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越来越多的人知道公司不注销会对法人产生不良影响,大家都纷纷开始把不经营的公司给注销掉了,那么是外资公司该怎么注销呢?成都公司注册说到外资公司注销过程中所需要做的税务清算审计:6、注销公安局《备案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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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之前需要清算,那么请问清算是什么呢?清算意思是指为了终结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的企业财产、使其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法定程序,包括有计算、核实等。企业应该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要成立清算委员组,然后开始进行清算程序。清算委员会的组成应包含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与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并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组成立之后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清算委员会所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跟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及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等,必须经过企业权力机构确认之后,提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以上就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的清算流程是怎么样的?企业注销之前需要清算,那么请问清算是什么呢?,清算意思是指为了终结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的企业财产、使其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法定程序,包括有计算、核实等。社团、单位注销时,必须先进行财产清算,如果没有经过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任何法律效力的,并不受法律保护。以上就“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的清算流程是怎么样的?”的概述,若是有不明之处,欢迎咨询小编热线电话,或者进入官网找客服咨询。我们是一家在外资公司注销、注册商标深耕多年,拥有上万家企业服务经验的创业者服务平台。公司主要业务有:0元上海公司注册、前海公司注册、公司注销、记账报税、变更公司等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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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开曼岛成为了许多跨国企业和投资者选择设立公司的热门地点之一。然而,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化和企业运营的风险,一些开曼公司可能会面临清算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公司可能会考虑将清算程序适用于香港法律体系。那么,开曼公司清算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呢?接下来,我们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开曼公司清算的法律体系开曼公司清算主要受《开曼群岛公司法》的监管。根据该法律,开曼公司可以根据其内部程序或被法庭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在清算的过程中,清算人的责任包括处理公司的资产、清偿债务、并最终将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按照法院的指示进行处理。香港法律体系香港与开曼群岛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其法律体系并不完全相同。香港作为一个自由贸易市场和国际金融中心,具有独特的法律框架和立法体系。在香港,公司清算主要受《香港公司条例》以及相关法规的管理。开曼公司清算能否适用香港法尽管开曼公司和香港拥有密切的联系,但开曼公司清算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般来说,开曼公司的注册地和法律体系应当适用于其清算程序。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审慎考虑将香港法纳入开曼公司的清算程序中。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开曼公司在香港设有资产或业务,或者公司的债权人或股东主要位于香港,法院可能会考虑适用香港法来处理开曼公司的清算程序。此外,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涉及跨境债权或资产,法院可能会根据双重法律体系的需要做出相应的裁决。结论总体而言,开曼公司清算应当以开曼法作为主要法律依据。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合理且必要,法院可能会考虑适用香港法来处理开曼公司的清算程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意见来确定最适合的清算方式,以确保合法、公正地处理公司清算事务。综上所述,开曼公司清算在适用法律体系时应当谨慎考虑具体情况,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开曼公司清算是否可适用香港法,公司和相关法律机构应共同协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决策,以确保公司清算程序合法、透明且顺利进行。在处理开曼公司清算时,尊重法律、遵守规定是至关重要的。通过正确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司清算工作合法、规范地进行,维护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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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企业注销清算流程有哪些?向外资审批机关(商务局)申请批准解散(10个工作日)-----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公告(5个工作日)-----清算组出清算报告(3个月)-----向外资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撤消批准证书-----向税务局注销---向工商机关注销----办理银行销户、外汇、财政、技监、统计、公安等部门注销手续。1、准备材料向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各地区外经贸委)请求批准,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1)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3)营业执照;(4)批准证书。2、提交备案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依法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成立后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工商局临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及其它需要填制的表格。3、注销文件税务局完税、注销所需文件:(1)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表;(2)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3)企业金税卡,IC卡移交清单(防伪税控企业提供);(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5)发票购用印制簿;(6)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审核表;(7)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经贸委等有关部,委签发的终止通知书或者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8)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表;(9)最后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10)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4、工商注销所需材料所需材料:(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原外资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5)税务机关的注销登记证明;(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7)其他有关文件。二、外资公司注销需要注意什么问题?(1)财政补贴返还。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可能因所属行业符合当地政策,或者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而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当然,目前已经基本上没有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时,未满协议或政策要求的经营期限,可能会被要求返还财政补贴。因此,律师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做出解散决议之前与当地政府沟通,就财政补贴是否需要返还等问题进行确认。(2)税务注销。税务注销通常是撤退过程中耗时最长、审查最严格的环节,如果处理不好,还可能发生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需要引起特别的重视。税务注销流程中,税务机关现场检查是最复杂和最不可控的一环,律师通常会建议企业提前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必要情况下建议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确保顺利通过。另外,每年的3-5月通常是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非常繁忙,在此期间,税务注销手续可能被延迟。(3)员工妥善安置。外商投资企业撤退时,员工安置问题相对比较棘手,员工可能会向企业提出各种要求,影响清算进程。律师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决议解散之前,应做好相关保密工作,避免出现员工罢工等群体性事件以影响生产;在决议解散之后,企业可以首先尝试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署协议,以避免后续劳动纠纷对清算产生影响。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依法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4)债权债务处理。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算期间,企业应当结清债权债务,不能够开展新的经营,签订新的与经营相关的合同。对于公司在清算之前签订的合同,可以在与对方协商后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暂时无法回收的债权,为了不影响清算,可以考虑在通知债务人后转让给关联公司,由关联公司后续进行追讨。综上所述,对于外资企业应该如何注销清算的流程已经说明的很详细了,从企业的小组成立到申请清算,再到撤销,都需要外资审核机关的审批,这个过程是比较繁琐的,需要准备足够的材料。还需要注意一些注销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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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股东清算流程全面解读:从头到尾的指南一、引言在香港,公司清算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过程,涉及到许多法律和财务问题。对于香港公司的股东来说,了解并遵循正确的清算流程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解读香港公司股东清算流程,从开始到结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指南。二、清算原因香港公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需要进行清算,例如公司破产、业务结束、股东会决议等。了解并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原因是第一步。三、启动清算程序一旦确定需要进行清算,需要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通常由公司董事会指定,负责监督和执行清算过程。委员会需确保所有法律程序和财务事项按照规定进行。四、通知债权人清算过程中,需要首先通知公司的债权人。通知方式可以是书面或电子方式,具体取决于公司的注册处规定。通知的目的在于让债权人了解清算程序,并确保他们有机会提出索赔。五、资产评估和分配在通知债权人后,清算委员会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制定一个合理的分配方案。这个过程可能需要聘请专业的财务顾问和律师来协助。分配方案需确保所有有权索赔的债权人都能够得到部分清偿。六、分配剩余财产在资产分配完成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这些财产将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在分配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七、税务处理清算过程中,公司及其股东可能需要承担税务责任。具体税务处理方式取决于公司的业务性质、清算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清算过程中,应与税务顾问密切合作,以确保合规性。八、结束清算程序当所有剩余财产均已分配完毕,清算程序即告结束。清算委员会需提交一份清算报告,包括资产评估、分配过程以及税务处理的详细说明。报告需提交给注册处、股东以及所有已知的债权人。九、后续事宜清算程序结束后,公司及其股东的法人资格和权利将终止。然而,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会选择继续存在,但以不同的形式和业务模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重新申请注册并遵守新的法规和规定。总的来说,香港公司股东清算流程是一个涉及多个步骤和法律要求的复杂过程。了解并遵循这个过程可以帮助股东们在面对清算时保持合规并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进行清算之前,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和财务咨询以确保正确处理所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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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深圳公司注销清算,以及深圳公司注销清算需要多久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深圳公司如何注销,注销的详细流程是怎样的???2、深圳公司注销详细流程是怎样的?3、深圳市公司注销的程序是什么4、深圳注销公司流程及费用标准5、深圳营业执照注销流程是什么6、深圳注销公司,先成立清算组,还是先登报?深圳公司如何注销,注销的详细流程是怎样的???在深圳,注销公司的程序如下:第一步:注销税务如果自己的公司不运营了,需要去税局进行注销国地税,现在国地税联合,可以一起办理;第二步:登报及清算备案按照相关的规定,公司登报注销至少要公示45天,虽然这个时间有点长,但是为了给一些“潜在债主”反映时间,所以时间会久点,毕竟人家需要核实和发现。第三步:银行注销人行颁发的开户核准通知书,开户合同,印签卡片,开户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剩余的支票,携带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第四步:工商注销当自己的公司注销公式登报45天没有人提出异议,那么自己就可以去当地的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销了。根据工商局网站的注销操作提示进行操作,然后把填写好的表单以及以下材料带去工商局就能注销营业执照了。第五步:注销公司所有的章以上所有步骤完成后,最后一步是进行销章,拿到销章回执后注销流程方可结束。注销: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主体资格消灭。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注销是合法行为,也是一家公司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结果。深圳公司注销详细流程是怎样的?注销公司流程1、注销税务登记自公司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需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注销国税,再注销地税2、自行登报公示在当地工商局认可的报纸进行登报,内资企业只需登报一次,外资企业需要登报3次3、前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登报公示45天之内没有收到社会异议,前往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销4、前往开户行注销银行账户5、前往质监局注销代码证6、前往公安机关注销公司印章扩展资料:一、公司注销材料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二、公司注销清算1、成立清算组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注销程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注销深圳市公司注销的程序是什么1、注销税务登记证自公司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需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先注销国税,再注销地税。2、自行登报公示在当地工商局认可的报纸进行登报,内资企业只需登报一次,外资企业需要登报3次。之所以要登报公示,就是要向社会宣布:该公司现在说自己没有“债务和官司”在身,外界有异议吗?3、到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登报公示45天之内都没人提出异议,接下来就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销了。4、到开户行注销银行账户所需资料: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注销申请书、没有用完的支票、印鉴卡、法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并盖公章,及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工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所需资料:工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代码证原件及副本。6、到公安机关注销公司印章所需资料:工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该注销动作注销的是印章的法律效力,不需要交还印章。非公司制企业比如合伙企业,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工商部门。深圳注销公司流程及费用标准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以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进行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了结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等。费用根据公司大小不同差别很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深圳营业执照注销流程是什么法律分析:在深圳注销营业执照需要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注销银行账户。深圳个体户营业执照注销,目前还没有开通网上注销办理,仍需要到营业执照的登记地的工商部门进行办理,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前,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注销。1、进行税盘注销。需要携带税盘、身份证、公章等材料,去国税大厅进行税盘的注销。2、携带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还有营业执照、公章等材料,并填写注销申请,向国税申请注销,交纳当月的增值税及地税附加。3、在拿到国税注销的回单后,携带营业执照和公章去申请地税注销,交纳当月的增值税及地税附加。4、拿到国税和地税注销的通知书,准备好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由经办人和法人代表一起去工商办理注销,填写注销申请等。深圳注销公司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1、确认公司符合解散注销的条件。例如,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2、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司清算;3、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4、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5、分配公司财产,请注销公司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深圳注销公司,先成立清算组,还是先登报?根据我国最新《公司法》规定,当公司所属人注销公司申请开始后需要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记住一定是要省级以上的,公司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注销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即公示主要是为了让公司的税务债权的清算,现在登报注销公告可以直接在手机上操作办理了,微信或者支付宝搜索:跑政通,就可以极速线上登报办理了,所有显示的报纸都可以使用,并且包邮到家,方便快捷。 终身受益关于深圳公司注销清算和深圳公司注销清算需要多久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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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咨询公司为例,其营业范围包括投资咨询国际经济咨询贸易信息咨询市场营销咨询公司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等四外资独资的管理外资企业有两级管理体系 董事会,外资企业的最高决策主体总经理,负责日常公司管理董外资公司外资公司注册的好处优势1可以独立的开展公司业务,没有办事处那样的限制2公司可以开发票3公司可以直接招聘员工4公司管理方便,可以独立操控和管理5可以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和技术6可以用人民币转化。劣势 1 文化 的不兼容这是外资 企业管理 者遇到的比较头疼的问题中国员工的管理无法运用西方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思想,但形成完善的中式管理体系又需要很长的时间两者的兼容是件复杂的事情2我国企业的飞速发。待遇方面当然如果企业效益不好,还是会比公务员差很多国企人才流动几乎为零,相比于这几年公务员选拔制度改革,显然落后了很多外企嘛资本主义制度土壤下培育出的文化,让你开开心心舒舒服服的被压榨薪酬福利人才培养体系。注册外资企业的优势1独立操控容易管理,操作管理上在未来的发展上都具有更高效率2享受三减两免优惠政策3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办事处一样有诸多限制4向用户开人民币发票,并以人民币作为收入5。二中外合资企业类型的选择 中外资企业可以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形式,三类外资企业,其适用税种税率基本一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可以分为紧密合作型和松散合作型两种形式紧密合作型。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外资公司所需条件以海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一个股东以上均能注册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佛山公司注册,深圳公司注册,贵阳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外资公司的定义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其具体形式有外商合资和外商独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即外商来中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好处独立自由地开展母公司的全球战略,不。外资公司一般是指外商独资经营的公司,外资公司的设立是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目前外资公司分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五种形式每种形式的外资公司设立要求和条件都是不。楼主好,按照现在形势,中外合资更好设立,外方还要看是哪个国家如果纯外资现在不是很好注册和开基本户的还有注册地址中外合资更好找,纯外资要实际办公室地址的注册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注册,注册合伙企业,个独,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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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司法没有规定分公司注销时是否必须清算,公司法仅原则性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注销分公司时可以对分公司进行清算,也可以不进行清算,无论是否清算,在分公司财产。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清算的步骤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1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 2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一各地要求不一样,但是总的来说,在注销前都会进行税务清缴清算所以需要将帐务整理备查可以直接打电话到税务机关进行询问各地税务要求有所不同,一般所需材料如下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2。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那么分公司经营不下去了,注销的具体流程如下1分公司注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分公司注销的具体流程是总公司作出决议,之后申请注销,分公司注销不需要清算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也不能申报破产债权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但一般分公司都是相对独立开展业务,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注销步骤 清算 公司到登记机。法律主观不需要,注销公司需要进行清算,由清算小组去办理注销手续,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注销手续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1 分公司 注销,独立核算需要税务 清算 ,非独立核算不需要税务清算 2分公司注销清算流程及税务处理 1关于清算程序依据 公司法 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进行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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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公司清算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律?详解与探讨开曼群岛和香港都是全球知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对于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来说,当公司面临清算时,是否可以适用香港的法律来进行清算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适用、公司结构、清算程序等方面进行详解和探讨。一、法律适用开曼群岛和香港的法律体系不同,因此在公司清算时,适用的法律也不同。一般来说,开曼群岛的法律主要关注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而香港的法律则更注重商业实践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因此,在清算时,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业务范围,选择适用的法律。二、公司结构开曼群岛和香港的公司结构也有所不同,这也可能影响清算时适用的法律。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通常为私人公司,没有公开交易的股票,也没有固定的股东大会。而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则可以是公众公司或者私人公司,其股权结构可能因公司的不同而不同。此外,开曼群岛和香港的税务制度也有所不同。在开曼群岛,公司通常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而在香港,公司需要按照当地的税务法规缴纳各种税款。因此,税务问题也可能影响清算时适用的法律。三、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开曼公司和香港公司的清算程序也可能存在差异。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通常会任命清算人,负责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包括与债权人和股东的沟通和谈判。而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则需要遵循当地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申请和债权人登记等程序。此外,在清算过程中,开曼公司和香港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也可能存在差异。开曼群岛的法律要求公司提供准确的财务报告,而香港的法律则要求公司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这些报告将用于评估公司的资产、负债和盈利能力,以及确定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四、结论综上所述,开曼公司清算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律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法律适用、公司结构、税务制度、清算程序以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在具体情况下,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业务范围进行评估和决策。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开曼公司和香港公司在清算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可能还涉及到国际法律冲突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协助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总之,开曼公司清算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律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在具体情况下进行评估和决策。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和协助可能对于解决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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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强制清算,一般是在公司因为违法情况被主管机构依法责令关闭的行为,所以作为企业管理者来说是一定不要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下面就让创业萤火小编对公司法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公司法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9年11月4日法发[009]52号)  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1.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人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  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第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坚持利益均衡保护原则。公司强制清算中应当以维护公司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为原则,实现公司退出环节中的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2.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三、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  3.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以“(xxxx)xx法x清(预)字第号立案。立案庭立案后,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等有关材料移交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并由审判庭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4.审判庭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以“(xxxx)xx法x清(预)字第x号”结案。审判庭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立案庭应当以“(xxxx) xx法x清(算)字第x号”立案。  5.审判庭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制作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应当在“(xxxx)xx法x清(算)字第x号”后依次编号,如“(xxxx)xx法x清(算)字第x-1号民事裁定书”、“(xxxx)xx法x清(算)字第x -2号民事裁定书”等,或者“(xxxx)xx法x清(算)字第 x-1号决定书”、“(xxxx)xx法x清(算)字第x-2号决定书”等。  四、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  6.因公司强制案件件性质上类似于企业破产案件,因此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由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由专门的审判庭或者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五、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  7.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8.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电请人于七日内予以更正、补充。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予以书面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期限。  六、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  9.审理强制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  10.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五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因补充证据等原因需要再次召开听证会的,应在补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进行。  11.民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七、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  12.人民法院应当证开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13.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14.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15.人民法院受理强制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16.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八、关于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17.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8.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9.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  九、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  20.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人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2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  十、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的指定  22.人民法院受理强制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3.强制组员的人数当单数。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同时,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负责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职权。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予以更换。  十一、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报酬  24、公司股东际控制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不计付报酬。上述人员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按照其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标准计付报酬。  25.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十二、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的议事机制  26.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定的,债权人或者清算组其他成员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十三、关于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  27.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财产存在被隐置、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十四、关于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  28.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29.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十五、关于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审理  30.人民法院受理强制算申请前已经开始,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尚未审结的有关被强制清算公司的民事诉讼,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但应依法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  31.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审理法院。上述案件在受理法院内部各审判庭之间按照业务分工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就产生争议约定有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的,应当按照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十六、关于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衔接  32.公强制组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3.公司强制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34.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或者参加的,除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可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吸收该中介机构作为新成立的清算组管理人的成员。上述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在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中取得的报酬总额,不应超过按照企业破产计付的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报酬。  35.上述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不宜担任破产清算中的管理人或者管理人的成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指定管理人。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应当及时将清算事务及有关材料等移交给管理人。公司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承认其效力。  十七、关于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  36.公司依法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37.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  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十八、关于强制清算案件中的法律文书  38.审理强制算的判庭理该案件时,对于受理、不受理强制清算申请、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允许或者驳回申请人撤回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确认清算方案、确认清算终结报告、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对于指定或者变更清算组成员、确定清算组成员报酬、延长清算期限、制裁妨碍清算行为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对于其他所涉有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可参照企业破产清算中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样式。  十九、关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对破产清算程序的准用  39.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40.鉴于此类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众多,人民法院在审理难度大、涉及面广、牵涉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清算案件时,要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各项机制,有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同时,对于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指导,注重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确保依法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法律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有一定的规定和原则的,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也是会以此作为依据的。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公司注册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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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宣告破产的时候,公司清算是很重要的一个步骤,如果不能顺利完成的话是无法向法院申请破产处理的,所以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创业萤火小编对公司法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公司法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特别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健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所(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人民法院没有准确把握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判决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小股东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导致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关系抗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6.【诉讼时效期间】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还是很重大的,关系到公司能否顺利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公司注册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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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司注册指南注册地点的选择清算公司的注册地点取决于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在中国,您需要向工商管理机构递交注册申请。在美国,公司应当向州务卫生部(Secretary of State)或相关机构提交注册材料。选择合适的注册地点不仅关系到公司的合法运营,还可能影响到税收政策、市场准入等多个方面。注册所需的主要文件和材料准备注册申请时,通常需要以下文件和材料:公司注册申请表格:填写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信息、营业范围等基本信息。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运营和管理方式的文件,包括公司的目标、组织架构、经营范围、决策机构等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等。公司股东身份证明:对于公司的股东,同样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有外国股东,可能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移民文件或护照复印件。公司办公地点证明:通常需要提供公司办公室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作为公司办公地点的证明。公司经营范围说明:在注册申请中,需要清楚表明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流程名称查名:申办人提供公司名称2-10个,进行企业名称查询。准备资料:包括股东个人资料、注册资金、拟定注册公司名称、公司经营范围、租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公司住所、、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提交注册申请: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给工商管理机构进行审查。领取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过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企业登记申请后,发放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并公告企业成立。刻制公章:拿到营业执照后,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部门进行刻章备案。开设基本户(纳税户):办理公司的银行账户。税务登记证办理:拿到营业执照之后就要尽快去税务报到,拿税务登记证。注意事项清算公司在注册时需要特别注意其业务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是资产登记清算公司,可能需要先得到当地JR办的批文才能进行注册。选择正规可靠的代理机构进行注册,以确保流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通过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您可以顺利完成清算公司的注册。如有更多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工商顾问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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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公司是否可以清算公司清算的基本概念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处理,以确定公司债权债务,并按照法定程序分配剩余财产的过程。这一过程旨在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解散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解散: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解散清算程序公司解散后,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包括: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按照法定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和公司债务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未注册公司清算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体规定如下: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际案例分析在实际案例中,如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等人认为公司在注销前未履行清算义务,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股东承担支付义务。法院判决认为,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因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清算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时成立清算组企业及其股东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变质、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股东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清算期间的特别规定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法定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无账册公司的清算问题对于没有账册的公司,清算的难度会相对较大,但仍然可以进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清算组需要更加谨慎地清理公司财产,并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以确保清算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虽然未注册公司在法律上尚未正式成立,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情况,股东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在解散公司时,务必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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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分公司注销办理流程有哪些?分公司注销要清算吗?根据国家规定,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下面就和创业萤火一起来看看分公司注销的相关内容。广州分公司注销办理流程:1、分公司注销程序完整步骤(1)首先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部门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准备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和一般公司注销不同之处)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4)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同时,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5)如果分公司有银行账户的,需要注销银行账户,没有则不需要。2、一般要提交的资料包括:(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证原件(供当场确认使用)。(3)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定。(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5)分公司完税证明。如果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可以提交领取营业执照时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的那联“分公司登记核准通知书”作为证明。(6)分公司如单独开设有银行账户的,还必须要提交银行清户证明。(7)分公司公章。分公司注销要清算吗?北京、上海地区分公司注销所需要提供的文件中,并未要求提交相关清算报告或相关清算文件,分公司注销申请书中也并未要求强制披露分公司的清算情况,但是也有部分地区,虽然未在分公司注销申请文件中明确需要提交清算文件,但在注销申请书中要求明确披露清算情况,比如,深圳地区分公司注销所适用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要求填写清算组负责人、成员、清算组(人)备案通知书编号等信息,从这个角度而言,尽管分公司注销不需要单独提交清算文件,一定程度上可能也需要启动或组织相关清算程序。但不论如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并未强制要求分公司注销必须进行清算,不过在实操中,可能不同地区的工商部门把握标准并不一致。以上就是创业萤火给大家整理的“广州分公司注销办理流程”的相关内容,现在大多数企业都会找第三方机构进行业务的办理,有专业的人员辅助办理,省时又省力,想要进行分公司注销办理的公司可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创业萤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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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前减少注册资金的意义与策略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许多公司面临清算时,明智地减少注册资金成为优化财务状况的关键一步。这个过程不仅有助于缓解债务压力,还能在法律框架内保障股东利益。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环节,它需要专业指导以确保合规高效。本文将深入探讨相关策略,帮助您的企业安全过渡。什么是公司清算?公司清算,无论是自愿还是强制性的,都标志着企业生命周期的终止。清算前阶段往往是重组的黄金期,企业需评估和调整资本结构。减少注册资金涉及降低股本规模,这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为优化资产的途径。合理的资金调整不仅能规避潜在风险,还能为后续事务铺平道路。为何在清算前进行减少注册资金?清算前减少注册资金的核心目的是减轻财务负担并保护各方权益。通过削减股本,企业可以降低对债权人的偿付义务,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例如,一家负债累累的公司可以通过此方式优先偿还高优先级债务,提升清偿效率。更重要的是,它能为股东提供退场路径,将损失降到最低。实际操作中,这一决策需基于清晰的财务报表和市场分析。我们工商注册服务凭借行业经验,能帮助企业精确计算减资规模,确保每一步都符合法律要求,并为后续清算奠定稳固基础。法律依据与程序步骤在中国《公司法》框架下,减少注册资金必须严格遵循既定流程,以避免违法风险。公司需召开股东会决议,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通过减资方案。接着,向公众发布公告,并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保障他们的异议权利。整个过程可能耗时数周,包括工商登记变更和税务备案。关键挑战在于确保债权人权益不受侵害,否则可能引发法律责任。我们工商注册团队精通法规细节,能高效协助企业完成公告和文件准备,缩短审批时间达30%以上。实际操作中的风险与规避尽管有法律保障,减资过程仍潜藏风险,如债权人诉讼或资金错配。企业需警惕公告不足或程序疏漏导致的延误。通过专业咨询,可提前识别漏洞并制定响应策略。选择我们的全面服务,能为企业提供风险预警和预案支持,确保交易安全无误。选择专业服务的优势复杂减资程序常让企业望而却步,但借助专业机构可化繁为简。我们工商注册的优势在于一站式解决方案,包括法律咨询、文書起草和全程代办。他们的资深团队精通本地工商政策,能快速处理变更登记,同时帮助企业优化成本结构。相比独自操作,委托专业人员可将错误率降至最低,让您专注于核心业务转型。常见问题解答(FAQ)Q: 公司清算前减少注册资金需要多长时间?A: 整个过程通常需2-3个月,具体视公司规模和程序复杂度而定。涉及股东决议、公告期(法定45天)、债权人通知及工商变更等步骤。我们通过预审流程加速办理,平均缩短至6-8周,帮助您把握清算时机。Q: 减少注册资金会带来哪些法律风险?A: 主要风险包括债权人索赔或程序违规导致的处罚。例如,公告不全可能引发诉讼。为规避风险,我们提供法律合规审查服务,实时监控环节,确保企业100%遵守《公司法》规定。Q: 如何通过减少注册资金优化财务状况?A: 削减资金可降低负债比,提升清偿效率,间接降低未来清算成本。专业机构如我们结合财务模型分析资产价值,建议最佳减资比例,帮助企业最大化剩余资源利用。如果您希望简化这个过程并获得定制方案,我们工商注册服务随时待命,他们的专业团队已在众多案例中证明实力。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合理减资都能为您在清算前保驾护航。 我们期待为您的企业提供高效支持,开启财务优化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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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强制清算,一般是在公司因为违法情况被主管机构依法责令关闭的行为,所以作为企业管理者来说是一定不要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下面就让创业萤火小编对公司法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公司法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9年11月4日法发[009]52号)  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1.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人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  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第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坚持利益均衡保护原则。公司强制清算中应当以维护公司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为原则,实现公司退出环节中的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2.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三、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  3.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以“(xxxx)xx法x清(预)字第号立案。立案庭立案后,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等有关材料移交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并由审判庭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4.审判庭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以“(xxxx)xx法x清(预)字第x号”结案。审判庭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立案庭应当以“(xxxx) xx法x清(算)字第x号”立案。  5.审判庭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制作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应当在“(xxxx)xx法x清(算)字第x号”后依次编号,如“(xxxx)xx法x清(算)字第x-1号民事裁定书”、“(xxxx)xx法x清(算)字第x -2号民事裁定书”等,或者“(xxxx)xx法x清(算)字第 x-1号决定书”、“(xxxx)xx法x清(算)字第x-2号决定书”等。  四、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  6.因公司强制案件件性质上类似于企业破产案件,因此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由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由专门的审判庭或者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五、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  7.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8.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电请人于七日内予以更正、补充。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予以书面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期限。  六、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  9.审理强制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  10.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五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因补充证据等原因需要再次召开听证会的,应在补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进行。  11.民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七、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  12.人民法院应当证开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13.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14.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15.人民法院受理强制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16.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八、关于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17.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8.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9.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  九、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  20.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人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2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  十、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的指定  22.人民法院受理强制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3.强制组员的人数当单数。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同时,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负责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职权。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予以更换。  十一、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报酬  24、公司股东际控制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不计付报酬。上述人员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按照其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标准计付报酬。  25.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十二、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的议事机制  26.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定的,债权人或者清算组其他成员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十三、关于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  27.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财产存在被隐置、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十四、关于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  28.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29.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十五、关于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审理  30.人民法院受理强制算申请前已经开始,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尚未审结的有关被强制清算公司的民事诉讼,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但应依法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  31.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审理法院。上述案件在受理法院内部各审判庭之间按照业务分工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就产生争议约定有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的,应当按照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十六、关于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衔接  32.公强制组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3.公司强制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34.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或者参加的,除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可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吸收该中介机构作为新成立的清算组管理人的成员。上述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在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中取得的报酬总额,不应超过按照企业破产计付的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报酬。  35.上述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不宜担任破产清算中的管理人或者管理人的成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指定管理人。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应当及时将清算事务及有关材料等移交给管理人。公司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承认其效力。  十七、关于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  36.公司依法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37.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  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十八、关于强制清算案件中的法律文书  38.审理强制算的判庭理该案件时,对于受理、不受理强制清算申请、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允许或者驳回申请人撤回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确认清算方案、确认清算终结报告、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对于指定或者变更清算组成员、确定清算组成员报酬、延长清算期限、制裁妨碍清算行为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对于其他所涉有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可参照企业破产清算中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样式。  十九、关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对破产清算程序的准用  39.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40.鉴于此类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众多,人民法院在审理难度大、涉及面广、牵涉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清算案件时,要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各项机制,有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同时,对于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指导,注重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确保依法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法律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有一定的规定和原则的,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也是会以此作为依据的。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公司注册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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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宣告破产的时候,公司清算是很重要的一个步骤,如果不能顺利完成的话是无法向法院申请破产处理的,所以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创业萤火小编对公司法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公司法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特别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健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所(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人民法院没有准确把握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判决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小股东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导致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关系抗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6.【诉讼时效期间】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还是很重大的,关系到公司能否顺利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公司注册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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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决定破产处理之后,是需要依法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以此进行破产评估,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创业萤火小编对公司法关于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规定和相关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公司法关于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规定和相关解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用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有哪些  清算组成员作为公司的执行机关或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委任人,其负有与公司董事相同的诚信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惠实义务。所调注意义务是指清算组成员在履行自己职责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对公司、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承担适当、合理履行职责及行使权力的义务,如果清算组没有尽到此种义务,则公司、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所谓忠实义务,是指清算组在履行自己职责和行使自己权力的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违反义务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且私自处分公司财产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且私自处分公司财产,股东应在处分公司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考虑职工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是否承担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配套  《公司法》第2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15、23条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注解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定程序,将公司的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的制度。是否宣告公司破产事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不能自行宣告公司破产,债权人也无权宣告公司破产。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宣告公司破产的机关为人民法院,他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公司破产案件由公司(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破产油算的具体规范不属于《公司法》调整的内容,人民法院处理公司破产案件可依围《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  配套  《企业破产法》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清算组成员的义务还是比较重大的,需要对公司、股东、债权人进行负责,这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关于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规定和相关解读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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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一家公司无法经营下去的时候是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处理的,但是也并不是说谁都能申请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规定才行的。下面就让创业萤火小编对公司法之债权人申报债权和清算的程序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公司法之债权人申报债权和清算的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注解  在债权申报期间内,清算组不能对个别的债权人进行清偿,如果允许清算组在申报债权期间清偿债权,则是对其他后来申报的债权人的权利的严重侵害,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于本条有进一步的规定;(1)明确公告义务,即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的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这样规定的原因一方面在于防止公司内部人士操纵的秘密清算,另一方面在于避免资源的浪费。(2)明确补充申报债权问题。对于超过债权申报期限能否申报问题,《公司法》未作规定。不过《企业破产法》第56 条规定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审查和确认费用,由补充申报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参考《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出发,对公司清算中超过申报期限的,允许其补充申报并获得清偿。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14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应用  清算组在处分公司财产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清算组处分公司的财产应遵循一定的原则:第一,顺序清偿的原则。公司财产的支付应按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清偿。第二,先债权后股权的原则。即清算组必须在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后再向股东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第三,风险收益统一的原则。即清算组在处分公司剩余财产时必须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不得违反风险与收益统一的原则处分公司的刺余财产。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5、16条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当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就要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然后债权人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以此进行清算。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之债权人申报债权和清算的程序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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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决定破产处理的时候,是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比如说需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然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的。下面就让创业萤火小编对公司法之清算组成立、组成和职权的规定和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公司法之清算组成立、组成和职权的规定和解读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注解  公司清算,指公司被依法宣布解散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使公司归于消灭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制度的总称。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对本条作了进一步的界定:(1)将法院指定清算的情形界定为三种情形,即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2)扩充了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公司法》仅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并没有规定股东是否可以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考虑到当股东之间矛盾激烈而需要解散时,公司解散不清算的情形对于公司股东利益的损害同样需要有相应法律的救济。因此,司法解释将提出强制清算的主体扩大到了股东。对此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债权人或者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时,如果公司已经出现明显破产原因的,则不宜按照清算案件受理,而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另外,公司清算案件不是法院指定完清算组成员后就审结了,而需要法院监督整个清算程序直至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审结。  应用  清算是公司解散到公司终止前的必经程序吗  除公司合并、分立两种情形外,公司解散后都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不经清算,公司不得注销登记,因此,清算是公司解散到公司终止前的一个必经程序。  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理。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人自认或者法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后果如何  明确清算义务人除有助于公司及时进行清算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便是在公司未能进行清算时,可以对清算义务人追究清算责任。  清算责任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由法院强制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由于清算是公司解散之后,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必经程序,所以清算责任首先就应该是以继续履行清算义务为内容的责任。二是指清算义务主体在公司解散后不合法、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组织清算组,导致公司资产流失而对债权人或其他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虽然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问题,但其在第183 条中仅是明确了清算义务人继续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逾期不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造成了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损失,清算主体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清算义务的履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配套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9、18、19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解  清算组,又称为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组织,在清算期间,清算组是公司业务的执行机构,全面负责公司相关业务的处理。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0条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清算组的成立是根据公司类型来的,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成立的,这点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创业萤火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之清算组成立、组成和职权的规定和解读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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