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区

上海注册公司自贸试验区常见问题解答。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是指对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措施。同时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除总体方案中规定必须在自贸试验区内经营、提供服务的领域外,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自贸试验区内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上海注册公司自贸试验区常见问题解答

  上海注册公司多多,自贸区注册公司常见问题多多?我们会遇到哪些常见的问题呢?

  1、自贸试验区的范围是什么?

  答:自贸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什么是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答: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是指对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措施。

  3、自贸试验区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答: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同时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4、自贸试验区备案制的依据是什么?

  答: 依据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5、自贸试验区企业是否可以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

  答:除总体方案中规定必须在自贸试验区内经营、提供服务的领域外,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

  6、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受理哪些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答: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要求,试验区内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制。试验区管委会负责本市权限内的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管理实行备案制与现有审批制有什么不同?

  答:外商投资管理备案制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的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管理新模式。即: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境外投资的一般项目和投资开办企业由核准和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

  备案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在审批制管理模式下,在外资准入阶段,商务主管部门首先对其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拟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可,是一种事前管理的模式。在试验区备案制管理模式下,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外资准入阶段,商务主管部门只对其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投资管理由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外资企业设立由工商一口受理,管委会、工商、质监、税务并联办事,大大缩短办事时限,由原来的29个工作日缩短到4个工作日。

  8、 什么是境外投资?

  答: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新建、购并、参股、增资等方式在境外或取得既有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9、对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10、哪里可以查阅国家对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规定?

  答:建议企业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的网站,查阅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注意事项。

  11、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管理与区外有何不同?

  答:自贸试验区内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12、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类型?

  答:外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外商投资的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资等形式;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指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其他类型包括: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等;

  13、自贸试验区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有什么不同?

  答: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4、自贸试验区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与区外相同么?

  答:不同。自贸试验区内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15、什么是“先照后证”?

  答: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在自贸试验区内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试验区内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16、自贸试验区营业执照样式与区外有什么不同?

  答:自贸试验区营业执照在版式、记载事项、颜色等方面与区外企业相区分。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外,将其他各类企业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

  24、什么叫分公司?分公司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答: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4、工商登记中提交给工商部门的房屋产权证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申请人提交的作为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应当载明房屋的类型与用途:记载为“详见附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产权证附记;记载为“详见登记信息”的应当同时提交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单。

  19、经营范围是否一定要登记?

  答: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2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答: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有一名,不能多人同时担任。

  2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免职证明是什么文件?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为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等。

  22、请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方面有何限定?

  答: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23、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不设监事会?

  答: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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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国务院取消外资广告设立审批等5项广告行政审批,截至2016年年底,全市广告经营单位户数同比增加48458户,其中外商投资广告企业1113户,同比增长126.2%。2016年戛纳国际创意节中,上海广告企业选送的作品获得1个金狮奖、5个银狮奖和14个铜狮奖,占中国军团获奖总数的74%。金铅笔创意节中,上海广告企业斩获中国广告企业所获3个银奖中的2个、全部3个铜奖和22个优秀奖中的9个,占比高达50%。纽约广告节中,2016年中国广告企业入围的2个作品,上海企业占据半席。莫比广告节中,继2015年中国军团实现零的突破入围后,2016年中国广告企业再次获得2项入围,作品全部由上海广告企业选送。

  近日,上海市工商局公布《2016年度上海广告市场状况报告》(白皮书),数据显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充分激发了上海广告市场活力,全市广告经营单位数量207756户,同比大幅增长30.4%,广告营业收入1823.92亿元(其中应税经营额531.13亿元,同口径下占全国总量的8.2%),同比增长8.6%,其中互联网广告单位为主的兼营广告单位营收同比增长31.4%,市场新业态发展态势良好。

  审批取消,广告企业注册量井喷。2016年2月,国务院取消外资广告设立审批等5项广告行政审批,截至2016年年底,全市广告经营单位户数同比增加48458户,其中外商投资广告企业1113户,同比增长126.2%。

  扎堆经营,外资青睐CBD和自贸区,内资集中城郊区域。本市广告业态继续保持核心商务区外商投资企业集中、城郊区域内资企业居多的总体布局;自贸试验区内外资广告企业集聚效应显现,企业数量占全市外资广告企业数的31%;内资广告企业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奉贤、浦东、嘉定、金山、崇明区,合计企业数量占全市内资广告企业的56%。

  静安区广告营收领跑全市,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合并后的静安区广告营收继续领跑全市,同比增长12%;国家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地嘉定区列第二,增幅14%;浦东新区(含自贸试验区)增幅47%,列第三,其中自贸试验区的广告营收猛增10.7倍。广告营收超过50亿元还有长宁、黄浦、崇明、虹口、闵行和徐汇区,前述9个区的广告营业收入合计占全市总量的90.4%,其中广告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前7位,收入合计占全市总量的79%,与上年同期相比,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

  广告创意水平提升,上海广告作品入围多个国际大型广告节。2016年戛纳国际创意节中,上海广告企业选送的作品获得1个金狮奖、5个银狮奖和14个铜狮奖,占中国军团获奖总数的74%。“金铅笔”创意节中,上海广告企业斩获中国广告企业所获3个银奖中的2个、全部3个铜奖和22个优秀奖中的9个,占比高达50%。纽约广告节中,2016年中国广告企业入围的2个作品,上海企业占据半席。莫比广告节中,继2015年中国军团实现“零的突破”入围后,2016年中国广告企业再次获得2项入围,作品全部由上海广告企业选送。

  电视广播媒体广告资源趋于集中,互联网媒体广告市场份额继续扩大。2016年电视广告营收增长集中于SMG旗下东方卫视频道,广播广告营收亦集中于上广交通和魅力音乐频率。平面媒体广告营收仍旧处于冰河期。传统媒体单位的新媒体广告业务继续发力,拉动了整体营收业绩,显示媒体的转型发展、融合发展趋势。全市互联网媒介经营单位广告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2%,增速放缓,但在互联网及四大传统媒体广告中,互联网广告的份额由上年的48.8%上升至2016年的50.0%,仍保持了增长势头。

  广告市场秩序总体规范,媒介、行业广告信用评价同比提高。2016年全市广告市场平稳运营、可控有序、健康发展,主要媒体广告年度监测(条次)违法率为0.22%,为历史最低,并已连续第九年保持在0.4%以下的低位。国家广告数据中心监测数据显示,上海地区广告守法率综合情况居全国前列。上海市广告监测中心的大众传播媒介和行业广告信用评价报告显示,全市95个大众传播媒介广告信用评价均值为93.31分,比上年提高1.06分,已连续三年持续向好。32个行业广告信用评价均值为88.70分,同比提高3.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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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大治河以南、浦东机场南侧区域设置,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行启动南汇新城、临港装备产业区、小洋山岛、浦东机场南侧等区域。
设立新片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决策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战略部署,是新时代彰显我国坚持全方位开放鲜明态度、主动引领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新片区位于上海东南,北临浦东国际航空港,南接洋山国际枢纽港,是上海沿海大通道的重要节点,海运、空运、铁路、公路、内河、轨交构成了十分便捷的综合交通优势。
新片区按照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立比较成熟的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体系,打造一批更高开放度的功能型平台,集聚一批世界一流企业,区域创造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经济实力和经济总量大幅跃升;到2035年,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形成更加成熟定型的制度成果,打造全球高端资源要素配置的核心功能,成为我国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
新片区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在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开放创新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实现新片区与境外之间的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
新片区鼓励国际优质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园区建设、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升高品质国际化的城市服务功能,打造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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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浦东新区、奉贤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申请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自贸区人社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二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三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中,对新申请许可、逾期申请延续许可或重新申请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劳务派遣单位跨行政区域变更住所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
第四条 在本办法实行告知承诺范围内,申请人可以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免费下载《上海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第五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在告知承诺书中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以下内容: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标准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自贸区人社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自贸区人社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自贸区人社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标准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七条 告知承诺书经自贸区人社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自贸区人社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 申请人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劳务派遣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自贸区人社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告知承诺书;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公司章程;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章。代理人应当向自贸区人社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可以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免费下载授权委托书文本。
申请人在办理逾期申请延续许可或重新申请许可时,需提交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九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可以当场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可以简化撤销许可的内部手续。
第十二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后续监管时,对违反承诺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给予警告;对违反承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承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自贸区人社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后续监管时,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劳务派遣有相应处罚规定的,可以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和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自贸区人社部门在许可过程和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和劳务派遣单位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和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将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上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在行政区域内每年抽取不低于一定比例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查处结果。
第十六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满一年,但未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或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定期开展检查。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和状况,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办法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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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公司注册流程

商业公司注册流程

(一)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的,投资者向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征询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意见,将以下材料转交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二)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三)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投资者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交所需材料,审核通过的,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批复和批准证书,再按照外资企业一口受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注:“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正常经营范围:

从事保理业务(非银行融资类)、供应链管理、股权投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与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商业险是什么意思

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商业管理的含义是什么

商业管理公司是从商业经营的角度来制订项目商业操作方案,但是目前国内的这类公司往往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项目操作人员多为临时组合,且一般比较局限,比如可能只对某个业态比较精通,那么擅长百货店的人为了能拿到后期的经营管理业务就往往想方设法把项目定位为百货店或以百货店为主的商业设施,而不是根据项目本身的特定条件来展开调研和进行规划

商业保险的作用什么

商保是在社保充足,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可以给自己提供保障的第一选择。

给您提个意见,不要问哪个保险公司好不好,因为都一样。

区别在于他的哪一类做的出色,做的出彩。

各个保险公司都有自己优势的一面,像楼上回答的,太*洋是财险做的好。

对于寿险我主推太平,平-安,理财的话太平的财富定投不错,见钱比较快。

如果说是保意外的话我认为人寿的一个意外卡单不错,一年100块钱给自己一个保障。

其实重要的不是哪个公司好,也不是哪个险种最好就买哪个,重要的是自己需要的是什么,什么能给自己带来最大的收益。以及能给自己一份保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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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自贸区是中国深圳市***设立的一个特殊经济区,也是中国首个自贸试验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前海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政策优势,吸引了众多国内外企业的关注和注册。前海公司注册是一次开启跨境投资新征程的机会,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前海公司注册:深圳自贸试验区的创业机遇

作为深圳自贸试验区的一部分,前海以其独特的政策和便利的营商环境成为了创业者们的首选之地。前海公司注册不仅可以享受到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优势,还能获得更多的创业机遇。在前海,创业者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创新能力,与国内外企业合作,共同打造创新的商业模式。前海还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支持,为创业者提供更多的机遇和平台。

前海公司注册: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首选之地

前海公司注册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创业机遇,还打造了一个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首选之地。前海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范的市场秩序,为企业提供了稳定和可靠的经营环境。同时,前海还拥有丰富的人才资源和创新的科技支持,帮助企业实现快速发展和国际化战略。前海还积极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吸引了众多国际企业的注册和投资,为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和合作机会。

综上所述,前海公司注册是一次开启跨境投资新征程的机会,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作为深圳自贸试验区的一部分,前海拥有独特的政策和便利的营商环境,成为创业者们的首选之地。前海还打造了一个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稳定可靠的经营环境和丰富的资源支持。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企业,前海都是一个值得考虑和选择的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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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大治河以南、浦东机场南侧区域设置,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行启动南汇新城、临港装备产业区、小洋山岛、浦东机场南侧等区域。
设立新片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决策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战略部署,是新时代彰显我国坚持全方位开放鲜明态度、主动引领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新片区位于上海东南,北临浦东国际航空港,南接洋山国际枢纽港,是上海沿海大通道的重要节点,海运、空运、铁路、公路、内河、轨交构成了十分便捷的综合交通优势。
新片区按照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立比较成熟的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体系,打造一批更高开放度的功能型平台,集聚一批世界一流企业,区域创造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经济实力和经济总量大幅跃升;到2035年,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形成更加成熟定型的制度成果,打造全球高端资源要素配置的核心功能,成为我国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
新片区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在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开放创新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实现新片区与境外之间的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
新片区鼓励国际优质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园区建设、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升高品质国际化的城市服务功能,打造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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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关于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沪财发〔2020〕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注册登记在新片区并申报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法人企业。

二、企业按《管理办法》要求,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交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请资料时,应一并提交《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自评承诺表》(附件)。

三、在新片区内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在新片区内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一)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生产经营场所在新片区,即企业在新片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或研发活动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或研发活动地点在新片区,并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同时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新片区,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新片区。

(二)固定工作人员

满足企业生产或研发活动需要的从业人员在新片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新片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50%以上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在新片区所在行政区缴纳。

(三)软硬件支撑条件

企业拥有软硬件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在新片区实际使用,且该软硬件资产需与企业的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一)企业在新片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场所、工作人员、软硬件资产等任一项不在新片区;

(二)企业发生重大业务转型,不再承担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职能,仅承担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辅助功能;

(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迁出新片区。

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四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联合建立日常管理联动机制。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动态调整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名单。

六、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四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自评承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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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大治河以南、浦东机场南侧区域设置,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行启动南汇新城、临港装备产业区、小洋山岛、浦东机场南侧等区域。
设立新片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决策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战略部署,是新时代彰显我国坚持全方位开放鲜明态度、主动引领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新片区位于上海东南,北临浦东国际航空港,南接洋山国际枢纽港,是上海沿海大通道的重要节点,海运、空运、铁路、公路、内河、轨交构成了十分便捷的综合交通优势。
新片区按照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立比较成熟的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体系,打造一批更高开放度的功能型平台,集聚一批世界一流企业,区域创造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经济实力和经济总量大幅跃升;到2035年,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形成更加成熟定型的制度成果,打造全球高端资源要素配置的核心功能,成为我国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

新片区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在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开放创新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实现新片区与境外之间的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
新片区鼓励国际优质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园区建设、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升高品质国际化的城市服务功能,打造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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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财发〔2020〕12号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文日期:2020-08-28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28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以下简称“财税〔2020〕38号文”)相关规定,结合新片区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自我评价、承诺申报、审核认定的评定方式。
  第三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片区管委会”)共同协调推进落实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确认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实施优惠资格后续管理等工作,牵头研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的动态调整初步方案。
  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受理异议申诉、建设管理平台、开展政策宣传咨询等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的协调沟通和政策效应评估,向国家有关部委报送备案材料等工作。
  第四条 本通知认定的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条件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且不满5年(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企业);
  (二)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产业,且主营业务属于财税〔2020〕38号文规定的《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范围;
  (三)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四)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
  (五)关于企业投资主体条件和企业研发生产条件按财税〔2020〕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填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报自评表》(详见附件),并向新片区管委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新片区项目备案文件,土地或经营场地使用、租赁凭证,环评备案材料等);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水平认定文件、企业管理能力认定文件等);
  (四)申报企业对申报税收优惠资格的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及企业法人信用查询授权书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新片区管委会组织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家对企业申报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得专家评分60分以上的企业纳入拟认定名单,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定期审议确定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名单,经公示程序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新片区管委会联合发文明确符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的企业名单,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参与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审核认定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家资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了解国家科技、经济、产业政策以及新片区建设发展情况。
  (二)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1. 新片区管委会建立专家库,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2. 新片区管委会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技术)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三)专家职责:审查企业是否符合财税〔2020〕38号文的相关条件,填写专家评分表。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
  (四)专家纪律:1. 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保密协议和承诺书。2. 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3. 不得披露、使用申报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4. 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5. 认定评审期间,未经新片区管委会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6. 不得收受申报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新片区管委会取消其参与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资格。相关信息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新片区管委会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申报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相关部门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议后确定不予认定或按规定程序取消优惠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信息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新片区管委会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条 重点产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发生更名或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如并购、重组、转业等),应在15日内向新片区管委会报告。新片区管委会汇总并定期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工作,如在日常管理或专项核查中发现企业可能存在不符合税收优惠资格条件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结合企业自行申报业务重大变化情况报告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跟踪管理情况,组织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经审议确定相关企业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条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新片区管委会发文取消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新片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片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自2020年至该企业设立满5年期限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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