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简称“捐赠税收优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中有关规定,为了激励公民参加公益捐赠行为,给予他们税收上的优惠。根据《个税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实行捐赠税收优惠的捐赠者,其所捐赠支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扣除出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最高额不得超过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半,在一年内有多笔捐赠,每一笔捐赠时限都在一年之内,则每一笔捐赠金额不得超过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分之一。

支出捐赠在当期扣除的前提下,税收优惠规定可以有效促进社会公益捐赠的行为,切实体现“公益捐赠”的优势,满足了“以少得多”的需求,并有效地增强了社会公共服务的生态。

拓展知识:捐赠税收优惠的具体税收政策是不定的,捐赠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税收优惠。不同的捐赠项目也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可以搭配使用,放弃部分税收优惠,增加部分税收优惠,从而使捐赠者可以以更小的成本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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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可见,税前扣除凭证首要作用即为“证明支出实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提出了支出要实际发生、要与取得的收入相关且具有合理性等原则性要求,税前扣除凭证是这些要求的直观体现。此外,“各类凭证”表明税前扣除凭证范围十分广泛,并非特指某一项或某一种凭证。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

“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屡次提及到的“单位”,则主要包括企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中提及的“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实际发生,且与取得收人有关、合理。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则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原则。

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取得的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合法性是指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填写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

关联性则表明税前扣除凭证应与其反映的与收入有关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四、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由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支出发生时自行填制,比如企业的出库单等。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多样复杂,在实际发生支出时,税前扣除凭证不尽相同,发票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此外,企业的很多支出还需要内部凭证与外部凭证联合佐证,方可证实其真实性。比如,企业在计提资产折旧时,不仅需要购置资产时的发票等外部凭证,还需要资产折旧明细核算凭证等内部凭证。

五、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零星交易:月销售额3万(按季纳税9万)以下。

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不合规发票和

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不合规发票通常从发票本身的合法性区分,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发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另一种是发票本身不具合法性。如非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形同合法发票的假发票;私自印制的没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普通收据等替代发票等等。

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是指发票以外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

判断其他外部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主要依据与凭证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

七、无法补开、换开发票、

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如果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对方的法律主体已经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企业无法正常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确实无法从对方取得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在具有相关资料且足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情况下,允许税前扣除。

因此,交易对方的状态是企业实施这一特殊补救措施的前提条件,企业应当积极主动获取线索和信息,及时维护自身的涉税权益。目前,获取对方状态的渠道已经非常畅通,企业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有关部门网站,并将网站发布的公示文件截图等作为资料留存。

此外《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在此证实其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而现金方式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故作此限制。

八、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

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规定期限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这里的“规定期限”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发现的,需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或换开;二是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通知到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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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利用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用于培训、进修、学习等方面的费用,是企业为提高职工素质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和优化,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优惠政策。那么,如何合理利用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呢?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有哪些变化?

2019年1月1日起,新个税法正式实施,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具体变化如下:

1. 原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0元。

2. 扣除对象从仅限于在岗职工扩大到所有纳税人。

3. 扣除范围从仅限于培训、进修、学习等方面的费用扩大到包括科技创新、职业资格考证等方面的费用。

如何合理利用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

1. 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

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职工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在确定培训内容时,应注重与企业发展战略和职工能力提升的需求相匹配,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职工的综合素质。

2. 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

企业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培训内容和职工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例如,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的培训方式,或者采用定制化培训的方式,以提高培训效果和经济效益。

3. 控制培训成本

企业在开展培训活动时,应注重控制培训成本。可以通过与培训机构谈判降低培训费用、优化培训内容等方式,以降低企业的培训开支。

4. 合理安排培训时间

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培训时间。例如,可以选择在节假日或业务不繁忙的时间进行培训,以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可以全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可以全部税前扣除,主要取决于培训内容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范围包括培训、进修、学习等费用,但不包括差旅、住宿、餐费等相关费用。因此,在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活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费用,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看了上面说的几点我们知道,合理利用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对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职工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控制培训成本,合理安排培训时间,以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最大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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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政策解读与执行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培训、教育等相关费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收入中扣除的一项政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整扣除的金额上限,二是调整扣除的范围。根据最新的政策,个人可从收入中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上限为8000元。同时,***也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包括培训费、学费、教材费以及差旅费等。

在政策执行方面,企业需要按照***的规定为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根据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扣除。同时,企业需要保存相关凭证和报销单据,以备税务机关的审查。

2.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优化方案与实施效果评估

为了更好地发挥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作用,我们可以提出以下优化方案:

首先,建立更加完善的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用报销制度,明确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和标准,并加强对费用的监督和审核,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合理性和效益。

其次,加强对职工教育经费的宣传和培训。企业应向职工普及相关政策,提高职工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认识和理解。同时,还可以通过组织相关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职工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最后,加强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监督和评估。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体系,对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有效利用。

通过以上优化方案的实施,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将带来以下影响:

首先,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将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培训和教育的投入。企业将更愿意提供培训机会和学习资源,以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其次,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将增加职工的收入。通过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将减轻,进一步增加了职工的可支配收入。

最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将促进人才培养和流动。通过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和学习资源,职工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将得到提升,进而增加了职工的竞争力和就业机会。

综上所述,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对于促进人才培养和提高职工收入具有积极的影响。然而,为了更好地发挥该政策的作用,企业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效益。同时,***也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以更好地支持人才培养和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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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场竞争日益激烈,员工的职业发展变得越发重要。为了鼓励员工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我国***近年来不断出台一系列减税政策,其中之一就是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本文将全面解读这一政策,探讨其如何助力员工的职业发展。

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促进企业员工培训与发展

在过去,员工进行职业培训和教育通常需要自费,这对一些经济压力较大的员工来说是一项不小的负担。然而,随着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不断提高,员工可以将培训费用纳入扣除范围,从而减轻了经济负担,更有动力参与培训和教育。

首先,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可以激发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员工在参加培训和教育活动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经济优惠,这将鼓励更多员工积极参与职业发展,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其次,这一政策可以促进企业内部的人才培养和发展。随着员工参与培训和教育的增加,企业内部的人才储备将不断壮大。员工通过学习和培训,可以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此外,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也有助于缩小企业内外部的人才差距。对于一些薪资较低的员工来说,职业发展的机会可能相对有限。然而,通过减轻经济负担,这些员工也能够参与到培训和教育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竞争力,从而有更多机会获得晋升和提升薪资的机会。

新政策出台!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调整为何影响企业与员工?

近期,我国***宣布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政策的出台将对企业和员工产生重要影响。

对于企业来说,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意味着更多员工将积极参与培训和教育。这将为企业提供更多有潜力的人才,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力资源支持。同时,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的提升也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对于员工来说,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将减轻经济负担,激发学习的积极性。员工可以更自由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和教育项目,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竞争力。同时,随着能力的提升,员工有更多机会获得晋升和提升薪资,实现职业的长远发展。

总结起来,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一项有益的减税政策,对于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的支持和鼓励将推动职工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为我国的人力资源提供更加优秀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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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对于大多数的企业来说,其都需要在年度终了后的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需要在罗列税前扣除的基础上进行。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其又有何政策依据呢?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简单介绍。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比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用支出(扣除比例14%)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8%)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支出(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5、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60%&5‰)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15%,另:化妆品、医药、饮料等企业为30%,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研发费用支出(扣除比例75%)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8、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比例12%)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企业责任保险支出(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外,除上述税前扣除项目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还包含手续费及佣金、工会经费支出、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运输费用、管理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支出等等。不同的费用对应不同的扣除比例。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前,便有必要对这些项目及扣除比例进行具体了解,进而以确保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完成税前扣除,专业、规范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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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接近尾声,相信有很多企业都已经顺利完成。事实上,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收入的确认、费用的扣除、纳税调整可以称得上是该项工作的关键。那么,在费用扣除环节,哪些费用扣除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其扣除的比例又是多少呢?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说明。

  一般情况下,企业汇算清缴能够进行事前扣除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2)企业职工的福利费用支出;(3)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工会经费支出;(5)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6)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7)公司业务招待费;(8)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9)手续费和佣金支出;(10)研发费用支出;(11)公益性捐赠支出;(12)企业责任保险支出。可以说,企业日常经营发展过程中涉及到上述费用的,都可以按照具体比例进行事前扣除。但若企业在经营运转过程中不涉及上述费用,其也不能为了少缴税款而弄虚作假,进而为企业招致财税风险,甚至会受到相关税务部门的处罚。

  那么,上述汇算清缴可以事前扣除的费用,具体扣除比例是多少呢?下面我们来对其进行说明。

  (1)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100%扣除;

  (2)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也准予进行税前扣除;

  (4)工会经费支出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5)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准予扣除;

  (6)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扣除比例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的1%。

  (7)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分别为不超过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和30%。

  (9)手续费和佣金支出。财产保险企业扣除比例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人身保险企业为10%;其他企业则是按照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10)研发费用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进行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企业责任保险支出,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比例为100%。

  以上为企业汇算清缴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项目以及扣除比例说明。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前,有必要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掌握,进而确保推进汇算清缴相关工作更加精准、专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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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任意一个企业来说,财务人员的专业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财税安全的实现,因此,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对账务处理的基本常识进行准确把握,以确保企业记账报税工作地有序进行。那么,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其需掌握的财务常识主要有哪些呢?本文将对此进行介绍。

  一般来说,有关于财务人员所需把握的账务处理重点,其主要包含:

  1、会计做账凭据一般有哪些?

  答:在现实社会经济中,企业取得的会计做账凭据基本包括:(1)发票(最常见,也最常被提及);(2)外企业开具的收据;(3)财政非税收入专用收据;(4)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警部队的财务专用收据;(5)医院、学校等使用的专用收据等;(6)捐赠收据;(7)银行、邮政、铁路等部门收费凭据等;(8)企业内部自己的工资表、奖励单、付款单、收款收据、成本核算资料、实物发放资料等;(9)资产被盗报警资料、法院裁定(判决、调解书)等;(10)其他票据和凭证。

  2、是不是只有正式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从未规定必须要正式发票才能税前扣除。涉及税前扣除的规定很多,但是规定必须要有正式发票才能税前扣除的,正确的理解是涉及的货物或劳务多数情况下是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应税范围。比如,成本耗用的存货要能得到税前扣除,外购的应该有正式发票;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果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就必须要正式发票。如果涉及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应税范围的,是不需要正式发票的。

  3、所有的报销凭证是不是必须要有老板的签字?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要看企业的规模、组织形式、内控要求等。

  在大中型企业,一般管理规范或进行预算管理,企业有比较规范的分级授权制度等,财务报销等一般会按照分级授权制度进行办理,不可能也不应该所有的财务报销都由“老板”签字;同时,在管理规范的企业,一般还会分预算内和预算外支出,二者签批程序也是不同的。

  而在很多小型私营企业,老板出于对企业的把控,更加喜欢强调在企业内部执行他的“一支笔”——没有老板的签字,一律不能报销。这也是很多人产生误区的原因之一。

  以上为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所需掌握的基本常识介绍。财务人员在为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前,有必要提前对上述介绍内容以及相关财务知识进行具体了解,这样才能够对企业财务工作进行妥善处理,并切实维护好企业财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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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4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企业扶贫捐赠所适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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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财政部网站9月16日消息,8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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