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

临安外资公司注册的流程及费用

临安作为杭州市的一个区,其外资公司注册流程和费用可能会有一些特殊要求和条件。

注册外资公司的基本流程

企业名称核准 - 到工商局领取“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准备取的公司名称,如果没有重名,即可使用并核发“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编写公司章程 - 可以找人代写,也可以从工商局的网站下载“公司章程”样本,修改后,所有股东签名。

刻法人名章 - 到刻章社刻法人名章(方型),费用约为20元。

到银行开立公司验资 - 携带“公司章程”、“工商局的核名通知”、“法人私章”、“身份证”到银行去开立公司验资帐户,将股东的资金存入帐户;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银行询征函”,由银行对“银行询征函”盖章,并出据“股东缴款单”。银行询征函费用约为10元,公司验资户开户费约为20元。

办理验资报告 - 拿着“股东缴款单”“询征函”“公司章程”“核名通知书”“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费用大约为500元,具体费用按注册资金的千分之2收取,一般50万元以下注册资金验资费500元左右。

注册公司 -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万分之8收取。

刻制公章 -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刻公章以及财务专用章。费用大约为120-180元。

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约为30元。

去银行开基本户 -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同时注销原验资帐户。公司基本帐号开户费约为20元。

办理税务登记 - 领取执照后,在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费用是各40元,共80元。

注册外资公司的费用

临安外资公司注册的费用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名称核准:免费

刻法人名章:约20元

银行询征函和开户费:约30元

验资报告:约500元

工商执照:免费

刻章:约600-900元

代码证:约148元

税务证:免费

开基本户:约800-1500元

注册地址商务挂靠地址:约1000-1500元/年

具体费用可能会因地区和代理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您在注册前咨询专业的工商顾问或代理机构,获取较准确的费用信息。

以上信息汇总了临安外资公司注册的基本流程和可能涉及的费用。请注意,具体的流程和费用可能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实际操作前,请务必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获取较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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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外资企业注册公司流程

兴义外资企业注册公司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名称核准

需要到工商局进行公司名称的核准。这一步骤是为了确保公司名称的唯一性,避免重名或同音情况的发生。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公司字号、创业者身份证、企业经营范围公司注册地址。

2. 提交材料

核名通过后,需要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并在线提交预申请。此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等。

3. 领取营业执照

在所有的准备工作完成后,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刻章等事项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等印章。

5. 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根据不同的业务需求,可能还需要办理相关的前置审批、项目审批等手续。例如,如果经营范围涉及到特定行业,可能需要办理相关的行业审批许可证

具体的流程可能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及时关注较新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服务机构,以确保注册过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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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注册外资公司条件要求

长沙注册外资公司的条件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定代表人要求外资公司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外资公司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即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注册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2. 注册资本要求注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需实际出资。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外资公司各行业法规规定的较低注册资本要求。普通外资公司较低注册资本为10万人民币,并且注册资本可以分批出资,首次出资不低于20%,其余可在两年内出资。外国投资者需将注册资本打入外资公司外汇账户,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来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 公司名称要求外资注册公司时,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同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个字号的,需拆开来查名。

4. 经营范围要求外资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中国对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是实行审批制的,有些行业,如矿产、零售等是属于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需中国商务部审批。

5. 公司注册地址要求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发票。

6. 公司章程要求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7.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外资公司审批时,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8. 股东、监事、董事要求- 股东:外资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外国企业,也可以是外国居民。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于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并验资股东的身份证明。外国企业提交经公证过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个人提交经公证过的护照。

监事:若设监事会,至少需三名监事成员。若不设监事会,可设一名监事即可。监事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在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董事:外资公司成立时,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若不设董事会,则需设一名执行董事。外资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即可以聘请大陆居民也可以委派外国个人担任。外资公司注册时,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就是长沙注册外资公司的基本条件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注册外资公司的材料非常多,注册条件也较为苛刻。因此,在注册过程中,较好能够咨询专业的服务机构,以确保所有必要的步骤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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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注册外资公司所需的资料及流程

所需资料:

公司名称: 需要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并确保名称符合相关规定。

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通常要求为500万,可以认缴而不需要实际缴纳。

股东出资比例: 需要明确各股东的出资比例。

经营范围: 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这将直接影响公司未来的业务活动。

注册地址: 必须提供有效的注册地址,并且需要有红本租赁凭证。

股东身份证明: 如果股东为香港自然人或公司,需要在香港的律师楼出具身份证明;如果股东为外国人或公司,需要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出具的证明。

股东资信证明: 提供股东的资信证明。

公司法人、总经理、监事人的证照原件: 需要提供公司法人、总经理、监事人的相关证照原件。

注册流程:

办理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行业内是否需要涉及到前置审批批文: 根据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定是否需要申请相关的前置审批批文。

经济和贸易信息化委员会/各区经贸部门受理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由相关部门受理。

出具受理意见: 审批通过后出具外资备案书。

注册登记,领取执照: 完成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贸局备案: 外资公司需要在外贸局进行备案。

刻章备案: 完成公司印章的备案。

所需时间: 整个流程大约需要三十五个工作日。

上海市金山区注册外资公司的其他注意事项

材料准备:

申请书: 提交原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 提交原件。

企业章程: 提交原件。

董事会成员委派函: 提交原件。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有用身份信息证明: 提交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证明: 提交复印件及一寸照片2张。

全体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领)馆认证,提交原件。

外国投资者上一年度统计报告: 提交原件。

投资者的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提交原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

投资方较后受益人的有效身份信息证明: 提交相关证明。

工商注册材料:

《公司章程》2. 《股东会决议》3.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4. 《企业告知承诺书》5. 注册地址房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

签署工商注册材料:

公司名称核准后,需由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签署相关工商注册材料。部分地区已实行无纸化操作,可以通过APP进行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名;未实行无纸化操作的区域,需要先在APP做实名认证并签署纸质的工商注册材料。

办理营业执照:

经签署过的工商注册材料、房屋租赁协议等,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办理公司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章备案:

营业执照出来后,进行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的备案。

开立公司银行基本户:

法人或委托人去银行办理,费用由银行收取。

核税、领发票:

由财务人员办理。

来说,注册金山区的外资公司需要准备一系列的资料和遵循一定的流程。整个过程可能较为复杂,建议寻求专业的企业管理顾问进行咨询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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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注册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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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发展经济建设,外资企业起到了明显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对于我国基础应用,科学发展,劳动力解放,以及先进的公司管理制度,都对我国各方面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那么外资企业在我国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手续呢,下面小编带您了解外资企业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手续。外资企业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手续,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对外资企业开放的力度,国内企业竞争力增强,可能会给外资企业一些竞争上的压力,对于我国外资企业在政策上还是很受欢迎姿态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我国相关外来企业管理办法,只有具备相应的合法条件,才可以在我国合法经营。上文针对外资企业注册分公司所需手续和条件作了详细解说。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发展经济建设,外资企业起到了明显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对于我国基础应用,科学发展,劳动力解放,以及先进的公司管理制度,都对我国各方面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那么外资企业在我国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手续呢,下面小编带您了解外资企业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一、外资企业注册分公司手续。

  公司设立引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 应当具备的条件:

  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 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 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原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 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二) 应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手续,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对外资企业开放的力度,国内企业竞争力增强,可能会给外资企业一些竞争上的压力,对于我国外资企业在政策上还是很受欢迎姿态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我国相关外来企业管理办法,只有具备相应的合法条件,才可以在我国合法经营。

  上文针对外资企业注册分公司所需手续和条件作了详细解说,如果还有其他问题,例如广州公司注册所需手续包括哪些?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也可以直接致电我们的专业人士,我们将为你提供具体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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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项目各方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共同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生产性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包括能源和交通等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配的安排项目各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述文件,。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项目各方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共同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生产性项目的

  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基本概况。

  (1) 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2) 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 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 ;

  (3) 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 合营期限和合营各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

  2. 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以及国内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3. 物料供应安排 ( 包括能源和交通等 ) 及其依据。

  4. 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 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 ( 包括国内外设备分配的安排 ) 。

  6. 生产组织安排 ( 包括职工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 ) 及其依据。

  7. 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8. 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 资金筹措及其依据 ( 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 。

  10. 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11. 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

  项目各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述文件:

  1. 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 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 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

  4. 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

  5. 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 90 天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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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800万美元,原告出资1,600万美元,包括货币投资800万美元,实物出资3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出资500万美元,被告出资1,200万美元,其中货币投资500万美元,技术出资700万美元。原告在合营合同生效并接到被告提供的技术后,已开始了生产,但由于被告提供的技术陈旧且货币投资未到位该合营企业效益不佳,加上被告私自与另一家美国公司达成转让并减少出资的协议,原、被告双方发生争议。

  1991年3月,原告北京某机械公司与被告美国某电脑公司在北京签订了一份合营企业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双方共同投资组建某电脑公司,生产电脑及电脑配件。

  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800万美元,原告出资1,600万美元,包括货币投资800万美元,实物出资3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出资500万美元,被告出资1,200万美元,其中货币投资500万美元,技术出资700万美元。

  合营期限20年。

  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

  合同签订后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

  1991年9月,合营企业某电脑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

  同年12月,原告缴付现金200万美元。

  1992年2月底,被告仍未缴付出资,经原告催促,被告缴付技术作为700万美元的出资,但仍未缴付货币投资。

  到1992年3月底出资期限届满时,被告仍未缴付现金。

  在原告一再催促之下,被告提出已将其在该合营企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另一家美国公司,故不再承担出资义务。

  经调查,被告先期提供的技术属已面临淘汰的陈旧技术,其价值只有200万美元。

  被告在美国注册资本仅为50万美元,其所有资产共值250万美元,根本无力提供500万美元的货币投资。

  被告与另一家美国公司的转让合同属实,但其合同中私自约定将货币投资由500万美元降为350万美元。

  原告在合营合同生效并接到被告提供的技术后,已开始了生产,但由于被告提供的技术陈旧且货币投资未到位该合营企业效益不佳,加上被告私自与另一家美国公司达成转让并减少出资的协议,原、被告双方发生争议。

  1992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

  被告从签订协议时起就有欺诈行为,本无一定的经济能力,却超出其能力作出承诺,并以实际价值远低于约定出资额的陈旧技术作为出资。

  在出资上也有违约行为,私自转让并减少出资。

  这些都给合营企业和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告应对此承担责任。

  被告则辩称

  被告在履行合同方面存在问题,是由于原告没有妥善解决合营企业的有关问题,致使被告履行合同不畅,被告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理结果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允许被告转让出资给另一家美国公司,但被告应保证该美国公司能提供专有技术,确保企业产品质量,并且货币及技术出资总额仍为1,200万美元,被告对其承诺提供银行担保。

  案情评析本案是一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纠纷案件,其中亦涉及涉外技术转让问题,即对外国合营者的技术出资应如何审查和作价。

  本案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还有外国合营者转让出资的问题。

  下文将重点分析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的技术出资问题。

  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主要途径之一。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第8条也规定。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则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加以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由此可见,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是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

  虽然在技术出资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与其投资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没有签订专门的技术转让合同,但实际上外国投资者通过技术出资的方式就将技术转让给了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接受外国投资者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时,通常应注意技术出资的条件和作价问题。

  首先,作为外国投资者出资的技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合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该法《实施条例》则对这一原则性要求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二)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三)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合作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虽未就这一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外国合作者的技术出资应参照《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加以要求。

  而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技术投资则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

  (二)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产品的。

  可见,对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技术出资的要求比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技术出资的要求略为严格。

  其次,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如何作价,这是一个很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

  确定某一技术的价格较为困难,一般而言,在确定技术出资价格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技术的有效价值、技术的来源、技术的水平、市场的大小等。

  由于确定技术价格具有相当的困难,投资各方应该在合同中对如何作价即作价的依据和方法加以规定。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了作价的一般原则。

  “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只规定作价应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并对技术出资作价金额在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规定了20%的最高限额。

  由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亦适用我国《公司法》,根据该法第4条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技术出资的作价同样要受到上述限制。

  此外,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提供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9条、第30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关于技术出资的作法,很多地方都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对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的相关资料未作要求。

  本应由中外合营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或聘请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外方技术的价格,却由外国投资者单方作价。

  外国投资者最终交付的是即将淘汰的落后技术,达不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标准。

  实际上,如果严格遵照上述各项法律规定,本可以防止这些漏洞,防止外方对技术作价过高,以落后技术冒充先进技术。

  至于外国投资者转让出资的问题,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合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规定。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该法《实施条例》第23条又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出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违反这一要求的,其转让无效。

  本案中,被告私自将注册资本转让给他人,没有征得原告同意,更未经审批机构批准,故其转让行为根本无效。

  被告在私自转让其出资时又私自减少出资,这更是不能允许的。

  此外,合营双方仅在合同中规定了出资期限,而未对不能如期缴清出资者应付的责任作出进一步规定。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合营各方逾期未缴或未缴清各自的出资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

  中方合营者应在合同中订入相应条款,在外方合营者不按期缴纳出资时,要求赔偿才有据可依。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被告总资产仅250万美元,却承诺投资1200万美元,而且也并没有通过合法渠道来筹措不足部分资金,却企图通过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合同义务的作法来过关,被告还以即将淘汰的陈旧技术作为出资,这些都显示出被告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

  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也再一次说明,中方合营者在与外方合营时,应尽量小心谨慎,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方技术出资的作价方法、对技术先进性的要求、检验标准、投资者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各种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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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每天注册公司的人很多,但是注册公司不多,并且有一定实力的公司也没多少,这样就造成了一种现状就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谁先抢到了商机,谁就胜者为王,今天小编的小编就来告诉大家上海自贸区注册外资企业流程!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的证明。《合同》、《章程》批复、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务)。投资方关于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务)。这些是上海自贸区注册外资企业流程的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信息,欢迎咨询小编商务人员,相信我们的努力会让您满意!

  上海每天注册公司的人很多,但是注册公司不多,并且有一定实力的公司也没多少,这样就造成了一种现状就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谁先抢到了商机,谁就胜者为王,今天小编的小编就来告诉大家上海自贸区注册外资企业流程!不要太感谢我哦!

  (1)名称预先核准(工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6、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的证明。

  7、股东身份证明。

  (2)《合同》、《章程》批复、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务)

  (一)投资方关于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四)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公证书、认证书)。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六)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预赋码(质监)

  (4)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务)

  (5)注册登记(工商)

  (6)组织机构代码(质监)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商务局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设立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经办人的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请将正反面复印在一页纸上;

  (7)税务登记(国税)

  (8)银行开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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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2)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3)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2.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

  (1)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

  (2)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

  (3)邮电通信;(4)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3.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

  (1)公用事业;

  (2)交通运输;

  (3)房地产;

  (4)信托投资:

  (5)租赁。

  4.批准设立外资企业的机关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管、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①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②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5.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手续

  (1)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2)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的同意。

  (3)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①设立外资企业申请;②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外资企业章程;④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入选〕名单,⑤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⑥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他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⑦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⑧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上列①、③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号;②、④、⑤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包括: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以及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包括:名称及住所:宗旨、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组织形式;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劳动管理;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章程的修改程序。上列(1)、(2)、(3)项手续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但双方须签订委托合同。

  6.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7.审批的期限及得到批准后申请登记的期限

  (1)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三十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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