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

一、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改前。上海公司注册法律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付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上海公司注册法律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二、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改后。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一、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改前:

  上海公司注册法律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付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上海公司注册法律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二、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改后:

  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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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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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法制定了公司法解释一的内容,对《公司法》在实际案例中的适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今天,上海公司注册网小编就来为大家提供一下这个公司法解释一的具体内容,帮助你进行详细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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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股东行使权利限制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第1款是针对股东,与第11条相关,主要是受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规定了股东滥用权利的两类情形:第1类情形第2款规定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第2类情形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这是股东对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内向公司或股东赔偿,而对外则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例外情形。股东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形成了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状态,自然股东要承担民事法律侵权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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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转投资以及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
〖评析〗
本条规定是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方面,最常见最容易发生公司内部争议的行为,需要由法律作出规范。问题是第2款的“过半数通过”是否符合实际,一般讲未过半数没有效力,不能形成决议,而章程中能否规定2/3以上或者更高,从法条上看是不行的,理论上讲应当允许借以保护持异议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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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创业者还是企业主,公司注册是每个人都需要面对的一道门槛。然而,由于注册费用高昂、繁琐的手续以及复杂的法律要求,很多人都望而却步。但是,现在有一家公司正在改变这一现状,它就是南山公司。南山公司提供了0元注册服务,让更多的人都有机会实现创业梦想。接下来,我们将一起探索南山公司的优势以及如何享受这项服务。

什么是南山公司?

南山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业从事企业服务的公司。多年来,南山公司一直致力于为创业者和企业主解决注册难题,提供全方位的企业服务。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南山公司在行业内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信誉,成为了众多创业者和企业主的首选合作伙伴。

南山公司的优势

首先,南山公司提供的0元注册服务无疑是最大的优势之一。相比于传统注册途径,南山公司的0元注册服务为用户节省了大量的费用,降低了创业门槛。一个优惠政策不仅仅能吸引更多的用户,也能为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此外,南山公司还提供了一对一的专业咨询服务,让创业者和企业主能够了解最新的注册政策和法律要求。

其次,南山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这支团队由资深的企业服务专家组成,他们对注册流程和法律要求了如指掌。无论是新设立公司还是股东变更,南山公司都能够提供快速、高效的服务,帮助用户解决各种疑难问题。

第三,南山公司还提供了一站式的企业服务。除了注册服务,南山公司还提供了其他相关的服务,包括税务代理、财务咨询、商标注册等。这些服务能够帮助创业者和企业主更好地管理和运营自己的企业,提高竞争力。

如何享受南山公司的0元注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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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享受0元注册服务的同时,用户还可以选择其他的增值服务,如商标注册、税务代理等。这些服务将会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定制,帮助用户更好地管理企业。

结语

南山公司的0元注册服务为广大创业者和企业主提供了一个理想的选择。无论是从经济效益还是从服务质量来看,南山公司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合作伙伴。通过南山公司的全方位服务,创业者和企业主可以更加轻松地实现自己的创业梦想,并为企业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所以,如果你还在为公司注册的繁琐手续和高昂费用而犹豫不决,那么就赶快选择南山公司吧!0元注册,让创业之路变得更加简单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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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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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叔同《送别》全文意思:

在长亭之外的古道旁边,满地的青草向天边不断延伸。晚风拂过柳梢,笛声断断续续,夕阳在山外山之处。好朋友大多漂泊各地。我拿起酒壶一饮而尽,希望能够使这剩下的欢乐达到极致,可是,(这分别的痛苦)使今晚的梦都是凄寒的。

原文: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问君此去几时来,来时莫徘徊!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难得是欢聚,唯有别离多。

《送别》分三段,第一段是“写景” ,写在长亭外、古道边送别的画面第二段则是抒情,抒发知交零落天涯的心灵悲慨第三段从文字上看,是对第一段的重复,其实不然,是文字重复而意蕴升华:经历了“送友离别 ”,而感悟到人生短暂,犹如日落,充满着彻骨的寒意。

《送别歌》,是一首由艺术家李叔同所作。

送别歌词的全文解释

送别》歌词表达的意思是对朋友离别时的不舍之情。

歌词: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

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

一壶浊酒尽馀欢,今宵别梦寒。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

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

情千缕,酒一杯,声声离笛催。

问君此去几时来,来时莫徘徊。

草碧色,水绿波,南浦伤如何?

人生难得是欢聚,惟有别离多。

情千缕,酒一杯,声声离笛催。

问君此去几时来,来时莫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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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全文及解释是什么(侵权责任法全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

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

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

1、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

2、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

3、胎儿的人格利益;

4、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

5、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大的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

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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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态存续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保持正常运作的状态。这一状态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它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是其他相关方评估企业信用和可靠性的依据之一。

1. 经营状态存续查询

为了查询企业的经营状态存续情况,您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查询。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查询方式:

(1)工商部门查询:您可以通过工商部门的官方网站或者到工商部门的窗口进行查询。在查询时,您需要提供企业的注册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商业信息查询平台:有一些商业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经营状态存续查询服务。您可以在这些平台上输入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号进行查询。

(3)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您不熟悉查询流程,您可以咨询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他们会帮助您查询企业的经营状态存续情况。

2. 如何判断经营状态存续

判断企业的经营状态存续主要依据企业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经营状态:

(1)存续:存续状态表示企业正在正常经营,并且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注销:注销状态表示企业已经停止经营,工商部门已经将其从企业注册信息中删除。

(3)吊销:吊销状态表示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不再具备经营资格。

(4)停业:停业状态表示企业暂时停止经营,但是并没有注销营业执照。

3. 经营状态存续解释

经营状态存续是指企业正常经营的状态。一个企业如果处于存续状态,意味着它正在持续经营,并且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吊销。这是企业信誉和可靠性的体现,也是其他相关方决定是否与该企业合作的重要依据。

经营状态存续的信息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企业可以通过查询经营状态存续信息了解竞争对手的经营状况,以便制定更好的商业策略。个人可以通过查询经营状态存续信息判断是否与某个企业进行合作或交易。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知道,经营状态存续是企业正常运作的状态,它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誉度。了解和查询经营状态存续信息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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