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

作为一名合法的公民那么就一定要依法纳税,而且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改变,在进行税务缴纳时对于新的缴纳政策也需要有一个提前的了解,为了让大家对于新的税务征收内容有一个更好的了解,下面创业萤火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内容1、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之后在研究、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后又对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此次是再度向社会征求意见。2、买房买车缴社保都要登记纳税人识别号。3、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都将使用纳税人识别号.有税务人士分析,包括买车等达到一定金额的大宗消费可能都将登记纳税人识别号,银行存取款需要登记号码也不无可能,纳税人识别号就是要起到监控纳税人收入和支出的作用.税务部门就是要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实现社会全覆盖,进行税务管理.4、"灰色收入"将无法再逃税,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其中人们的常规收入,比如工资、奖金等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在这些常规收入外的自行申报方面则存在着不小的漏洞,也就是所谓的"灰色收入".'灰色收入'不意味着是不合法收入,但由于其不在明处而导致了逃税问题。新税收征管法在我们进行缴税之前建议提前了解,也好让我们在具体缴纳税务的时候能够及时的进行调解,希望以上创业萤火网的小编为大家介绍的,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内容,会对于您的税务缴纳有帮助,也会让您对于新的税务征收知识有更多的 。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到更多关于税务类的问题就来创业萤火网进行咨询吧,我们提供税务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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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报税专属链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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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的,不再调整,未缴纳营业税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7月25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近期我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为统一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目前的营改增政策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近接部分学校反映,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境外教育机构自境内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现行规定不明确。本次《公告》中明确,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可同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二、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差额计税政策(一)境内机票代理服务的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二)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按照不同类型的企业,可分为两种情形的扣除凭证。1.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扣除凭证包括下列两项之一:(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2)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2.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发票的种类及金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关于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增值税政策目前,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减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土地资源分布不均衡,不同市县对耕地占用的需求也各不相同。为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各省陆续出台管理办法,实现了补充耕地指标的跨市县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实质上是一种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开发的权益,纳税人发生的转让补充耕地指标行为,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为统一表述,《公告》采用了“补充耕地指标”这一名称,各省出台的管理办法中采用的其他名称,只要与“补充耕地指标”实质相同,均可适用本条政策规定。四、关于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问题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中,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分别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其中,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近接地方反映,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处于非正常上市状态,比如因业绩未达标等原因已被交易所暂停上市,因此不存在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实施停牌。针对上述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2016年53号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五、关于拍卖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问题1999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对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已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结合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停止执行国税发〔1999〕40号文件,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六、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另外,本次《公告》中还明确,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七、关于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问题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2017年4月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政策到期后,基层税务机关及部分纳税人反映,因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补开发票。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本次《公告》中明确,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再规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免责声明:1、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网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参考。涉及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3、本文章内容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faq@szgobe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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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税收征管法颁布以来的首个实施细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管理、提高税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详解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面加强税收征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税收征管范围的界定细则明确了税收征管的范围,包括税收征收、征管、监管、风险防控、法律适用等方面。对税务机关的职责、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税收征管职责,保障纳税人权益。2. 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细则进一步强化了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明确了纳税人的知情权、申诉权、听证权、救济权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3. 税收征管流程的规范细则对税收征管流程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税收征收、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税务处理、税务复议、税务诉讼等方面。规范了税收征管流程,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4. 风险防控措施的加强细则对税收征管风险防控措施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类、风险预警、风险监控、风险防范等方面。通过加强风险防控措施,有效提高了税收征管的精准性和效率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为税收管理提供重要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出台,为税收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它不仅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税收管理的有力保障。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细则规定,依法履行税收征管职责,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综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意义重大,将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管理、提高税收质量。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细则,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为实现税收优化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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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9月1日起,我国的《征管法》正式实施。这项法律的出台将会对企业产生重要影响。首先,企业需要更加严格地遵守税收法规。其次,税务机关将会更加严格地执行税收征管工作,这也意味着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税务责任。这些变化都将会给企业带来新的挑战。《征管法》的出台将如何加强税收征管《征管法》的出台将对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首先,这项法律将加强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包括对纳税人的调查和取证能力,以及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能力。其次,这项法律还将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这项法律还将完善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解析《征管法》对纳税人权益的保障措施在保障纳税人权益方面,《征管法》有以下几项重要措施:1、规定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税收征管,包括查账、稽查、征缴等工作,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2、规定税务机关必须保护纳税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纳税人的税务信息。3、规定纳税人有权拒绝非法的税务检查和调查,同时也规定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程序下开展检查和调查工作。4、规定纳税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正、公开地处理纳税人的申诉和投诉。没错,《征管法》的出台将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效率,同时也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对于企业来说,应该积极适应这些变化,加强自身的税务合规和管理能力,以更好地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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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机构也逐渐意识到纳税人信息的重要性,并积极利用这些信息优化税收征管。通过建立健全的纳税人信息管理系统和合理运用这些信息,***可以更好地进行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加强税收合规监管,推动经济发展。下面将分别从保护个人纳税人信息安全、纳税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应用以及***如何利用纳税人信息优化税收征管等方面进行探讨。1. 如何保护个人纳税人信息安全?个人纳税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是优化税收征管的基础。***应该加强对纳税人信息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信息的获取、传输和存储,确保纳税人信息不被泄露、滥用或篡改。同时,***还应该加强对纳税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确保纳税人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2. 纳税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应该建立完善的纳税人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纳税人信息。这个系统应该能够对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纳税缴款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形成全面、准确的纳税人信息数据库。同时,***还可以利用这个系统对纳税人的风险评估进行分析,识别出潜在的违规行为,加强对高风险纳税人的监管。此外,***还可以利用纳税人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税收大数据分析,挖掘税收优化的潜力,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3. ***如何利用纳税人信息优化税收征管?***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纳税人信息优化税收征管,进一步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并推动经济发展。首先,***可以通过纳税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纳税申报和缴税的电子化,减少纳税人的时间成本和金融成本,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合规性。其次,***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的发展。再次,***可以利用纳税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控,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降低税收风险和税收漏洞。最后,***还可以利用纳税人信息进行税收大数据分析,探索税收优化的潜力,为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说白了,***利用纳税人信息优化税收征管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通过保护个人纳税人信息安全、建设完善的纳税人信息管理系统和合理利用纳税人信息,***可以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加强税收合规监管,推动经济发展。然而,***在利用纳税人信息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只有在保护纳税人隐私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发挥纳税人信息的优势,实现税收征管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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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都在积极探索利用网络平台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税收征管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探索利用网络平台提供更便利的税务服务。近日,大连市地税局率先推行全面电子化服务,推出了网上申报系统,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提升了税务办理的效率。1. 简化流程,提升办理效率在过去,纳税人需要亲自前往地税局办理各项税务事务,不仅耗费时间,还增加了交通和人力成本。而现在,有了网上申报系统,纳税人可以在家里或办公室通过电脑或手机就能轻松完成各项税务申报和缴税工作。不再需要等待繁琐的排队和等候时间,大大提升了办理效率。2. 实时查询,减少错误网上申报系统不仅提供了便捷的办税方式,还为纳税人提供了实时查询功能。纳税人可以随时登录系统,查询自己的税务信息和缴税记录,避免了传统纸质申报容易出现的遗漏和错误。同时,系统还会自动计算税款,避免了计算错误带来的麻烦,确保了纳税人缴税的准确性。3. 提供在线咨询,解决疑惑网上申报系统除了提供便捷的办税渠道和实时查询功能外,还提供了在线咨询服务。纳税人在办理税务事务时遇到问题,可以随时与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在线沟通,得到及时的解答和指导。这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福利,不仅解决了疑惑,还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准确的税务信息。网上申报助力税收征管,大连市地税局率先推行全面电子化服务大连市地税局率先推行全面电子化服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税务服务,不仅提升了办理效率,还减少了错误和纳税人的疑惑。这一举措对于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电子化服务的推行有效缩短了纳税人的办税时间。纳税人不再需要亲自前往地税局排队等候,只需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就能完成税务申报和缴税工作,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资源。同时,系统还提供了实时查询功能,纳税人可以随时了解自己的税款情况,避免了传统纸质申报容易出现的遗漏和错误。其次,电子化服务的推行减少了纳税人和地税局之间的沟通成本。网上申报系统提供了在线咨询服务,纳税人遇到问题可以随时与地税局的工作人员沟通,得到及时的解答和指导。这不仅解决了纳税人的疑惑,还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准确的税务信息。同时,通过在线咨询服务,地税局可以更好地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和问题,为改进税收征管提供参考和依据。最后,电子化服务的推行提升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网上申报系统通过自动计算税款,避免了计算错误带来的麻烦,确保了纳税人缴税的准确性。同时,系统还能够实时汇总纳税人的数据,为地税局提供更准确和全面的税收信息,提升了税收征管的效率。通过以上内容我们知道,大连市地税局率先推行全面电子化服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税务服务,不仅提升了办理效率,还减少了错误和纳税人的疑惑。这一举措在税收征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模式。相信随着电子化服务的推广和完善,税收征管将进一步提升,为国家财政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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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推动经济发展,我国近日出台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进行全面解读,以深入理解税收管理的新规范。1. 加强纳税人信息管理,提高征管效率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纳税人信息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纳税人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及时更新。此举有助于建立完善的纳税人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细则还规定了纳税人信息的保密措施,加强了对纳税人信息的保护,增强了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信心。2. 强化税收征管的执法力度,打击偷逃税行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的执法力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强化,对偷逃税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细则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规定了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这将有效遏制偷逃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3. 优化税收征管服务,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人服务工作,优化税收征管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细则要求税务机关通过建立便捷的纳税服务平台、推行电子税务局等方式,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纳税服务。这将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增强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发布:为优化税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发布,为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将为优化税收征管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细则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律框架,明确了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这将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细则的发布还将对纳税人起到明确约束作用,使纳税人更加明确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权利,增强了纳税人对税收征管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细则的发布还有助于加强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打击偷逃税行为。细则明确了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使税务机关在执法中更加有章可循,更加有力地打击偷逃税行为,维护了税收秩序。细则的发布还将促进税收征管服务的优化。细则要求税务机关加强纳税人服务工作,优化税收征管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税务机关将通过建立便捷的纳税服务平台、推行电子税务局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纳税服务。这将有效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增强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综上所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将为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优化税收征管,推动经济发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共同遵守细则的要求,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实施,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税收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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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化时代,纳税人信息管理与利用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加强纳税人信息采集,不仅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还能为纳税人提供更便利的服务。然而,如何确保纳税人的个人隐私安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1. 纳税人信息保护:如何确保个人隐私安全?纳税人的个人隐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益,***在加强纳税人信息采集时必须保证个人隐私的安全。首先,***应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确保纳税人的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滥用。其次,***应加强对纳税人信息的访问和使用权限的管控,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纳税人的信息。此外,***还可以采用加密技术和安全存储设备等手段,提高纳税人信息的安全性。2. 数字化时代的纳税人信息管理与利用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纳税人信息管理和利用变得更加高效和便捷。***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全面、准确地采集和管理。通过建立统一的纳税人信息数据库,***可以实现对纳税人信息的集中管理和综合利用。这将有助于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减少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另外,数字化时代还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多便利的服务。例如,纳税人可以通过在线申报系统进行税款申报和缴纳,无需亲自前往税务机关。***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和预测,提供个性化的税务咨询和服务。这些举措将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提升了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满意度。3. ***加强纳税人信息采集,为税收征管带来便利***加强纳税人信息采集,将为税收征管工作带来诸多便利。首先,***可以更加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提高对纳税人的监管能力。其次,***可以通过信息采集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保护税收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可以利用纳税人的信息,优化税收政策,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然而,***在加强纳税人信息采集时也要注意平衡个人隐私和税收征管的关系。***应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范围,确保信息采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还应加强对纳税人信息的保护和监管,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加强纳税人信息采集,为税收征管带来了便利和效益。在数字化时代,纳税人信息管理和利用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应注重保护纳税人的个人隐私安全,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还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纳税人信息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只有在平衡个人隐私和税收征管的关系下,***加强纳税人信息采集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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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正式发布,对于税收征管工作和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新的细则对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和明确,旨在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透明度。本文将深度解读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揭示其中关键信息,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新规的影响和应对措施。1. 税收征管法新规解读:深度剖析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发布,意味着税收征管工作将迎来一系列的变革。首先,细则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收征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其次,细则规定了税收征管的各项流程和操作规范,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最后,细则还加强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法治化水平。整体来看,税收征管法新规的实施细则是税收征管工作向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和便利化方向迈进的重要一步。在新规的实施细则中,有几个关键信息是我们不能错过的。首先,细则明确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纳税义务,要求纳税人按时、足额申报纳税信息,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其次,细则规定了税务机关的审查和核实程序,要求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稽查,并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另外,细则还明确了纳税人的隐私保护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保护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最后,细则还对税收征管的监督和投诉渠道进行了明确,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投诉和申诉途径。2. 税收征管法细则解密:这些关键信息你绝对不能错过!税收征管法细则中的关键信息对于纳税人来说至关重要,我们必须对其进行深入解读。首先,细则明确了税收的范围和税收的计算方法。在细则中,详细列出了各类税收的具体项目和计算公式,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自己应纳税款的计算方式和金额。其次,细则规定了税收征收的期限和方式,要求纳税人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税款。此外,细则还明确了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权限和纳税人的申报义务,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在税收征管法细则中,还有一些其他关键信息值得我们关注。首先,细则对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纳税人按规定时间和方式进行登记和申报。其次,细则明确了税务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方法和程序,要求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另外,细则还规定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加强了对纳税人隐私权的保护。最后,细则还加强了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和投诉渠道的建设,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投诉和申诉途径。3.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解析:影响你我生活的重要细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对于每一个纳税人来说,都将产生重要影响。首先,细则规定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纳税义务,要求纳税人按时、足额申报纳税信息,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其次,细则规定了税务机关的审查和核实程序,要求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稽查,并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调查。另外,细则还明确了纳税人的隐私保护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保护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最后,细则还对税收征管的监督和投诉渠道进行了明确,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投诉和申诉途径。看了上面说的几点我们知道,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发布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向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和便利化方向迈进的重要一步。新规中的关键信息对纳税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只有通过全面了解和遵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才能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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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说明。随后,税务总局又及时发布了该文件的解读文件,对《公告》内容进行了具体解读。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二、差额征税政策适用问题  营改增以来,延续了营业税的一些差额征税政策。比如,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口径。举例说明,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适用问题  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问题  201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500万元时,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认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提高增值税免税标准至10万元,相当于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一般纳税人提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享受免税政策的诉求。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考虑到免税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纳税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关于销售不动产政策适用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事项。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则:第一种情况,如果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八、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九、2019年1月(季度)涉税事项的追溯适用问题  考虑到免税文件下发时间晚于免税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2019年1月1日),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足额享受10万元免税政策,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个税款所属期已缴纳税款的追溯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第1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除上述情况和销售额标准同步调整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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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相关规定,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2019年8月1日起天津市所施行的土地增值税征管政策进行了明确。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对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以各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乘以下列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4%、其他类型房地产5%。  坐落于天津市上述行政区域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4%。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确认。  三、房屋类型的认定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标注的设计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不明确或混合用途的,不得认定为居住用房。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住宅,按我天津市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为依据进行确定,其适用时间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分月预缴土地增值税,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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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扩展:  1、何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收方式  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有三种征收方式,分别为: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其中,查账征收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查定征收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而定期定额征收则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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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2019年7月1日施行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相关政策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六、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七、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九、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交。  十一、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款足额入库或者办理免税手续后,将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税款足额入库包括以下情形:纳税人到银行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十二、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二)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三)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且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十三、《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所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申报时,除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办理免税手续。  十四、本公告所称车辆合格证明,是指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见附件3)。  本公告所称车辆相关价格凭证是指: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是指: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十五、《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印制,纳税人也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提交。  十六、纳税人2019年6月30日(含)前购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在2019年7月1日前未申报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十七、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4)同日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3.车辆电子信息单  4.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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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和河北省有关规定,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六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除相关划转文件规定外,六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二、划转后,六项非税收入缴纳业务不再通过河北省财政厅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办理,改由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办理。三、划转后,六项非税收入实行属地征收,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应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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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作用,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推出的10项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一、提升税收大数据服务能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税收数据共享共用,积极打造税收“服务共同体”“征管共同体”和“信息共同体”。利用税收大数据,加大长三角区域税收经济联合分析力度。根据区域产业布局,拓展产业链、供应链分析,为长三角区域企业实现产供销上下游精准对接提供支持。二、深化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将长三角区域部分城市列入首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进一步提升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加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广力度。三、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进一步简并征期,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等四个税种统一按季申报。纳税人在申报上述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四、探索推进纳税申报预填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开具、房产及土地税源等数据,自动判断应申报税种,自动推送预填数据,由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完成各税种申报。五、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对除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D级以外的纳税人,在软件产品、动漫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型墙体材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风力发电、管道运输服务、飞机维修劳务、铂金交易、黄金交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等11项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中,简并报送资料,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六、加快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办理。对除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D级以外的纳税人,推进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环节的简并,进一步优化办理方式,减少资料报送,促进纳税人更快享受免税优惠。七、推进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便利化。进一步优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流程,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推进税务备案信息与银行间同步共享,更好满足纳税人异地付汇业务需要。八、统筹开展税收风险管理。依托税务总局云平台大数据等数据资源,实现长三角区域涉税风险信息和风险模型共享。统筹跨区域风险管理任务,避免对区域内跨省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九、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务总局其他文件明确规定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执行标准的税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协调在长三角区域统一执行标准。十、构建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将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长三角区域通办涉税事项清单、“一网通办”任务清单相衔接,构建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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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2月24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扎实做好税务部门支持和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关工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创新税收精准监管方式,优化京津冀地区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和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印发。本《清单》适用主体为在京津冀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当事人。附件:京津冀地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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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报、错报、多报……企业纳税申报错了怎么办?被税局行政处罚怎么办?近来,“首违不罚”政策的出台,为企业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行办法。所谓“首违不罚”,指的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首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于适用“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承办机构应通过建议、提醒、劝告、告诫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并要求签订《承诺书》。这既有助于纳税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重回诚实纳税之途,也有利于国家税款的征收和税收征管秩序的和谐。“首违不罚”制度既有利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又可以节约行政执法成本,对建设现代税收法治国家具有积极意义。“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一、初次违法“首违不罚”制度旨在违法行为初次发生时以教代罚,积极引导纳税人自查自纠。应从严把握“初次违法”的认定条件,避免执法松弛和负面激励。二、危害后果轻微税务“首违不罚”系“不予处罚”的制度设计,而非“免予处罚”。其并非属于处罚豁免和执法宽宥,而是源于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实质的社会危害性。违法后果轻微和社会危害性的欠缺是不予处罚的正当基础所在,应当以此为基准厘清税务执法“首违不罚”的事项范围与适用边界。三、及时改正税务执法“首违不罚”旨在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纳税人及时改正和自觉守法。在不予处罚的同时,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与辅导,考诸《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设计,其第一款规定了“首违不罚”的制度构成,第二款明确了违法行为认定需考量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因素,第三款是对行政教育的突出和强化。应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作体系化的规则解读,结合行政教育和主观过错等制度要素明晰“及时改正”的规范意涵。以上是对“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介绍。对于处于经营发展期间的企业来说,如对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从而以确保企业获得更加稳定、有序地经营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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