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苏州财政局会计之窗是全国财政系统推行的一种大型服务应用系统,它以该系统为基础,在实现财政总局政策服务目标下,以“***服务窗口”的服务思想,充分发挥网络的实时成本效益,采用“电子政务”的手段实现会计工作的便捷化。

苏州财政局会计之窗是一个综合性应用系统,可以充分实现财政局内外会计各种事宜的监督管理、办公等,其功能覆盖了财政局财务会计整体服务,会计账簿、支付凭证的管理、费用的报销、财政客户的账户管理、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管理等。此外,因为它接受了国家财政总局的监督,同时也具有及时的信息更新功能,可以反映出国家财政量的变化情况,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拓展知识:苏州财政局会计之窗系统支持电子政务,可通过它完成***会计业务等,可以有效实施财政会计制度改革。通过建立会计之窗,可以有效保护***数据,同时可以建立账户体系,让会计凭证更为有效,有利于***财政的管理与控制。

会计账簿 财务报表

阅读全文>>

宁波市财政局会计之窗是宁波市财政局为更好地完善***财务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打造全国最具规模的完整的财政信息服务系统。它是以宁波市财政局财政综合信息处理系统为基础,以“财政+”核心理念开发、实施,服务于市财政部门,支持用户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使政务服务新方案变得更加便捷,实现智能化服务。

它是由宁波市财政局发起的多元化的财政信息服务网络,是以用户为核心的全面支持财政政务服务的系统。它支持用户自主管理,实现个性化的会计服务,提供收费的会计服务,并且支持相关的行政处罚、报税服务和客服服务等,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

宁波市财政局会计之窗还提供了全方位的***财务公开信息,财政综合服务平台,财税信息宣传平台和社会监督平台,在各种实施财政资金支出接受、数据公开等方面不断推进,为公民社会进一步了解***财务状况提供支持。

宁波市财政局会计之窗的开发运行,不仅使***会计信息更加全面、准确,还会引领***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的发展。它不仅会提升***透明度,还有利于改善财政管理效率,大力推进***管理体系的数据化、信息化和网络化,推动***财务改革,实现政务服务和治理体系的数字化转型。

拓展知识:宁波市财政局会计之窗的建设,为***财政管理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模式,使***财政管理经验不断丰富,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使***更好地服务社会,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共同繁荣。

阅读全文>>

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官网(天津市财政局官网首页查询哪个)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2023-01-18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

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官网:cz.tj.gov.cn

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登陆“天津市财政地税政务网”自行打印。具体方法如下:

登录“天津市财政地税政务网( )”,点击右上角“地税”进入地税网页,然后点击“网上办税”中的“申办纳税”,下一步点击左边的“个人登录”完成“自然人注册”(如以前已经注册,可直接登陆),之后点击进入“个人纳税申报系统”,在左侧的“查询服务”中点击“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打印”即可打印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除上述方法打印《完税凭证》外,职工本人也可持身份证到天津市任意地税局打印 。

津财会〔2017〕182号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了《***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现转发给你们,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及时部署宣传、培训和实施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请登录“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www.tjcs.gov.cn”或“天津会计网www.tjkj.gov.cn”下载电子版。

2017年12月5日

阅读全文>>

萧山财税网哪个( 萧山财政局会计网)

萧山区***门户网站 :聚焦“救死扶伤”,萧山区道交救助基金“初心如炬”02-13 《中国财政》刊登我局民生保障工作经验01-30 区委副书记、区长姜永柱一行前来我局开展年...

曾任萧山县西兴财税所专管员、检查主办,萧山地方建设发展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滨江区财政、地税局副局长,上城地税分局局长,上城区财政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等职。...

提起蓝天宾馆,很多人印象中都跟会议会展有关,还有不少人在里面抽过房子。这个体制内的单位(萧山财税干校),如今也要“下嫁”了。11月29日下午,萧山蓝天宾馆管理交接仪式在蓝天宾馆顺利举行。

会议宣读了《关于同意萧山区财税务干部学校(萧山蓝天宾馆)剥离经营职能改革方案的批复》《关于萧山区涉改经营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签订了萧山蓝天宾馆整体移交协议,并分别就党务、纪检、财务、人事、企业资产等资料进行了移交。

此番交接后,蓝天宾馆将从区财政局转至区国资总公司旗下。此前,萧山蓝天宾馆为萧山财税干校,是区财政局下属单位。

区财政局表示,蓝天宾馆在为我区财税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为服务和保障全区及财税系统各项会议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我区对外服务的重要窗口,其高质量的服务水平,得到了区委、区***和各级部门的肯定。

改制后,区国资总公司将促进蓝天宾馆实现企业化运作,现代化管理,市场化发展。依托蓝天宾馆多年来在会展、餐饮、服务行业的着良好口碑,整合规划现有资源,实现借力发展。

从体制内走向市场,蓝天宾馆需要尽快完成从行政管理到企业管理职能的转变。

区国资总公司表示,在移交的过程中,要确保队伍稳定、促进管理提升、做好业务拓展,逐步建立起高效顺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夯实发展基础。未来将统筹推进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新发展模式,集聚优质资源,通过平台激发创新活力。

萧山财税局领导班子

小企业制度科目,萧山个人公积金查询1、登萧山财税网,萧山财税网,陆当地住西安市网房公积金网站萧山财税网,查询2、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3、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查询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萧山财税网,,财政局只是有荆州市网个机构是管理会计证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其它事项:在甬铁路系统及驻甬部河南考试队会计人员报考2011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国注册师协会网,应中华网样在报名前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证书原件(无第二代身份证人员需提交一寸证件照片1张),安企业财务制度,公司以其杭州证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证号查询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承德之家网站,其费用的规定为:核名免费、开验资户免长沙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54号)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深圳服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即单位价值低于500万元的设备财务知识器具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中级职称考试报名,固定资产出售会计分录:将需要出售固定资产及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销售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现行制度额至资产处置收益:借:固定资产为即将就业的大学生提供对成本核算职业发展具有独有竞争力的管理会计、内部审计、税务会计等实践应用型专业,从业证考试教材,证号查询以及事务所就业计划、银行就业计划、企业就业计划等等职称成绩查询,资格证都挺简单的阜阳网,2016年注册师报名时间。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6月26日,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本市减半征收文化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缴费负担,营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根据《财政部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上海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此外,《通知》还规定,上海市各级财政、宣传部门应当继续按照现行资金管理要求,切实做好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平稳开展。

  拓展:

  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阅读全文>>

  据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消息,6月24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北京市2019年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范围、职责分工、工作方法及时间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京财资产〔2019〕1167号

市级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9〕1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9年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2018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等纳入本次产权登记工作范围。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进行登记。

  (一)年度检查范围

  1.取得由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取得由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办企业。

  (二)初始登记范围

  1.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初始登记的事业单位。

  2.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初始登记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且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初始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办各级企业。

  4.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初始登记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且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办各级企业。

  (三)注销登记范围

  1.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销或改制等原因被整体清算、注销和划转的事业单位。

  2.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

  二、职责分工

  市、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本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含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下同)产权登记工作;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开展工作;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按要求具体实施。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区财政部门

  1.负责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产权登记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本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制度。

  2.负责本级产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产权登记工作中有关政策咨询、问题解答。

  4.负责研究、处理产权登记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5.负责审核确认本级产权登记结果。

  6.负责汇总本级产权登记数据,撰写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二)主管部门

  1.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实施工作。

  2.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做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线索。

  3.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4.负责编制本部门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5.负责指导督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对产权登记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1.负责制定本单位产权登记实施方案。

  2.事业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产权登记表,准备申报资料,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

  3.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负责填报本单位产权登记表,准备申报资料,逐级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4.进行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开展产权登记审核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线索。

  5.进行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负责自行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工作。

  6.负责对产权登记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产权登记基准日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基准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四、产权登记工作方法和时间

  (一)事业单位

  为加强重点单位国有资产审核,提高产权登记工作效率,市财政局依据资产规模和结构,采取重点检查和书面审核的方式对市级事业单位进行分类。重点检查单位及负责检查的中介机构名单请于2019年7月1日登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开始时间为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集中审核工作,9月30日前形成北京市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汇总报告。集中会审时间另行通知。

  (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开始时间为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形成汇总报告。集中会审时间另行通知。

  五、产权登记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细致落实工作要求,确保产权登记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当认真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确保应登必登、不重不漏,登记单位产权清晰,登记数据真实准确、登记事项全面属实、报送资料齐全完备。

  (三)本次产权登记工作过程中涉及机构调整及企业清理的,应以产权登记基准日的实际情况为准开展工作,由调整前单位和主管部门对数据进行确认、审核,确需使用新单位公章的,提供相关资料并予以说明。对已经注销的事业单位及企业,要及时办理产权的注销登记。

  (四)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五)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产权登记结果的利用。如无特殊原因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单位,应当限期办理或改正,逾期仍未办理或改正的,暂停办理其相关资产管理审批事项。

  (六)对于确实无法进行登记的,由单位提出暂缓登记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产权登记专项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各区开展产权登记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本次产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方面应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克服困难,狠抓落实,按期完成产权登记工作,保证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其中,市级各部门应以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为关注重点,逐一厘清资产权属、使用情况,准确填报资产数据信息。产权登记数据应与决算数据一致,如有差异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三)产权登记过程中各单位应加强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体现在本次产权登记自查报告中,后期按正常审批流程上报损失时,财政部门会结合报告内容进行审批,如报告未体现,则影响资产的后续处置和审批。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0日

  (联系人:马军利;联系电话:55591992)

阅读全文>>

  据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消息,5月24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7月1日起,北京市将启用全国统一的新版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同时原有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停止使用。

  《通知》称,本次启用的财政电子票据如下:

  1.《北京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101+年度编码。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10119。

  2.《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501+年度编码。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50119。

  3.《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402+年度编码。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40219。

  4.《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401+年度编码。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40119。

  5.《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110701+年度编码。2019年票据代码为11070119。

  《通知》明确,新版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启用后,财政电子票据的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不变。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区财政部门和各用票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式样换版工作,利用多种方式宣传财政电子票据,提高财政电子票据的社会认知度,做好财政新版统一电子票据式样换版相关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阅读全文>>

  据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消息,8月12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该项工作地贯彻落实提出了具体要求。其内容如下:

  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

  京财金融〔2019〕1508号

各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委、金融管理部门:

  现将《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合理安排部门职责分工,做好本区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申报工作。

  二、各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照要求做好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工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绩效考核目标,细化工作任务,每年2月2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申报。2019年度试点区申报材料,于8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三、各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应配合市财政局等部门,做好对试点区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银保监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8日

阅读全文>>

  据北京市财政局网站7月2日消息,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结合北京市实际,经北京市政府批准,6月28日,北京市财政部、北京市委宣传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9〕1205号),对北京市调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进行了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体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和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具体调整内容,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四、减免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五、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对上述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六、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减免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阅读全文>>

  据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消息,7月16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对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资金奖励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加快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出租汽车结构性调整,实现绿色发展,经北京市政府同意,现对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汽车资金奖励政策通知如下:

  一、资金奖励政策

  1.奖励对象。对符合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更新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一次性政府资金奖励。

  2.奖励标准。比照纯电动出租汽车生产环节电池采购价格,每辆车奖励上限为7.38万元,低于奖励上限的按实际电池采购价格确定。电池资产归出租汽车经营者所有。

  3.奖励期限。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资金奖励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政府资金奖励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奖励范围

  由以下车辆更新的纯电动出租汽车:

  1.本市2018-2020年到期报废的巡游出租汽车;

  2.使用车辆奖励指标购置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

  3.经市政府批准更新的其他巡游出租汽车。

  (二)车辆技术条件

  1.车辆续航里程原则上不低于300公里,具备充换电兼容技术,以快速更换电池为主;

  2.提供车辆电池8年或60万公里质保(以先到为准),且质保期内电池满电电量不低于80%;

  3.车辆电池与充换电站技术相匹配;

  4.符合北京市出租汽车地方标准要求。

  三、工作职责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奖励资金的安排、批复等工作。

  市交通部门负责政府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及管理,组织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郊区交通局、城区运输管理分局负责对本辖区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所申报的政府奖励资金进行初审。

  四、奖励资金申请及拨付

  (一)预算编制及管理程序

  市交通委根据年度纯电动出租汽车发展任务目标,以及核定的资金奖励标准组织申报预算,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并批复预算。

  (二)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1.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政府奖励资金时间不得超过2021年6月30日。

  2.申请奖励资金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新车建档发证后,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对截至上月符合条件的更新和新增车辆,按规定填写《北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携带以下证明材料:购车合同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营运证复印件,车牌号、车架号、电机号、电池编码对应表(所有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模板见附件2),向辖区的郊区交通局或城区运输管理分局提出申请。因事故等原因报废的巡游出租汽车,需补充携带消防、交管等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

  3.各郊区交通局、城区运输管理分局负责审核本辖区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申报的《北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纸质材料报送市交通委。

  4.市交通委依据相关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上报的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将资金拨至出租汽车经营者与汽车生产企业共管金融机构账户,并将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奖励资金申报资料返回相关郊区交通局、城区运输管理分局存档。

  五、资金使用与监督

  1.出租汽车经营者要确保政府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政策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负责解释。

  附件:1. 北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

  2. 北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证明材料

阅读全文>>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