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

一、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1、设计类: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 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制造、封装测试类: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 100 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800 万元、1200 万元、1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装备及材料类: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800 万元、1200 万元、1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采购新片区内非关联企业产品和服务,且年采购金额>500 万元:最高按 实际采购发票额 20%,给予采购方企业资助额≤1000 万元/年。5、集成电路龙头骨干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 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超过 1000 万的按实际发生额 10%补贴,最高累计 1000 万元。

二、支持 EDA 软件购买和研发
1、购买 EDA 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 50%, 资助总额≤200 万元/年。2、在新片区从事集成电路 EDA 设计工具研发:每年给予 EDA 研发费用最高 50%的资助,总额≤3000 万元。
三、支持 IP 购买
购买 IP 开展高端芯片研发:实际支付费用的 50%。对采用工艺制程 45nm 以上的,年度资助最高 300 万元;对采用工艺制程 45nm 以下的,年度资助最高 800 万元。

四、支持测试验证
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 验证及相关认证: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 50%,年度最高 200 万元。
五、支持企业流片
1、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按 MPW 直接费用,给予每家企业 (模拟类最高 100%、数字类最高 60%)年度最高 300 万元。2、首次完成全掩膜(FullMask:IP 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费、加工 费等)工程产品流片:流片费用最高 50%。工艺制程 45nm 以上,年度资助总额 不超过 600 万元;工艺制程 45nm 以下,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六、支持推广应用
1、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 500 万元: 按当年销售金额最高 10%给予奖励,单款芯片产品年度奖励总额最高 500 万元。2、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销售金额的最高 30%、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生产性用电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材料等生产型企业:上一年度用电成本,按照“先交 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 50%的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 500 万元、 补贴年限最多 3 年。
八、设计人员、核心团队奖励
1、软件设计人员、集成电路设计人员、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人员:在软 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具备软件 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个人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2、核心团队(企业董事长、副董、总经理、副总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 队成员):成立一年以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成立三年以上的企业原则上近两 年知识产权年增长不低于 3%,研发费用稳定增长,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分别达 到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5 亿元、7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或 者 200 亿元以上,累计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300 万元、400 万元、500 万元、 600 万元、700 万元、12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个人不超过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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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注册一家公司是开展商业活动的关键步骤之一。尤其是注册200万公司,将会带来许多显著的好处和机会。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合法性,提升商业信誉度,还可以享受一系列的法律和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将详细探讨注册200万公司的好处,并为您指引如何充分利用这些优势。

1. 增强企业合法性

注册一家200万公司意味着它将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律实体,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与个人经营或非注册企业相比,注册200万公司将更加具备合法性和权威性。这为企业提供了确凿的证据,证明它是有能力履行合同和法律义务的。在商业交易中,这份合法性能够为合作伙伴和客户提供信心和保障。

2. 提升商业信誉度

注册200万公司还能够提升企业的商业信誉度。与未注册的企业相比,注册公司更容易在社会和商业界建立起声誉。在与银行、供应商和其他商业伙伴进行合作时,注册200万公司能够展示其专业精神和稳定性,从而获得更多的信任和优惠。

3. 法律和税收优惠政策

注册200万公司能够享受到一系列的法律和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地区的政府会为注册的大型企业提供各种激励措施,例如减免税收、补贴、优惠贷款等等。这些政策将有助于降低企业的成本,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

4. 拓宽融资渠道

对于注册200万公司来说,融资通道更广阔。相比个人经营或小规模非注册企业,注册公司能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投资资金和股权融资。这是因为注册200万公司有较高的信誉度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吸引着更多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关注。

5. 保护个人财产

注册200万公司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财产。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公司的债务和责任通常限于其自身的范围,而不会波及到个人资产。这意味着即使公司面临破产或法律诉讼,个人财产也不会受到太大损失。这为企业家提供了更大的安全感和风险控制的能力。

6. 便于企业扩张和收购

注册200万公司可以为企业的扩张和收购提供更便利的机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公司能够更灵活地进行并购、合并和出售资产。通过不断扩大业务规模,企业可以实现更多的利润增长和市场份额的提升。

7. 吸引优秀人才和合作伙伴

注册200万公司往往能够更轻松地吸引优秀人才和合作伙伴。人才和商业伙伴一般倾向于与具备合法身份和良好信誉的企业合作。通过注册公司,企业能够展示其稳定性和专业素养,吸引更多具有潜力的员工和商业伙伴的青睐。

综上所述,注册200万公司具有诸多好处。无论是提升企业的合法性和商业信誉度,还是享受法律和税收优惠政策,都将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成功的可能。因此,对于有意开展商业活动的企业家来说,注册200万公司是一个值得考虑和迈出的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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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注册成立有限公司成为了越来越多企业家和投资者的首选。有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能够独立承担债务,为企业家提供了保护个人财产的安全机制。然而,即使在这样一个普遍认可的商业模式下,注册有限公司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确定性。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一些与注册有限公司相关的重要问题,并提供相关建议和解决方案。

选择合适的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是注册有限公司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一个好的公司名称能够吸引潜在客户的注意,增加品牌价值,并确保在市场上的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然而,选择一个合适的公司名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首先,您需要确保公司名称与您的业务领域相符,能够准确地传达您的商业理念和定位。此外,您还需要考虑公司名称是否容易拼写、谐音、独特性以及是否已被他人注册等因素。为了避免冲突和法律纠纷,最好在选择公司名称之前进行详细的商标和公司名称查询。

确定公司的法律地位

注册有限公司可以选择不同的法律地位,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同的法律地位拥有不同的权责和法律要求,因此在注册过程中需要仔细考虑和选择合适的法律地位。例如,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适用于大型企业,其股东拥有股份,并以股份作为投资和退出的主要方式。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更适用于小型企业,其股东仅有限度承担债务责任。根据您的企业规模、所有权结构和经营需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法律地位对于未来的企业发展非常重要。

确定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股东在注册有限公司时承诺支付的金额,也是公司信用和实力的体现。注册资本的确定既要符合法律最低要求,又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通常来说,注册资本越高,越能够体现企业的实力和稳定性,也越能够增加潜在合作伙伴和投资者的信任。然而,注册资本过高也会增加创业成本和风险。因此,注册资本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状况、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

准备公司章程和合同

在注册有限公司之前,您需要准备公司章程和合同。公司章程是有限公司的最高组织文件,规范了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方式和权责分配等重要事项。合同则是公司与其合作伙伴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因此,编写完备、清晰且合法的公司章程和合同是确保有限公司合法稳定运营的重要步骤。

选择注册地和相关政策

选择合适的注册地对于有限公司的成长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不同地区的政策、税收和经济环境都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影响。因此,在注册有限公司之前,您需要考虑注册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并仔细评估其对企业的潜在影响。此外,您还需要了解注册地的税收政策、劳动力市场和行业竞争情况等因素,以便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做出明智的选择。

遵守法律和合规要求

注册有限公司并不是最终目标,而是经营一家合法合规的有限公司才是真正的挑战。因此,注册有限公司之后,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和合规要求,确保企业的合法运营。这包括税务登记、财务报告、劳动合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规。同时,您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更新并遵循相关法规,以确保企业的持续发展和长期成功。

在现代商业社会的复杂环境中注册有限公司并不容易,但它为企业家和投资者提供了很多机会和优势。通过了解和解决与注册有限公司相关的问题,我们可以更好地利用有限公司这一商业模式,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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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的,不再调整,未缴纳营业税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我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为统一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目前的营改增政策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近接部分学校反映,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境外教育机构自境内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现行规定不明确。本次《公告》中明确,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可同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差额计税政策

(一)境内机票代理服务的销售额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按照不同类型的企业,可分为两种情形的扣除凭证。

1.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扣除凭证包括下列两项之一:

(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

(2)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

2.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发票的种类及金额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关于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增值税政策

目前,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减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土地资源分布不均衡,不同市县对耕地占用的需求也各不相同。为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各省陆续出台管理办法,实现了补充耕地指标的跨市县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实质上是一种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开发的权益,纳税人发生的转让补充耕地指标行为,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为统一表述,《公告》采用了“补充耕地指标”这一名称,各省出台的管理办法中采用的其他名称,只要与“补充耕地指标”实质相同,均可适用本条政策规定。

四、关于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问题

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中,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分别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其中,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近接地方反映,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处于非正常上市状态,比如因业绩未达标等原因已被交易所暂停上市,因此不存在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实施停牌。

针对上述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2016年53号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五、关于拍卖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问题

1999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对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已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结合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停止执行国税发〔1999〕40号文件,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另外,本次《公告》中还明确,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关于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2017年4月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到期后,基层税务机关及部分纳税人反映,因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补开发票。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本次《公告》中明确,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再规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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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1、设计类: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 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制造、封装测试类: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 100 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800 万元、1200 万元、1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装备及材料类: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800 万元、1200 万元、1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采购新片区内非关联企业产品和服务,且年采购金额>500 万元:最高按 实际采购发票额 20%,给予采购方企业资助额≤1000 万元/年。5、集成电路龙头骨干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 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超过 1000 万的按实际发生额 10%补贴,最高累计 1000 万元。

二、支持 EDA 软件购买和研发
1、购买 EDA 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 50%, 资助总额≤200 万元/年。2、在新片区从事集成电路 EDA 设计工具研发:每年给予 EDA 研发费用最高 50%的资助,总额≤3000 万元。
三、支持 IP 购买
购买 IP 开展高端芯片研发:实际支付费用的 50%。对采用工艺制程 45nm 以上的,年度资助最高 300 万元;对采用工艺制程 45nm 以下的,年度资助最高 800 万元。

四、支持测试验证
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 验证及相关认证: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 50%,年度最高 200 万元。
五、支持企业流片
1、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按 MPW 直接费用,给予每家企业 (模拟类最高 100%、数字类最高 60%)年度最高 300 万元。2、首次完成全掩膜(FullMask:IP 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费、加工 费等)工程产品流片:流片费用最高 50%。工艺制程 45nm 以上,年度资助总额 不超过 600 万元;工艺制程 45nm 以下,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六、支持推广应用
1、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 500 万元: 按当年销售金额最高 10%给予奖励,单款芯片产品年度奖励总额最高 500 万元。2、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销售金额的最高 30%、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生产性用电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材料等生产型企业:上一年度用电成本,按照“先交 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 50%的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 500 万元、 补贴年限最多 3 年。
八、设计人员、核心团队奖励
1、软件设计人员、集成电路设计人员、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人员:在软 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具备软件 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个人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2、核心团队(企业董事长、副董、总经理、副总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 队成员):成立一年以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成立三年以上的企业原则上近两 年知识产权年增长不低于 3%,研发费用稳定增长,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分别达 到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5 亿元、7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或 者 200 亿元以上,累计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300 万元、400 万元、500 万元、 600 万元、700 万元、12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个人不超过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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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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