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

在现代建设项目中,砂石材料是不可或缺的。从道路建设到房屋建筑,都需要使用大量的砂石材料。因此,砂石行业成为了一个热门的投资领域。如果你想进入这个行业并经营一家砂石公司,那么首先需要注册你的公司。本文将详细介绍砂石行业公司的注册过程,让你对如何开展砂石行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第一步:确定公司的类型

在注册砂石行业公司之前,你需要确定你的公司类型。一般来说,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LLC)或者合伙制公司。LLC是最常见的公司类型,它具有独立责任限制,会为你提供更大的保护。合伙制公司则更适合于两个或多个人共同经营公司。

第二步:选择合适的公司名称

选择一个合适的公司名称是非常重要的。你的公司名称应该容易被人们记住,并能够准确地反映你的业务类型。在砂石行业注册公司时,最好将“砂石”或相关的词汇包括在内,这样有助于提升你的公司知名度。

第三步:准备必要的注册文件

在注册砂石行业公司之前,你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可能会因地区而异,所以最好在当地注册部门查询具体的要求。通常情况下,你可能需要准备以下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营方式。 股东协议:如果你的公司有多个股东,这个协议可以确保他们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公司注册申请表:填写必要的公司信息。 相关证件:包括股东的身份证明、住址证明等。第四步:选择注册地点

选择合适的注册地点也是非常重要的。你需要考虑到经营砂石行业的相关因素,比如资源储备、交通便利性等。同时,你也需要了解当地的法律和规定,确保你的公司能够合法运营。

第五步:提交注册申请

一旦你准备好了所有的注册文件,你就可以将其提交给当地的注册部门了。通常情况下,你需要支付一定的注册费用,并等待相关部门审核你的申请。审核通过后,你将获得一份公司营业执照。

第六步:开展公司运营

一旦你获得了公司营业执照,你就可以开始正式运营你的砂石公司了。你可以开始寻找砂石供应商,建立销售渠道,并扩大你的业务范围。同时,你也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和规定,确保你的公司经营合法,保证质量和安全。

总之,注册一家砂石行业公司并不复杂,但也需要一定的准备和努力。选择合适的公司类型和名称,准备必要的文件,选择合适的注册地点,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取营业执照后,你就可以顺利开展砂石行业的经营。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在砂石行业取得更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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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北京市经济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和劳动力进驻,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也日益旺盛。为了规范劳务市场,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权益,北京劳务公司的注册条件日益严格。在注册劳务公司前,了解相关的注册条件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北京劳务公司的注册条件。

1. 注册资本金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劳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00万元人民币。这是因为劳务公司涉及到员工的福利问题,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储备来保障员工的工资、社保、医疗等权益。因此,劳务公司注册时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注册资本金的证明材料,保证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健康发展。

2. 劳务派遣资质

作为劳务公司,其核心业务就是劳务派遣。因此,注册劳务公司时,需要获得劳务派遣资质。获得资质的劳务公司,在经过一系列的审核和验收后,方可进行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资质的获得,不仅证明了劳务公司的专业能力,也是保障员工利益的重要措施。

3. 资质人员

在注册劳务公司时,公司的创始人及主要负责人需要具备相关的背景和资质。他们需要具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和法律知识。这些要求是为了确保劳务公司能够合法、规范地经营,保障员工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4. 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是注册劳务公司的基本条件之一。劳务公司需要在北京市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如面积大小、硬件设施、法律和行业规定等等。通过提供合格的办公场所证明,劳务公司可以获得更好的注册条件。

5. 具备实际经营能力

注册劳务公司时,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实力。这包括公司经营计划、资金来源、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说明。企业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以证明公司具备足够的资金和运营能力。这些要求是为了保障劳务公司的稳定发展,确保员工和用工单位的权益。

总之,北京劳务公司的注册条件是为了规范劳务市场,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权益。企业在注册前,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如注册资本金、劳务派遣资质、资质人员、办公场所和实际经营能力等。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劳务公司才能合法、规范地经营,为劳动力市场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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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决定创办一家新的公司时,注册过程可能是其中最复杂的一步。尤其是在选择一个可信赖的注册机构时,很多创业者都经常陷入困惑。不仅要找到一家提供高质量服务的注册机构,还要考虑费用是否合理。在绿园新公司注册,我们通过透明和灵活的计费方式,为您提供了极具竞争力的服务。以下是我们公司的收费方式和费用解释。

基本费用

我们公司的注册基本费用包括所有必要的文件和程序,以确保您的公司合法并具备运营所需的一切。这些费用通常涵盖了注册办公地址、公司章程和所有注册文件的准备以及政府注册费。基本费用是一个固定的金额,根据公司的类型和所在地而有所不同。我们将根据您的需求和公司规模提供适当的报价。

附加费用

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我们提供了各种附加费用服务。这些费用是与注册过程相关的额外服务,例如公司名称查询、商标注册、股权分配和高级注册程序。附加费用是根据您所需的服务类型和数量来确定的。我们将在您确定您所需的服务时,提供透明的费用合同,确保您了解所有相关费用。

定制服务

我们的目标是为每个客户提供定制化的服务,以满足他们独特的需求。因此,我们在收费方面非常灵活。如果您需要特殊需求或额外的服务,请与我们的注册团队沟通。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需求和预算,为您量身定制最合适的注册服务方案。

付款方式

我们接受多种付款方式,以确保付款的方便快捷。您可以选择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或现金支付。我们的注册团队将协助您选择最适合您的付款方式,并提供相应的账单和收据。

费用解释

为了确保透明和公正,我们向每个客户提供详细的费用解释。在您同意注册服务之前,我们将告知您需要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解释每项费用的具体内容。这样,您可以充分了解我们的收费标准,并确保您不会遇到任何意外费用。

在绿园新公司注册,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同时保持高效和合理的收费方式。我们相信,通过透明的收费结构和个性化的服务,我们可以满足每个创业者的需求,并帮助他们成功注册一家新的公司。

不管您的公司规模如何,绿园新公司注册将为您提供一流的注册服务,为您的创业之旅提供全面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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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提炼是一项重要的工业活动,将原始金矿石转化为纯度较高的黄金。在许多国家,黄金提炼是一项受严格监管的行业,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证和注册。本文将介绍黄金提炼公司注册的流程,并探讨其中的关键步骤和要求。

1. 编制商业计划

在注册黄金提炼公司之前,首先需要编制一个详细的商业计划。商业计划应包括公司的使命和愿景、运营模式、预期收益和成本、市场分析和竞争对手分析等内容。商业计划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将成为注册成功的基础。

2. 选择公司形式

注册黄金提炼公司时,需要选择适合的公司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LLC)、股份有限公司(Ltd.)或合伙企业等。不同的公司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和限制,选定适合自己业务模式和长远发展的公司形式是很重要的。

3. 准备材料和文件

注册黄金提炼公司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注册申请表: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要求填写的公司注册申请表。

(2)商业计划:详细说明公司的商业运作模式、市场前景和预期利润等信息。

(3)身份证明:公司运营者和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资金证明:提供公司运营所需的资金来源和证明。

(5)租赁合同:若租用工厂或仓库,需提供相关租赁合同。

(6)环境评估报告:提供公司营业场所的环境评估报告,以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4. 申请许可证和执照

提交完所有申请材料后,黄金提炼公司需要向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申请许可证和执照。这些许可证和执照将确认公司的合法性和资质,确保公司在生产和销售黄金过程中的合规性。

5. 注册税务信息

在黄金提炼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注册纳税人身份和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根据当地法律法规,黄金提炼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销售税和进口税等。

6. 完善设施和设备

注册黄金提炼公司后,需要完善相关设施和设备。黄金提炼涉及到一系列化学反应和物理过程,因此需要配备先进的提炼设备和相关安全措施,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总之,注册黄金提炼公司是一项复杂而严谨的过程,因为涉及到高价值物品和环境安全等重要因素。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要求,注册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实施注册前,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和当地政府机构,以确保符合所有法律法规的要求,顺利注册并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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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是中国南方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在这个城市中,注册公司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它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性和发展。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来广州注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补贴标准,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注册公司的基本条件

在享受广州注册公司补贴之前,企业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首先,企业需要在广州注册,其次,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计划。此外,企业还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广州注册公司补贴的种类

广州注册公司补贴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现金补贴,另一种是税收优惠。现金补贴是指政府直接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而税收优惠则是指政府对企业的税收进行一定的减免。

三、现金补贴的标准

广州现金补贴的标准主要根据企业的类型和规模来确定。一般来说,小型企业可以获得较高的补贴,而大型企业则相对较少。此外,政府还会根据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等因素来确定补贴的标准。

四、税收优惠的标准

广州税收优惠的标准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方面。一般来说,政府会对新注册的企业给予较高的税收优惠,而对于已经运营一段时间的企业则相对较少。

五、补贴申请的流程

申请广州注册公司补贴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首先,企业需要在注册时提出申请,然后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和材料。政府会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实际情况来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予补贴。

六、补贴的使用限制

广州注册公司补贴的使用限制主要包括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制。一般来说,政府会规定企业在一定的时间内使用补贴,并要求企业将补贴用于特定的用途,如技术研发、人才引进等。

七、补贴的影响

广州注册公司补贴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贡献方面。通过获得补贴,企业可以减轻一定的财务压力,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税收收入。

八、总结

总的来说,广州注册公司补贴是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来广州注册而制定的一项政策。通过获得补贴,企业可以减轻财务压力,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税收收入。但是,企业在申请补贴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限制,同时也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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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专注于探讨执照转让过程中代理记账的重要性、挑战和具体流程,最后将推荐创业萤火财税为您提供专业、全面和可靠的服务。

1. 引言

执照转让是企业在不同阶段可能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但它涉及的不仅仅是一张纸的转移。从财务、税收到合同等多个方面都需要细致的规划和操作,这就是代理记账发挥作用的场合。

2. 为什么需要代理记账?

2.1 精确的财务规划

企业执照转让需要明确资产和负债的准确状态,代理记账能帮您做到这一点。

2.2 税务合规

转让过程中可能会触发不同的税务事件,代理记账师会确保一切合规。

3. 执照转让中代理记账的挑战

3.1 费用评估

执照转让不是免费的,需要评估转让所需的所有费用。

3.2 合同细则

代理记账需要与法务人员密切合作,以确保合同中的财务条款准确无误。

4. 如何选择合适的代理记账机构?

4.1 经验丰富

选择有执照转让经验的代理记账机构。

4.2 专业资质

确保机构拥有合适的财务和税务专业资质。

4.3 费用透明

明确服务费用,避免后期产生额外的“隐藏”费用。

5. 代理记账流程概览

5.1 初步评估

进行财务和税务的初步评估,明确执照转让的可行性。

5.2 文件准备

准备必要的财务报表和税务文件。

5.3 审核与提交

进行内部审核后,将所有文件提交给相关政府机构。

5.4 后续服务

提供执照转让后的持续财务和税务服务。

6. 为什么推荐创业萤火财税?

6.1 一站式服务

从评估到执照转让完成,创业萤火财税提供全流程服务。

6.2 专业团队

拥有经验丰富和专业资质的团队,确保您的执照转让顺利进行。

6.3 透明化费用

提供清晰、透明的费用结构,没有隐藏费用。

7. 总结

执照转让代理记账是一个复杂但至关重要的过程。这不仅需要财务专业知识,还需要与多个部门和机构进行密切的合作。因此,选择一家专业、可靠的代理记账机构是成功完成执照转让的关键。

如果您在执照转让方面需要专业的财务和税务服务,创业萤火财税是您最好的选择。我们提供一站式服务,帮助您顺利完成执照转让,确保一切操作都符合法律法规,让您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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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朋友向我反映说他们还是对代办企业营业执照不够了解,想做却不知道要准备些什么,今天我就给大家详细讲讲。盲目性比较大,是大多数人代办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病”。大多数人代办企业营业执照只看到他人成功后的表面现象,不顾时间、地点的差异,盲目照搬别人的代办企业营业执照过程,匆匆上马。缺少代办企业营业执照的充分准备是大家代办企业营业执照成功率低的一大原因。

代办营业执照委托书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三条: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十六条: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如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代办营业执照委托书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三条: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十六条: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如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营业执照办公证找人代办委托书怎么写

个体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委托书范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委托xx身份证号xx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出现一切法律问题由本人承担。委托期限至xx年xx月xx日。

个体户工商户名称(加盖公章):年 月 日经办人签名:经办人联系电话:。

公司委托本人去办理营业执照的委托书怎么写

法人授权委托书 (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X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好了,以上就是关于代办企业营业执照的具体分享啦。你还对此有其他不同的做法吗?欢迎评论区分享给我们哟。咱们我们下期见。时局每天都是不同的会随着时间来发生变化的,所以我们在平时多多学习代办企业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让自己具备了很好的专业素养还有知识技能以后,只要看准了时机,就能够获得成功了。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创业萤火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代办企业营业执照(代办企业营业执照委托书)的详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如需了解更多服务,请把您的联系方式私信告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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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一)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任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隶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期限、隶属企业。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住所、地址、经营场所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第二十五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核准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经济性质。

经济性质可分别核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性质,并标明“联营”字样。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分别核准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

第二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营业期限是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营业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开业登记

第三十二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按《条例》第十五条(一)至(七)项规定提交文件、证件。

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资金信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四条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第三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第三十七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经营单位凭据《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办事机构凭据《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从事业务活动。

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九条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型,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第五十二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登记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

(三)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五十四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五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执照正本和副本、《筹建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筹建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登记管理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五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十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对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处罚有权予以纠正。

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权限和程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作出规定。

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在查处企业违法活动时,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企业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的,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纠正的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复议的企业。

附则

第六十八条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六十九条港、澳、台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参照本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按专项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第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第十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普通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文件,具体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合伙企业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合伙企业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企业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依法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姓名(名称)或者住所的,应当提交姓名(名称)或者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国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国家(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新合伙人入伙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新合伙人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份额入伙的,应当提交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将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章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说明)。

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终止。

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

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隶属企业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成立日期。

第六章登记程序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换发)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换发)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换发)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企业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记载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四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当发布公告。

第七章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四十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八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五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文书格式和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企业登记机关违反产业政策,对于不应当登记的予以登记,或者应当登记的不予登记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

第六十三条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加入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定。

第六十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外汇、税务、海关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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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实施细则是按照会计法规定的财务会计要求,由法律拟定的会计实施细则,它是财务会计的规则、准则和标准,用于统一财务会计工作和改进其质量。其目的是保证会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秩序,确保会计报表可信,增强会计报表的质量,提高会计的职业道德、技能要求,并依据会计核算的全过程约束企业行为。

会计法实施细则中关于会计准则方面的事项是关于会计工作处理过程、会计凭证备查、会计报表格式设计、财务会计质量管理、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等细则。它们明确了财务会计的处理过程,正确定义财务会计秩序,并以鼓励企业实施有效财务会计管理为基础,严格要求会计处理过程,保证会计报表的质量。

拓展知识:会计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可以更有效的规范会计行为,降低会计欺诈的可能性,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确定会计报表的质量,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企业的发展。除此之外,它还可以有效控制会计成本,改善会计职业技能,提高会计绩效,增强会计经济价值。

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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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公司注册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必须了解的房产中介公司注册细则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成立自己的房产中介公司。但是,想要成为一家合法的房产中介公司,必须了解房产中介公司注册的必备条件和细则。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内容。

1、房产中介公司注册的必备条件

(1)注册资本金:根据国家规定,房产中介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注册地址:房产中介公司需要有一个合法的注册地址,该地址应为能够正常使用的办公场所,且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3)人员资质:房产中介公司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从业资格和证书,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或培训。

(4)经营范围:房产中介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不得违规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5)税务登记:房产中介公司需要在国家税务部门进行登记,申请税务登记证。

2、必须了解的房产中介公司注册细则

(1)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为唯一、合法的名称,不得与其他公司名称雷同。

(2)证照备案:房产中介公司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证照备案,备案后方可正常经营。

(3)章程制定:房产中介公司需要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规定。

(4)法律顾问:房产中介公司需要聘请合法的法律顾问,协助公司处理法律事务。

(5)执照颁发:房产中介公司必须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正式成立并开展业务。

3、如何满足房产中介公司注册的各项要求?

(1)了解相关法规: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遵守相关规定。

(2)聘请专业人士:房产中介公司需要聘请专业的注册会计师、法律顾问等人士,协助公司处理各项事务。

(3)合理规划:房产中介公司需要合理规划公司的经营范围、人员配置、财务管理等,确保公司能够正常运营。

总之,成立一家合法的房产中介公司需要满足多项条件和细则,需要仔细认真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只有合法合规地经营,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市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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