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户登记

  在创业大潮的影响下,很多人都选择了自己当个体户创业,这其中就涉及到相关的费用问题,下面创业萤火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一般多少钱?如果你现在正好有这方面的想法,一定不要错过以下的文章介绍,说不定能够让你从中有所收获。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一般多少钱

  个体工商注册,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一、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标准作如下规定: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五、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办理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的证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可选择)

  3、个体工商户(公、财、私)章

  4、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5、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6、设立基本户(可供选择)(可选择)

  以上就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一般多少钱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通过我们的介绍对此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创业萤火网在线客服了解更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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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在进行登记也就是一个注册的过程,相关的办理需要走流程办理。如果对于该流程的问题并不是很了解,那么对于个体工商户登记会受到阻碍,在下面文章中针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是怎样的?的资讯创业萤火网小编和大家整理的相关的资料,希望大家了解以下详情。

  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1、名称核准登记。需要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办理名称核准登记。一般是递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在核名通过之后,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因为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名字,所以也可以直接领取开业申请)。

  2、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登记部门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会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领取营业执照。到领取营业执照后,个体工商户即注册完成,其实自己注册除了需要准备的材料复杂一点,办理起来真的很简单。

  个体工商户登记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个体工商户只能是一个法人注册,并且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个体工商户如果需要开票的话,也是需要做税务登记

  3、个体工商户也是需要年度申报的,一年一次不能逾期

  4、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是要比公司的经营范围少一些的,特别是一些特殊行业是加不了的

  在以上文章中针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流程问题创业萤火网小编和大家做了相关整理,如果想要进行登记可以按照以上的这些步骤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是能成功办理的,如果您不了解之后的一些业务对相关的一个法律不了解,关于工商登记办理需求创业萤火网的工商注册代理办理为您提供一站无忧办理详情咨询客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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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是我们社会经济力量中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创业实现个人价值的一种体现。对于如何能成为个体工商户需要怎么登记呢?有哪些规定呢?针对相关的一个注册办理的需求,下面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包括以下规定,跟着创业萤火网小编一起来看下面介绍。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包括以下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1、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2、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及办理时限登记程序:受理审核发照;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30日内。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

  大家在看了上述内容之后,对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包括以下规定应该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个体工商进行登记的时候,按照上述的规定来进行操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工商注册当然是有帮助的。具体的工商注册办理的流程您不了解找创业萤火网办理详情可以直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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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们想要自主创业干一点小的生意,那么是一定要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只有顺利的登记之后才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让您在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时候可以轻松一些,请您跟着创业萤火网小编在下面文章中具体的看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有哪些?毕竟个体工商户登记对于我们来讲也是很重要的事情。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有哪些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资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30元 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资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23元

  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

  办理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资料:(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108元

  办理地点:当地技术质量监督局

  4、刻章: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参考300元

  办理地点:

  当地公安局批准的印章公司

  5、办理国税登记证: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印章。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50元(各别地区不收费) 办理地点:当地国税局

  6、办理地税登记证: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章。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50元(各别地区不收费)

  办理地点:当地地税局

  7、设立基本户(主要用于和公司转帐用)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2)个 体 工 商 户 户 主 自 分 证 复 印 件;

  (3)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印件;

  (4)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5)章。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方便自己的就近银行

  办理费用:一般都不收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有哪些?创业萤火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通过我们的这些介绍对您的工商登记会有帮助,毕竟在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时候必要的流程是一定要走的,而且在走这些流程的时候也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则,现在针对该问题我们一起看上面的这些介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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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取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二)提交验照材料

(三)验照材料受理、办理

1、个体工商户验照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验照

2、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再申报验照

3、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4、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进行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验照: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5、凡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

对提交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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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个人创业者而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均属于不错的选择,个体工商户的体量要比个人独资企业更小一些。在去年(2022年)我国发布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通过各项优惠政策引导个体工商户更好的发展。为了帮助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降低经营成本,北京地区物业管理方推出“挂靠注册地址”,专门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要求

  (一)县(市、区)内符合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限制在同一地址登记多个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市场主体的除外。

  (二)支持个体工商户入驻创业园、产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及电子商务平台等。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挂靠地址

  挂靠地址是指仅用于登记主体的地址,该类地址的优势在于价格便宜,能够很大程度上降低创业者的经营成本。挂靠地址的产权可以是写字楼、商业大厦、商住楼、商业楼等等。还可以是住宅小区、产业园区等等。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村委会证明、拆迁安置协议等。

  挂靠地址虽然不能用于办公,但是该地址是真实存在的地址,并且由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三、个体户租赁挂靠地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个体工商户的名字(可以是核名通知书);

  2、联系人的电话和地址,以备物业管理方核对信息。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

  我国部分城市针对个体户有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核定征收、税率优惠等,具体需要根据当地具体的优惠政策而定。

  上述内容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用的注册地址”的介绍,如果您有其他疑惑,可咨询创业萤火工商财税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并为您推荐合适的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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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个人创业者而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均属于不错的选择,个体工商户的体量要比个人独资企业更小一些。在去年(2022年)我国发布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通过各项优惠政策引导个体工商户更好的发展。为了帮助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降低经营成本,北京地区物业管理方推出“挂靠注册地址”,专门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要求

  (一)县(市、区)内符合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限制在同一地址登记多个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市场主体的除外。

  (二)支持个体工商户入驻创业园、产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及电子商务平台等。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挂靠地址

  挂靠地址是指仅用于登记主体的地址,该类地址的优势在于价格便宜,能够很大程度上降低创业者的经营成本。挂靠地址的产权可以是写字楼、商业大厦、商住楼、商业楼等等。还可以是住宅小区、产业园区等等。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村委会证明、拆迁安置协议等。

  挂靠地址虽然不能用于办公,但是该地址是真实存在的地址,并且由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三、个体户租赁挂靠地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个体工商户的名字(可以是核名通知书);

  2、联系人的电话和地址,以备物业管理方核对信息。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

  我国部分城市针对个体户有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核定征收、税率优惠等,具体需要根据当地具体的优惠政策而定。

  上述内容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用的注册地址”的介绍,如果您有其他疑惑,可咨询创业萤火工商财税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并为您推荐合适的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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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登记决定书。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依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章 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公开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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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登记决定书。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依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章 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公开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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