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

工商局的设立主要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那么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向工商局进行投诉,有很多人比较担心工商总局投诉渠道有用吗?下面创业萤火网小编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说明,供大家参考。

工商总局投诉渠道有用吗?

向工商局投诉是有用的,有多大的用处,无法做评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费规定》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由创业萤火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工商总局投诉渠道有用吗的相关介绍,相信大家在看了上述的文章之后,可以了解到工商局就是专门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因此向工商局投诉之后,工商局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来进行解决。感谢大家阅读,想要了解更多,敬请继续关注创业萤火网。

阅读全文>>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有哪些?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注意哪些?3、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工商总局疑难企业名称核准。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股东信息调整,可以咨询资深的轩辕邑会计服务专家来代办相关企业名称复杂核名的事宜。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有哪些?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注意哪些?下轩辕邑会计小编和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工商总局疑难企业名称核准,

  国家工商总局(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股东信息调整,可以咨询资深的轩辕邑会计服务专家来代办相关企业名称复杂核名的事宜。


阅读全文>>

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查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它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查询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使用范围、商标的权利人等信息。如果您正在考虑注册商标,或者想要了解某个商标的情况,那么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查询是您必须要掌握的工具。

1. 登录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

首先,您需要登录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在浏览器中输入“http://sbj.saic.gov.cn/”,然后点击“商标查询”按钮,即可进入商标查询页面。

2. 商标查询方式

在商标查询页面,您可以选择不同的商标查询方式。目前,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提供了三种查询方式:按照商标名称查询、按照申请人名称查询、按照注册号查询。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查询方式。

3. 商标名称查询

如果您想要查询某个商标的情况,可以选择“按照商标名称查询”方式。在查询页面中输入商标名称,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到该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使用范围、商标的权利人等信息。

4. 申请人名称查询

如果您想要查询某个申请人的商标情况,可以选择“按照申请人名称查询”方式。在查询页面中输入申请人名称,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到该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情况、商标使用范围、商标的权利人等信息。

5. 注册号查询

如果您已经知道某个商标的注册号,可以选择“按照注册号查询”方式。在查询页面中输入商标的注册号,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到该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使用范围、商标的权利人等信息。

6. 商标查询结果

无论您选择哪种查询方式,查询结果都会显示在页面上。查询结果包括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使用范围、商标的权利人等信息。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信息,可以点击查询结果中的链接,进入详细信息页面。

7. 商标查询注意事项

在使用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查询商标信息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查询结果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商标注册证书为准。 商标查询结果可能存在延迟,如果查询结果不准确,可以等待一段时间后再次查询。 商标查询结果中的信息可能存在错误或者遗漏,如果您发现了错误或者遗漏的信息,可以联系国家商标注册总局进行更正。8. 商标注册流程

如果您想要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了解商标注册流程。商标注册流程包括商标查询、商标申请、商标审查、商标公告、商标注册等环节。了解商标注册流程可以帮助您更好地进行商标注册。

9. 商标注册费用

商标注册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商标注册费用包括商标申请费、商标审查费、商标注册费等。不同的商标注册流程和不同的商标类型,费用也会有所不同。您可以通过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了解商标注册费用。

10. 商标维权

商标维权是指商标权利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如果您的商标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了解商标维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总之,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查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它可以帮助您了解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使用范围、商标的权利人等信息。如果您正在考虑注册商标,或者想要了解某个商标的情况,那么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查询是您必须要掌握的工具。

阅读全文>>

大家都以为营业执照异地可以用吗一开始以为是一时兴起,只是个人情怀的小打小闹。后来,发现这俨然成了一种趋势。专家分析,百分之九十几的营业执照异地可以用吗都会以失败告终,只有那百分之几的营业执照异地可以用吗者会活下来。那么有人会问,怎样才能成为那百分之几的营业执照异地可以用吗成功者呢?这里面是不是可以预测,可以把控的呢,还是凭运气,不可预测,不可把控。

外地营业执照在本地能用吗

法律分析:营业执照是不能在异地进行经营的,除非没有设点经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就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你公司在邻市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属于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应该另办营业执照。如果你公司不按照工商局的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则工商局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外省的营业执照可以在本地使用吗

法律分析:外地营业执照不可以在本地使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异地营业执照可以在本地使用吗

法律分析:外地营业执照不可以在本地使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地营业执照在本地可以用吗

外地营业执照不可以在本地使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同时,该《答复》也指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就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_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你公司在邻市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属于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应该另办营业执照。如果你公司不按照工商局的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则工商局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营业执照异地可以用吗

外地营业执照不可以在本地使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同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就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

应按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你对营业执照异地可以用吗有不同的想法和建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感谢大家的观看,如果喜欢我们的文章,请帮忙点赞和转发,敬请关注我们,我们下期再见。这篇营业执照异地可以用吗文章对您有用吗?如果觉得有用,请大家给我点赞、评论、转发、关注,让更多的人都了解学习,下次我会继续分享大家感兴趣的文章。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创业萤火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营业执照异地可以用吗(在异地办的营业执照可以本地使用吗)的详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如需了解更多服务,请把您的联系方式私信告知我们

阅读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以上就是由创业萤火财税小编整理的“分公司开的票总公司可以拿来抵税吗?”全部内容,由上文可知分公司开的票总公司可以拿来抵税,但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发票不能共同抵扣。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创业萤火财税顾问,他们会为您详细解答,谢谢阅读。

阅读全文>>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

2017年7月31日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止性规则

第三章 限制性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推牌九”等。


第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锋”等。

(二)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如“法L功”“汪精卫”“秦桧”等。

(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 教”等。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第十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不得在企业名称中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名称中标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组织形式,不得使用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第三章限制性规则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且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法人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应当由本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使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工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

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规定,细化禁限用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的登记、核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的调整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工商总局解释。


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高效比对服务,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登记机关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提供比对服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比对结果以在线网页等方式呈现给申请人,供其参考、选择。


第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提示为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

(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如:北京红光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红光(北京)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字号、行业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或者组织形式不同。如:北京红光酒业有限公司与红光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红光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红光酒厂。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提示为企业名称相近


(一)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如:万青地产有限公司与万青房地产有限公司、万青置业有限公司。


(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牛栏山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牛兰山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牛蓝山白酒有限公司。


(三)字号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或者被其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阿里巴巴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四)字号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阿里巴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马云阿理巴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理巴巴金控技术有限公司。


(五)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的字号,或者其字号的字音相同,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如:北京牛兰山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牛栏山有限公司;北京全聚德有限公司与北京荃巨得有限公司、北京宏荃聚德实业有限公司。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比对系统查询申请企业名称时,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提示该申请不能通过;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近的,列出相近的企业名称清单,提示该申请可以通过,但存在审核不予核准的可能,存在虽然核准,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强制变更的风险。


第六条

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地方***要求、改革需要和技术条件等,细化比对规则,不断提高比对智能化服务水平。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名称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比对,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则由工商总局解释。

阅读全文>>

已认证的发票查询方法如下1查询者登陆发票所属税局的网上查询平台2按要求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3由税局发票管理系统在后台对所输入的信息进行核对4返回查询结果即可若是首次查询,选择“第一次查询;一发票查验步骤 首先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如下图所示,填写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信息,点击查验即可查验发票真伪如果是首次使用该平台,需要点击左侧“首次查验前请点击安装根证书”,选。

国税局的定额发票在网上查真伪的方法1百度搜索你所在地区的税务局官网,点击某某地区国家税务局官网进入2点击“我要查询”或者“发票查询”3按照所要查询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方识别号开票日期价;用微信就可以进行查询,查询步骤如下1用微信搜索电子票夹,找到电子票夹小程序打开,然后进行登录2点击页面下方的“我的”3点击“扫码查询”,扫描收费告知单上的二维码4点击页面的”查看电子票“5电子。

并点击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内找到“服务”下面的“发票查询”,并点击进入3在发票查询页面下输入正确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验证码后点击“查验”;找到电子票夹小程序打开,然后进行登录2点击页面下方的“我的”3点击“扫码查询”,扫描收费告知单上的二维码4点击页面的”查看电子票“5电子发票查询完成点击“发送至邮箱”,下载电子发票即可。

2税务门户网站查询通过税务门户网站来进行发票查询,企业财务负责人可搜索所在地相对应地税务门户网站,在站内找到“网上发票查询”模块点击进入,然后根据提示填写发票类别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价税合计等相应信息进行查询;1登陆当地税务局网站2点击“发票查询”3进入查询界面后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点“查询”4查看企业名称发票名称及号码与发票上盖的“发票专用章”上企业是否一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上线了一个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只要简单的几个步骤就参查询到发票的真假了,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2点击“首次查验请点此安装根证书”3根据提示安装根证书,安装完成。

全国统一发票查询平台

1、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建议用IE浏览器1步骤如下2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2、全国统一发票查询真伪的方法是1在百度输入国税局2点击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打开国税局网页3点击发票查询4打开发票查询真伪页面5按要求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方识别号,开票日期,价税合计金额6。

3、电子发票的查询方法是1拿到电子发票,打开浏览器需要在网站上查询此电子发票是否为真全面执行电子发票的政策刚刚开始,在电子发票的签发,传递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不陆好好能保证你拿到手的电子发票是具有法律效率的。

4、用手机下载发票查询客户端来查询发票真伪注册登录发票查询客户端后通过输入发票号码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即可查询真伪票查询可通过所在地的国税局或者地税局网站查询,也可以拨打当地的税务服务热线电话查询查询需要的参数通常。

电子发票真伪查询系统

发票验证查询系统的步骤 1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2进入到发票查询界面之后,输入想要查询的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3输入准确后点击查询选项4点击查询后,页面就会自动弹出此张发票的发票信息以及是否认证情况了。

分享一个手机上就可以查询发票真伪的好办法1在支付宝或微信小程序里面搜索票大侠2对着发票扫一扫就能查看查验结果,没有发票的可以手动录入3最后一键导出生成台账功能,下载官方发票查验截图非常好用。

选择转人工服务,提供发票的相关信息即可查询3微信公众号查询微信关注当地税务公众号。

阅读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银保监会按年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财税主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的中间环节,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免税政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免责声明:

1、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网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参考。涉及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

3、本文章内容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faq@szgobest.com。

阅读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的,不再调整,未缴纳营业税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我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为统一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目前的营改增政策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近接部分学校反映,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境外教育机构自境内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现行规定不明确。本次《公告》中明确,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可同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差额计税政策

(一)境内机票代理服务的销售额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按照不同类型的企业,可分为两种情形的扣除凭证。

1.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扣除凭证包括下列两项之一:

(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

(2)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

2.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发票的种类及金额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关于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增值税政策

目前,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减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土地资源分布不均衡,不同市县对耕地占用的需求也各不相同。为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各省陆续出台管理办法,实现了补充耕地指标的跨市县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实质上是一种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开发的权益,纳税人发生的转让补充耕地指标行为,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为统一表述,《公告》采用了“补充耕地指标”这一名称,各省出台的管理办法中采用的其他名称,只要与“补充耕地指标”实质相同,均可适用本条政策规定。

四、关于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问题

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中,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分别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其中,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近接地方反映,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处于非正常上市状态,比如因业绩未达标等原因已被交易所暂停上市,因此不存在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实施停牌。

针对上述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2016年53号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五、关于拍卖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问题

1999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对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已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结合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停止执行国税发〔1999〕40号文件,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另外,本次《公告》中还明确,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关于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2017年4月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到期后,基层税务机关及部分纳税人反映,因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补开发票。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本次《公告》中明确,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再规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免责声明:

1、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网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参考。涉及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

3、本文章内容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faq@szgobest.com。

阅读全文>>

我们都知道常见的公司名称一般有3种形式,都有地区+字号+行业+组织形式。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明确企业取名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等。

根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规定:

企业取名不能含有这些内容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不得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不得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不得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不得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不得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不得涉及***、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等。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不得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不得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

取名有哪些具体要求?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不得在企业名称中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等。

企业取名的限制规则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国务院批准的;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阅读全文>>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