各自的出资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

中方合营者应在合同中订入相应条款,在外方合营者不按期缴纳出资时,要求赔偿才有据可依。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被告总资产仅250万美元,却承诺投资1200万美元,而且也并没有通过合法渠道来筹措不足部分资金,却企图通过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合同义务的作法来过关,被告还以即将淘汰的陈旧技术作为出资,这些都显示出被告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

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也再一次说明,中方合营者在与外方合营时,应尽量小心谨慎,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方技术出资的作价方法、对技术先进性的要求、检验标准、投资者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各种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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