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出资

无形资产出资需评估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符合货币估价和法定转让要求。非专利技术出资需交付技术及确认使用无障碍,专利权出资需考虑保护年限和许可影响。需提交技术转让合同备案。无形资产出资需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无形资产出资是公司发展中常见的一种出资方式。在出资过程中,需要经过无形资产评估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两个过程。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对于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情况,股东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对于以专利权出资的情况,股东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此外,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还需提交技术转让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由公司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时,需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无形资产出资是一种常见的公司发展方式,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经过评估和办理转移手续。无形资产必须符合货币估价和法定转让的要求,不能以劳务、信用、个人名义、商誉或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出资方式。对于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需确保技术交付合法并无障碍;而对于专利权出资,需关注保护年限、许可情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此外,股东还需提交技术转让合同并向相关部门备案,同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确保无形资产归属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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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将入账的无形资产在一定年限内摊销,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冲减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主要涉及无形资产成本、摊销开始月份、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残值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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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2、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无形资产的比例不能超过注册资金的70%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无形资产如何出资?无形资产出资要经过无形资产评估、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两个过程。无形资产出资时应需要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但难免会有主观偏差,所以资产评估时需聘请具有证券及期货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复核评估结果。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时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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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可以用货币进行估值的无形资产,设立公司时,可以全部以无形资产进行出资,但需要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出资方式有:1、货币出资;2、实物出资;3、知识产权出资;4、土地使用权出资;5、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无形资产核算方法主要内容包括:无形资产的取得、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的处置、无形资产减值。为了核算无形资产的取得、摊销和处置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其中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出资验资程序1、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领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2、起草公司章程,并由各股东签字(章)确认;3、凭工商管理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4、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帐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5、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则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经过持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以经评估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股东的投入额;6、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验资业务委托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7、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到公司开户银行询证股东投资款实际到位情况;8、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验资报告,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专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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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即知识产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当然可以用来出资。无形资产出资需经过评估、所有权转移、验资几个程序。1.无形资产评估无形资产出资时应需要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一般首选“收益法”。收益法常用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收益额是指由无形资产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收益期限是指无形资产具有的实现超额收益能力的时间。总体来说,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只是一种预测,难免带有主观偏差。因此,如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保荐人在尽调时会对无形资产所涉及的收入部分进行调查,确保无形资产在评估的收益期限内实现了评估的收益价值。如需要,还会聘请具有证券及期货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复核当时的评估结果。2.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3.验资无形资产出资和货币出资、实物出资一样,须在出资完成后,由会计师验资后计入实收资本。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企业如何作价入股以无形资产入股的具体流程: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是允许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作为企业入股的。无形资产”在中国有其特殊的含义。因为在中国注册公司必须有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即可以有现金等“有形资产”,也可以由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这样有利于社会发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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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驱动型创业浪潮中,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已成为企业注册的重要出资形式。然而,知识产权出资涉及价值评估、权属认定、税务处理等多重法律与技术难题,若未能与公司注册形成协同策略,可能引发股东纠纷、验资失败甚至法律追责。本文基于2023年《公司法》修订及资产评估准则,系统梳理知识产权出资的全流程要点,为企业提供可落地的解决方案。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框架与核心挑战1. 法律基础与政策导向出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第27条,知识产权可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需满足可评估、可转让、权属清晰三项条件;比例限制:2023年《公司法》取消70%货币出资比例限制,理论上允许100%知识产权出资,但实践中需符合行业监管要求(如金融、电信等领域仍设限);税收优惠:依据财税〔2016〕101号文,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2. 实务中的四大痛点价值虚高:评估方法不当导致出资不实,可能触发《公司法》第30条的补足责任;权属争议:职务发明、合作开发等场景下产权归属不明确;流动性风险:知识产权贬值或无法变现,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登记脱节:评估报告与验资程序、公司章程条款未有效衔接。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三大方法论1. 成本法:适用于技术迭代缓慢的领域核心逻辑:以研发投入(人员薪资、实验材料、专利申请费等)为基础,叠加资金时间成本;案例:某生物医药企业以药物配方专利出资,采用成本法评估为800万元(含10年研发累计投入650万元+资金成本150万元);缺陷:无法反映市场价值,可能低估技术转化收益。2. 市场法:需有活跃交易参照操作要点:选取同类知识产权近期交易案例,调整技术领域、剩余保护期、地域范围等参数;限制条件:国内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可比数据匮乏;创新应用:参考国际许可费率(如5G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原则),通过“虚拟市场”模拟定价。3. 收益法:高风险高精度场景首选公式模型:评估值=未来5年预期收益折现值×技术贡献率(通常30%-60%);参数设定:技术贡献率需结合行业利润率(如软件行业贡献率可达50%,传统制造业约25%);折现率参考WAC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通常取值12%-18%;风险控制:引入蒙特卡洛模拟,测算不同市场渗透率下的估值区间。三、公司注册环节的六大协同策略1. 权属核查前置化三步验证法:登记确权:调取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官方文件;权属链追溯:确认无职务发明纠纷、合作开发协议无争议条款;质押查询: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是否存在权利限制。2. 评估与验资程序联动关键时点:评估报告有效期通常为6个月,需在章程签署前1个月内完成评估;验资要件:除评估报告外,需提供知识产权转移承诺函(工商总局范本2023版)。3. 公司章程特别条款设计价值调整机制:约定若知识产权在5年内因无效宣告导致价值减损,出资人需以货币补足;变现优先权:公司清算时,知识产权可优先转让给原出资人,避免低价拍卖;分红挂钩条款:按知识产权实际贡献度调整分红比例(如专利产品收入占比超50%时,出资人分红上浮10%)。4. 出资结构税务优化递延纳税选择:通过《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备案表》申请延迟缴税;分层出资设计:将知识产权拆分为“部分转让+部分许可”,降低评估总值以适用更低税率;地域政策套利:在海南自贸港、上海临港新片区等地区注册,享受所得税减免至15%的政策。5. 风险隔离机制保险对冲:投保知识产权价值损失险,覆盖被宣告无效、侵权诉讼导致的减值风险;SPV架构: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知识产权,再以合伙企业份额出资,隔离个人连带责任。6. 注册后管理闭环年检披露:在年度报告中专项说明知识产权使用情况(如专利实施率、商标续展进度);价值重评触发点:约定当营业收入波动超30%、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时启动重新评估;退出通道预设:在股东协议中设置知识产权回购条款,明确行权价格公式(如原始评估值×CPI调整系数)。四、典型案例与教训案例1:评估方法不当引发股东诉讼某AI公司创始人以算法著作权出资,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2000万元,占股40%。因算法未实现商业化预期,其他股东主张评估虚高。法院委托第三方重估,采用成本法认定价值仅600万元,创始人需补足1400万元出资。教训:优先选择保守评估方法,并在章程中约定“双轨制估值”(如收益法与市场法孰低)。案例2:权属瑕疵导致注册失败某医疗器械公司以3项核心专利出资,验资后被发现其中1项专利属研发人员兼职成果,原单位主张权属。工商部门以“出资不实”驳回注册申请,公司承担50万元违约赔偿。教训:出资前需取得所有发明人的《知识产权权属声明书》并进行公证。结语知识产权出资绝非“评估师出报告+工商局备案”的简单流程,而是需要法律、财务、技术三重视角的深度协同。企业应把握三个核心原则:风险前置管控:通过权属尽调、评估方法交叉验证筑牢防火墙;条款动态适配:在章程与股东协议中预设价值调整和退出机制;政策工具活用:结合区域税收优惠、保险产品创新降低综合成本。唯有将知识产权评估嵌入公司治理框架,才能真正实现“技术变资本”的战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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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以无形资产出资需注意哪些问题在采用无形资产作为额外投资时,我们需要格外关注以下几个关键方面:首先,如果公司计划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那么根据相关规章制度,“最新一期期末无形资产(减去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益以及采矿权等)相对于净资产的比重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十”这一条件将成为不可忽视的上限。其次,在执行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过程中,进行资产评估价值定位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了保证评估过程的客观公正性,最好寻求具备专业从业资格认证的公证机构来承担此项工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形资产的投入方式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其中包括无形资产必须能够被货币予以估算并依法转让的前提,同时,全体股东都不得在名义上通过知名度、个人名号、劳务服务、信任度、商业声誉、观念思想、特许经营权(包括各种业务资质,比如不可转让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等要素投入到股权资本中。此外,在涉及非专利技术作为投资的情况下,提议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司交接该技术,以确保公司在运用此类技术时不会遭遇任何障碍。最后,如果涉及用专利权和电脑软件著作权作为投资,我们应该审慎考虑它们的剩余保护期限、是否已经授权其他公司或者个人使用,以及这些因素可能会给公司经营带来的潜在影响。在评估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时,例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我们应该关注并妥善处理这些资产对于公司经营的重要性问题,能够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将会迎来更高的优先评估选择,同时,我们也要坚持谨慎性原则,防止出现评估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现象。总之,再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时,我们始终要时刻关注并遵守相应法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一个科学、合理、高效、规范的投资流程得到实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二、公司以无形资产出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当您选择以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方式时,我们强烈建议您关注并遵守以下各要点:首先,经验表明,如果贵公司意欲在中国中小企业板块发行股票上市经营,那么固有的法律法规就会对贵公司提出具体要求,即贵公司须保证在最近一个财务结算期结束之后,无形资产在固定净资产中的占比不得超过20%(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以及采矿权等相关权益)。其次,为了保障贵公司权益,所有无形资产出资都需要经过资产评估并注资,对于此类专业操作要求,我们建议请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认证的中立机构协助完成。再者,无形资产的出资形式也是有限制的。换言之,无形资产必须具备可被货币量化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流通的特性,同时,股东们不能将个人知名度、姓氏、人力劳动、信誉良好状况、商业荣誉、设想观点、特许经营权(包含但不限于业务资质,例如不可转让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拿来用作价值出资的来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情况,各位发起人均应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移交该项技术,保证公司在运用该技术方面没有任何阻碍。对于以专利权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价出资的情形,特提醒各位注意其所剩保护期限、是否已授权第三方使用以及此举对公司未来运营可能带来的影响。此外,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还是其他形式,均需在贵公司日常经营中发挥关键作用,并且能够带来一定经济收益。因此,在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定价过程中,应当慎重对待,切勿过高估计或过低估计它们的价值。表彰您对上述信息的关注与理解,感谢您对我们提供的帮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在对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操作之际,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首先,当涉及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事宜时,无形资产所占据的比例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其次,应当采用公正且合理的资产评估方法,必要时甚至可能需要公证机关的协助与监督;再者,即将投入的无形资产必须具备货币化及转让的能力,同时需剔除那些不属于经济性质的原始出资;接着,在此过程中,技术转移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需充分重视专利权以及版权有效期限、授权状况及其对公司运营产生的潜在影响;最后,在进行价值评估时,应重点关注其经济效益,并采取审慎的定价策略。在整个投资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以确保所有操作均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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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有无规定《公司法》取消了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20%的限制。《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公司法》对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有无规定”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萤火法务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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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无形资产出资的要求有哪些公司注册无形资产出资的要求规定于如下法律之中:《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公司注册无形资产出资的要求有哪”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萤火法务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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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出资注册公司流程下面这段文字给各位朋友解说解说无形资产出资注册公司流程,若您想重视无形资产出资注册公司流程,请阅览此文:无形资产出资注册公司流程一、有必要的材料:1、出资者的身F证;出资者数量没啥要求,身F证有必要是实在的。2、企业字号;公司字号在当地本职业及挨近职业中有必要不重名。3、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公司的注册地址有必要实在,大多数区域商用楼和住所用房都能用来建立执照4、企业从业项目规模;运营项目规模你可以写即将预备开端的运营规模,您也可编撰将来也可能要做的运营规模,假如你自己写不了,您敬请找创业萤火财税咨询公司帮您完结。准备结束上面材料,你就可以开端建立一个公司了。无形资产出资注册公司流程二、注册一个执照的流程:无形资产出资注册公司流程第1步:核名当下请求公司称号是在工商网站上实施,创业萤火财税可以为您操作。无形资产出资注册公司流程第2步:申报材料你需要将公司的字号、运营规模、出资者状况、登记地址状况、本钱份额等在网站上填写,等候审阅经过。无形资产出资注册公司流程第3步:获取执照工商网站交材料审阅后,就能现场拿到证照。无形资产出资注册公司流程第4步:刻公司印章企业取得运营执照后,就可以刻章子,一般公司有必要刻制印章5个(公章、财务章、法人章、F票章、合同章)无形资产出资注册公司流程第5步:开设企业对公账户您拿着执照和章子,到邻近银行请求公司银行对公账号。无形资产出资注册公司流程第6步:税务所征管判定企业取得证照的30天之内,有必要上税务所报道,并且今后每月有必要在规则时间内申报交税。截止现在,建立企业的过程就结束了,你可以着手运营公司了。无形资产出资注册公司流程三、建立一家企业的花费:当今注册一家企业花费很合算,ZF 没有费用,创业萤火财税公司注册执照,也能无偿服务。无形资产出资注册公司流程四、注册一个公司的期限:创业萤火财税咨询注册一家执照,从称号核准到获取运营执照,一般状况有必要3-5工作日。对无形资产出资注册公司流程假使您还存在啥不清楚的,请联络创业萤火财税咨询公司。   创业萤火工商擅长为创业者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等服务,欢迎来电咨询办理业务!服务热线:400-113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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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包括哪些?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1)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2)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3)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4)著作权:制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5)特许权:又称经营特许权,专营权,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6)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准许某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需要注意什么?(1)有一定限制。即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2)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3)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4)如以专利、商标、设计、技术成果等出资,必须明确其权属,特别是要说明是否属于职务成果。(5)应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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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珠海XX资产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 接受XX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对XX公司拥有的“大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技术”的所有权进行了评估。我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评估对象进行了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受托评估的对象在评估基准日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所表现的预期收益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资产持有方及评估报告其他使用方 1、委托方、资产持有方:XX公司,XX公司于5年前自行研发了该项大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处理技术,并获得了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 2、评估报告其他使用方:企业专利技术转让相对应的机构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使用方。 二、评估目的 根据评估委托协议的约定,XX公司拟将其拥有的专有技术“大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技术”出售给B公司合作,本次评估目的为对上述专有技术于评估基准日的预期收益价值进行评估,以对XX公司的出售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委托方委托评估的“大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技术”在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 本次评估的范围为委托方拟进行出售的“大功率电热转换体及其技术”预期收益价值,具体包含大功率电热转换体设计、制造、工艺方面的技术,以及生产产品销售的收入预测和收益预测。 四、价值类型及定义 本次评估所使用的价值类型为预期收益价值。 “预期收益价值”,在此被定义为,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在未来销售过程中为企业带来的利润收入现值。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定为2011年11月1日,这样与实际现场勘察、评估信息资料分析以及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期较为接近,有利于评估目的的实现。评估中所采用的价值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持续经营价值标准。 六、评估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 号(1991 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发[1992]第36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 号令(2005 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4)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2、评估准则依据 (1)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2)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3)中评协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4)中注协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5)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评估准则、规范。 3、取价依据及参考依据 (1)企业于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2)企业最近三年的 财务报表 ; (3)企业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有关财务凭证等; (4)企业提供的有关事项说明。 七、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所使用的主要方法为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方法。 八、评估过程 评估时间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17日,经过接受委托、资产清查、评定估算、评定汇总、提交报告等过程,具体如下: 1、接受委托:2011年11月1日,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方项目委托、明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及范围,选定评估基准日和拟定评估工作方案。 2、资产清查:2011年11月1日—17日,评估人员首先指导委托方收集准备资料,并与委托方工作人员一起清查核实委托评估的资产,验证有关资料。 3、评定估算:本次专利技术评估采用收益法 (1)转让条件 XX公司是出售该专利技术,转让的是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2)专利现状 该项技术已申请专利权,其所具备的基本功能可以从相关的专家鉴定书中获悉。此外,XX公司已经使用了该项专利技术5年时间,产品已进入市场,市场的潜力较大。因此,该项专利技术的获利能力预期较强。 (3)相关参数 根据对该类专利技术的更新周期以及市场上产品更新周期的分析,确认该专利技术的剩余使用年限6年。根据对该类专利技术的交易实例的分析,以及该类专利技术对产品生产的贡献率的分析,确定销售收入分成率为5%,所得税的税率确定为30%。 以过去的经验绩效以及市场的未来需求为基础,评估人员对未来6年的销售收入进行了预测,预测结果如下表所示: 附表 销售收入预测结果 单位:万元 年份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销售收入120015001800185020002150 根据市场的投资收益率,确定该专利技术评估时所产用的折现率为10%。 (4)评定估算 经过分析,按四分法为依据确定的专利技术分成率为5%,专利技术评估数学公式为: 九、评估假设 本项目的前提假设为: 1、我们假设委估技术的实施不会违反国家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会侵犯他人包括专利权在内的任何受国家法律依法保护的权利。 2、本次预测是基于现有的市场情况,不考虑今后市场发生目前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和波动。如经济危机、恶性通货膨胀等因素。 3、本次预测是基于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以及银行利率等政策,不考虑今后的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 十、评估结果 按收益法中的评估思路估算,专利技术预期收益价值为259.066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玖万零陆佰陆拾元整。专利技术预期收益价值的评估步骤为: (1)计算未来6年(2012-2017)专利技术每年的税后利润、折现值:(单位:万元) 年份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销售收入120015001800185020002150 税额(30%)360450540555600645 税后利润84010501260129�担保矗埃埃保担埃� 贴现系数0.90910.82640.75130.6830.62090.5645 折现值763.64867.72946.64884.49869.26849.57 (2)计算各年专利技术收益分成及专利技术评估价值:(单位:万元) 年份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分成收益38.18243.38647.33244.22443.46342.479 经分成法,按照专利技术分成率5%,专利技术评估值的计算如下: P=38.182+43.386+47.332+44.224+43.463+42.479=259.066(万元) 截止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专利技术预期收益评估价值为259.066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玖万零陆佰陆拾元整。 本评估结论系对基于评估基准日专利技术预期收益价值的反映。评估结论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述评估假设、原则、依据、前提、方法、程序得出,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评估假设、原则、依据、前提存在的条件下,以及委托方所提供的所有原始文件都是真实与合法的条件下成立。评估结果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有关法规政策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他 不可抗力 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有效期以内,专利技术相关内容若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参数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值类型或价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即有效期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的一年内有效,但如果本次评估前提发生变化,则可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委托方应根据本次评估中使用的评估方法对资产评估值进行相应调整或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的公允价格,在评估中,我们没有考查委估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担保及其他对其转让价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以及遇有不可预测的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3.各有关方面应该了解并意识到,我们的评估工作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在进行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依据评估有关规范意见的规定对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评估对象产权权属证明文件、资料进行关注和必要的查验,但我们不是法定的资产权属鉴证机构,对委托评估资产的产权鉴证工作超出评估工作的范围,我们不能对委托评估资产的产权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 4.本次评估是建立在假设上述技术的转让和实施不会违反国家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会侵犯他人包括专利权在内的任何受国家法律依法保护的权利的基础上的。 5.本次评估的专有技术所有人为XX公司。 6.本次评估结果是为本次评估目的,根据公开市场原则和一些假设前提下对评估对象的公平市场价值的评估。本次评估所涉及的委估技术产品的未来销售预测是建立在委托方制定的盈利预测基础上的。我们的评估假设是在目前条件下,对委估对象未来经营的一个合理预测,如果未来出现可能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则会影响上述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我们愿意在此提醒委托方和其他有关方面,并不保证上述假设可以实现,也不承担实现或帮助实现上述假设的义务。并且,我们愿意提请有关方面注意,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很可能会出现,因此有关方面在使用我们的评估结论前应该明确设定的假设前提,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做出交易决策。 7.本次专利技术评估中,我们仅考虑上述专利技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价值,没有考虑由于上述专利技术转让、实施等可能使受让方以上述技术或上述技术中的某些部分为技术平台,进一步开发出其他技术所可能产生的附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没有考虑上述技术转让所可能促使受让方技术进步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8.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真实和准确的,评估人员对评估所依据的信息来源进行了验证,并确信其是可靠和适当的;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假设和限定条件下成立。 十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上文就是小编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报告怎么写的相关解答。小编提醒您,无形资产出资评估报告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公司而言,各个单位的无形资产构成情况不同,其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也就不一样,所以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肯定不是全国通用的。不过有些企业情况有相似的地方,可以适当借鉴别的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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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 2014年新《公司法》取消了上述70%比例的限制,企业注册时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这样放开后就使得知识产权可以100%作为注册资本注资,对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无形资产出资规定和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最新《公司法》规定,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是可以作为出资标的对外进行投资的,但是需要进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 三、无形资产出资注意事项 1、出资标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申请中专利、工艺流程、技术秘密秘方、配方、软件类系统及平台),同时出资的无形资产应与公司的业务范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最好是公司的主营业务。 2、权属问题: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股东名下资产。实践中很多企业想用公司的专利或者商标等对本公司进行出资,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3、所得税问题:2016年9月,国家财政局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或企业以技术入股可以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 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税。同时,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综上所述,公司法对无形资产比例取消了70%的限制,也就是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没有比例的限制,可以依照发起人协议来进行,无形资产主要指的是知识产权。以上就是小编对最新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进行相关知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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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无形资产出资 比例 新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规定最高可达到70%。对于工业产权的出资比例旧公司法规定不得高于20%,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最高也只能达到35%,其余为货币或 实物出资 。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 的30%,也就是说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扩大到了注册资本的70%,这对于拥有高新技术而无其他财产成立公司的投资者而言,无疑是一个利好信息。同时,新公司法将工业产权的用语修改为了知识产权,使得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也纳入了可出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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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注册资本 登记管理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 无形资产出资 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公司设立时,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即无形资产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公司在申请发行上市时,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 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2)无形资产出资形式有一定限制。即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3)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 (4)涉及到以专利权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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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在中国有其特殊的含义。因为在中国注册公司必须有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即可以有现金等“有形资产”,也可以由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而且初创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一个规定的数,注册资本也不得少于“总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同时,有关政策还规定了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不得超过一定比例(要不然真的就像在西方国家一样可以用极少的资本注册一家 有限责任公司 了)。 而在西方国家,以专利、Know-How或商标入股可以以股票数量来体现,而不用花心思说明 资产负债表 里凭空多出来的一块“无形资产”是什么东西。国外注册的有限公司是有“股票”和“股数”的,类似于(但又不全同)国内的 股份有限公司 ;而在国内注册公司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是没有“股票”没有“股数”的,小型初创公司在国内不能用“每股多少钱”来招股引资,技术也不能作价多少股来占股份。在国内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只有相当于普通股的一种形式,股份比例一般从一开始就确定下来;而在国外,投资者的股份可以有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而且“无形资产”的价值可以以期权的形式容易地解决。 这样在国内技术方与出资方合伙创业以技术入股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资金全部(或大部分)由投资人出,技术方只出“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的价值尚未实现,而且新创办的公司有亏损倒闭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无形资产”从一开始就占实实在在的股份对现金投资方不公平的。例如投资方投资700万元,技术方以“无形资产”入股占30%的股份。经营一年之后大家决定清盘不干了,这时公司还剩下200万元,是不是技术方应该分得60万元呢?如果是的话,这对投资人是否公平?如果技术入股的只是一家现有公司里的“项目”,那么情况就更复杂了。 另一方面,绝大部分以技术背景创业的创业者都把自己的技术看得很值钱,没有与见到创业的艰辛和产品商业化的困难,可行性报告的结论都是投资很快就能获得高额利润,而且因为能够很快盈利所以也不需要第二期投资。这样一开始就要求以“无形资产”占有很高的股份比例必然不容易获得“投资人”的认同,这样以“业绩”说话才能令出资方和出技术方达成共识。为了解决这个难题,下面给出的几种以智力或无形资产入股的合作方式: 1. 设定目标法: 1.1. 根据目标确定赠与股份比例,先定一个三年计划,设定第一年的目标为_A_,第二年的目标为_B_,第三年的目标为_C_。 1.2. 第一年达到A,赠与b%股份;达到A*150%,赠与a+%股份; 1.3. 第二年达到B,再赠与b%股份;达到B*150%,再赠与b+%股份; 1.4. 第三年达到C,再赠与c%股份;达到C*150%,再赠与c+%股份; 2. 名义共同出资法: 2.1. 预先设定一个股份比例,假设是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事业部(分公司),出钱方名义出资A,出智力方名义出资B,则股份比例为A:B。 2.2. 双方商定利润分红的百分比,出智力方的分红优先偿付出钱方的垫资;如果合作企业不能盈利,无法偿付出钱方的垫资,大家决定清盘,则所有剩余资产优先偿付出钱方的投资款。 3. 作价入股法: 3.1. 如果甲方原来就有一个企业,邀乙方合作提供技术产品共同发展,甲方以原有企业资产入股,合作后的收入按商定比例分配作价入股。 3.2. 举例来说,原企业资产价值100万元,甲乙双方商订新增加值按3:1分配,三年后结算确定最后股份比例;若三年后企业资产价值达到500万元,其中新增加的400万元按3:1分配,相当于甲方出资100+300=400万元,乙方出资100万元,这时确定甲方占80%的股份,乙方占2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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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 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公司法》,这是我国经济法律生活的一件大事。《公司法》是规范市场主体的一部重要法律,自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来,分别在1999年和2004年经过了两次修改,此次是第三次修改,也是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改,共修改126条,删除78条,新增64条,涉及公司设立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社会责任、公司融资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等诸多方面,其中也涉及有关资产评估的内容。新修改的《公司法》的实施,不仅对我国公司管理和公司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也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广大评估界人士要认真学习《公司法》,特别要认真学习《公司法》中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 《公司法》中直接涉及资产评估的规定主要是公司设立和法律责任的内容,具体有以下几条: 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是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出资形式的规定。这条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1.出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采取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列举的方式,是因为这种方式比较直观,容易理解,便于操作。之所以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几种出资形式,是因为货币出资必不可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是公司设立中最常用的出资形式。采用概括的方式,是因为现实中公司的出资形式种类繁多,无法—一列举,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有新的出资形式出现,所以,在“土地使用权”后有一个“等”字,这意味着除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三种形式外,经股东一致同意,符合作为出资条件的其他非货币财产,比如债权、股权等,也可以作为出资。可见,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种类是很多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放宽公司设立条件,鼓励创业,鼓励投资,尊重公司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和创业者以及经营者的能动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 特许经营 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实物是最普遍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包括房屋、机器设备、车辆、原材料等,种类非常多,选择何种形式的实物作为出资,要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司经营需要各种物质资源,允许实物出资可以节约货币资源,降低公司的购买成本,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很多国有企业在改制为公司的时候,都以原企业的实物资产作为出资,而且所占比重还比较高。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范围非常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公约》规定,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发现权、表演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原公司法使用的是“工业产权”一词,只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新公司法以“知识产权”代替“工业产权”,意味着著作权也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一方面,出资方式更广了,另一方面,著作权的价值也得到了体现。现代杜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对经济杜会的影响越来越大,高科技公司不断涌现,一般公司的科技因素份量也越来越大,不仅成为公司运作的手段和条件,在很多情况下,还成为决定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土地是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公司企业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场所,但由于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所以,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只能是土地使用权,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作为出资。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如果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权利负担,如抵押、担保等;否则,土地使用权具有不确定性。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第一;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因为非货币出资也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最终是以货币数额来体现的,因此,无法用货币估价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第二,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因为股东财产一旦作为出资,即成为公司资产,必须办理相关财产转让均,如果不能转让,就不能成为公司资产。如劳务、自然人姓名不能转让,因而不能成为出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能转让,公司经营过程中在使用这些财产时就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也不能将其作为担保财产,公司在对外清偿债务时,也不能合法地将这些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影响公司的信用。需要说明的是,仅是能够转让还不够,还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可流通物,法律不允许转让的不能作为出资;第三,即使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依法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是不能用做出资的,比如烟草等专卖物品,不得作为非专卖企业的出资。 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即为什么要评估作价?由谁来评估作价?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 对于为什么要评估作价?第一,上面说过,公司注册资本多少,要以货币数额体现。对于非货币财产,必须折算成货币。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结果是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第二,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需要以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公司财产进行赔偿,不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就无法进行赔偿,也无法确定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是否真实可靠。 对于由谁来进行评估?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曾经主张可以由股东以书面形式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也可以由独立的评估机构作价评估,引起了激烈讨论,不少专家认为;由股东以书面形式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存在明显弊端:第一,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高估的冲动;第二,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种类很多,评估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股东一般不具备专门的评估知识,难以准确评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第三,即使股东具备专门的评估知识,也由于其身份不独立,难以取得债权人和公众的信任;第四,股东自我评估作价还可能导致利用公司设立进行洗钱的行为,比如,股东以非财产出资,故意低估该财产价值,通过公司运作高价套现,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第五,股东自我评估作价,给国有股东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以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因此,应当有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现在的《公司法》没有股东可以自我评估作价的规定,毫无疑问,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评估作价。[page] 关于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公司法》包含了这么几层含义:第一,评估时应当核实财产,一是核实作为出资的财产是否真实存在,二是核实该财产是否属于股东所有,不属于股东所有的财产是不能作为出资的;第二,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要求评估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该项作为出资的财产进行评估,同时要求评估人员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股东的影响,独立进行评估作价。 4.对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进行了规定。《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非货币出资(包括无形资产)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原来《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与原来相比,非货币出资比例大大提高,从股东来说,出资更加灵活,从评估机构来说,评估业务大大增加。法律之所以还要对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作规定,而不允许全部以非货币出资,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司财产如全部属于非货币财产带来的价值不确定性和变现困难,有助于维持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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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出资 比例 原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的20%。 新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 的30%。 修改理由:现行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不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鼓励技术创新。但规定过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重。新法的规定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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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无形资产不能重新评估入账,以改变 会计记录 的连续性,从而影响业绩的连续计算。但有的企业一直是自主开发,在账面上没有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呢。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通过溢价增资体现。企业在增资调整股东结构时,可以对无形资产做评估,以此作为新股东溢价价格的基础,无形资产通过新股东的溢价来体现。 (2)设立技术公司。有的企业设立了技术孵化基地,专门从事与 上市公司 业务相关的技术研究,然后通过技术转让的形式转移到拟上市公司,但要注意价格的公正性,一般需要做评估,并且要注意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3)转化入股。如果是民营高科技企业,还可以通过主要技术持有人技术入股的形式,将技术转化为 无形资产出资 ,从而转化为主要技术人员的个人股份,但要注意技术是个人成果还是单位成果。 (4)以技术与他人合作。企业还可以将其所有的技术作为出资与他人合资设立公司或合营资产等,从而在拟上市公司中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但要注意技术投入的方式,一般不以失去权属控制权为代价。 (5)通过置换、合作、协议等 其他 间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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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交易形式多种多样,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①按无形资产交易的权益分类,可分为无形资产 所有权 交易和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 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又称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这种交易的特点是转让后,原无形资产所有者不再拥有所有权。 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又称无形资产对外许可使用。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转让实际只是有偿许可使用,通过许可合同实现,在 国际贸易 中又称许可证贸易。这种交易的特点是,许可后原无形资产所有者仍拥有所有权。 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最早、最基础、最典型的许可证贸易。 许可证贸易一般有独占许可证、独家许可证、普通许可证、可分售许可证、交叉许可证五种形式。 独占许可证是在一定区域内、一定的时间内,无形资产所有人授予被许可人对该项无形资产拥有独占的使用权。无形资产所有人和第三方均不可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无形资产生产经营。 独家许可证亦称排他许可证。它是被许可人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内独家使用无形资产生产经营,任何第三方不得使用该项无形资产,但无形资产所有人仍保留在该地区使用权利。 普通许可证亦称一般许可证。它是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区域、时间内使用无形资产,但无形资产所有人仍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无形资产,或再将该无形资产许可其他人使用。 可分售许可证又称转让许可证或从属许可证。 它是指被许可人在指定的地域、时间内有权再将无形资产许可他人使用。 交换许可证亦称交叉许可证,它是指双方以价值相当的无形资产互惠交换使用。 上述五种形式中,独占许可证、独家许可证、普通许可证较为常见,而普通许可证又被广泛使用。 ②按无形资产交易要素分类,无形资产交易可分为单一要素交易和多种要素交易。 无形资产单一要素交易是指无形资产交易只涉及到单一要素,如专利权交易、 商标权 交易、 著作权 交易等。 无形资产多种要素交易是指无形资产交易涉及到无形资产的多种要素,一般形式有专利权与商标权的联合交易,专利权与技术秘密的联合交易,商标权与技术秘密的联合交易,商标权与著作权的联合交易,专利权与、技术秘密、商标权的联合交易。 在实践中联合交易比起单一要素交易广泛,而且形式多样,避免了单一要素交易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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