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时,缴纳哪些费用  需要缴纳附加税,只要在当期内有实际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就要向地税局继续缴纳附加税.  附加税,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附加税进行了严格的清理和整顿,其数量大大减少.国家先后征收过的有工商营业税附加、工商统一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房地产税附加、工商所得税附加等.  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两种:  (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如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3%)加征的税收,即为此种附加税。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的基本税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教育附加费(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1%.  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1%.  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25%).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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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当月因代开专用发票而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根据上述规定,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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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劳务服务发票代开是非常常见的一项业务。但是,如果在代开过程中没有注意到一些细节,就很容易遇到风险,如被税务部门处以罚款等。因此,在代开劳务服务发票时,企业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避免风险的产生。1. 如何选择可靠的劳务服务发票代开机构?选择可靠的劳务服务发票代开机构是避免风险的第一步。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选择代开机构:1.1 了解代开机构的资质:企业可以通过查询代开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质来了解其是否合法。1.2 了解代开机构的信誉:企业可以通过查询代开机构的信用记录、客户评价等来了解其服务质量和信誉度。1.3 了解代开机构的专业程度:企业可以通过了解代开机构的从业经验、专业技能等来了解其代开服务的质量和水平。2. 劳务服务发票代开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在选择了可靠的代开机构后,企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2.1 务必保留好发票:企业在代开过程中必须保留好原始资料和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以便日后的审计。2.2 注意发票内容:企业在填写发票时需要认真核对发票内容,确保内容准确无误。2.3 严格遵守税务法规:企业在代开过程中需要遵守税务法规,如不得虚开发票等。3. 如何避免劳务服务发票代开过程中的风险?为了避免风险的产生,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3.1 认真审核:企业在代开过程中需要认真审核代开机构提供的资料和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3.2 做好备案工作:企业在代开过程中需要做好备案工作,如向税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等,以便日后的审计。3.3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如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等,以确保代开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其实,劳务服务发票代开虽然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一项常见业务,但是如果在代开过程中不注意细节,就很容易遇到风险。因此,企业需要在选择代开机构、注意事项和避免风险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其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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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消息,4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江苏省范围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其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公告》还指出,上述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即4月3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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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具体内容如下:一、试点内容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二、试点企业的条件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四、涉税事项的办理(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的有关事项由各省税务局确定。(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五、工作要求(一)各地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总结前期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经验,严格按照税务总局部署落实好相关工作。(二)各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按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确定试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需要纳税人周知的其他事项,由各省税务局负责办理。(三)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分析试点企业运行数据。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四)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道路货运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充分利用和挖掘内外部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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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3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天津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关于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一)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二)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三)对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四)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二、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对跨省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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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出租房产和出售住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体核定项目及核定征收率见附件)。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附件: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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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企业在一些日常交易往来过程中,有些情况下会遇到需要代开发票的情形。那么,寻求自然人代开发票有哪些风险?本文来对自然人代开发票的风险点进行介绍!一、变名代开好多企业本来是支付了自然人劳务费,却让自然人代开装修费的品名,违背了业务的真实面目,这其实都属于虚开。参考: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代开发票的地点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参考: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代开发票是否由支付方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上是对自然人代开发票的风险点介绍。企业如若存在代开发票的情形,便有必要对上述风险点进行有效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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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对企业还是个人来说,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会遇到需要代开发票的情形。所谓“代开发票”,是指申请人提供一定的手续和证明,去税务局或某些专业发票代开点代开。那么,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代开发票呢?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一般来说,有关于可以申请代开发票的情形,其主要包括以下这些: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作为劳动个体,经常会与外部公司合作,自行提供相应的劳动。外部公司在支付给个体工商户报酬后,通常会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发票,以便进行后续的成本抵扣和税费减免。但是,个体工商户通常没有开票条件,因此需要代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这为个体工商户代开发票提供了执行依据。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代开发票时只需按照规定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购销双方的合同或者证明、个体工商户公章等,即可申请代开发票。当前,个体工商户代开的发票也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票。那么,什么时候开普票,什么时候开专票呢?事实上,开什么类型的发票其实并不是由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的,而是由受票方决定。受票方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那就只能开普通发票;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既可以开专票又可以开普票。2、自然人自然人给外部公司提供服务后,外部公司需要其提供发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也可以申请代开发票。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社会上有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开始从事灵活用工,这些自由职业者接受外部公司的委派,完成相应的网络直播、保险代理等任务,从而获得相应报酬,获得报酬后,外部公司也会要求他们提供发票。但是,自然人一般不能自行开具发票,所以会选择去代开发票。此前,自然人都是通过线下到税局大厅的方式来代开发票,但现在多地都支持线上开具,自然人可直接通过“线上申请+自助缴税+自助出票+自动推送”的业务模式办理,更简单方便。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只能代开普票,不能代开专票!3、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设备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给外部公司提供服务后,公司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就需要代开发票。不过,并不是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只能选择代开发票,其实,小规模纳税人是有条件自行开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代开时购买方(付款方)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公司才能代开。其他代开发票的4种情况这些情形主要包括: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前,虽说代开发票的情况并不少见,但不论是个人还是经营主体,都要注意代开发票不能随便乱开,否则风险也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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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现实社会经济活动中,一些情况下会遇到个人代开发票的情形。所谓“个人代开发票”,是指当个人和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个人去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给企业的行为。究其原因,自然人没有注册公司,是没有自行开具发票的资格的,所以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个人代开发票”。那么,当个人代开发票时,都需要交什么税呢?一般来说,会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这几个主要税种。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1、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起,个人代开发票,每次不超过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超过500元的,按1%缴纳增值税。2、城建税目前的税率有7%、5%、1%三挡,金额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城建税可享受减半优惠。3、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1%(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享受免征。如果月度超过10万,季度超过30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享受最高50%的减免。4、印花税个人代开发票,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享受最高50%的减免。5、个人所得税个人代开发票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计算方式:应纳税额=(收入—减除费用)*适用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以上是对“个人代开发票都交什么税”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对于需要个人代开发票的业务往来而言,如若相关人员对此不够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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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于市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在经营期间遇到开票的情形时,普遍会存在这样一个疑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者之间有哪些常见的问题呢?接下来,本文将带广大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一般来说,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常见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1、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种认定信息,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可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选择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不再为其代开。2、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吗?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3、开具专用发票会多缴税?不一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在税率栏次显示的是适用的征收率。根据规定,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4、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让了一间商铺,可以就这项业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不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以上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常见问题的相关介绍。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如若对该方面内容存有疑问,便可对文中介绍内容作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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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纳税人销售了经营范围外的货物或提供了营业执照范围外的服务,又需要开发票,这时就涉及到超经营范围开票。那么,超范围经营开票常见问题有哪些?在本文中,我们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一般来说,有关于超范围经营开票常见问题,其主要有以下这些:1、开票时系统没有相应税率的发票如果发生了经营范围外的业务,并打算自行开具发票,开票系统很有可能会没有这个业务对应的税率(一般情况没这个限制)。比如一家营改增生活服务业企业,本身只有6%的税率。这个时候销售电子元件,开票系统可能无法选择13%的税率。这个时候就只能带盘去去税务局重新发行一下。而是否能发行,还需要看税务局是否做了税种和品名核定。2、开出发票后申报出现异常如果开票系统所有税率都可以选择开具,而且开发票已经开具出来了。这个时候还有可能申报时出现问题。会出现这种原因,是因为税务局为每个企业核定了税种和征收品目,有些地方可能设置了和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检查。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其本身经营范围只有广告相关服务,税务局核定的增值税征收品目只有广告服务。如果征收品目和申报表有勾稽检查,那么就算自行开具了3%的销售货物的发票,在申报时候可能系统会提示申报异常信息:遇到这种情况需要去税务局核定相关的税种和征收品目,然后再申报时就不会限制了。3、不改营业执照不核定如果软件能自行开具相应税率发票,申报表也没设置障碍,且所在地区也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那么发生临时超经营范围业务就可以自行处理了。如果遇到选择不了相应税率,或者不能申报的情况,那么只能去税局增加相应品名。一般情况下如果仅仅是临时业务,向税务局说明情况后都应该没问题,前提是临时偶发业务。如果税局以不改经营范围不增加相应品名情况。实践经验是建议咨询税局法规科,或者大厅负责人等。总结一下,遇到超经营范围又需要开票的情况:1、先自行试下能否正常开票,能够正常申报。如果都可以,正常操作即可。2、如果无法开票或者无法申报,只能去税务局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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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纳税人经营期间的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小规模纳税人给公司提供服务,公司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没有开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公司提供服务,公司需要开具发票时,这些情形都涉及到代开发票。一般来说,代开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那么,代开发票有哪些风险呢?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事实上,有关于代开发票所隐含的风险,其主要有如下这些:一、无真实业务代开—涉嫌虚开如果没有真实的实际交易,但又代开了发票,基本都会被税局认定是虚开发票行为。同时,代开也不能随意变换货物劳务服务名称,即使金额正确属实,也很有可能构成虚开发票。二、代开额度金额过大—限制代开纳税人尤其是自然人在代开发票时,累计额度、单票金额一定要注意真实合理,太大的代开金额非常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和核查。据悉,有些地方已经对额度作出限定,比如有些地方税务局规定纳税人单张发票代开最高限额为10万元,每月代开发票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等。所以,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应该注意当地政策,避免开票金额盲目夸张,导致开票渠道阻断。三、异地代开发票-被追征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尤其是自然人,代开发票时不要随意到异地代开,应注意代开地点的合法性,须符合税法的规定。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可能面临被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的风险。四、异地申请代开-税局拒绝开票湖南税务局曾经公布过一个案例:由于购货方和销货方都不是湖南省内的纳税人,于是湖南省税务局将把电子税务局提交代开发票申请直接阻断,暂不办理。五、受票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税的风险有许多企业认为,既然自然人自己选择了代开发票,那么个税就应该由自然人自行在开票时缴纳。但实质上,国家政策规定,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以上是对“代开发票有哪些风险”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对于对此不了解的纳税人来说,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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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一些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由此,对于想要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人和企业来说,其往往有着这样的疑问,即:什么情况下可以代开发票?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一、可以申请代开专票的情形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可以申请代开普票的情形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虽说代开发票的情况并不少见,但也不能随便乱开,风险也是很大的!以上是对“什么情况下可以代开发票”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对于需要代开发票的个人和企业来说,如若对该方面的事项不够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作具体把握,从而以确保发票代开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安全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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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服务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更多网上便利化服务,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新增了发票套餐、催报催缴、简易程序处罚网上办理等功能,并优化了部分提醒查询事项,于12月1日正式启用。小编梳理了功能变化情况,第一时间分享给大家!1小规模代开普通发票功能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相关信息项,提交申请,通过三方协议、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缴纳税款,缴款成功后在办税服务厅打印发票。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普通发票”,填写相关信息保存并提交,系统生成“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如下图所示:2发票套餐功能新增发票套餐功能,将涉及发票办理的各种功能归集在一起(原业务功能菜单不变),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套餐集中办理与发票领用的相关事项,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验(交) 旧、发票缴销等事项。登录电子税务局--“套餐业务”--“发票套餐”,如下图所示:纳税人可按导航页操作流程说明进行操作。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功能新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功能,将涉及专业服务机构的各种功能归集在一起(原业务功能菜单不变),税务代理机构按照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和信息采集要求,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人员、委托协议要素等信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套餐业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如下图所示:纳税人可按导航页操作流程说明,点击“下一步”进行操作。4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办理套餐功能新增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办理套餐功能,将跨区域涉税事项各种功能归集在一起(原业务功能菜单不变),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时,涉及到跨区域涉税事项的报告、报验、反馈、预缴等事项可以全程线上办理。纳税人可按导航页操作流程说明,点击“下一步”进行操作。5催报管理税务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端将逾期未申报信息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信息提醒弹窗下可直接点击查看,确认并签收,如下图所示:点击未读的提醒信息,如下图所示:或进入“互动中心”--“我的消息”--“风险信息历史消息查询”模块查看、确认并签收,如下图所示:6催缴管理税务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端将逾期未缴款信息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信息提醒弹窗下可直接点击查看,确认并签收。如下图所示:也可进入“互动中心”--“我的消息”--“风险信息历史消息查询”模块查看、确认并签收。7责令限期改正功能税务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端将形成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理信息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信息提醒弹窗下可直接点击查看,确认并签收。如下图所示:也可进入“互动中心”--“我的消息”--“风险信息历史消息查询”模块查看、确认并签收。8责令限期缴纳税(费)款税务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端将形成的责令限期缴纳税(费)款处理信息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信息提醒弹窗下可直接点击查看,确认并签收。如下图所示:也可进入“互动中心”--“我的消息”--“风险信息历史消息查询” 模块查看、确认并签收。9简易程序处罚税务人员通过税务端将形成的简易程序处罚信息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违法处置”或“我的消息”模块查看并打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也可以直接点击“信息提醒弹窗”下的提示查看,确认签收后可网上缴纳罚款。如下图所示:系统提供查看、打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的功能,纳税人确认后可进行缴纳罚款。点击“确认并签收”后,可进行缴款操作。10印花税票代售报告新增印花税票代售报告,受托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该功能向税务机关提出代售印花税票的申请,系统提供查看、打印《印花税票代售报告表》功能。11委托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新增委托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功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按照委托代征的方式,可在电子税务局“委托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功能模块进行纳税申报,系统提供查看、打印《委托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功能。12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新增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功能,在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证券登记公司进行代扣代缴纳税申报,系统提供查看、打印《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表》功能。13环境保护税采集功能优化对环境保护税已采集信息,电子税务局新增批量作废功能,纳税人可点击环境保护税采集功能右上角“作废”按钮删除已采集的信息(注意:已申报的税源信息无法进行作废)。14其他优化功能(1)新增基础数据同步功能。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建设事业费等税种申报时,增加基础数据同步功能,如果申报的累计或预缴等数据发生变化,纳税人可通过此功能获取最新数据。操作办法如下: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的待办”--“增值税”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基础数据同步”,如下图所示:点击“申报数据同步”,系统重新从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提取相关基础数据。注意:如报表已保存,请在申报数据同步完成后,点击“报表”下方的“删除”按钮,删除已保存信息后查看。(2)调整票种核定发票种类展示,解决纳税人申请票种核定时,“发票种类”名称显示不全问题。(3)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办理时,系统实现自动计算离线开票限额。(4)“我的待办”增加“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状态和扣款状态。(5)办理车购税申报业务时,增加按照开票日期搜索功能,解决车辆信息较多时,选择相应车辆比较繁琐的问题。如下图所示:(6)“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增加附列资料上传区域。点击“我要办税”--“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管理”--“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如下图所示:(7)发票代开模块增加发票开具及扣款信息查询功能,提供已开具和扣款发票信息的查询。(8)下载服务(常用申报表样)功能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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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四川省响应国家号召全面开始推广全电发票,对四川电子税务局也进行了部分变动,我在实操过程中也遇到了问题,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也和身边的朋友沟通,在整个过程中,发现有部分朋友在进行线上代开发票的时候遇到了很多问题,导致线上代开发票不成功,为了避免大家出现这种情况,在这里将我在实践过程的步骤通过一步一步的给大家展示,帮助能够给大家做一个参考。搜索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自然人业务(需要先注册,已注册可直接登录)——自然人登录以上是个人电子税务局登录步骤,登录成功之后进入个人电子税务局。登录之后找到我要办税——代开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点击同意进入代开发票填写页面(进入时需要通过手机上四川税务app进行人脸识别,手机上识别成功之后,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发票填写页面(带*的内容未必填项)。进入发票填写页面之后,根据自己需要的内容进行填写,再次需要注意带*的内容未必填内容。在填写服务名称时,如不是下拉框里的内容,需要进行后台人工审核,界面如下。人工审核通过后,会收到以下短信这个时候根据提示,再次进入电子税务局,如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先进行缴纳付款之后才能开具发票,无须缴纳税款以及缴纳完毕税款之后,进行地址配送申请操作。进入个人电子税务局首页——我的信息——邮寄订单管理——生产订单可以查看订单查询,查询我们申请代开发票的配送状态,如申请成功之后会出现“待邮寄字样”“邮寄中”等,签收之后,配送状态为“已签收”,个人代开发票配送费7元,四川配送发票的机构为邮政快递,快递为到付,需要缴纳7元快递费,快递费的发票一般情况是和申请的发票放在一起的,如果没有,可联系配送员补送发票。以上就是整个四川省代开发票的操作流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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