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正案

我们今天要讲的内容,不讲具体细节,只是给新手朋友解惑,让新手能够对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可以更改吗的问题有一个大体的认识,这样目的也就达到了。尽管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可以更改吗看起来困难,让人摸不到头绪,但是在化繁为简之后,我们还是能够总结出一些方法论。

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可以更改吗

一、正面回答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可以更改,注册资本是一个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时填写的具有保障金的性质。新的法律规定注册资本不是必须要填写的,但是如果填写了之后要进行更改要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无论是增资还是减资都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手续。二、分析注册资金随时由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

三、营业执照怎么变更注册资金?1、向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2、银行开户(在公司基本户或从新开立的一般户里存入需要增加的注册资金,像银行索取银行询证函、现金缴款单、余额对帐单并加盖银行章);3、出验资报告(到会计师事务所出验资报告,提供银行询证函、现金缴款单、余额对帐单、老的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章程修正案及股东会决议);4、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5、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验资报告原件一份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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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 (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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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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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股东会决议

章程修正案

对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对新法人的任职文件

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新法人履历表及签字备案书

原(新)法人兼职总经理的,提交总经理任职证明

指定委托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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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变更怎么办理

公司股权变更如何办理

一、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需要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

(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4、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

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

(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

(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因股东变更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等)。

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主席。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执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聘任总经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须写明修改后完整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7、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是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8、《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

9、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1、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2、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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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变更流程以及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公司法人变更流程以及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 (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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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想要变更法人应该怎么办

公司法人变更详细流程

一、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

企业法人变更流程及相关内容

企业法人变更流程图

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工商局受理、发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税税务登记证

地税税务登记证

一、领取企业变更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二、工商受理、发照:(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4、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如法人担任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时要填写)(加盖公司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正本可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时收回)

7、股东会决议(盖上公司公章)

8、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9、旧法人的免职证明及新法人的任职证明(盖上公司公章)受理后第二天起7个工作日领取。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1、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新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四、国、地税变更

1、原国、地税税务证正、副本

2、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新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国、地税税务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五、相关许可证也须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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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人变更

一、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

三、变更的原则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四、变更的形式

1.法人的合并。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资金,扩大实力,增加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由于合并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续更为简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并,有新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两种方式。新设式合并也称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称吞并式合并,是一个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被吸收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法人合并时,应有法人意思机关韵合并决定和合并各方缔结的合并合同。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法人应在合并前将合并决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如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应照办。否则,法人不得合并。

2.法人分立。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分立是调整经营规模,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与法人合并同样的优点。法人分立,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分立方式。新设式分立也称创设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续式分立也称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续,分出部分财产设立一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与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决定、债务分配合同,对债权人发出分立通知并根据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3.法人合并与分立的效果:

(1)法人之消灭。在新设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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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法人需要什么材料

一、公司变更法人需要什么材料

1.营业执照:

(1)公司变更申请表(盖章签名);

(2)股东会决议(盖章签名);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盖章签名);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新旧法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加盖公章;

(6)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

2..代码:

(1)代码证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盖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4)营业执照副本(盖章)。

3.国税:

(1)国税证正副本;

(2)变更税务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复印件);

(4)公司变更通知书(原件加复印件);

(5)股东会决议;

(6)章程(或章程修正);

(7)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所以复印件加盖公章;

(9)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

4.地税:

(1)地税正副本;

(2)变更税务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复印件);

(4)公司变更通知书(原件加复印件);

(5)股东会决议;

(6)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

(7)所以复印件加盖公章;

(8)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

二、企业法人变更的流程

1.整理需要变更的信息,并在工商局网上登记界面记性初审提交,3-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

2.下载并打印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填写;

3.打电话到工商局预约递交材料的时间(目前北京市辖区基本都是电话预约交件时间);

4.按照预约的时间到工商局递交企业法人变更的材料;

5.等待5个工作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法人变更;

7.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法人变更;

8.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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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督促 上市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规定和公司具体情况,为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相应的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在公司章程原第四十三条之后增加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在公司章程原第四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 “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三、在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后增加两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股东大会审议第七十四条规定需经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事项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须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其后条款依次顺延。

四、公司章程原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之末增加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第七十四条规定需经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事项时,公司还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五、在公司章程原第五十一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之末,增加第七款: “(七)股东大会按规定需采用网络投票表决的,还应在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和审议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原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 意外事件 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修改为: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者取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但股权登记日不应因此而变更。”

七、在公司章程原第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除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100%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值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20%以上; 3、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4、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其后条款依次顺延。

八、公司章程原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修改为: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在公司章程原第八十条后增加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公告,决议内容涉及审议第七十四条规定需经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事项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将该通报事项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其后条款依次顺延。

十、公司章程原第一百零三条为:“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投资、处置的权限为单笔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百分之二十。 董事会审批对外信贷的权限为单笔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百分之五十。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修改为: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投资(不含短期投资)、处置的权限为单笔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百分之二十,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发生额。 董事会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百分之二十的额度范围内运用公司资金进行短期投资。 董事会审批对外信贷的权限为单笔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百分之五十。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一、公司原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原为“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对外担保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对象的 资产负债率 不应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被担保对象应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修改为: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百分之五十;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为单笔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对外担保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不应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被担保对象应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对单一被担保对象的累积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百分之二十。

十二、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节中有关独立董事的内容单独设节,作为第三节,并相应修改以下条款: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零八条中“公司设独立董事”内容修改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一条原为: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需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修改为: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第一款第四项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五项: “(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证监发(2003) 56 号文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在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三条后增加以下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删除。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修改为: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十三、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单独设节,作为第四节“董事会会议”。

十四、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八十三条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修改为: “公司重视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股东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或者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五、公司章程原第二百三十条为:“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修改为: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本项章程修正案拟提交2005年4月27日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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