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

新公司法解释具有以下功能:1。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2、维护全体股东利益;3、明确有限公司股权持有协议的有效性;4、保证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履行职责,规定董事与公司债权人定情况时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清算。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二)有哪些内容?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二)有哪些内容?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第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二条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三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第十四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五条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第十七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国对于公司法的条例是有很多种的,而且公司法二主要就是针对于公司股东的权利、债务问题,让公司股东在自己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所以,作为公司的股东一定要了解公司法的内容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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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释的作用是对公司解散和清算进行详细规定,明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其更具可操作性。这有助于维护中小股东股权利益,并构建决议撤销之诉制度,实现同股同权。新公司法解释的作用在于对如何进行公司解散和清算进行详细规定,同时明确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其更具可操作性。维护中小股东股权利益,构建决议撤销之诉制度,实现同股同权。 新 公 司 法 解 释 如 何 维 护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新公司法解释如何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新公司法解释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具有积极意义。首先,新公司法解释明确了股权让与的含义,有助于解决股权转让中存在的纠纷。其次,新公司法解释明确了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使公司法在实践中更加明确。此外,新公司法解释强化了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监管,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通过以上措施,新公司法解释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股权转让市场,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新公司法解释对如何进行公司解散和清算进行详细规定,同时明确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其更具可操作性。通过明确股权转让的含义、加强股权转让监管以及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股权转让市场,新公司法解释有助于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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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对于尚未审结的新受理民事案件以及发生于实施日之前的民事行为或事件,将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对于尚未审结的新受理民事案件以及发生于实施日之前的民事行为或事件,将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尚未审结案件与实施日之前事件近期,公司法领域迎来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其中包括关于尚未审结案件和实施日之前事件的处理方式。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规范公司法的执行,促进法治建设。根据《关于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一)适用于在2006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06年1月1日之后,因购买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的,因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章程、发行文件等文件而发生的争议。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程序的规定,对于规范公司法执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关于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则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2006年1月1日之后,因公司股权转让等引发的纠纷。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于保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此外,《关于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06年1月1日之后,因发行公司债券、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证券的,因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章程、发行文件等文件而发生的争议。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的规定,对于规范公司法执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总之,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解决公司法执行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促进法治建设。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当积极拥抱法治,推动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解决公司法执行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促进法治建设。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当积极拥抱法治,推动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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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12日就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稿,更加稳妥地解决公司法适用中的实际问题,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据了解,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法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解决了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适用公司法的部分问题。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及司法实践需求,针对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特别欢迎各高校法律院系及各法学科研院所组织讨论并集体提出意见。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据悉,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9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目录一、关于管辖和案件受理费二、关于请求解散公司诉讼三、关于公司清算及相关责任四、关于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目录一、关于管辖和案件受理费二、关于请求解散公司诉讼三、关于公司清算及相关责任四、关于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关于管辖和案件受理费第一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第二条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清算案件受理费应当按公司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二、关于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第三条股东依据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无法召开、或者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而不能做出有效决议,或者其他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四条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以公司的其他有关股东为第三人。第五条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如果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其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应当组织原告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调解。人民法院经调解,公司其他股东愿意收购原告股东的股份并就受让价格协商一致的,应当以调解方式结案。(另一种意见:第二款应当补充内容如下:人民法院经调解,公司其他股东愿意收购原告股东的股份,但对受让价格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公司其他股东以评估方式或者依据最后一次资产负债表确定的价格收购原告股东的股份。)第七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判决或者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除对提起该诉讼的股东产生法律效力外,对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八条股东恶意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公司因原告股东起诉造成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股东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关于公司清算及相关责任第九条公司解散后有关公司债务的民事诉讼,仍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有下列行为,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二)侵占公司法人财产的,应当在其侵占财产份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证明其侵占财产份额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以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院注销登记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实际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十条中的股东或者董事为二人以上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个股东或董事依据第十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股东或者董事追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平均分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第十二条交易对人与公司签定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时知道或者因当知道公司已经解散,仍与其进行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交易相对人和公司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因清算组未适当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请求判决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十四条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确认。对诉讼未决的债权,清算组可以将相应份额提存后,对其他财产先行分配。第十五条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财产最终分配完毕前请求清偿。未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股东以其分配中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债权人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有过错的除外。公司股东在分配中取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司在清算中对于已知债权人的债权未予清偿,清算完毕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清算组成员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十六条清算组成员执行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怠于起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四、关于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第十七条公司解散后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后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公司股东、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应当同时指定清算组成员。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形,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更换;债权人有正当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更换清算组成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更换。社会中介机构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取得相应报酬。第十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清算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清算组成员或者成员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此规定似无必要,可删除。)第二十条清算组对清算事务作出决议,须有清算组成员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出席,且由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清算组不能达成有效决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第二十一条变价出售公司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清算组决议不经拍卖方式变价的,应当将财产变价方案报人民法院确认后进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清算组成员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以清算方案有瑕疵不予确认的,清算组应当予以修改。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应当在公司清算案件受理六个月内清算完毕。但因有关民事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或者申请仲裁机关仲裁的,其审限或者仲裁的期间除外。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适当延长清算期限。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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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是:1.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有内容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内容有以下几点: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4、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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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共27条于9月1日起实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保护股东知情权方面有哪些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赋予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这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属于法定知情权,也是股东权利的基本权利,应当依法严格保护。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适用这两条规定中遇到的争议较多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结合诉讼利益原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了股东对《公司法》享有的诉讼权,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讼权。二是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列举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存在的不正当目的,明确界定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为了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定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以防止从根本上损害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还细化了股东权利的保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积极探索,完善股东利润分配权司法救济。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介入。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规定,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鉴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工资,或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产或服务,用于自己使用或消费,或隐瞒或转移利润,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机关可以适当干预,以纠正公司的自治失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还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同时完善了股东代表的诉讼机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还明确规定了决议效力缺陷的诉讼制度。公司法司法解释最新内容有哪些一、公司法司法解释最新内容有哪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条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条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第四条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四)公司减资;(五)公司分立;(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第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最新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也不是三言两语能解释清楚的,这也是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总结出来的一些问题,就类似于公司回购股份,或者说公司分立等相关事宜,如果股东之间产生了分歧,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一般也是先进行调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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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解释子公司设立内容的解读是怎样的法条内容: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二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四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基于上述特性,本条明确规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部门登记;分公司在登记后应当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是独立于向它投资的母公司而存在的主体。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公司是母公司。二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根据子公司的特征,本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法的规定,被他公司100%控股的公司,既是他公司的子公司,也是一人公司,应遵守本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是独立于向它投资的母公司而存在的主体。二者的关系是:母公司是控股公司,子公司是受母公司控股的公司。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公司是母公司;二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根据子公司的特征,《公司法》第14条规定明确规定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法的规定,被他公司百分之百控股的公司,既是他公司的子公司,也是一人公司,应遵守本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公司法解释子公司设立内容的解读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公司法第十四条是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内容,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萤火法务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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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改前。上海公司注册法律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付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上海公司注册法律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二、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改后。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一、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改前:  上海公司注册法律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付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上海公司注册法律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二、上海公司注册法律修改后:  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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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第六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的2023最新公司法解释二全文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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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法制定了公司法解释一的内容,对《公司法》在实际案例中的适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今天,上海公司注册网小编就来为大家提供一下这个公司法解释一的具体内容,帮助你进行详细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最新公司法解释一全文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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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股东行使权利限制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第1款是针对股东,与第11条相关,主要是受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规定了股东滥用权利的两类情形:第1类情形第2款规定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第2类情形承担连带责任。〖评析〗这是股东对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内向公司或股东赔偿,而对外则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例外情形。股东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形成了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状态,自然股东要承担民事法律侵权的连带责任。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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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转投资以及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评析〗本条规定是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方面,最常见最容易发生公司内部争议的行为,需要由法律作出规范。问题是第2款的“过半数通过”是否符合实际,一般讲未过半数没有效力,不能形成决议,而章程中能否规定2/3以上或者更高,从法条上看是不行的,理论上讲应当允许借以保护持异议股东的利益。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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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创业者还是企业主,公司注册是每个人都需要面对的一道门槛。然而,由于注册费用高昂、繁琐的手续以及复杂的法律要求,很多人都望而却步。但是,现在有一家公司正在改变这一现状,它就是南山公司。南山公司提供了0元注册服务,让更多的人都有机会实现创业梦想。接下来,我们将一起探索南山公司的优势以及如何享受这项服务。什么是南山公司?南山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业从事企业服务的公司。多年来,南山公司一直致力于为创业者和企业主解决注册难题,提供全方位的企业服务。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南山公司在行业内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信誉,成为了众多创业者和企业主的首选合作伙伴。南山公司的优势首先,南山公司提供的0元注册服务无疑是最大的优势之一。相比于传统注册途径,南山公司的0元注册服务为用户节省了大量的费用,降低了创业门槛。一个优惠政策不仅仅能吸引更多的用户,也能为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此外,南山公司还提供了一对一的专业咨询服务,让创业者和企业主能够了解最新的注册政策和法律要求。其次,南山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这支团队由资深的企业服务专家组成,他们对注册流程和法律要求了如指掌。无论是新设立公司还是股东变更,南山公司都能够提供快速、高效的服务,帮助用户解决各种疑难问题。第三,南山公司还提供了一站式的企业服务。除了注册服务,南山公司还提供了其他相关的服务,包括税务代理、财务咨询、商标注册等。这些服务能够帮助创业者和企业主更好地管理和运营自己的企业,提高竞争力。如何享受南山公司的0元注册服务要享受南山公司的0元注册服务,首先需要访问南山公司的官方网站,在注册页面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所需的材料。之后,南山公司的工作人员会与用户取得联系,进行详细的审核和咨询。一旦审核通过,用户就可以免费注册公司,并获得相关的注册证书。在享受0元注册服务的同时,用户还可以选择其他的增值服务,如商标注册、税务代理等。这些服务将会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定制,帮助用户更好地管理企业。结语南山公司的0元注册服务为广大创业者和企业主提供了一个理想的选择。无论是从经济效益还是从服务质量来看,南山公司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合作伙伴。通过南山公司的全方位服务,创业者和企业主可以更加轻松地实现自己的创业梦想,并为企业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所以,如果你还在为公司注册的繁琐手续和高昂费用而犹豫不决,那么就赶快选择南山公司吧!0元注册,让创业之路变得更加简单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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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全文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全文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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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叔同《送别》全文意思:在长亭之外的古道旁边,满地的青草向天边不断延伸。晚风拂过柳梢,笛声断断续续,夕阳在山外山之处。好朋友大多漂泊各地。我拿起酒壶一饮而尽,希望能够使这剩下的欢乐达到极致,可是,(这分别的痛苦)使今晚的梦都是凄寒的。原文: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问君此去几时来,来时莫徘徊!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难得是欢聚,唯有别离多。《送别》分三段,第一段是“写景” ,写在长亭外、古道边送别的画面第二段则是抒情,抒发知交零落天涯的心灵悲慨第三段从文字上看,是对第一段的重复,其实不然,是文字重复而意蕴升华:经历了“送友离别 ”,而感悟到人生短暂,犹如日落,充满着彻骨的寒意。《送别歌》,是一首由艺术家李叔同所作。送别歌词的全文解释送别》歌词表达的意思是对朋友离别时的不舍之情。歌词: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壶浊酒尽馀欢,今宵别梦寒。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情千缕,酒一杯,声声离笛催。问君此去几时来,来时莫徘徊。草碧色,水绿波,南浦伤如何?人生难得是欢聚,惟有别离多。情千缕,酒一杯,声声离笛催。问君此去几时来,来时莫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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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全文及解释是什么(侵权责任法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1、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2、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3、胎儿的人格利益;4、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5、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大的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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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态存续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保持正常运作的状态。这一状态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它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是其他相关方评估企业信用和可靠性的依据之一。1. 经营状态存续查询为了查询企业的经营状态存续情况,您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查询。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查询方式:(1)工商部门查询:您可以通过工商部门的官方网站或者到工商部门的窗口进行查询。在查询时,您需要提供企业的注册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商业信息查询平台:有一些商业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经营状态存续查询服务。您可以在这些平台上输入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号进行查询。(3)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您不熟悉查询流程,您可以咨询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他们会帮助您查询企业的经营状态存续情况。2. 如何判断经营状态存续判断企业的经营状态存续主要依据企业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经营状态:(1)存续:存续状态表示企业正在正常经营,并且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注销:注销状态表示企业已经停止经营,工商部门已经将其从企业注册信息中删除。(3)吊销:吊销状态表示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不再具备经营资格。(4)停业:停业状态表示企业暂时停止经营,但是并没有注销营业执照。3. 经营状态存续解释经营状态存续是指企业正常经营的状态。一个企业如果处于存续状态,意味着它正在持续经营,并且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吊销。这是企业信誉和可靠性的体现,也是其他相关方决定是否与该企业合作的重要依据。经营状态存续的信息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企业可以通过查询经营状态存续信息了解竞争对手的经营状况,以便制定更好的商业策略。个人可以通过查询经营状态存续信息判断是否与某个企业进行合作或交易。通过以上内容我们知道,经营状态存续是企业正常运作的状态,它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誉度。了解和查询经营状态存续信息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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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续经营状态定义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存续经营状态是指一家公司继续正常经营的状态。也就是说,公司在存续经营状态下仍然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履行合同和责任,保持其法人地位,并继续履行其在商业活动中所承担的各种义务。2. 存续经营状态解释存续经营状态是公司运营的一种基本状态,表明公司在法律上仍然存在,能够继续经营并履行其合同责任。公司的存续经营状态与其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以及对外业务的稳定性密切相关。在存续经营状态下,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其法律责任,包括申报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员工工资、按时履行合同等。同时,公司还需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定期审计、报告财务状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存续经营状态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只有在存续经营状态下,公司才能够继续拓展业务、参与市场竞争,并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因此,维持存续经营状态是每家公司的首要任务。3. 如何确认公司的存续经营状态确认公司的存续经营状态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工作之一。以下是确认公司存续经营状态的一些常用方法:(1)查看公司注册信息:通过查询工商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咨询工商局,可以获得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注册资料、法人代表、注册地址等。这些信息能够证明公司的存续经营状态。(2)查阅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是公司对外披露的重要文件,其中包含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以及对外业务情况等。通过仔细阅读这些报告,可以了解公司的存续经营状态。(3)与公司进行沟通:与公司的管理层、股东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询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存续经营状态。公司管理层通常会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证明文件,以证明公司的存续经营状态。(4)监管部门查询:有些国家或地区的监管部门提供了查询公司存续经营状态的在线服务。通过输入公司的注册号码或名称,即可查询到公司的存续经营状态。通过以上内容我们知道,确认公司的存续经营状态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在明确了公司的存续经营状态后,企业才能够合法经营并与其他合作伙伴进行业务往来。因此,及时了解和确认公司的存续经营状态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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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股东行使权利限制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第1款是针对股东,与第11条相关,主要是受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规定了股东滥用权利的两类情形:第1类情形第2款规定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第2类情形承担连带责任。〖评析〗这是股东对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内向公司或股东赔偿,而对外则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例外情形。股东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形成了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状态,自然股东要承担民事法律侵权的连带责任。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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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释义】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评析〗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对如何运用公司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拥有决定权,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的经营事项,并且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因此,对反映公司财产使用情况和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股东理应享有知情权,而知情权的具体表现就是查阅和复制这些资料的权利。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公司制定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对于股东来说,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以便了解章程的内容以及最新变化的权利是其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是公司股东会成员,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任或者更换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批有关公司利润分配、注册资本变更、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分立、合并等重大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股东会举行会议时,对所议事项应当进行记录,股东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所以,股东会会议记录是关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记录,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依据。股东要行使经营决定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和重要人事任免等情况,就需要查阅和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本条对股东的这项权利从法律上予以了明确。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决议是公司经营决策情况的重要部分。股东虽然不能直接参与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决策,但决议的内容应当对股东公开,以使股东能更好地了解公司地经营状况,并且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股东也有权查阅和复制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综合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按照会计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依法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等有关文件组成,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查阅和复制财务会计报表,是股东了解公司财产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公司经营活动的必要前提,因而也是股东的一项必要权利。以上五项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的公司资料中,公司的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三项是新公司法中新增加的内容。体现了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重视,也有利于促进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除此以外,第二款还明确规定了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股东如果要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并说明目的的,公司可以直接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之所以有这一严格的程序规定,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查阅会计帐簿的权利,将查阅获得的信息用来实现非法目的,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收到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帐簿的书面请求后,如果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也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当股东被公司拒绝了查阅会计帐簿的请求后,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人民法院将在查明情况后作出相应的处理。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认为有合理根据而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上的股东知情权制度。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根据各国立法例的不同,可分为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帐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权等权利;此三种权利内容虽然有不同,但都是为了保障股东能够即使、准确地获取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权是公司权利体系的核心内容。然而由于公司制奉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手中,股东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导致股东权无法真正实现。因而大多数国家公司法律中确认了股东知情权。然而,该项权利也存在滥用的可能,例如股东为了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或为了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利用该权利获取公司的商业情报。因此,对于该权利的行使,应给予适当的限制,如要求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公平和合理地行使知情权。由于目前对于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尚嫌不足,因此不宜在公司法中明文规定对该项权利的限制,具体的限制可以由法官在个案中通过适用公司法总则及民法相应原则来实现。以上是上海公司注册平台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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