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人社派告字〔 〕第 号(审批机关填写)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住所地址:
经营场所地址:
单位业务联系人
单位业务联系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单位业务联系人联系方式:
单位业务联系人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代理人联系方式:
审批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社部门联系人姓名:
人社部门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主席令第73号);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三)《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4号);
(四)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
(六)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府规〔2021〕7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标准要求: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1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为格式文本,可以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免费下载);
(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1份,新筹建公司需要提交)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已成立公司需要提交);
(三)公司章程(1份,新筹建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应当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实收资本相一致,已成立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实收资本相一致);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1份,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章。代理人应当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可以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免费下载授权委托书文本。
申请人在办理逾期申请延续许可或重新申请许可时,需提交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本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
本行政审批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对违反承诺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给予警告;对违反承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承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劳务派遣有相应处罚规定的,可以从重处罚。
本行政审批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本行政审批机关发现申请人和劳务派遣单位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档案,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将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上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和标准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名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上海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