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今天将为大家具体介绍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投资企业进行企业注册变更时所需提交材料,。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那么,今天将为大家具体介绍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投资企业进行企业注册变更时所需提交材料:  名称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住所变更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参考样本)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住所使用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经营范围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经营期限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股权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依法作出的决议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股权转让协议  、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公司类型变更登记表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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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3、第2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该决议或决定。4、第7项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规范要求:  1、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第2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该决议或决定。  4、第7项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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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2)不同地区税收优惠  ①沿海经济开放区  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①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再投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次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  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5)投资所得税收优惠  ①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②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  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  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  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  ③、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官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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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税收政策内容(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相关政策条件(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四)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抵扣。注册第一家创业公司:免责声明:1、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网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参考。涉及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3、本文章内容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faq@szgobe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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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也就是外国资本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它是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成果之一,标志着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扩大。三资企业与传统的国内企业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首先,三资企业具有外资参与。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将资金投入中国的市场,参与中国的经济活动。外资的参与不仅能够为中国带来更多的资金,还能引进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市场资源,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升级。其次,三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享有同等的地位,拥有独立的经营权和法律责任。这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为企业的发展和扩张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另外,三资企业通常与国内企业进行合作。外商投资者在中国创办企业时,通常会选择与中国的合作伙伴合作,共同开展经营活动。这种合作模式可以有效地整合双方的资源和优势,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也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了解和适应中国市场的机会。2. 三资企业什么意思?详解外商投资企业的定义与分类三资企业,即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者与中国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合资企业的投资比例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而确定,通常外商投资者的资金投入比例较高。合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实现互利共赢的合作。其次是合作企业。合作企业是指外商投资者与中国企业或个人共同合作开展经营活动,但双方在资金投入和利润分配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合作企业通常是以技术转让、管理咨询或市场开拓等方式进行合作,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另外还有外资独资企业。外资独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者独立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者拥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和经营权。外资独资企业通常由外商投资者全额投资或控股,独立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3. 了解三资企业的含义与作用,探索外资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三资企业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合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的进入不仅为中国带来了更多的资金和技术,还为中国的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重要的支持。首先,三资企业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国际化。随着外资的进入,中国的经济结构得到了优化和升级,传统产业得以改造和提升。外资的引进还加速了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提高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其次,三资企业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的科技创新。外商投资者通常会将先进的科技和管理经验引进到中国,推动中国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升级。外资的参与还为中国的科研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提供了更多的合作机会,加强了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另外,三资企业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的就业和人才培养。外资的进入为中国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同时,外商投资者还为中国的人才培养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平台,提高了中国人才的国际竞争力。综上所述,三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为中国带来了更多的资金和技术,还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和科技创新,推动了中国的产业升级和人才培养。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扩大,三资企业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将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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