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

在实务工作当中,经常会遇到企业已经注销,税务机关还能不能对其立案检查,检查后能不能令其补税和罚款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有很多文章都进行了实务上的分析,但是在法理上,究竟能不能补税,能不能罚款,为什么能或者不能,尚需要进一步分析。

小编从公法债权的角度来分析。公法债权,是一个相对于私法债权的概念,一般来说指一方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据此要求特定相对人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且由国家权力保障实施的一种法律关系。比如税收债权,小编认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公法债权,其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其中纳税人就是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债务人,税务机关是债权人。

一般来说,公法债权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依法律设定的,比如税收、行政收费等,这种债权的发生是具有经常性的,是法律直接设定的,只要满足条件,债权自然成立;第二类是依权力设定的,比如行政罚款,这种债权具有偶然性,并且要具有一定的形式,如作出明确的处罚决定,债权才能成立。

税收债权在纳税义务产生时即成立,而罚款债权要在向相对人作出罚款决定后成立。那么企业注销后,税收债权与罚款债权是否成立呢?

对于税款这个税收债权来说,企业注销后,并不影响税收债权的存在。因为税收债权是在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纳税义务时,就已经存在。如甲企业2016年少缴税款100万元,2017年注销,这时候,对于税收债权来说,在2016年已经存在100万元税收债权了,而后续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的追征,只是一个以公权力保障税收债权实现的强制手段。

对于罚款来说,由于在2016年~2017年企业注销,都没有正式对企业进行罚款,出具相应罚款处罚决定书,也就是说,罚款债权一直到企业注销都未产生。

那么企业注销后,罚款债权能不能再产生呢?

小编认为,公法债权也好,私法债权也好,都属于债权范畴,有债权,则有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当企业注销后,没有相对人的情况下,罚款这一债权成立要件中缺少了债务人,罚款债权本身就无法产生。因此,在企业注销后,罚款债权既然无法产生,自然不存在对注销的企业再罚款的情况了。

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实质也是参照了公法债权的法理精神,即对于税收债权,是产生了,可以追征,对于罚款(对单位)在企业注销后,因为缺少公法债权中的债务人,所以不再罚款。

那么企业注销后,如何追征税款?

企业注销中的企业,一般分为公司法人和个人独资、合伙两类。

对于公司等法人因为仅以其财产负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以它的财产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负责,而公司注销后,对于税收债权,由于是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所以公司要负责承担。

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税收债务,如果公司注销后仍然未缴纳,实质上该税收债务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应清缴的税款。而在该税款没有清缴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公司股东以分回的财产抵缴税款。当然,这里税务机关是不能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而只能以分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比如公司注销后,应补缴税款100万元,而公司股东甲、乙一共才分回50万元,这时候,税务机关只能要求两股东补缴50万元,而对于超过部分,无权要求两股东进行承担。

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其承担无限责任,这里的无限责任,同样指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的无限责任,而因为罚款债权在企业存续期间未产生,因此不需要承担罚款责任。对于税收债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承担无限责任情况下,此时不以其分回的财产为限额。比如合伙企业注销后,应补缴税款100万元,而合伙企业合伙人甲、乙一共才分回50万元,这时候,税务机关不仅要求两合伙人补缴50万元,同时对于超出部分,同样有权要求两合伙人进行承担补缴。

正常情况下,在企业注销后,行政机关是不能再对企业进行罚款处罚的,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在企业注销时,有的企业属于不合规注销,也就是说虽然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但实际上不符合注销的法定程序。

对此,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工商部门给企业办理注销这个行政行为,如果程序不合法(如企业提供虚假注销材料),可以撤销工商部门给企业办理的注销这个行政行为。而在撤销之后,企业在法律上还原到未注销状态,这时候,由于企业仍然属于法律上存续状态,可以对企业进行罚款等处罚,形成公法债权。

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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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纳税人咨询:有不征收收入的企业在税务上该如何申报,小编对现有的文件进行了汇总整理,快来学习一下吧~

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分为三类:(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中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取得不征税收入如何处理

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形成资产产生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长期未支出的不征税收入的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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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电商运营办理过程中有很多想要创业的人群,但是对于一些个体来讲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的,这样才算的上是合法的,如果您对于税费这方面的知识不是很了解,不知道征税是什么意思,2022个体户征税标准是怎样的,创业萤火网的企业财税顾问为大家做以下详细介绍。

  征税是什么意思?

  征税,读作zhēng shuì ,汉语词语,指征收的赋税或者征收赋税。

  亦称“课税”,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对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货币或实物的行为。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例如:我国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货物和应税劳务在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利润和个人工资、薪金等项所得;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等等。

  征税的种类: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将税收划分成不同的种别。因此,不同的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税种的名称一般也以征税对象来命名。如对增值额课税的税种,称为增值税;对资源课税的税种,称为资源税等。这些要素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具体的税种,各类税种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

  2022个体户征税标准是怎样的?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算缴纳,基本上都是按税局核定的营业收入定额X应纳税所得率交的,如果账务健全,也可以申请按申报缴纳。

  比如税局核定营业收入每个月5000元,利润率5%,那么每个月利润25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X0.05=12.5元。

  个体户包括:

  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征税是什么意思,2022个体户征税标准是怎样的,上述创业萤火网的财税顾问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您能够有相关的了解。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也比较的感兴趣,那么请您认真的看上面文章中的这些介绍吧,作为一个个体来讲,税务方面的内容更需要特别重视,您的财税需求创业萤火网的财税代理您可以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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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是近年来国家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而推出的一项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为广大个体工商户减轻了负担,提高了他们的经营利润,同时也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那么,如何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呢?下面,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是指个体工商户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这项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负,提高他们的经营利润,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条件

要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2.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3.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各类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如何申请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

申请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填写《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在申报表上注明享受减半征税的情况;

3.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申报。

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好处

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好处有以下几点:

1.减轻税负,提高经营利润;

2.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3.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如何合法避税?

避税是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纳税的行为。在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同时,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合法避税:

1.合理规划财务结构,减少税负;

2.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纳税负担;

3.合理运用税收调节措施,优化税务筹划。

如何防范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税务管理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为了防范税务风险,个体工商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规经营,遵守税法规定;

2.保持良好的纳税记录,及时申报纳税;

3.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如何合理规划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按照规定缴纳的税款。为了合理规划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理选择纳税方式,减少税负;

2.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纳税负担;

3.合理运用税收调节措施,优化税务筹划。

结语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利润,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同时,个体工商户也需要合法避税、防范税务风险、合理规划个人所得税,以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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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政策解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委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征税问题备受关注。针对这一问题,***制定了相关的纳税政策,以确保税收的合理征收和消费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将从委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政策解读、如何正确征税委加工应税消费品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委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政策解读

委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政策是指对将原材料或半成品交给他人加工加工成成品后再收回的情况征收消费税。首先,根据税法规定,委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人是委托方。委托方应按照加工费和出口加工费的合计额作为计税依据,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计算应交的消费税。其次,委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期限为每月,具体纳税时间为每月的20日之前。委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申报表应在纳税期限内提交税务机关。最后,对于违反纳税政策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何正确征税委加工应税消费品?

正确征税委加工应税消费品对于确保税收的合理征收和市场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首先,委托方需要明确自己的纳税义务,并了解相关的纳税政策。了解纳税政策可以帮助委托方正确计算应交的消费税并按时缴纳。其次,委托方应合理安排生产和加工计划,确保在纳税期限内完成加工,并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委托方还应保留好相关的加工合同、发票和其他相关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最后,委托方还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生产和加工过程的合规性,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聚焦委加工应税消费品税收规定

委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收规定是指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消费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计算和缴纳应交的消费税。消费税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消费品的税率和计税方法,委加工应税消费品也不例外。根据消费税法,消费税的税率分为三档,分别为3%,5%和17%。具体征税范围和计税方法可根据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进行查询。此外,对于纳税义务人的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结语

通过对委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政策的解读和如何正确征税委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委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政策的合理解读和正确征税对于维护税收的合理征收和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委托方应加强对纳税政策的学习和了解,合理安排生产和加工计划,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生产和加工过程的合规性。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纳税义务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税收的合理征收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委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正确征税和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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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期间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一些情况下会遇到“免税”、“不征税”或者适用“零税率”的情形。虽然,免税、不征税和零税率都属于不用交税,但三者却有着具体的区别。那么,这三者分别指的是什么?又有哪些区别呢?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了解!

事实上,免税、不征税和零税率完全不一样的。从概念上来说,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1、免税

免税是指政府或政府机构减免或免除人民和企业承担一定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政策。

一般而言,免税政策都是执行在企业和个人上,经常被用来激励企业发展和提高个人收入,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而言,免税政策的意义在于激励企业发展,提高个人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劳动力市场朝着高质量、有效率发展,提高发展效率、改善公共服务,提高经济效益。

2、不征税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零税率

零税率,是以零表示的税率,指用于表示某种课税对象和某个特定环节上的课税对象。税率为零是指纳税人对于本环节上的课税对象不进行纳税,并对于在以前各环节上转移过来的税款也须退还,才能实现税率为零。

零税率应用在以下方面,包括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如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以及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等) 。

其中,增值税对产品的出口实行零税率,即对于纳税人在出口产品上可以实行不征收本环节增值税额,其目的在于鼓励出口,以便于我国出口产品能够在国际上以不含税价参与到竞争中。

以上是对“免税、不征税、零税率有什么区别”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对于对这三者区别不够了解的企业来讲,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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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印花税法实施后给我们日常生活经营带来了哪些变化呢?本文来结合具体场景带您了解!

场景一

个人(含个体户)动产买卖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023年6月,蔡先生购置劳斯莱斯小汽车一辆,其购买汽车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实施前

对于个人购买一手车,因为是未经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销售,按购销合同贴花;对于个人购买二手车,则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法实施后

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买卖合同税目备注栏次规定:“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2023年6月,蔡先生购买汽车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蔡先生与卖方均不需要申报缴纳印花税。

场景二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2023年6月,蔡先生通过人民法院司法裁定取得商铺一间,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法院裁定书是否需要按照印花税法中的“产权转移书据”申报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实施前

对法院裁定书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无明确规定。

印花税法实施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2022年7月1日起,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2023年6月,蔡先生通过人民法院司法裁定取得的商铺,其涉及的法院裁定书,不需要申报缴纳印花税。

场景三

其他营业账簿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023年6月,蔡先生注册了一家实收资本为100万元的A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设置其他营业账簿若干本,蔡先生应该如何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印花税法实施前

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均属于征税范围,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法实施后

将资金账簿的品目修改为营业账簿,按照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缴纳,对其他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A有限责任公司应申报缴纳的印花税为:116961696*0.169625=250元

创业萤火提示,有关新印花税还需要注意这3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后的,按次申报逾期需要加收滞纳金;

2、未履行的合同,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3、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修改合同金额的,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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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征税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第一,税制性双重征税是因为复税制引起的重复征税;
第二,法律性双重征税是因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纳税客体征税而引起的;
第三,经济性双重征税是因对不同的纳税人有经济联系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所引起的,通常是指对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项所得或财产征收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税收的现象。
涉及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主要是指法律性和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

不同类型的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原因
国际双重征税原因就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上重复行使权力而发生的法律冲突。
(1)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的两个原因: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以及各国所得税制的普及化;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原因:同一所得先征了一次公司所得税,然后又征了一次个人所得税,这种两次征所得税行为即重叠征税。如果公司和股东不在同一国,就出现了国际重叠征税。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双重征税的类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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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脱贫攻坚后,中国瞄准共同富裕,并给出一个有挑战的长远目标:在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缩小到合理区间。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要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外,规范和调节高收入也是一大重点。



近日,《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下称“文章”)。文章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



文章在谈到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六大要点工作中,其中之一是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而具体举措中不少跟税收制度改革相关,涉及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消费税等。



多位财税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要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文章在加强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上,指出了税制改革新方向:个人所得税中高收入人群的资本所得征管将明显加强;房地产税在立法推进同时,近期有望选取部分城市率先开展试点;消费税在征收环节后移的同时,一些奢侈品、高消费行为有望纳入征税范围;公益慈善税收优惠支持力度会加大,以鼓励捐赠。



高收入个税征管强化



目前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自2008年达到峰值(0.491)后,呈现波动下降态势,2020年降至0.468。不过这一数值仍处于较高水平。



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需要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等。



文章指出,在依法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要防止两极分化、消除分配不公。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要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目前真正的高收入人群中,不少收入来自于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资本性收入,部分人通过隐瞒这部分收入或恶意税收筹划等手段偷逃税。因此需要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即通过强化征管,使得高收入人群资本性个税收入应收尽收,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范子英也认为,未来个税改革,将会进一步加强对资本所得的征管。



事实上,高收入人群征管已经在不断强化。9月底国家税务总局罕见首次披露三起高收入偷逃税案例,一起是安徽某药业公司老板利用“阴阳合同”隐瞒股权转让收入逃税案,另两起是网红主播偷逃税案。



税务总局表示,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各地税务稽查部门与公安等部门通力合作,持续加强对高风险行业和个人的税收监管,严厉打击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和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净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要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随后包括北京等省市出台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中,要求提高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监管水平。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李旭红教授告诉第一财经,资本利得的征税关系到高收入的调节,但是,高收入规范的税收调节不一定从税率上调节,也可以从有效征收率上着手,当有效征税率提高之后,税收的调节效应更为显现,不但促进了税收公平,更重要的是提高了税收的调节效率,使其发挥实际作用,促进共同富裕,并不会抑制高收入人群及企业对于社会贡献的积极性。



2019年个税改革一大要点,是首次将工薪、劳务报酬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施行3%~45%统一超额累进税率,迈出综合税制第一步。财政部也曾公开表示“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学界热议资本所得是否纳入综合所得范围。



粤开证券研究院副院长罗志恒告诉第一财经,目前劳动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资本所得税率为20%,未来可能推动实现所有收入一视同仁,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



房地产税试点



除了个税外,房地产税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中国对个人住房免征房产税,而当前税制改革一大方向,正是对个人住房开征房地产税,取代当前的房产税等税种。房地产税法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组织起草。



文章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



“房地产税涉及方方面面,较为敏感,因此推进非常慎重。中国不少成功改革采取先试点,然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后,再全面推开。房地产税改革也是如此,在立法推进的同时也开展试点,而试点经验可以更好地推进立法工作。”施正文说。



5月11日,财政部官网发布消息称,当天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李旭红表示,房地产税在促进共同富裕上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由于其是重要的财产税,可以发挥对于所得税补充的调节收入分配效应,因为财富分配的调节,不仅仅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调节,还包括资本利得、财产性收入的调节,所以房产税与所得税相互配合才能够发挥协同效应。



“但是毕竟房产税征收与房产的所在地密切相关,而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结构、特点及规模不一样,运用试点的方式可以更为结合中国地方经济的现实情况,并且发挥更好的调节效应。”李旭红说。



罗志恒认为,房地产税开征是大势所趋,且试点箭在弦上,先试点再总结经验并全国推行,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方法论。在全面贯彻“房住不炒”以及推动中国从房地产繁荣走向科技和制造强国的大背景下,房地产税不能缺位。



他表示,房地产税开征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其回归住房属性。在当前共同富裕背景下,房地产税能够削峰填谷,促进社会更加公平。在当前房地产调控继续强力进行,土地出让市场快速降温,此时必须要有新的税种弥补土地出让收入不足,并且要尽快实施。



消费税扩围



中国消费税是针对特殊消费品征税,其中包括高档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等奢侈品,也能起到一定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2014年起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对征收范围、部分税目税率进行调整,比如2016年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等。



文章指出,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施正文表示,目前消费税征收环节主要在生产端,而目前国务院明确的改革重点之一,正是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零售端,因此即便税率不变,由于征收环节后移就能起到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文章明确要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未来更多的奢侈品、高档会所等服务消费、高污染产品有望被纳入。



罗志恒认为,可以考虑对新增奢侈品(如私人飞机)和高消费行为(如高级会所消费等)、高碳产品征收消费税。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的研究表明,消费税扩围可以将高标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比如私人飞机、高档皮草产品、高档箱包、红木家具、不可降解包装物等。一些高档生活性服务、高耗能、高污染服务类产品也可以考虑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比如高尔夫、高档演出等文化娱乐产品、高档医疗保健服务类产品、高档桑拿洗浴、赛车等高档体育等。



文章指出,要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为了推动共同富裕,中国正在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其中第三次分配主要体现在公益慈善,而这基于自愿并非强制,为了鼓励高收入人群慈善捐赠,国家通常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施正文表示,目前在慈善捐赠激励力度上还不够,比如实物捐赠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等,捐赠扣税有比例限制等等。上述文章明确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未来这方面激励力度会加大。



李旭红认为,可以扩大对个人捐赠所能享受的最高优惠扣除比例额度,同时适当降低对于慈善捐赠税收激励的门槛限制,包括适当扩大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等。此外,还应当合理简化免税退税的程序,让企业和个人真正享受到捐赠相关税收优惠的好处,提高其开展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助力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从而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罗志恒建议,可以考虑不设置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金额限制,据实扣除。减少认证程序,降低抵扣的认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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