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

惠州专利无效公司注册流程

引言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专利无效审查业务也逐渐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行业。在惠州,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专利无效审查,因此惠州专利无效公司的注册也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本文将为大家介绍惠州专利无效公司的注册流程。

第一步:公司名称的选择

在注册惠州专利无效公司之前,首先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该简洁明了,易于记忆,同时也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选择公司名称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注册公司的服务机构,以确保公司名称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二步:注册资本的确定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注册时需要缴纳的资金,也是公司在成立后的基本资金。在惠州专利无效公司的注册中,注册资本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公司的规模、业务范围、市场需求等因素。一般来说,注册资本应该在50万元以上。

第三步:公司地址的选择

公司地址是指公司的注册地址,也是公司的办公地址。在选择公司地址时,需要考虑到公司的业务需求、市场需求等因素。建议选择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区。

第四步:股东的选择

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也是公司的所有者。在惠州专利无效公司的注册中,股东的选择需要考虑到公司的业务需求、市场需求等因素。建议选择具有专业背景、经验丰富、资金实力雄厚的股东。

第五步: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命

董事、监事、经理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他们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在惠州专利无效公司的注册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命需要考虑到公司的业务需求、市场需求等因素。建议选择具有专业背景、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人员。

第六步: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业务范围、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在惠州专利无效公司的注册中,公司章程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公司的业务需求、市场需求等因素。建议制定一份详细、合理、可行的公司章程。

第七步:营业执照的申请

营业执照是公司的合法身份证明,也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必备证件。在惠州专利无效公司的注册中,需要向当地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申请营业执照需要提供公司的基本信息、股东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

第八步:税务登记证的申请

税务登记证是公司进行纳税的必备证件。在惠州专利无效公司的注册中,需要向当地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证。申请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公司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内容。

第九步:银行开户许可证的申请

银行开户许可证是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的必备证件。在惠州专利无效公司的注册中,需要向当地银行申请银行开户许可证。申请银行开户许可证需要提供公司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内容。

第十步:申请专利无效审查资质

惠州专利无效公司的注册完成后,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无效审查资质。申请资质需要提供公司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内容。申请成功后,公司就可以开始进行专利无效审查业务了。

结语

以上就是惠州专利无效公司的注册流程。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注意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等方面的问题。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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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某个人或组织向商标注册机构申请,要求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无效。当有人认为某个商标的注册存在问题,比如该商标与已有商标过于相似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情况,他们可以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程序。该程序的目的是确认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要求,并决定是否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是保护商标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一种法律手段。那么,商标无效宣告的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整理介绍:

  一、商标无效宣告的条件有哪些?

  商标法对商标宣告无效的规定是存在着以下的情形的话,应当宣告无效,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这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质上这一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这类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2、恶意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有:

  (1)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商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律害的;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一标进行注册的;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商标权人是恶意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

  (三)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二、商标无效宣告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1、贵处与被无效宣告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关系的证据。无效宣告申请的重要理由是被无效宣告商标抢注的恶意,证明恶意需要证明被无效商标注册人明知申请人对该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可以通过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会谈记录、发票等方式证明双方存在过合作关系;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被无效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存在其他关系,如亲友、同学、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关系等。

  2、引证商标的宣传证据。宣传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商标标志的宣传页、网络、报刊、电视广告图片、广告视频、音频文件,以及上述广告采购合同及票据等。

  3、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使用证据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商务文书、名片、办公场所的装潢,以及上述使用证据对应的印、装修合同及票据等。

  4、无效申请人或引证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具有权威性的地方政府或具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颁发的企业或品牌荣誉证书及匾额。

  5、无效申请人商标保护的证据。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受理回执或证书。

  6、经济证据。近年来带有引证商标标志的产品销售合同、票据、物流单据等

  7、其他证据。

  (1)企业厂房、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区域照片。

  (2)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照片及媒体报道。

  (3) 企业关爱员工,丰富职工生活的照片及资料。

  (4)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及品牌影响力的证据。

  小贴士:上述证据能够提供原件的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供照片或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有条件的,应当对核心证据到公证处做公证以增强其证明力。

  三、商标无效宣告的相关介绍

  1、商标无效宣告的定义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任何合法主体在认为商标存在问题或者瑕疵的情况下,向有关机构申请宣告某个商标的注册无效的一种法律程序。

  商标无效宣告可以有效保护商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在维护商标法律地位以及推动企业开展商标品牌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商标无效宣告的适用范围

  商标无效宣告的适用范围相对比较广泛,除了商标自身的问题外,还包括以下几种错误情况:

  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

  商标被注册机构审查疏忽导致注册成功,但实际上存在被驳回的可能。

  商标被滥用,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者道德伦理规范等。

  3、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相对比较繁琐,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起诉期间内的申请: 在申请人发现商标存在问题后,需要在制定的起诉期间内向有关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审查环节: 对于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一般会在90-180天内通知申请人。

  庭审环节: 如果商标局认为需要就案件进行庭审,那么可以在通知申请人时邀请相关当事人参加听证会。

  裁决环节: 在审查结果和听证结果全部确认之后,有关机构将做出是否无效的裁决,并公告向外披露。

  4、商标无效宣告的注意事项

  在商标无效宣告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商标无效宣告需要具备一定的证据支持,因此在起诉之前需要对证据进行搜集。

  在申请无效宣告后,申请人需要逐步跟进审查以及庭审的整个过程等。

  商标无效宣告并不保证成功,因此在提交申请之前需要认真评估自己的胜算率。

  5、商标无效宣告的作用

  商标无效宣告的意义在于保护商标的专利权,并促使市场上出现更多优质的商标。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可以有效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防止商标被滥用、仿冒、剽窃等现象发生。

  上述内容为“商标无效宣告的条件有哪些?”的介绍,如果您存在其他疑惑,可咨询创业萤火专业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并为您提供商标答辩、商标无效宣告相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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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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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避企业的侵权风险,针对专利中的某个技术特征,在无法精准检索到专利文献类对比文件证据时,可以通过利用本领域在针对对应技术问题的习惯性做法、公知的技术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或技术手册或技术类词典等中披露的的技术手段,以及生活常识或常规多次实验即可实现等方面出发,无效宣告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釜底抽薪,彻底避免侵权的风险。

进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评价时,公知常识作为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一种情况,常常被运用。而在专利无效案件中,公知常识具体如何来定义,举证责任如何进行分配,公知常识需要达到怎样的证明标准?目前都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

本文笔者将通过结合具体判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

公知常识的定义

关于公知常识的具体解释,目前并没有一个具体的司法定义,行业内也众说纷纭,存在不同的观点。《专利审查指南》中也仅是通过例举的方式对公知常识进行了解释——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1]

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都会认同和引用该解释。但该解释并不完整具体,实际操作中,仍然会引来很多争论。如:在解决某领域一个特定的技术问题时,生活常识,是否可以被认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最高院在(2015)行提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公知常识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道的技术或者其他知识。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为播种机领域,一端插接、一端用螺丝、螺钉固定的连接方式作为日常生活的常识本身也为播种机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道,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该连接方式属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无不当。[2]可见,基于最高院的观点,生活常识可以认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举证责任应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承担。

且无效程序经过,进入诉讼程序中,无效程序中未提交的公知常识证据,诉讼程序中,不得补充。如(2017)最高法行申72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中“至于《墨水化学原理及应用》第153-155页记载的有关内容是否可以构成评价涉案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公知常识证据,以及将其与现有技术结合能否否定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中国制笔协会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另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3]

此外,对于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如果不举证证明则可以通过充分说明的方式来进行。当然,对方当事人是可以提出反证,甚至通过充分说明的方式进行反驳。

在无效程序中,复审委员会位于居中裁判地位,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引入公知常识证据呢?对此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无效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可以主动依职权引入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的证据。在专利确权的审查过程中,主张某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负有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若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则不应认定该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在专利确权纠纷中,专利复审委员会系基于请求人所主张的无效理由针对诉争专利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为保证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的中立性、公正性,其一般不宜主动依职权引入公知常识,除非对具体技术手段应属公知常识经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予以认可的,否则应当保持谨慎。最后,人民法院裁判案件所依据的证据,必须要经过法庭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判的依据。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动依职权引入公知常识证据的做法,如何回应呢,我们可以通过(2015)高行(知)终字第386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中的认定,进行体会。本院认为,专利无效程序是依无效请求人的请求而启动的准司法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程序中居于中间裁决地位,原则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可在无效程序中依职权引入公知常识。但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一审诉讼中补充提交了证据4,该证据明确记载维生素B2“几乎不溶于水…可溶于酸和碱”,虽然岳阳新华达公司在本院诉讼中提交了反证B,但该证据一方面明确记载了维生素B2“几乎不溶于水”,另一方面对维生素B2是否“溶于酸和碱”并未明确记载和指引,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本院难以认定维生素B2不“溶于酸和碱”,故本案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引入公知常识作法欠妥,但鉴于该公知常识获得了证据支持,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4]

公知常识的证明标准

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不应简单的以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在所谓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当然地将其本身常用的基本属性直接认作其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不考虑与技术方案其他特征的关联作用,当然地仅以其公知的属性认定效果,或者主观的判断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惯用手段,而武断的判断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技术启示。

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综合判断,达到以下标准,方可认定该“公知常识”可证明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

1.与区别特征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2.达到公知的标准程度

3.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4.在整体技术方案中具有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下面笔者将通过具体判决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与区别特征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判断是否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应过于上位,应具体到所涉及区别特征对应技术手段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领域。

如:快速活络扳手实用新型无效、行政诉讼案。最高院认为:本案中涉及的蜗杆与螺杆是机械领域中的常用传动零件,都带有螺旋,都具有呈螺旋形状突出的齿牙。然而,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蜗杆的原始模型是齿轮,通常采用阿基米德蜗杆与涡轮组成交错轴齿轮副,而螺杆的原始模型是斜面,通常采用矩形螺纹或梯形螺纹与螺栓组成平行轴的传动副;蜗杆最基本的参数为模数和直径系数,其余参数均由此换算得出,而螺杆最基本的参数为螺距与螺纹中径。因此,涡轮与螺杆尽管外形相似,但其传动模式、加工方法等完全不同,二者分别属于机械领域中不同的传动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涡轮蜗杆传动时,不能直接采用螺杆的技术参数。

达到公知的标准程度

审查指南已经给出明确解释,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可以被认为是公知常识,虽然还有其他的情况可被认为是公知常识,但至少其公知的标准程度应该与审查指南所例举的相同,至少是相近。而仅在几篇文件中有所公开的技术手段,尚不能达到公知的标准程度。

如:涉及一种液压支撑缸体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广东高院认为,首先,公知常识应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的常识,即为解决某种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者教科书、工具书等披露的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上述专利检索清单仅能证明在多个专利文献中使用了“阀”和“弹簧”的文字,并不能当然证明支撑弹簧在阀体结构中被广泛使用属于解决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更不能证明支撑弹簧和夹套在本案所涉技术领域被广泛使用。其次,好手机电公司提交的若干专利文献披露了对应专利中有设置支撑弹簧或者不闭合的夹套的技术特征,并不当然证明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仅凭若干篇专利文献不足以证明该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5]

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引用公知常识评价区别特征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公知常识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必然要相同,否则不能引用该公知常识,以证明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

如:天诚公司关于“精量穴播器种盒可更换挡帘”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不服二审判决再审案,复审委以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区别特征“一端插接、一端用螺钉固定的安装方式”属于惯用技术手段为由,决定该专利权无效,一审法院北京一中院认为:即便“一端插接、一端用螺钉固定”的安装方式属于惯用技术手段,但使用该惯用技术手段是在需要可拆卸安装的场合,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意识到现有技术中的排种盒挡帘存在拆卸不便,不能重复使用等技术问题,就不会想到将排种盒挡帘设置为可拆卸,而由于没有想到或从现有技术中没有得到在精量穴播器排种盒中使用可拆卸更换挡帘的技术启示,则不会进一步想到使用什么形式的可拆卸更换挡帘。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7922号决定中没有全面认定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为解决该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手段,而是直接评述技术手段的具体形式为公知常识,从而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这种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北京高院认为:在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只要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的三种情况,就认为具有技术启示,而无需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要意识到存在相关的技术问题,故而撤销一审判决。最高院再审裁定:本专利用于工业生产,本专利用胶皮挡帘代替原有的密封隔腔装置,挡帘采用一端插接、一端螺钉固定,是为了方便拆卸起到密封作用的胶皮挡帘。二审判决使用的现有技术即电视机遥控器、电脑等,用于生活领域,电视遥控器的电池盒盖板是为了拆卸电池方便,电脑机箱的侧板是为了防尘。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发明目的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同,用途和产品最终形态完全不同。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压板和胶皮挡帘一端插接、一端用螺钉固定的技术手段实际上是与区别技术特征1相互配合,共同起到方便更换胶皮挡帘的作用。撤销二审判决,撤销复审委员会无效审查决定。[6]

通常情况下,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判断公知常识与区别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是否具有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是紧密联系的。

在整体技术方案中具有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在认定被引用的公知常识与区别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是否具有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时,不应仅以公知常识的表面含义或广泛含义为评判依据,而应深入判断该公知常识的内部功能,并将区别特征置于整体技术方案中,考虑其与其他技术特征在功能和作用上的关联作用,确定其为技术方案带来的效果。

如: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一种微控制器结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无效决定上诉案,美国微芯科技公司认为本专利中区别特征程序存储器为公知常识,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请求本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一审法院北京一中院以及二审法院北京高院均认为: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是两种传统的计算机结构中的程序存储器和CPU相连,其中公开的程序存储器尽管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公开的程序存储器在名称上相同,但其并没有公开本专利程序存储器的功能,因此,上述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7]。

又如:东三宝制针有限公司关于快速活络扳手实用新型无效申诉案。东三宝制针有限公司无效请求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区别特征“蜗杆采用大螺距蜗杆,蜗杆的螺距为4-lOmm”被公知常识“螺纹螺距为4-10mm”公开,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认为: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4—10mm大螺距蜗杆应用在活络扳手上的技术启示,且该技术特征能够实现本发明的目的,同时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及公知常识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一审北京一中院判决认为:快速活络扳手是一种常用的手工工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为了实现扳口的快速张合、使用方便等目的,必然会选择具有合适螺距的蜗杆,如果螺距较大,扳口的开合速度较快,但自锁效果较差,同时扳口也不能实现精确定位;如果螺距较小,自锁效果、扳口的定位都会比较好,但扳口的移动速度比较慢,不能实现快速张合,同时考虑到扳手具有大小不等的多个型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有限次实验的基础上,选择螺距为4-10mm的蜗杆是显而易见的,且上述选择并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及公知常识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权利要求l具有创造性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二审北京高院认为:附件6已经公开了螺纹直径与螺距表,其中披露了螺距为4-10mm。附件6为五金行业的基础技术手册,属于公知常识。快速活络扳手是一种常用的手工工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实现扳口的快速张合、使用方便等目的,必然会选择具有合适螺距的蜗杆。同时考虑到扳手具有大小不等的多个型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有限次实验的基础上,选择螺距为4-10mm的蜗杆是显而易见的,且上述选择并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l相对于附件1及公知常识,即附件6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虽然附件6已经公开了螺纹直径与螺距表,其中披露了螺距为4-10mm,但其公开的主要是螺纹直径与螺距之间的选用关系,并未给出将4-10mm大螺距蜗杆即轴向齿距或者导程为4-10mm蜗杆应用在活络扳手上的技术启示。相反,根据附件6公开的螺纹直径与螺距表,与螺距4-10mm对应的螺纹直径,无法应用到厚度有国家标准规定限制的活络扳手上,因此不但不能得到将螺杆螺距4-10mm应用到以蜗杆为传动和锁定部件的启示,反而会据此形成技术偏见。涉案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工作原理和构造与现有技术不同,蜗杆在该技术方案中不但需要发挥传动和自锁双重作用,还必须达到承受相应扭矩的要求,故蜗杆选用的轴向齿距在涉案专利中至关重要。本案选择“蜗杆的螺距为4-10mm”,即轴向齿距为4-10mm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无法得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l所保护的特征为“蜗杆采用大螺距蜗杆,蜗杆的螺距(轴向齿距)为4-10mm”的技术方案,二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予改判。

北京高院再审认为:蜗杆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中不但需要发挥传动和自锁双重作用,还必须达到承受相应扭矩的要求,故蜗杆选用的轴向齿距在涉案专利中至关重要。蜗杆的技术要求不等同于螺杆,其分别有不同的技术参数,蜗杆轴向齿距4—10mm并非显而易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无法得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特征为“蜗杆采用大螺距蜗杆,蜗杆的螺距(轴向齿距)为4-10mm”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并非在有限次的实验中能够轻易完成,并能够实现相对于现有活络扳手更加便捷的操作性能,故该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因此,终审判决有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l相对于附件l及公知常识,即附件6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认定不妥,再审予以纠正。

最高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涉及的蜗杆与螺杆是机械领域中的常用传动零件,都带有螺旋,都具有呈螺旋形状突出的齿牙。然而,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蜗杆的原始模型是齿轮,通常采用阿基米德蜗杆与涡轮组成交错轴齿轮副,而螺杆的原始模型是斜面,通常采用矩形螺纹或梯形螺纹与螺栓组成平行轴的传动副;蜗杆最基本的参数为模数和直径系数,其余参数均由此换算得出,而螺杆最基本的参数为螺距与螺纹中径。因此,涡轮与螺杆尽管外形相似,但其传动模式、加工方法等完全不同,二者分别属于机械领域中不同的传动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涡轮蜗杆传动时,不能直接采用螺杆的技术参数。因此,虽然附件6公开了螺纹螺距为4-10mm,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蜗杆时不能因此而直接套用为蜗杆的轴向齿距,故附件6并未给出将4-10mm的轴向齿距蜗杆应用于活络扳手的技术启示。[8]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利用公知常识评价创造性时,应将公知常识以及区别特征置于整体技术方案中,考虑其与其他技术特征在功能和作用上的关联作用,确定其为技术方案带来的效果。看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因该公知常识对最终技术方案产生的影响有确定的预期,从而有目的地选用该公知常识。在专利无效案件中,采用公知常识评价区别特征相较于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以此来评判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并不能机械的套用审查指南的创造性评价步骤,而应深入全面分析公知常识所带来的技术启示,以确定公知常识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所能预见的公知常识。

同时,在专利申请阶段,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撰写人应客观、全面、准确的从整体上把握发明创造的发明构思,在此基础上去充分检索和了解,本领域中与该发明构思相关的公知常识内容,以发明构思为基线,清楚简要的概括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范围,避将公知常识写入权利要求中,为后期的专利权稳定性埋下隐患。

此外,公知常识作为评价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有力武器,当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时,则该权利要求即为不具有创造性,从而达到无效该专利权目的。

故而,为了规避企业的侵权风险,针对专利中的某个技术特征,在无法精准检索到专利文献类对比文件证据时,可以通过利用本领域在针对对应技术问题的习惯性做法、公知的技术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或技术手册或技术类词典等中披露的的技术手段,以及生活常识或常规多次实验即可实现等方面出发,无效宣告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釜底抽薪,彻底避免侵权的风险。

以上是笔者对于专利无效案件创造性评价中公知常识适用的一点体会,不足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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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需要在公章制作公司出具的新公章凭证上签字,确认新公章的样式和信息无误。同时,我们还需要在办理更换公章的相关手续时提供公章制作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材料。

2. 公章无效?紧急情况下如何更换新的公章!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章可能会出现涂改或者损坏的情况,导致其无效。这时,我们需要紧急更换新的公章,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首先,我们需要尽快制止公章的使用,并将其封存起来,以便后续调查和取证。

接下来,我们需要联系公章制作公司,告知他们公章的无效情况,并提供公章的样式和相关信息。公章制作公司将会根据我们的要求制作新的公章。

最后,我们需要在公章制作公司出具的新公章凭证上签字,确认新公章的样式和信息无误。同时,我们还需要在办理更换公章的相关手续时提供公章制作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材料。

3. 公章涂改?紧急情况下如何更换新的公章!

公章涂改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会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和法律风险。一旦发现公章被涂改,我们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更换新的公章。

首先,我们需要尽快制止涂改公章的使用,并将其封存起来,以便后续调查和取证。

接下来,我们需要联系公章制作公司,告知他们公章被涂改的情况,并提供公章的样式和相关信息。公章制作公司将会根据我们的要求制作新的公章。

最后,我们需要在公章制作公司出具的新公章凭证上签字,确认新公章的样式和信息无误。同时,我们还需要在办理更换公章的相关手续时提供公章制作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材料。

无论是公章无效、公司公章遗失还是公章涂改,都需要我们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采取行动。通过与公安机关和公章制作公司的密切合作,我们可以顺利更换新的公章,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公章的保管和管理,减少公章遗失和涂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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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规定,对于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从核准之日开始计算5年之内,其实都是可以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但对于恶意注册的情况,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的,并不会受这个5年的时间限制。而注册商标在宣告无效之后,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就视为不存在。那么,商标提无效宣告的期限是多久?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整理介绍:

  一、商标提无效宣告的期限是多久

  注册商标核准之日起,五年内可以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注册商标宣告无效之后的后果是什么

  1、商标权的消灭具有溯及力。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对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判决、决定、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例外:如果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3、1年的过度期。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自宣告无效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三、注册商标宣告无效之后的处理

  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商标经商标局宣告无效之后,那么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就会自始不存在。而对宣告商标无效之前,人民法院作出并且以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不过,要是因为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还是应当给予赔偿。

  以上内容为“商标无效宣告的条件和期限”的介绍,如果您有其他疑惑,可咨询创业萤火工商财税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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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流程显示商标无效,说明该商标被他人提议宣告无效,这样的话,当事人就不能再用该商标去注册,在一年内也不能用类似商标去申请注册。 那么,商标无效是什么意思?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整理介绍:

  一、商标状态的无效宣告是什么意思

  无效宣告是指别人已经向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商标局已经受理了,正在走无效宣告的审查流程。

  二、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1、是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是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是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商标无效宣告如何判定

  1、《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以上内容为“商标无效是什么意思?”的介绍,如果您有其他疑惑,可咨询创业萤火工商财税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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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制度。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整理介绍专利无效宣告申请的流程。

  一、准备专利权无效宣告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个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无效宣告请求书;

  3、拟无效专利的证书或公告文件;

  4、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包括不限于:

  (1)与拟无效专利相关的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科技文件、公知技术及其他技术资料;

  (2)如拟无效专利涉及侵权纠纷的时候,需要提供涉及的产品实物/照片/说明书/其他材料;法院传票;被涉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技术来源和时间、投产准备情况等说明;

  5、无效宣告授权委托书;

  6、专利无效宣告费用。

  二、提交材料

  需要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申请。

  三、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收到专利权无效宣告材料后,将会对提交的申请书格式、专利授权情况、专利无效宣告理由等情况先进行形式审查。

  四、合议审查

  合议审查时通常会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需要说明的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得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和超出原始公开范围。

  五、口头审理(开庭审理)

  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以下理由来请求合议组进行口头审理:当事人一方要求和对方进行当面质证和辩论的、当事人需要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的、当事人需要进行实物演示的、当事人需要其他证人作证的(需之前提交出具过相关证言)。

  六、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并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或专利权部分无效或者是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裁定,作出的决定生效后,将会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公告。在审理结束后,任意一方对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服的,需要在收到相关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上述内容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流程”的介绍,如果您存在其他疑惑,可咨询创业萤火工商财税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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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的几种情形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所谓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专利权无效的几种情形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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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规定,对于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从核准之日开始计算5年之内,其实都是可以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但对于恶意注册的情况,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的,并不会受这个5年的时间限制。而注册商标在宣告无效之后,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就视为不存在。那么,商标提无效宣告的期限是多久?接下来,创业萤火为您整理介绍:

  一、商标提无效宣告的期限是多久

  注册商标核准之日起,五年内可以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注册商标宣告无效之后的后果是什么

  1、商标权的消灭具有溯及力。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对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判决、决定、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例外:如果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3、1年的过度期。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自宣告无效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三、注册商标宣告无效之后的处理

  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商标经商标局宣告无效之后,那么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就会自始不存在。而对宣告商标无效之前,人民法院作出并且以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不过,要是因为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还是应当给予赔偿。

  以上内容为“商标无效宣告的条件和期限”的介绍,如果您有其他疑惑,可咨询创业萤火工商财税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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