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请

惠州惠城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一、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6)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二、办理材料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根据《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人民法院裁判公司破产、解散的,提交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提交相关行政机关决定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2、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不提交本项材料。5、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本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本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本项材料。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须有刊登当日的报纸报头及公告内容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阅读办事指南,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业务单,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次申请即终止;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次申请即终止;3.审查:部门受理后作出审查;4.决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准予核准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核准的理由;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管局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需补正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次申请即终止;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次申请即终止;3.审查:部门受理后作出审查;4.决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准予核准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核准的理由;5.领证:申请人在受理本业务的经办人员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特殊环节无四、办理地点惠州市惠城区龙丰新联路5号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五、办理时限5(工作日)六、办理机构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七、办理费用不收费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十二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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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内资分公司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二、办理材料根据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根据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适用于主管部门(出资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法人分支机构提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其他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一般指申请人上级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如银行、保险企业注销时公章由其上级部门收缴。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登录惠东县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登记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登记部门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办理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方可领取办理结果。窗口办理流程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登记部门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办理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特殊环节无四、办理地点惠州市惠东县平山新平大道209号(二楼办证大厅企业登记注册窗口)五、办理时限5(工作日)六、办理机构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七、办理费用不收费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十二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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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二、办理材料根据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根据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人民法院裁判公司破产、解散的,提交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提交相关行政机关决定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不提交本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本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本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本项材料。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须有刊登当日的报纸报头及公告内容◆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登录惠东县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登记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登记部门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办理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方可领取办理结果。窗口办理流程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登记部门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办理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特殊环节无四、办理地点惠州市惠东县平山新平大道209号(二楼办证大厅企业登记注册窗口)五、办理时限5(工作日)六、办理机构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七、办理费用不收费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十二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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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深圳注册流程及费用如果要注册一个公司并没有那么容易,需要去当地工商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准予办理的,那么注册的时候需要经过什么流程还有费用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一、公司深圳注册流程及费用自已去注册一般不需要费用。第一步核准名称:时间:1—3个工作日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第二步提交材料:时间:5—15个工作日操作: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第三步领取执照:时间:预约当天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结果:领取营业执照。第四步刻章等事项:时间:1—2个工作日操作: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二、公司设立需要条件如下1、公司字号5-10个左右,(尽量生僻一些,)行业类别确认;2、注册资本金确认;3、提供公司拟从事的经营范围;4、投资人信息(全体投资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占股比例、公司人员架构、各自联系电话、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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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二)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三)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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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二)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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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二)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四)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五)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六)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上就是由创业萤火财税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注册公司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相关方面的知识。具体需要的材料可以咨询当地的工商部门索取清单。如果还有不明白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咨询创业萤火财税的顾问,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帮助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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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公司重整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具有申请人资格的为本公司的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票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拥有相当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金额10%以上的债权的公司债权人。在公司已决定或公布破产、公司已解散、公司已无经营价值、公司未公开财务等情况下,不得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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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法人变更程序是什么有限公司法人变更程序是什么一、公司法人变更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申请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或经理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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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住所有什么流程一、变更公司住所有什么流程公司变更住所的,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且提交相关的材料,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换发营业执照。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 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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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名称变更公司股东名称变更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的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30日内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5)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7)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上述第4、5项资料。由于股东或发起人的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公司不论是在变更组织形式、变更经营范围还是变更名称等都是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变更流程和程序等。公司的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载明公司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具体情况及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意见。3、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4、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文件。5、股东新的资格证明。6、《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7、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和资格证明。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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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法人和股东流程需要注意什么公司变更法人和股东流程需要注意什么股东变更法人: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第二步: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法人,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股东变更应该提交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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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如何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一、企业法人如何办理开业登记1、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需要携带营业执照、申请书等相关的资料,向登记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法人设立方式有几种概括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设立方式,大致有三种:1、命令主义设立,即依照法律、法令、行政命令方式设立,自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种设立方式适用于机关法人或国有事业单位法人。2、登记主义设立。须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设立的法人自登记程序完成时成立。3、依照条例、章程设立,即国家以法律或统一的章程规定法人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凡满足该条件并符合该程序的团体,即取得法人资格。这一程序主要适用于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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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公司变更办理需要带什么公司在变更手续的时候,需要先确定公司变更的事项,然后由公司的代表人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的,那么在唐山地区公司要变更信息应该提供的材料包括了哪些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小编已经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一、唐山公司变更办理需要带什么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4、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5、承诺书(原件)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8、《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二、唐山公司变更办理需要带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并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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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龙湖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一、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二、办理材料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1.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4.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对应的批准文件,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执行。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提交。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1)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先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工商局窗口(http://wsnj.gdgs.gov.cn/cicnet/main.jsp)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2.受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3.获取办理结果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登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作出审批决定,核发《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3.获取办理结果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证件有效期:无。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登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特殊环节无四、办理地点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东厅五、办理时限4(工作日)六、办理机构汕头市金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七、办理费用不收费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十二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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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龙湖区经营单位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一、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经营单位终止经营。二、办理材料无。“其他收缴证明”,指上级部门出具的收缴证明,如银行、保险企业注销时公章由其上级部门收缴。正、副本原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隶属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执行。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提交。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1)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先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工商局窗口(http://wsnj.gdgs.gov.cn/cicnet/main.jsp)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2.受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3.获取办理结果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登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3.获取办理结果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证件有效期:无。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登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特殊环节无四、办理地点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东厅五、办理时限4(工作日)六、办理机构汕头市金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七、办理费用不收费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十二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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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武江区内资分公司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一、办理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3)有公司住所4)有负责人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办理材料无。1、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申请人为隶属企业。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无(属许可证件,无固定空白表格式)提交正副本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属许可证件,无固定空白表格式)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提出申请;(新用户进行注册并登录;已注册用户录入账号及密码进行登录,确认身份,上传电子材料。)2、登记机关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审通过;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核人员不予通过,退回修改,并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及相关要求,修改后重新报送。(退回次数三次的,需重新发送申请。)3、初审通过后,申请人自行将上传系统的申请材料及在“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打印的《网上申报企业()登记预审通知书》提交到登记窗口办理相关登记事项。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大厅窗口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应当1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审查决定。4、决定。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准予登记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签领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特殊环节无四、办理地点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11号五、办理时限5(工作日)六、办理机构韶关市武江区工商局七、办理费用不收费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十二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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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一、办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二、办理材料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其中,**服务贸易公司分公司(电信、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除外)在营业期限届满前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无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4.领取结果。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特殊环节无四、办理地点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9号五、办理时限7(工作日)六、办理机构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办理费用不收费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十二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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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县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一、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经营单位终止营业,应当向原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二、办理材料(1)窗口提交的,提交的申请书原件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纸质版;(2)网上提交的,应将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提交;(3)申请书最后应带有申请人本人签名并准确填写网上提交的申请人的信息。(4)提交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人签名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需有申请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执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正、副本原件缴回。公章缴回,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提交收缴证明。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应提交。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1)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先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工商局窗口(http://wsnj.gdgs.gov.cn/cicnet/main.jsp)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2.受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3.获取办理结果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登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4、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证件有效期无。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登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特殊环节无四、办理地点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文化广场旁南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五、办理时限4(工作日)六、办理机构南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七、办理费用不收费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十二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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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梅县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一、办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二、办理材料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进行清算的,“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因公司合并或分立未进行清算的,“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栏由破产管理人签署。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1、人民法院裁判公司破产、解散的,提交裁判文书;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3、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提交相关行政机关决定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2、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5、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1、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2、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人登录梅州市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营业执照》;不予通过的,获得《登记驳回通知书》。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到梅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营业执照》;不予通过的,获得《登记驳回通知书》。特殊环节无四、办理地点梅州市梅县区府前大道梅县文体中心3楼五、办理时限5(工作日)六、办理机构梅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七、办理费用不收费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第十二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6年)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的资格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第四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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