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

现在我国公司开设的话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除此以外根据公司的类型还需要办理一些相应的许可证件,才可以正常运行。不仅是为了市场的合理运行,也是为了规范一个优质良好的企业市场。下面创业萤火网小编和大家一起分享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详细介绍!的内容,大家可以来了解一下公司登记的相关内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详细介绍:

第1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3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4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5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6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7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和大家分享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详细介绍的相关内容,从以上内容中可以了解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是这方面的内容只包括一小部分,如果想要了解全部条例的话,需要再次方面有一定的耐心和时间,才可以了解的更加清楚。公司注册或者是公司变更的需求都可以来创业萤火网浏览咨询,创业萤火网可以帮您无忧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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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任何种类的生产工厂在开始之前一定要办理生产许可证之后才可以进行相关的加工,其中包含的种类是非常多的,如果不办理的话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那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及办法是什么?创业萤火网小编和大家了解下。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及办法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为了做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而制定的细则。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爆电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产品。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根据产品具体特点按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的变化,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会适时进行调整。

注:1)企业生产的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所有防爆电气产品均应按表1划分的产品单元进行申报。当防爆电气产品的名称与表中所列名称不一致时,可根据其功能划入相应单元,特殊情况时由企业与防爆电气审查部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2)对于防爆电机,应优先按中心高划分产品单元,若不能以中心高划分,则以额定功率划分。

3)对于含有两个及以上产品组成的防爆系统,应按系统的功能划入相应产品单元,该系统包含的各部分产品都属该产品单元。

4)如成套设备中含有表中产品单元所列的防爆电气产品,则这些产品也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如加油机内部的防爆电动机、接线箱等;防爆起重机内部的电动机、控制箱等;防爆运输车辆中的电动机、控制箱等。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和大家分享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及办法的相关内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办法,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行相关实施了,所以在此方面的生产许可证办理是非常关键且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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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税收方面来讲,企业要了解的全面一些,因为只有将这些都了解齐全之后才能够掌握及时的缴纳一些相关的税务,以免出现漏税方面的行为。接下来创业萤火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企业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便大家参考,有兴趣的朋友就请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企业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因此,只要是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该利息支出并没有金额的限制,如果取得了利息的普通发票,是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是指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因此该金融企业是指取得金融类牌照的企业,而不仅是名称上的金融公司等。

  当然这些金融企业不仅是境内的企业,也包括境外的金融企业,对于这类境外公司,企业就无法依据发票来在税前扣除了,企业可以凭付款协议、付款凭证和付款时代扣代缴各项税费的证明等资料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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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或者是个人都需要做的一件事情,通常情况下,我们日常的购物也是需要缴税的,而现实生活当中存在很多偷税漏税的是为了避免这种现象,我们国家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带来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便参考。

  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1章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企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界定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五条企业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范围的规定。

  第六条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释义」本条是关于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的范围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来源于境外的划分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企业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明确所得与机构、场所之间有无“实际联系”的具体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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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任何种类的生产工厂在开始之前一定要办理生产许可证之后才可以进行相关的加工,其中包含的种类是非常多的,如果不办理的话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那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及办法是什么?创业萤火网小编和大家了解下。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及办法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为了做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而制定的细则。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爆电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产品。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根据产品具体特点按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的变化,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会适时进行调整。

注:1)企业生产的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所有防爆电气产品均应按表1划分的产品单元进行申报。当防爆电气产品的名称与表中所列名称不一致时,可根据其功能划入相应单元,特殊情况时由企业与防爆电气审查部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2)对于防爆电机,应优先按中心高划分产品单元,若不能以中心高划分,则以额定功率划分。

3)对于含有两个及以上产品组成的防爆系统,应按系统的功能划入相应产品单元,该系统包含的各部分产品都属该产品单元。

4)如成套设备中含有表中产品单元所列的防爆电气产品,则这些产品也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如加油机内部的防爆电动机、接线箱等;防爆起重机内部的电动机、控制箱等;防爆运输车辆中的电动机、控制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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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有完善的规定以及法律的严格保护才能做好“防火墙”,这样在工程实施也会更加有确保,实施过程中的细则需要提前了解才能提高成功率,接下来就让创业萤火网的小编带您看看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有哪些?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有哪些

一;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在发展过程中改革部门的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具有具体的分工,需要在投票活动中实施监督才可以确保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操作,从而在相关部门的支撑下完成招标,针对创业萤火网小编的介绍,也是让相关人士了解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有哪些?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关于招标类的问题,可以来创业萤火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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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分类实施。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经营场所内的食品经营活动负责。
食品经营者设立的前置配送服务点、自动售货设备放置点等场所的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和网上办事指南,推进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照制作、决定公开、咨询等全流程在线办理,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经营者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八条 船舶供餐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经营期间主要靠泊点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经营业态的,应当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见附件1、2、3、4)。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依法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及以上饭店、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从事团体膳食外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
各类饭店、饮品店(包括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还应当具有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卫生间具有独立排风系统,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除营业执照以外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标明经营场所用途、面积和设备设施位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食品许可时无法提供下列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一)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各类饭店、饮品店(包括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的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
(三)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许可事项的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包括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记录台帐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油水分离器的安装和使用等);
(四)所销售散装熟食的的供货生产单位合作协议(合同)以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七)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八)食品贮存、运输(包括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全程温度、湿度控制)管理制度;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饮品店和从事现制现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还应当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者还应当包括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还应当包括:
(一)供应商遴选制度;
(二)食品检验制度;
(三)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四)关键环节操作规程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的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
(二)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中央厨房申请的食品品种及工艺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当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现场核查(见附件5),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除外。
申请附件6所列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制作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笔录等文书,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不进行现场核查的许可新证或变更申请事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得申请;经告知后当事人仍提出申请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不予许可:
(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制作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的;
(二)中小学校(含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和托幼机构的食堂制作冷食类食品(冷荤凉菜)、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的;
(三)从事现制现售的食品经营者申请的品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四)中央厨房制作的即食食品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五)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制作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
(六)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场所内从事相关食品经营项目,或者生产经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
申请现制现售的食品品种、中央厨房制作的即食食品品种应当分别符合本办法附件3和附件4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新业态、新工艺以及具有制作过程自动售货申请事项的审查,可以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第三方专家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样式。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并设置公示栏,公示食品经营者注册名称、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许可经办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具体填写方式见附件7。
在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除营业执照以外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者其他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门牌号)、经营场所(门牌号)变更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注销等许可事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要求,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未进行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该结合日常监督管理,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食品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国家和本市在优化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等方面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鼓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地方实际,采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步申请与受理等便利措施。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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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范围内,海关销毁公司注册资金的要求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各国海关部门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许多国家纷纷加强了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并对不合规的企业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海关销毁公司注册资金就是一种旨在打击非法经营和商业欺诈的重要手段。本文将探讨海关销毁公司注册资金的背景、原因和影响。

一、海关销毁公司注册资金的背景

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增长,各国的海关部门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管理挑战。许多企业利用虚假注册和非法操作等手段逃避税收和监管。这些企业往往以非法获利和商业欺诈为目的,严重侵害了正常贸易秩序和市场经济的公平性。为了遏制这种现象的蔓延,各国纷纷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包括将不合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进出口权利,并对其注册资金进行销毁。

二、海关销毁公司注册资金的原因

海关销毁公司注册资金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 打击非法经营:海关销毁公司注册资金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可以有效打击非法经营活动。这种行为通常是以虚假的企业注册信息和资金操作作为基础,通过违规手段获取不当利益。例如,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关税和监管,会采取多次注册、多次申报、重复开票等手段欺骗海关和税务部门。

2. 维护市场秩序:海关销毁公司注册资金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企业的利益。不合规的企业往往以低价、劣质产品和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商业利益,在市场上形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通过对这些企业的注册资金进行销毁,可以削弱它们的经济实力,降低它们的市场竞争力。

3. 遏制商业欺诈:海关销毁公司注册资金也是一种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商业欺诈是一种以虚假信息和行为为基础的非法活动,往往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通过对注册资金的销毁,可以削弱欺诈企业的资金来源,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海关销毁公司注册资金的影响

海关销毁公司注册资金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一些隐忧。

1. 积极影响:海关销毁公司注册资金可以有效遏制非法经营和商业欺诈行为,保护合法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这意味着市场将更加公平和透明,合法企业的竞争环境将得以改善。同时,销毁注册资金还可以降低非法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

2. 隐忧存在:海关销毁公司注册资金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一些合法企业产生误伤。由于一些不合规的企业会采取各种手段掩盖真实情况,导致一些合法企业也被列入销毁范围。此外,销毁注册资金有可能会导致一些重要信息的丢失,给企业的日常运营和合规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综上所述,海关销毁公司注册资金是一种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尽管存在一些隐忧,但通过合理规范和科学施策,海关销毁公司注册资金将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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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系统性地讲解代理记账的全流程,涵盖从选择合适的代理公司到实施代理记账的各个步骤。文章将提供实用的操作建议,并最后推荐创业萤火财税作为您值得信赖的代理记账服务商。

1. 引言

代理记账服务在现代企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它不仅解放了企业主和财务人员的时间,还帮助企业确保财务合规性。本文将详解代理记账步骤,为企业提供实用指导。

2. 了解代理记账的重要性

代理记账不仅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必需步骤,更是确保企业合规运营的关键环节。

3. 如何选择代理记账公司

核实资质: 选择具有正规资质和丰富经验的代理公司。

服务范围: 考虑公司是否提供全方位的财务管理服务。

价格与费用: 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考虑服务的费用。

4. 签订代理记账合同

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内容、费用、期限以及数据保密等条款。

5. 初始准备和资料交接

提供基本信息: 如公司注册信息、银行账户、税务登记等。

交接账本和发票: 将原有的财务资料交给代理记账公司。

6. 实施代理记账

设置账簿: 根据企业实际运营,建立或调整账簿。

数据录入: 逐月录入公司的财务数据。

税务申报: 完成月度或季度的税务申报。

财务报告: 提供财务报表以便企业掌握财务状况。

7. 监督和评估

定期检查: 与代理记账公司定期沟通,确保财务信息准确。

服务评估: 定期评估代理记账公司的服务质量。

8. 变更或终止服务

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可以选择续签合同或更换代理记账公司。

9. 案例分析:创业萤火财税

一站式服务: 提供从财务咨询到税务申报的全程服务。

专业团队: 拥有多年的代理记账经验和专业认证。

高度信誉: 已为多家企业提供了高质量的代理记账服务。

10. 结论与推荐

代理记账是一个涉及多个步骤的复杂过程,企业应当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以确保财务管理的高效和合规。最后,我们推荐创业萤火财税作为您可靠的代理记账服务商。

企业在选择代理记账服务时,不仅需要考虑代理记账步骤,还需要确保选择的服务商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可靠性。创业萤火财税在这方面具有很高的口碑,是企业代理记账的优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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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个体免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广大个体工商户减轻了税收负担,促进了经济发展。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项政策。

什么是安徽省个体免税政策?

安徽省个体免税政策是指对个体工商户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税收予以免征。具体来说,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谁可以享受安徽省个体免税政策?

安徽省个体免税政策适用于在安徽省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年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10人;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安徽省个体免税政策的优势

安徽省个体免税政策的实施,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有以下几个优势:

减轻税收负担,提高经营效益; 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推动经济发展。安徽省个体免税政策的申请流程

个体工商户想要享受安徽省个体免税政策,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

填写《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免税申请表》;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提交申请材料至当地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即可享受免税政策。安徽省个体免税政策的注意事项

在享受安徽省个体免税政策时,个体工商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 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 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安徽省个体免税政策的未来发展

安徽省个体免税政策的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减轻了税收负担,促进了经济发展。未来,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落实,安徽省的个体工商户将会更加繁荣发展。

结语

安徽省个体免税政策的实施,为广大个体工商户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在享受政策的同时,个体工商户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做好税收管理工作。相信在政府和个体工商户的共同努力下,安徽省的经济将会更加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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