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时,缴纳哪些费用
需要缴纳附加税,只要在当期内有实际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就要向地税局继续缴纳附加税.
附加税,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附加税进行了严格的清理和整顿,其数量大大减少.国家先后征收过的有工商营业税附加、工商统一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房地产税附加、工商所得税附加等.
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两种:
(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如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3%)加征的税收,即为此种附加税。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的基本税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教育附加费(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1%.
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1%.
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25%).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问: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当月因代开专用发票而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根据上述规定,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劳务服务发票代开是非常常见的一项业务。但是,如果在代开过程中没有注意到一些细节,就很容易遇到风险,如被税务部门处以罚款等。因此,在代开劳务服务发票时,企业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避免风险的产生。
1. 如何选择可靠的劳务服务发票代开机构?选择可靠的劳务服务发票代开机构是避免风险的第一步。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选择代开机构:
1.1 了解代开机构的资质:企业可以通过查询代开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质来了解其是否合法。
1.2 了解代开机构的信誉:企业可以通过查询代开机构的信用记录、客户评价等来了解其服务质量和信誉度。
1.3 了解代开机构的专业程度:企业可以通过了解代开机构的从业经验、专业技能等来了解其代开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2. 劳务服务发票代开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在选择了可靠的代开机构后,企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2.1 务必保留好发票:企业在代开过程中必须保留好原始资料和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以便日后的审计。
2.2 注意发票内容:企业在填写发票时需要认真核对发票内容,确保内容准确无误。
2.3 严格遵守税务法规:企业在代开过程中需要遵守税务法规,如不得虚开发票等。
3. 如何避免劳务服务发票代开过程中的风险?为了避免风险的产生,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 认真审核:企业在代开过程中需要认真审核代开机构提供的资料和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2 做好备案工作:企业在代开过程中需要做好备案工作,如向税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等,以便日后的审计。
3.3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如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等,以确保代开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其实,劳务服务发票代开虽然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一项常见业务,但是如果在代开过程中不注意细节,就很容易遇到风险。因此,企业需要在选择代开机构、注意事项和避免风险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其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消息,4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江苏省范围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其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公告》还指出,上述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即4月3日)开始施行。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的有关事项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总结前期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经验,严格按照税务总局部署落实好相关工作。
(二)各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按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确定试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需要纳税人周知的其他事项,由各省税务局负责办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分析试点企业运行数据。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道路货运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充分利用和挖掘内外部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同时废止。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3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天津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关于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
(一)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对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四)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
对跨省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出租房产和出售住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体核定项目及核定征收率见附件)。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