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

工商局的设立主要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那么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向工商局进行投诉,有很多人比较担心工商总局投诉渠道有用吗?下面创业萤火网小编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说明,供大家参考。工商总局投诉渠道有用吗?向工商局投诉是有用的,有多大的用处,无法做评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费规定》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以上就是由创业萤火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工商总局投诉渠道有用吗的相关介绍,相信大家在看了上述的文章之后,可以了解到工商局就是专门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因此向工商局投诉之后,工商局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来进行解决。感谢大家阅读,想要了解更多,敬请继续关注创业萤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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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有哪些?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注意哪些?3、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工商总局疑难企业名称核准。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股东信息调整,可以咨询资深的轩辕邑会计服务专家来代办相关企业名称复杂核名的事宜。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有哪些?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注意哪些?下轩辕邑会计小编和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工商总局疑难企业名称核准,  国家工商总局(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股东信息调整,可以咨询资深的轩辕邑会计服务专家来代办相关企业名称复杂核名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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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查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它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查询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使用范围、商标的权利人等信息。如果您正在考虑注册商标,或者想要了解某个商标的情况,那么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查询是您必须要掌握的工具。1. 登录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首先,您需要登录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在浏览器中输入“http://sbj.saic.gov.cn/”,然后点击“商标查询”按钮,即可进入商标查询页面。2. 商标查询方式在商标查询页面,您可以选择不同的商标查询方式。目前,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提供了三种查询方式:按照商标名称查询、按照申请人名称查询、按照注册号查询。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查询方式。3. 商标名称查询如果您想要查询某个商标的情况,可以选择“按照商标名称查询”方式。在查询页面中输入商标名称,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到该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使用范围、商标的权利人等信息。4. 申请人名称查询如果您想要查询某个申请人的商标情况,可以选择“按照申请人名称查询”方式。在查询页面中输入申请人名称,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到该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情况、商标使用范围、商标的权利人等信息。5. 注册号查询如果您已经知道某个商标的注册号,可以选择“按照注册号查询”方式。在查询页面中输入商标的注册号,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到该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使用范围、商标的权利人等信息。6. 商标查询结果无论您选择哪种查询方式,查询结果都会显示在页面上。查询结果包括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使用范围、商标的权利人等信息。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信息,可以点击查询结果中的链接,进入详细信息页面。7. 商标查询注意事项在使用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查询商标信息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查询结果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商标注册证书为准。 商标查询结果可能存在延迟,如果查询结果不准确,可以等待一段时间后再次查询。 商标查询结果中的信息可能存在错误或者遗漏,如果您发现了错误或者遗漏的信息,可以联系国家商标注册总局进行更正。8. 商标注册流程如果您想要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了解商标注册流程。商标注册流程包括商标查询、商标申请、商标审查、商标公告、商标注册等环节。了解商标注册流程可以帮助您更好地进行商标注册。9. 商标注册费用商标注册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商标注册费用包括商标申请费、商标审查费、商标注册费等。不同的商标注册流程和不同的商标类型,费用也会有所不同。您可以通过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了解商标注册费用。10. 商标维权商标维权是指商标权利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如果您的商标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了解商标维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总之,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查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它可以帮助您了解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使用范围、商标的权利人等信息。如果您正在考虑注册商标,或者想要了解某个商标的情况,那么国家商标注册总局官网查询是您必须要掌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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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以为营业执照异地可以用吗一开始以为是一时兴起,只是个人情怀的小打小闹。后来,发现这俨然成了一种趋势。专家分析,百分之九十几的营业执照异地可以用吗都会以失败告终,只有那百分之几的营业执照异地可以用吗者会活下来。那么有人会问,怎样才能成为那百分之几的营业执照异地可以用吗成功者呢?这里面是不是可以预测,可以把控的呢,还是凭运气,不可预测,不可把控。外地营业执照在本地能用吗法律分析:营业执照是不能在异地进行经营的,除非没有设点经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就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你公司在邻市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属于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应该另办营业执照。如果你公司不按照工商局的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则工商局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外省的营业执照可以在本地使用吗法律分析:外地营业执照不可以在本地使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异地营业执照可以在本地使用吗法律分析:外地营业执照不可以在本地使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地营业执照在本地可以用吗外地营业执照不可以在本地使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同时,该《答复》也指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就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_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你公司在邻市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属于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应该另办营业执照。如果你公司不按照工商局的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则工商局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营业执照异地可以用吗外地营业执照不可以在本地使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同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就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你对营业执照异地可以用吗有不同的想法和建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感谢大家的观看,如果喜欢我们的文章,请帮忙点赞和转发,敬请关注我们,我们下期再见。这篇营业执照异地可以用吗文章对您有用吗?如果觉得有用,请大家给我点赞、评论、转发、关注,让更多的人都了解学习,下次我会继续分享大家感兴趣的文章。总结:上述内容就是创业萤火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营业执照异地可以用吗(在异地办的营业执照可以本地使用吗)的详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如需了解更多服务,请把您的联系方式私信告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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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以上就是由创业萤火财税小编整理的“分公司开的票总公司可以拿来抵税吗?”全部内容,由上文可知分公司开的票总公司可以拿来抵税,但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发票不能共同抵扣。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创业萤火财税顾问,他们会为您详细解答,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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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禁止性规则第三章 限制性规则第四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六)涉及***、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推牌九”等。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锋”等。(二)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如“法L功”“汪精卫”“秦桧”等。(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 教”等。第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第八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第十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第十一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第十二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不得在企业名称中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名称中标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组织形式,不得使用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第三章限制性规则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第十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且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法人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第十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第二十条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一)国务院批准的;(二)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四)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一条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应当由本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二十六条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第二十八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使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工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规定,细化禁限用内容。第三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的登记、核准,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的调整适时调整并公布。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工商总局解释。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高效比对服务,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等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登记机关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提供比对服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比对结果以在线网页等方式呈现给申请人,供其参考、选择。第三条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提示为企业名称相同:(一)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如:北京红光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红光(北京)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字号、行业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或者组织形式不同。如:北京红光酒业有限公司与红光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红光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红光酒厂。第四条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提示为企业名称相近:(一)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如:万青地产有限公司与万青房地产有限公司、万青置业有限公司。(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牛栏山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牛兰山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牛蓝山白酒有限公司。(三)字号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或者被其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阿里巴巴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字号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阿里巴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马云阿理巴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理巴巴金控技术有限公司。(五)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的字号,或者其字号的字音相同,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如:北京牛兰山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牛栏山有限公司;北京全聚德有限公司与北京荃巨得有限公司、北京宏荃聚德实业有限公司。第五条申请人通过比对系统查询申请企业名称时,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提示该申请不能通过;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近的,列出相近的企业名称清单,提示该申请可以通过,但存在审核不予核准的可能,存在虽然核准,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强制变更的风险。第六条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地方***要求、改革需要和技术条件等,细化比对规则,不断提高比对智能化服务水平。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名称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比对,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八条本规则由工商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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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证的发票查询方法如下1查询者登陆发票所属税局的网上查询平台2按要求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3由税局发票管理系统在后台对所输入的信息进行核对4返回查询结果即可若是首次查询,选择“第一次查询;一发票查验步骤 首先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如下图所示,填写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信息,点击查验即可查验发票真伪如果是首次使用该平台,需要点击左侧“首次查验前请点击安装根证书”,选。国税局的定额发票在网上查真伪的方法1百度搜索你所在地区的税务局官网,点击某某地区国家税务局官网进入2点击“我要查询”或者“发票查询”3按照所要查询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方识别号开票日期价;用微信就可以进行查询,查询步骤如下1用微信搜索电子票夹,找到电子票夹小程序打开,然后进行登录2点击页面下方的“我的”3点击“扫码查询”,扫描收费告知单上的二维码4点击页面的”查看电子票“5电子。并点击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内找到“服务”下面的“发票查询”,并点击进入3在发票查询页面下输入正确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验证码后点击“查验”;找到电子票夹小程序打开,然后进行登录2点击页面下方的“我的”3点击“扫码查询”,扫描收费告知单上的二维码4点击页面的”查看电子票“5电子发票查询完成点击“发送至邮箱”,下载电子发票即可。2税务门户网站查询通过税务门户网站来进行发票查询,企业财务负责人可搜索所在地相对应地税务门户网站,在站内找到“网上发票查询”模块点击进入,然后根据提示填写发票类别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价税合计等相应信息进行查询;1登陆当地税务局网站2点击“发票查询”3进入查询界面后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点“查询”4查看企业名称发票名称及号码与发票上盖的“发票专用章”上企业是否一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上线了一个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只要简单的几个步骤就参查询到发票的真假了,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2点击“首次查验请点此安装根证书”3根据提示安装根证书,安装完成。全国统一发票查询平台1、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建议用IE浏览器1步骤如下2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2、全国统一发票查询真伪的方法是1在百度输入国税局2点击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打开国税局网页3点击发票查询4打开发票查询真伪页面5按要求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方识别号,开票日期,价税合计金额6。3、电子发票的查询方法是1拿到电子发票,打开浏览器需要在网站上查询此电子发票是否为真全面执行电子发票的政策刚刚开始,在电子发票的签发,传递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不陆好好能保证你拿到手的电子发票是具有法律效率的。4、用手机下载发票查询客户端来查询发票真伪注册登录发票查询客户端后通过输入发票号码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即可查询真伪票查询可通过所在地的国税局或者地税局网站查询,也可以拨打当地的税务服务热线电话查询查询需要的参数通常。电子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发票验证查询系统的步骤 1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2进入到发票查询界面之后,输入想要查询的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3输入准确后点击查询选项4点击查询后,页面就会自动弹出此张发票的发票信息以及是否认证情况了。分享一个手机上就可以查询发票真伪的好办法1在支付宝或微信小程序里面搜索票大侠2对着发票扫一扫就能查看查验结果,没有发票的可以手动录入3最后一键导出生成台账功能,下载官方发票查验截图非常好用。选择转人工服务,提供发票的相关信息即可查询3微信公众号查询微信关注当地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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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四、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六、银保监会按年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财税主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的中间环节,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免税政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免责声明:1、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网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参考。涉及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3、本文章内容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faq@szgobe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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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的,不再调整,未缴纳营业税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7月25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近期我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为统一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目前的营改增政策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近接部分学校反映,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境外教育机构自境内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现行规定不明确。本次《公告》中明确,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可同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二、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差额计税政策(一)境内机票代理服务的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二)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按照不同类型的企业,可分为两种情形的扣除凭证。1.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扣除凭证包括下列两项之一:(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2)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2.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发票的种类及金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关于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增值税政策目前,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减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土地资源分布不均衡,不同市县对耕地占用的需求也各不相同。为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各省陆续出台管理办法,实现了补充耕地指标的跨市县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实质上是一种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开发的权益,纳税人发生的转让补充耕地指标行为,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为统一表述,《公告》采用了“补充耕地指标”这一名称,各省出台的管理办法中采用的其他名称,只要与“补充耕地指标”实质相同,均可适用本条政策规定。四、关于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问题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中,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分别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其中,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近接地方反映,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处于非正常上市状态,比如因业绩未达标等原因已被交易所暂停上市,因此不存在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实施停牌。针对上述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2016年53号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五、关于拍卖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问题1999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对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已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结合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停止执行国税发〔1999〕40号文件,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六、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另外,本次《公告》中还明确,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七、关于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问题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2017年4月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政策到期后,基层税务机关及部分纳税人反映,因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补开发票。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本次《公告》中明确,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再规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免责声明:1、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网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参考。涉及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3、本文章内容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faq@szgobe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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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常见的公司名称一般有3种形式,都有地区+字号+行业+组织形式。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明确企业取名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等。根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规定:企业取名不能含有这些内容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不得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不得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不得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不得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不得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不得涉及***、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等。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不得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不得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取名有哪些具体要求?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不得在企业名称中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等。企业取名的限制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国务院批准的;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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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正式挂牌,标志着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与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市长陈如桂出席揭牌仪式,并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张国钧一起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揭牌。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以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挂牌成立,意味着税务机构改革在深圳正式拉开大幕。在揭牌仪式上,深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庆生代表市委市***对新税务部门的成立表示祝贺,并感谢深圳税收系统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深圳改革发展的关心支持。他指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任务的具体行动,也是深圳税收事业的崭新起点。希望新机构在新的起点上,按照中央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平稳过渡,做到秩序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力度不减,做到改革与组织收入“两不误、两促进”,努力打造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特区范本”;要坚持向改革创新要效率,继续依法、高效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全面落实好国家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更好地服务全市发展大局,营造更加公平、法治的税务环境,为深圳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实现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国情、民情和税情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加强党对税收工作全面领导、增强税收服务国家治理职能作用、塑强为民便民利民税务形象、筑强税收事业长远发展根基的重大改革,充分体现了以***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国际国内发展大势的恢宏视野、统揽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非凡智慧、迎难而上将改革进行到底的顽强意志。张国钧在之后的干部大会上,全面回顾了深圳税务机构成立38年以来,特别是国地税机构分设24年以来,始终坚持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的决策部署,推动深圳税收事业在国家改革开放的伟大背景下取得的巨大进步,高度赞扬了深圳税务人在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进取氛围和创新环境中培养出的挑战困难、超越自我的优秀品质和在壮阔的税收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敢于拼搏、勤于开拓、善于创新、甘于奉献的光荣传统。张国钧表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的正式成立,为深圳税收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条件,注入了新的生机,带来了新的活力,标志着深圳税收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里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以改革开放40周年为新起点,对标“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上走在最前列的新定位,坚定改革、创新、开放、融合理念,要在坚持政治统领上不断深化再提新站位,奋力争当新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诚实践者;在坚持质量治税上抢抓机遇再创新佳绩,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坚持数据管税上精准发力再上新台阶,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在坚持创新兴税上强化优势再有新作为,更好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在坚持活力强税上持续改进再添新动力,全面抓好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凝心聚力,持续推进打造具有国际范的引领税收现代化体系“深圳版”,努力为全国税务系统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贡献深圳智慧和深圳力量。会后,深圳市广大税务干部一致表示,作为一名税务人,能够见证新税务机构的成立倍感骄傲、倍受振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将牢记初心,不忘使命,凝心聚力齐心干,撸起袖子加油干,清清白白干净干,继续落实落细各项改革任务,持续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获得感”,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深圳税收现代化而不懈奋斗。据了解,在新机构挂牌之前,原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已组建联合党委,统一部署国地税机构合并及后续事宜;综合部门开展集中办公,组织各部门各单位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机构改革稳妥有序推进。接下来,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原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由行使相应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目前,纳税人在全市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各项涉税业务,享受“一厅通办”“一网通办”等纳税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步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第36督导组成员,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党委班子成员及深圳市纪委监察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直机关工委、深圳海关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揭牌仪式。免责声明:1、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网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参考。涉及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3、本文章内容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faq@szgobe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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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报税链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168项具体办税事项,切实精简企业和个人办税需提供的有关证明,“简”出企业发展之便。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既惠及企业又惠及民生据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税务部门前期针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税收“堵点”“难点”问题,专门印发了《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5个方面共26条具体措施,精准助力民营企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此次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是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具体举措,展现了税务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心。从涉税领域来看,取消的2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税款征收1项、税收优惠19项。《公告》明确,税款征收类取消了“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不再需要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改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书面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属实,税务机关事后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取消涉及税收优惠类的19项证明,涵盖了167个具体办税事项,包括35个办税事项所需的“单位性质证明”、91个办税事项所需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9个办税事项所需的“土地用途证明”、5个办税事项所需的“个人身份证明”,以及其他27个办税事项所需的产品合格证明、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等 。取消的20项税务证明事项中,5项属于原本需要纳税人专门另行找第三方出具的证明,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特定资产损失需要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需要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等;其余15项是纳税人自有的法定证照等基本资料,例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备案需要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医疗机构有关减免税备案需要提供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等。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认为,此次清理税务证明事项不仅有利于为企业减轻办税负担,还惠及民生,将为老百姓享受税收优惠省不少事。证明事项少了 信用信息更重要了20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后,纳税人办税省事省心的背后是信息信用在发挥更大的作用。《公告》明确:——部分事项改为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替代,比如工商营业执照、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等;——部分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在申报表中直接填写有关信息,比如涉及个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办理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和境内外出差补贴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时,不再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直接在申报表中填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税收减免信息即可;——部分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自行留存有关法定证照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比如残疾人证明、单位性质证明、房屋、土地权属证明等。这些都体现了基于诚信推定的新型征纳关系。以信息和信用替代纸质的证明,带来的是便利,激发的是活力,释放的是管理和服务的创造力。税务证明事项取消带来管理和服务方式转变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是基础,创新监管是保证,“管”得好才能“放”得更彻底、“服”得更高效。《公告》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对于如何实现取消税务证明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表示:“税务机关将积极采取风险管理、大数据管理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事后核查可采取抽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公告》还要求,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据了解,税务部门已经试行了“承诺制”容缺办理。“一直以为企业注销手续耗时耗力,没想到税务部门推出的注销‘承诺制’,让我这么快就办好了税务注销手续,由衷地为税务部门的办事效率点赞。”宁波江东瑞缑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体验税务注销“承诺制”后表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没有“休止符”。《公告》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应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增便利、添活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的安排,税务总局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不得将税务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纳税人;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要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相关理念,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增便利、添活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代理记账报税链接:深圳护航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从事工商注册行业已有近10年之久,见证整个行业的发展历程。以诚信,专业,高效,忠诚为宗旨,经营至今。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帮您起步.助您成长.为您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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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为使您准确地办理10月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时享受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带来的改革红利,现就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注意事项提示如下:申请注册公司:一及时适用新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二准确填写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月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上述“税款”是指在实际发放工薪时,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申报缴纳时间为实际取得工薪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时,“税款所属期”应填写实际发放工薪的月份时间。例如:某企业9月份工资、10月10日发放,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其进行申报纳税时间应为11月15日前,“税款所属期”应填写为“10月1日—10月31日”,并按照5000元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税率表进行计算纳税;扣缴义务人在10月份办理纳税申报时,申报缴纳的是9月份实际发放工薪时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款所属期”应填写为“9月1日—9月30日”,仍需按照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和旧税率表计算纳税。了解更多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内容,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查询了解,或拨打深圳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年10月12日免责声明:1、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网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参考。涉及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3、本文章内容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faq@szgobe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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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事修改的决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第五次会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对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 关于扣除问题的通知 税率如下: 1.工资/受雇所得适用扣除和税率问题纳税人(含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关于该日期之后实际赚取的工资/薪金按5000元/册统一计算费用扣除。 应纳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计算。 纳税人2018年9月30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等,按照税法修改前的规定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公司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得税金计算方法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承包商、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扣除费用为每月5000元,并首次扣除扣费。 四分之三。 费用为每月3500元。 (二)2018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公司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收入为 、根据以下标准: 年度应税收入。 前三季度纳税情况和第四季度纳税情况。 前三季度应纳税额按照税前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营业月份权重计算。 您的第四季度纳税义务将根据本通知所附的税率计算。 表2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税率(以下简称税法修改后税率)与实际营业月数的权重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1、按月(按季)预缴税款计算。 当期税款=累计税款-累计税款累计税款=上一次税款10月1日+10月1日及之前应纳税额10月1日之后的应纳税额日期税前金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简易计算扣除额)×10月1日前实际经营月数÷累计实际经营月数10月1日后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税率-税法修改后速算扣除数)×10月1日后实际工作月数÷实际累计合计月数2.年度纳税额的计算。 应退税金额=当年应缴税款-累计缴纳税款当年应缴税款=前三季度应缴税款+第四季度税款税额金额前三季度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税率-简易计算扣除)税法修改前确定的税额)×一季度实际经营情况数月数 ÷ 全年 实际营业月数 工作月数 ÷ 每年工作月数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废止《商业户主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总局的通知》(财税[2011]62号)。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 日。 免责声明:1、文章中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出于编辑原因,文字与图片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仅供参考。 转载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等的版权属于版权人。 3、若本文内容不慎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联系信息:电子邮件 faq@szgobest.com。 [小时]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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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个人所得税调整对您的影响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新税收政策解读与应对措施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不断调整与改革,旨在提高税制公平性和效率性。其中,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发布了第46号公告,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本文将对该公告进行解读,并提出应对措施。1.1 调整背景2011年是我国税收改革的关键年份,也是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46号公告是对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税制公平性和透明度。1.2 政策解读根据第46号公告,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根据公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将进一步减小,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负担。其次,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调整。公告中明确了不同收入水平下的税率调整幅度,以及相应的税率表。通过调整税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更加公平合理,符合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最后,公告还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进行了调整。根据公告,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基本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等。这些扣除项目的调整将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1.3 应对措施对于个人纳税人而言,面对新的税收政策,如何应对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以下是一些应对措施供参考:首先,及时了解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只有了解政策,才能更好地适应调整,避免因为不了解政策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其次,合理规划个人财务。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和家庭状况,合理规划个人财务,包括收入分配、理财投资等。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最后,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如按时申报纳税、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等。这样可以避免因为违规行为而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风险。2. 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个人所得税调整对您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发布的第46号公告,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这一调整对广大纳税人有着重要的影响,本节将具体介绍这些影响。2.1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根据第46号公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这意味着,只有达到5000元以上的个人收入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中低收入群体而言,这是一个好消息,可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2.2 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公告明确了不同收入水平下的税率调整幅度,以及相应的税率表。通过调整税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更加公平合理,符合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高收入群体将承担更多的税收,而中低收入群体则可以享受相应的减税优惠。2.3 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调整公告还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进行了调整,包括基本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等。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扣除项目,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化与解读除了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外,国家税务总局的第46号公告还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本节将对这些变化进行解读。3.1 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根据公告,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了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幅度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规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一调整旨在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使得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更加合理。3.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公告还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一些原有的优惠政策逐渐取消或减少,而一些新的优惠政策被引入。这些调整旨在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3.3 企业所得税申报与缴纳公告还对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方式进行了调整。企业需要按照新的规定,及时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面临罚款等法律风险。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的发布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进行了重要调整。这些调整旨在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促进税制的改革和完善。作为纳税人,了解并适应这些调整是我们的义务和责任。希望本文对广大纳税人有所启发,引起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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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发布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是一项重磅税收政策变动,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政策的变化,我们有必要对公告进行解读。首先,该公告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调整。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公告提出了新的税率和税收起征点。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特别是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而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税收起征点的提高将减轻其税负。这一政策的实施将直接影响到个人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其次,公告还对增值税进行了调整。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通常由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收取并向国家交纳。根据公告的规定,增值税税率将有所调整,不同行业的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而可能影响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对消费者来说,可能会面临价格上涨的情况。重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新税务政策将如何影响你的生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发布,使得新税务政策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一政策的变动将直接影响到我们的生活,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将面临新的税收环境。对于个人来说,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和起征点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高收入人群可能面临更高的税负,而低收入人群则可能享受到减轻税负的好处。这对于个人的财务规划和消费习惯都将产生影响。对于企业来说,增值税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经营成本和利润。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的差异可能导致企业的竞争力发生变化。企业需要重新评估其经营模式和定价策略,以适应新的税收环境。此外,新税务政策的实施也将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税收政策的变动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这将对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产生影响,可能导致一些政策调整和社会变革。税收新规来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揭示了什么重要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发布,揭示了一些重要的税收政策信息。这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公告的发布表明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优化。这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这一政策变动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的动态调整和改革的步伐。其次,公告的内容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重要方面。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对于个人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有直接影响。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对于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商品价格有直接影响。这两个方面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个人和企业的经济状况。最后,公告的发布也提醒我们要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了解和遵守税收政策,合理规划个人和企业的财务状况,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家的责任和义务。通过上文我们明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发布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个人和企业都需要对新的税收政策进行适应和调整。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税收政策的变化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为国家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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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注册中国公司流程仔细说明:一、流程讲解:第一步:核准名称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在线提交核名申请。第二步:提交资料核名通过后,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第三步:拿取执照注册公司申请通过后,等通知代理人或者法人到工商领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第四步:刻制私章执照拿到后需要去授权备案网点刻章并备案,现在很多城市首次刻章都是免费的,建议咨询当地工商局问清楚,省得多花了冤枉钱。第五步:办理公司账户开户手续:(1) 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所有股东印章;(2) 与银行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户行与存款人各执一份;(3) 银行查验相关证件;(4) 审核通过后当场开户并拿到临时账户账号。第六步:申请税务登记证公司获得证照的一月之内,必须要上税务部门征管鉴定,而且往后每个月必须要在规定时间内报税。二、费用概述:大致费用800元-1500元,详情如下:1、企业核名:免费2、领取执照,1个工作日,免费3、刻章:50-100元4、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免费5、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最好是在原来办理验资时的那个银行的同一网点去办理,否则,会多收100元的验资帐户费用。6、办理社保账户:免费7、税务证:免费8、商务挂靠地址:600元起9、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500元10、工商代办费用:500-1000元。(如果选择自己亲自办,可省去这笔费用,但会浪费时间和精力。以上便是“工商总局注册中国公司流程的详情介绍”如果你还有相关疑问,请咨询创业萤火客服,工商顾问会在第一时间为您解疑释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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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我国商事制度改革取得突出成绩,市场准入的门槛大幅度降低。据工商局披露数据,2017年全国每日新登记注册企业达到1.66万户。  工商总局表示,为了降低市场准入方面的门槛,我国对涉及企业证照进行大幅度精简,有效降低了开办企业的资金、场地门槛,让创业者的创业热情急剧高涨。为了让企业更加方便的经营业务和办理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已经把近九成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更改为后置审批,有的甚至已经取消。但是工商总局工作人员表示,现在投资创业的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障碍,虽然市场主体的增长速度很快,但是企业密度还是很低,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并且区域之间出现不平衡问题。所以,在后期一定要进一步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市场监管机制,鼓励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据世界银行发布的数据显示,从2013年开始到2017年,我国营商环境的时间排名提高了18个名次,其中企业开办的便利度上升了65个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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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总局注册公司是指企业通过工商总局进行登记公司,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中不含地域或者行业等,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条件去工商总局办理企业登记的,您公司应满足这些条件:1、注册资金在5000万以上;2、参公不同省份的公司两家以上,满足要求后才能在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工商总局只是有核名功能,公司名称核准之后,可以落地到不同的省市和地区。  工商总局注册公司进行核名有难度吗?  主要还是看公司名称是否存在歧义、相似或者重复的情况,因为总局核名的公司名称不含地域,因此字号具有垄断的效果,因此总局在审核的时候会更加严格,因此与普通公司核名相比,有一定难度。  工商总局核名需要提供哪些信息和材料?  1、公司名称;例如:微企纵横科技有限公司、微企纵横有限公司等;  2、身份证:法人及股东的身份证;  3、股权信息:法人和股东出资情况;  4、公司相关信息,包含: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  如何办理名称落地?  名称落地是指国家局名称核准通过后,应该到相应地区的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一般需要携带: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法人股东身份证、经营范围、章程、公司设立申请书以及地址房本及租赁合同等材料,不同地区所需时间可能存在差异,完成登记后会发放新的营业执照,此时营业执照的公司名称就是总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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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和服务小微企业发展,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税务总局推出的八条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进行了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一、搭建线上诉求和意见直联互通渠道。各级税务机关在原有直联方式基础上,运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与小微企业的线上直联互通渠道,促进税企沟通,更加广泛采集、精准分析并及时反馈小微企业实际诉求,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的快速响应效率。  二、制发小微企业办税辅导产品。税务总局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修订《纳税人办税指南》;针对小微企业日常办税事项,编制《小微企业办税一本通》,指引小微企业明白办税、便利办税。各地税务机关组织好印制和宣传发放等工作。  三、优化跨区迁移服务。各省税务局探索为属于正常户且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小微企业,提供省内跨区迁移注销的线上办理服务,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快速办结,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省内跨区迁移更便捷。  四、扩围批量零申报服务。各省税务局探索将批量零申报服务范围从申请注销的非正常户扩大至全部非正常户,减少补充零申报重复操作。纳税人补充申报以前年度非正常状态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其月(季)度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可以进行批量处理,便利小微企业解除非正常状态后恢复经营。  五、优化涉税违法违规信息查询服务。各省税务局依托电子税务局,为小微企业提供涉税违法违规记录线上查询服务,便利小微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本企业相关情况,促进小微企业提升税法遵从度。  六、推行企业开办事项集成办理。各省税务局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政府部门协作,利用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协同相关部门实现新办企业登记、刻章备案、申领发票等企业开办事项的信息“一次填报、一网提交”。  七、制发税收优惠事项清单。税务总局编写、发布并动态调整税收优惠事项清单,第一批清单将包含小微企业相关的18类491项优惠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细化分行业清单,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辅导,方便小微企业及时享受。  八、提升“银税互动”普惠效能。各省税务局积极与银保监部门沟通,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为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小微企业创新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如“无还本续贷”等,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从小微企业的实际诉求出发,主动作为、积极推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配套服务举措,切实保障新举措落地生效,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附件: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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