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然而,对于有些费用的支出,在扣除时是有限额标准的。那么,这些限额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应该怎么把控与理解呢?今天小编就来同大家讲一讲这9大费用的扣除限额与标准的运用,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扣除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实操解析:(一)哪种工资、薪金支出才是合理的?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是否有总额限制?1、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合理性确认原则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扣除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实操解析:(一)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范围包含哪些?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二)职工福利费支付有何要求?1、职工福利费支付,来自外部的需要合法发票,如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2、由企业自行发放的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补贴,则根据相关国家有关政策依据和企业制定制度及标准,自制原始凭证,如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具体到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3“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扣除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实操解析:(一)工会经费支付凭证有何规定?1、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二)取得了《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未实际支付的能否扣除?没有实际支付给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4“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扣除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操解析:(一)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有何规定?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12、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13、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二)哪些支出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范围?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3、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开支。4、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考资料、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由学员个人自理,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5、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由基建投资或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6、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应按因陋就简的原则,尽量在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必须新建的,老企业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职工教育必要的设施,所需资金在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之内解决。(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有何特殊规定?1、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扣除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实操解析:(一)基本社会保险费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时,就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6“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扣除规定: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实操解析:(一)补充养老保险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二)补充养老保险扣除有何特殊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缴纳必须惠及“全体员工”,如果只针对部分人员所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得扣除。7“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扣除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较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操解析:(一)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范围如何确认?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二)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如何确认?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三)企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四)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扣除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操解析:(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何界定?1、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不一定必须是通过媒体的广告性费用,可以是广告性质的宣传,也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2、广告费一般则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广告费一般符合3个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有何特殊规定?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9“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扣除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房地产企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3、电信企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4、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实操解析:(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如何界定?佣金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佣金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根据佣金是否在价格条款中表明,可分为"明佣"或"暗佣"。" 明佣 " 是指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约定佣金率。若中间商从买卖双方都获得佣金,则被称为"双头佣" 。手续费就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或对委托人来讲,是属于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如:证券交易手续费、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国债代办手续费等等。(二)佣金和手续费支付,有何具体要求?1、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2、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3、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4、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5、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股权转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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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这些税前扣除问题60%财税人都不知道,但很常用。你了解吗?1、2017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已进行会计处理,发票是2018年开具的可以吗?还用调增所得额吗?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规定,如果企业2017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已进行会计处理,在汇算清缴时已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能存在分摊问题,如煤、水、电费的分摊,如何税前扣除?答:属于共同负担的没有独立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成经营有关的费用,如:煤、水、电费及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等,能够取得发票的,凭相关合同协议和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的,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划款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该条参考当地口径)。3、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企业2017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答:可以。如果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没有支付,不能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填报说明)5、企业为职工租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房屋租赁支出,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为研发人员租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中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6、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实际支付给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7、公司租房交的房产税列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中是否全部调增,具体列入哪一项?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建议:仅做会计调整,将列入营业外支出的房产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8、发生工伤支出如何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1)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的医疗、一次性偿等支出,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后,由企业承担的,属于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2)企业职工因公伤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3)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4)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9、企业发放给员工个人的通讯补贴、车改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是否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对于企业发放给员工人人有份的、按月随工资发放的通讯补贴、车改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公告)第一点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10、企业2017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答:企业2017年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2018年实际支付(缴纳)的,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扣除在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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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土地滞纳金如何税前扣除?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税务稽查案例来学习土地闲置费与土地滞纳金的税务处理。案例介绍W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1年9月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2017年10月,当地国地税成立联合检查组对该公司2014——2016年度实施了税务检查。该公司开发的楼盘项目于2015年12月达到完工交付条件,2016年11月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国地税联合检查组在对开发成本—土地成本中核查时发现,该公司2014年土地成本支出中列支了土地闲置费3000万元,土地滞纳金360万元,这是什么原因呢?原来,该房地产公司通过2013年10月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楼盘项目开发。后因自身原因,一方面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造成延迟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工程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工建设,直到2014年才开工建设,因此,被当地国家相关部门因闲置土地逾期开发征收缴纳土地闲置费3000万元及征收土地延迟缴纳滞纳金360万元。该公司将上述两笔支出计入土地成本支出并进行了后续核算。问题一:该土地闲置费及土地滞纳金在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该房地产公司缴纳的土地闲置费3000万元、土地滞纳金360万元不得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问题二:该土地闲置费及土地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因此,该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3000万元可做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滞纳金中只有税收滞纳金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公司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该公司支付的土地滞纳金360万元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滞纳金不含在开发成本的计税范围之内,因此不能在开发成本中扣除,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做扣除。因此,该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可以做为成本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土地滞纳金不应在开发成本中扣除,应在发生的当年做为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较终,当地国地税联合检查组对上述问题分别按规定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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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如何缴纳才是最正确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带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详细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什么意思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一)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二)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总之,平时你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发生了的就入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在发生费用时确认扣除,而不是实际支付。(2)比例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当在费用应当比例或者应当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者滞后申报扣除。(3)相关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的性质和根源有关。(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无论何时支付,金额都必须确定。(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业务常规和会计实践。三、企业所得税年报怎么填(一)收入明细表。根据利润表本年累计数分项填写,没营业收入,投资收益的话,就全填写0。(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一项项填写即可,营业外支出要分拆,根据实际分类填写。(三)纳税调整项目表。这个很关键,按照账目一项项填写,具体参考所得税法暂行条例,需要调增的就调增。不需要就如实填写。很多事要先填写后面的附表的,就先填附表。(四)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明细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如果没有税收优惠项目,前面都是0,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所属行业填写一下即可。(六)境外所得税抵免。基本都是0。(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基本都是0。(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整表。有的话就按实际填写。没的话就是0。(九)折旧摊销。注意折旧的年限不要低于税法要求,否则调增,要对固定资产分类再填表。(十)其它的表格。都不是很重要。基本都是0,认真填写一下即可。总结:以上是创业萤火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内容。我们需要注意纳税,不能没有纳税。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您到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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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今天,创业萤火网小编将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等相关问题,为大家做详细的解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标准:据实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劳动保护支出  扣除标准:据实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职工福利费  扣除标准: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工会经费  扣除标准: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职工教育经费  扣除标准:8%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  扣除标准:据实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7.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扣除标准:5%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8.业务招待费  扣除标准:6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扣除标准: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扣除标准:30%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标准: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的详情介绍,包括每一项的法律依据创业萤火网小编也为大家总结整理了出来,对这方面还不熟悉的朋友一定要仔细阅读上面的文章,才能在办理相关税前扣除的时候显得不那么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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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企业来讲,所得税的种类是比较多的,有一些业务费用由于税前扣除不进行征税,但是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得不在税前进行相应扣除的,只有在实际产生的时候才可以扣除。那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就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资产减值损失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  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当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资产减值准备为什么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属于不能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资产减值损失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对应的科目一般是"资产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并且按《资产减值准则》规范的几种资产的减值还不能转回;而对于应收款项属于《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范,资产减值可以转回.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没有规定减值损失必须转入"营业外支出",相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在末尾处置时是要转入"投资收益"的.所以,坏账损失金额按新准则是没有必要转入"营业外支出"的。  以上就是由创业萤火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介绍,在进行财产管理的过程当中,是需要了解清楚我国税法当中对于哪些税款项目是需要进行处理的。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资讯,就请继续关注我们的创业萤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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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今天,创业萤火网小编将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等相关问题,为大家做详细的解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标准:据实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劳动保护支出  扣除标准:据实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职工福利费  扣除标准: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工会经费  扣除标准: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职工教育经费  扣除标准:8%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  扣除标准:据实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7.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扣除标准:5%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8.业务招待费  扣除标准:6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扣除标准: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扣除标准:30%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标准: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的详情介绍,包括每一项的法律依据创业萤火网小编也为大家总结整理了出来,对这方面还不熟悉的朋友一定要仔细阅读上面的文章,才能在办理相关税前扣除的时候显得不那么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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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简称“捐赠税收优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中有关规定,为了激励公民参加公益捐赠行为,给予他们税收上的优惠。根据《个税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实行捐赠税收优惠的捐赠者,其所捐赠支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扣除出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最高额不得超过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半,在一年内有多笔捐赠,每一笔捐赠时限都在一年之内,则每一笔捐赠金额不得超过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分之一。 支出捐赠在当期扣除的前提下,税收优惠规定可以有效促进社会公益捐赠的行为,切实体现“公益捐赠”的优势,满足了“以少得多”的需求,并有效地增强了社会公共服务的生态。拓展知识:捐赠税收优惠的具体税收政策是不定的,捐赠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税收优惠。不同的捐赠项目也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可以搭配使用,放弃部分税收优惠,增加部分税收优惠,从而使捐赠者可以以更小的成本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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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前扣除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可见,税前扣除凭证首要作用即为“证明支出实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提出了支出要实际发生、要与取得的收入相关且具有合理性等原则性要求,税前扣除凭证是这些要求的直观体现。此外,“各类凭证”表明税前扣除凭证范围十分广泛,并非特指某一项或某一种凭证。二、企业、单位和个人“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屡次提及到的“单位”,则主要包括企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中提及的“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实际发生,且与取得收人有关、合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则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取得的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合法性是指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填写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关联性则表明税前扣除凭证应与其反映的与收入有关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四、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由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支出发生时自行填制,比如企业的出库单等。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多样复杂,在实际发生支出时,税前扣除凭证不尽相同,发票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此外,企业的很多支出还需要内部凭证与外部凭证联合佐证,方可证实其真实性。比如,企业在计提资产折旧时,不仅需要购置资产时的发票等外部凭证,还需要资产折旧明细核算凭证等内部凭证。五、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零星交易:月销售额3万(按季纳税9万)以下。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六、不合规发票和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合规发票通常从发票本身的合法性区分,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发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另一种是发票本身不具合法性。如非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形同合法发票的假发票;私自印制的没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普通收据等替代发票等等。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是指发票以外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判断其他外部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主要依据与凭证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七、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如果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对方的法律主体已经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企业无法正常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确实无法从对方取得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在具有相关资料且足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情况下,允许税前扣除。因此,交易对方的状态是企业实施这一特殊补救措施的前提条件,企业应当积极主动获取线索和信息,及时维护自身的涉税权益。目前,获取对方状态的渠道已经非常畅通,企业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有关部门网站,并将网站发布的公示文件截图等作为资料留存。此外《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在此证实其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而现金方式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故作此限制。八、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规定期限《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这里的“规定期限”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发现的,需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或换开;二是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通知到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免责声明:1、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网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参考。涉及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3、本文章内容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faq@szgobe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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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利用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用于培训、进修、学习等方面的费用,是企业为提高职工素质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和优化,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优惠政策。那么,如何合理利用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呢?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有哪些变化?2019年1月1日起,新个税法正式实施,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具体变化如下:1. 原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0元。2. 扣除对象从仅限于在岗职工扩大到所有纳税人。3. 扣除范围从仅限于培训、进修、学习等方面的费用扩大到包括科技创新、职业资格考证等方面的费用。如何合理利用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1. 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职工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在确定培训内容时,应注重与企业发展战略和职工能力提升的需求相匹配,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职工的综合素质。2. 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企业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培训内容和职工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例如,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的培训方式,或者采用定制化培训的方式,以提高培训效果和经济效益。3. 控制培训成本企业在开展培训活动时,应注重控制培训成本。可以通过与培训机构谈判降低培训费用、优化培训内容等方式,以降低企业的培训开支。4. 合理安排培训时间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培训时间。例如,可以选择在节假日或业务不繁忙的时间进行培训,以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可以全部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可以全部税前扣除,主要取决于培训内容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范围包括培训、进修、学习等费用,但不包括差旅、住宿、餐费等相关费用。因此,在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活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费用,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看了上面说的几点我们知道,合理利用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对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职工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控制培训成本,合理安排培训时间,以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最大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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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政策解读与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培训、教育等相关费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收入中扣除的一项政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整扣除的金额上限,二是调整扣除的范围。根据最新的政策,个人可从收入中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上限为8000元。同时,***也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包括培训费、学费、教材费以及差旅费等。在政策执行方面,企业需要按照***的规定为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根据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扣除。同时,企业需要保存相关凭证和报销单据,以备税务机关的审查。2.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优化方案与实施效果评估为了更好地发挥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作用,我们可以提出以下优化方案:首先,建立更加完善的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用报销制度,明确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和标准,并加强对费用的监督和审核,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合理性和效益。其次,加强对职工教育经费的宣传和培训。企业应向职工普及相关政策,提高职工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认识和理解。同时,还可以通过组织相关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职工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最后,加强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监督和评估。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体系,对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有效利用。通过以上优化方案的实施,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将带来以下影响:首先,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将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培训和教育的投入。企业将更愿意提供培训机会和学习资源,以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其次,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将增加职工的收入。通过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将减轻,进一步增加了职工的可支配收入。最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将促进人才培养和流动。通过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和学习资源,职工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将得到提升,进而增加了职工的竞争力和就业机会。综上所述,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对于促进人才培养和提高职工收入具有积极的影响。然而,为了更好地发挥该政策的作用,企业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效益。同时,***也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以更好地支持人才培养和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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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场竞争日益激烈,员工的职业发展变得越发重要。为了鼓励员工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我国***近年来不断出台一系列减税政策,其中之一就是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本文将全面解读这一政策,探讨其如何助力员工的职业发展。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促进企业员工培训与发展在过去,员工进行职业培训和教育通常需要自费,这对一些经济压力较大的员工来说是一项不小的负担。然而,随着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不断提高,员工可以将培训费用纳入扣除范围,从而减轻了经济负担,更有动力参与培训和教育。首先,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可以激发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员工在参加培训和教育活动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经济优惠,这将鼓励更多员工积极参与职业发展,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其次,这一政策可以促进企业内部的人才培养和发展。随着员工参与培训和教育的增加,企业内部的人才储备将不断壮大。员工通过学习和培训,可以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此外,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也有助于缩小企业内外部的人才差距。对于一些薪资较低的员工来说,职业发展的机会可能相对有限。然而,通过减轻经济负担,这些员工也能够参与到培训和教育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竞争力,从而有更多机会获得晋升和提升薪资的机会。新政策出台!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调整为何影响企业与员工?近期,我国***宣布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政策的出台将对企业和员工产生重要影响。对于企业来说,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意味着更多员工将积极参与培训和教育。这将为企业提供更多有潜力的人才,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力资源支持。同时,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的提升也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对于员工来说,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将减轻经济负担,激发学习的积极性。员工可以更自由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和教育项目,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竞争力。同时,随着能力的提升,员工有更多机会获得晋升和提升薪资,实现职业的长远发展。总结起来,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一项有益的减税政策,对于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的支持和鼓励将推动职工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为我国的人力资源提供更加优秀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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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对于大多数的企业来说,其都需要在年度终了后的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需要在罗列税前扣除的基础上进行。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其又有何政策依据呢?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简单介绍。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比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用支出(扣除比例14%)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8%)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支出(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5、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60%&5‰)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15%,另:化妆品、医药、饮料等企业为30%,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研发费用支出(扣除比例75%)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8、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比例12%)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企业责任保险支出(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外,除上述税前扣除项目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还包含手续费及佣金、工会经费支出、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运输费用、管理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支出等等。不同的费用对应不同的扣除比例。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前,便有必要对这些项目及扣除比例进行具体了解,进而以确保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完成税前扣除,专业、规范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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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接近尾声,相信有很多企业都已经顺利完成。事实上,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收入的确认、费用的扣除、纳税调整可以称得上是该项工作的关键。那么,在费用扣除环节,哪些费用扣除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其扣除的比例又是多少呢?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说明。  一般情况下,企业汇算清缴能够进行事前扣除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2)企业职工的福利费用支出;(3)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工会经费支出;(5)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6)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7)公司业务招待费;(8)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9)手续费和佣金支出;(10)研发费用支出;(11)公益性捐赠支出;(12)企业责任保险支出。可以说,企业日常经营发展过程中涉及到上述费用的,都可以按照具体比例进行事前扣除。但若企业在经营运转过程中不涉及上述费用,其也不能为了少缴税款而弄虚作假,进而为企业招致财税风险,甚至会受到相关税务部门的处罚。  那么,上述汇算清缴可以事前扣除的费用,具体扣除比例是多少呢?下面我们来对其进行说明。  (1)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100%扣除;  (2)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也准予进行税前扣除;  (4)工会经费支出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5)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准予扣除;  (6)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扣除比例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的1%。  (7)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分别为不超过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和30%。  (9)手续费和佣金支出。财产保险企业扣除比例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人身保险企业为10%;其他企业则是按照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10)研发费用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进行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企业责任保险支出,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比例为100%。  以上为企业汇算清缴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项目以及扣除比例说明。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前,有必要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掌握,进而确保推进汇算清缴相关工作更加精准、专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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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任意一个企业来说,财务人员的专业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财税安全的实现,因此,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对账务处理的基本常识进行准确把握,以确保企业记账报税工作地有序进行。那么,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其需掌握的财务常识主要有哪些呢?本文将对此进行介绍。  一般来说,有关于财务人员所需把握的账务处理重点,其主要包含:  1、会计做账凭据一般有哪些?  答:在现实社会经济中,企业取得的会计做账凭据基本包括:(1)发票(最常见,也最常被提及);(2)外企业开具的收据;(3)财政非税收入专用收据;(4)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警部队的财务专用收据;(5)医院、学校等使用的专用收据等;(6)捐赠收据;(7)银行、邮政、铁路等部门收费凭据等;(8)企业内部自己的工资表、奖励单、付款单、收款收据、成本核算资料、实物发放资料等;(9)资产被盗报警资料、法院裁定(判决、调解书)等;(10)其他票据和凭证。  2、是不是只有正式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从未规定必须要正式发票才能税前扣除。涉及税前扣除的规定很多,但是规定必须要有正式发票才能税前扣除的,正确的理解是涉及的货物或劳务多数情况下是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应税范围。比如,成本耗用的存货要能得到税前扣除,外购的应该有正式发票;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果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就必须要正式发票。如果涉及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应税范围的,是不需要正式发票的。  3、所有的报销凭证是不是必须要有老板的签字?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要看企业的规模、组织形式、内控要求等。  在大中型企业,一般管理规范或进行预算管理,企业有比较规范的分级授权制度等,财务报销等一般会按照分级授权制度进行办理,不可能也不应该所有的财务报销都由“老板”签字;同时,在管理规范的企业,一般还会分预算内和预算外支出,二者签批程序也是不同的。  而在很多小型私营企业,老板出于对企业的把控,更加喜欢强调在企业内部执行他的“一支笔”——没有老板的签字,一律不能报销。这也是很多人产生误区的原因之一。  以上为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所需掌握的基本常识介绍。财务人员在为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前,有必要提前对上述介绍内容以及相关财务知识进行具体了解,这样才能够对企业财务工作进行妥善处理,并切实维护好企业财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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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4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企业扶贫捐赠所适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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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日常经营发展及交易往来过程中,经常会产生一系列的成本支出和管理费用,这时候就会取得数量众多的原始票据和凭证,从而为会计做账打下基础。那么,在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过程中,有哪些支出是不需要发票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呢?在本文中,德阳代理记账将对此进行说明与介绍。  一般而言,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该类支出主要包含以下5种情况,分别为:  1、工资薪金支出。通常,企业按月度支付给员工工资薪酬不需要发票。因而,财务人员提供个税申报的工资表、工资分配方案、考勤记录、付款证明等证实合理性的工资支出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2、现金福利性支出。逢年过节时,企业发放给职工的现金性福利不需要发票。对于这一类支出,过节费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福利支出凭证可以作为按照税法标准扣除的原始证明材料。因而,没有发票也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3、支付给个人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对于此类支出,其是指支付给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超过500元的费用,这种情况也不需要发票。但需要说明的是,该类支出通常要出具收据,并且需要注明收款人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然后便可以此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4、支付差旅津贴。企业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补助不需要发票,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证准予税前扣除。不过,企业需提供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另外,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  5、支付员工误餐补助。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可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误餐费。而关于这类企业支出,也不需要发票。通常,企业提供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便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德阳代理记账认为,财务人员在为企业进行做账报税过程中,一定要对上述不需要发票便能够进行税前扣除的事项进行把握,进而使得企业账务得到专业、规范地处理和解决。另外,如若企业在会计做账方面存有相关疑问或遇到复杂问题,也可以寻求专业德阳代理记账进行业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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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5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同时,《公告》还指出,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另外,《公告》还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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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企业经营期间,一些情况下会计人员会收取到一些个人抬头的发票。因此,在对其进行账务处理时,他们总会有着这样的疑问:这些个人抬头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哪些个人抬头发票可以税前扣除?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事实上,对于个人抬头发票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其主要包括以下这几类:一、飞机票飞机票属于实名制的票据,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可以凭航空运输电子客旅行程单在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两点:1、股东或员工用于个人消费的,跟公司经营无关的不允许税前扣除;2、提供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出差发生的,需要留存出差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出差目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二、火车票火车票也属于实名制的票据,可以凭报销证在税前扣除。1、报销凭证与车票不同,票面无车厢席位信息,且注有"仅供报销使用”字样。2、股东或员工用于个人消费的,跟公司经营无关的不允许税前扣除。三、人身意外险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险可以凭发票税前扣除,建议与车票一起报销入账。同时也建议保留出差相关的证明资料(出差人员、时间、地点等)。四、因公出差的签证可以凭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职业技能报名费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继续教育费等经费支出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六、医药费票据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有14%的限额限制。七、员工入职体检费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的体检费票据可以在税前扣除。八、水电费可以税前扣除,公司租个人房屋用于办公,租赁合同约定水电费由承租方承担。实务中,要取得的对方发票复印件及分割单、收据,以及本公司付款有关证明。以上是对个人抬头发票可以税前扣除的具体情形介绍。对于对个人抬头发票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这一问题不太了解的企业及会计人员来讲,如若对此存有疑问,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作具体把握,从而以确保企业账务处理的正确、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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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5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八、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十、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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