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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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兼管会议展览中心、贵阳一中、金华世家、观山湖、金元国际、金阳世贸、美的地产、国电金海域、远大及周边市场监管服务和行政执法工作。3、观山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百花分局(联系电话:0851-4361805)管辖区域:百花乡、百花新城及周边市场监管服务和行政执法工作。4、观山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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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兼管会议展览中心、贵阳一中、金华世家、观山湖、金元国际、金阳世贸、美的地产、国电金海域、远大及周边市场监管服务和行政执法工作。3、观山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百花分局(联系电话:0851-4361805)管辖区域:百花乡、百花新城及周边市场监管服务和行政执法工作。4、观山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华分局。

贵阳营业执照办理

贵阳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2、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3、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所以,无论是创业开店,还是企业运行,都是要先要取得营业执照,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4、刻章;5、办理国税登记证;6、办理地税登记证;7、设立基本户。企业营业执照办理需要什么材料及手续如下: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10、许可项目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1、《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尽人事,知天命。当贵阳市代办营业执照的问题都被细分规划好之后,我们要做的就是尽最大的努力把所有细节做好。以上就是今天的文章讲解内容,需要了解更多贵阳市代办营业执照相关的事宜可以继续关注小编,以后会有更优质的内容供大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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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深圳市工商管理局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加强了监管力度,推进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为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1、深圳工商管理局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作为深圳市的主管部门之一,工商管理局一直以来都在积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工商管理局加强了市场监管力度,加强了对商家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

2、深圳工商管理局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

企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深圳工商管理局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了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记录的公示,促进了企业的诚信经营,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3、深圳工商管理局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

商业欺诈行为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消费者和企业都会造成不良影响。深圳工商管理局加大了执法力度,采取了多种手段打击商业欺诈行为,例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巡查检查等,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上文我们知道,深圳工商管理局在维护市场秩序、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为深圳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工商管理局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深圳市的发展奉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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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直致力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假冒伪劣商品也越来越多,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因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为了有效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了执法力度。他们通过加强巡查检查、加强执法力度等方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他们对违法商家进行惩罚,并公示其违法行为,以此来震慑其他商家,提高市场的诚信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可以随机抽取商家进行检查,使商家真正做到随时准备接受监管。同时,公开违法商家的信息,让消费者知道哪些商家不讲诚信,从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好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监管力度,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让市场更加健康、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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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工商管理局出台新政策,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政策主要针对商家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售后服务不到位等不良商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

为了确保政策实施的效果,深圳工商管理局还将开展监督检查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于不遵守规定的商家,将依法予以处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深圳工商管理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打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深圳工商管理局还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严打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该行动主要针对商家的欺诈销售、虚假宣传、不良售后服务等行为进行打击。

同时,深圳工商管理局还将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警方将加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障消费者权益;税务部门将加强对商家的税务监管,减少偷逃税行为。

深圳工商管理局联合多部门开展综合执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深圳工商管理局联合多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行动。该行动将集中打击商家的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等不良商业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此外,深圳工商管理局还将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商家依法经营,提高消费者的***意识。相信在深圳工商管理局的不懈努力下,市场秩序将得到进一步规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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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场监管

深圳市场监管是指深圳市***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市场监管的目的是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深圳市场监管的职责包括市场监督、价格监管、质量监管等方面。

2. 深圳市场监督

深圳市场监督是指市场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深圳市场监督的重点是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打击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监督的方式包括日常巡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

3. 深圳市场监管局执法部门

深圳市场监管局执法部门是负责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执法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执法部门的职能包括执法监督、案件调查、行政处罚等。深圳市场监管局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具备执法权力,可以进行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深圳市***的重要部门,承担着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责任。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和市场监督,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圳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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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
2021年5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2021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权限。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按照不同权力类型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法律、法规对具体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六)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且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七)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八)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九)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十)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
(十一)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十二)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十三)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五)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十六)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判断,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四)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五)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六)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七)因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无法定性的;
(八)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非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直接引起的;
(九)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等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十)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十一)发现上级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
(十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在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线索,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可以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可以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并可以作出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从轻、减轻以及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对同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单位介入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要求对有关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有权机关、单位认定责任的参考。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对行政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二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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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
2021年5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2021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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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按照不同权力类型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法律、法规对具体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六)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且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七)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八)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九)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十)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
(十一)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十二)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十三)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五)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十六)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判断,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四)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五)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六)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七)因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无法定性的;
(八)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非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直接引起的;
(九)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等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十)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十一)发现上级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
(十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在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线索,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可以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可以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并可以作出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从轻、减轻以及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对同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单位介入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要求对有关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有权机关、单位认定责任的参考。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对行政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二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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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为了更好地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公告》指出,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政策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称,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公告》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减免政策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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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
2021年5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2021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权限。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按照不同权力类型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法律、法规对具体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六)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且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七)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八)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九)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十)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
(十一)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十二)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十三)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五)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十六)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判断,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四)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五)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六)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七)因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无法定性的;
(八)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非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直接引起的;
(九)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等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十)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十一)发现上级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
(十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在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线索,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可以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可以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并可以作出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从轻、减轻以及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对同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单位介入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要求对有关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有权机关、单位认定责任的参考。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对行政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二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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