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

海口自由贸易注册公司是一个专业的注册公司服务机构,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注册公司服务。无论您是想在海口设立公司,还是想在海口进行商业活动,我们都能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我们的团队由一群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的注册公司专家组成,他们将为您提供一站式的注册公司服务,确保您的公司在海口的注册过程顺利无阻。

为什么选择海口自由贸易注册公司?

在选择注册公司服务机构时,您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您需要选择一家有经验的公司,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注册公司服务。其次,您需要选择一家价格合理的公司,不要让高昂的注册费用成为您的负担。最后,您需要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公司,能够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我们的服务内容

海口自由贸易注册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注册公司服务,包括:

公司注册 商标注册 税务咨询 财务咨询 法律咨询 商业计划书编写 营业执照申请 工商注册我们的优势

海口自由贸易注册公司有以下优势:

专业的注册公司团队,能够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注册公司服务。 合理的价格,不会让高昂的注册费用成为您的负担。 良好的信誉,能够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多年的注册公司经验,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 快速的注册公司速度,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为您完成注册公司。我们的客户

海口自由贸易注册公司的客户包括:

国内外企业 个人投资者 创业者 中小企业我们的服务流程

海口自由贸易注册公司的服务流程如下:

客户咨询 制定方案 签订合同 提交材料 注册公司 领取营业执照我们的联系方式

如果您需要注册公司服务或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

电话:123456789 邮箱:info@haikoucompany.com 地址:海口市XX路XX号

总之,海口自由贸易注册公司是您注册公司的最佳选择。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注册公司服务,确保您的公司在海口的注册过程顺利无阻。

阅读全文>>

南沙自贸区是广州市的一片自贸区,自贸区的建立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便利。南沙自贸区注册企业公司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如果您正在考虑在南沙自贸区注册公司,那么本文将为您提供有关该过程的详细信息。

1. 了解南沙自贸区

南沙自贸区是广州市的一个自贸区,成立于2015年。它是中国政府推出的一项政策,旨在吸引国内外企业在南沙自贸区注册公司,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2. 选择适合您的公司类型

在南沙自贸区注册公司,您需要选择适合您的公司类型。目前,南沙自贸区允许注册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

3. 准备注册所需的材料

在南沙自贸区注册公司,您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例如公司名称、公司地址、股东信息、董事会成员信息等。您还需要提供一些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4. 选择合适的注册机构

在南沙自贸区注册公司,您需要选择合适的注册机构。注册机构可以帮助您完成注册过程,并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例如税务登记、财务报表等。

5. 注册公司的流程

在南沙自贸区注册公司的流程相对简单。首先,您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公司名称,并提交相关材料。然后,您需要在南沙自贸区工商局注册您的公司。最后,您需要在税务局注册您的公司,并获得税务登记证。

6. 注册公司的费用

在南沙自贸区注册公司的费用相对较低。注册费用包括工商注册费、税务登记费等。此外,您还需要支付一些其他费用,例如注册机构的服务费等。

7. 注册公司的优势

在南沙自贸区注册公司有很多优势。首先,南沙自贸区是一个自贸区,企业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其次,南沙自贸区的交通便利,企业可以更方便地与国内外的客户进行交流。最后,南沙自贸区的人才资源丰富,企业可以更容易地招聘到合适的人才。

8. 注册公司的注意事项

在南沙自贸区注册公司,您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您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公司名称,避免使用已经被注册的名称。其次,您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税法、劳动法等。最后,您需要保持良好的信誉,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9. 注册公司的后续工作

在南沙自贸区注册公司后,您需要进行一些后续工作。例如,您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营业执照、申请税务登记证等。此外,您还需要进行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10. 总结

南沙自贸区注册企业公司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认真对待。在注册过程中,您需要选择适合您的公司类型、准备必要的材料、选择合适的注册机构等。注册公司后,您还需要进行一些后续工作,例如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营业执照等。南沙自贸区注册公司有很多优势,但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例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信誉等。

阅读全文>>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浦东新区、奉贤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申请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自贸区人社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二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三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中,对新申请许可、逾期申请延续许可或重新申请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劳务派遣单位跨行政区域变更住所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
第四条 在本办法实行告知承诺范围内,申请人可以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免费下载《上海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第五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在告知承诺书中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以下内容: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标准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自贸区人社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自贸区人社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自贸区人社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标准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七条 告知承诺书经自贸区人社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自贸区人社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 申请人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劳务派遣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自贸区人社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告知承诺书;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公司章程;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章。代理人应当向自贸区人社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可以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免费下载授权委托书文本。
申请人在办理逾期申请延续许可或重新申请许可时,需提交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九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可以当场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可以简化撤销许可的内部手续。
第十二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后续监管时,对违反承诺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给予警告;对违反承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承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自贸区人社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后续监管时,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劳务派遣有相应处罚规定的,可以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和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自贸区人社部门在许可过程和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和劳务派遣单位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和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将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上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在行政区域内每年抽取不低于一定比例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查处结果。
第十六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满一年,但未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或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定期开展检查。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和状况,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办法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阅读全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大治河以南、浦东机场南侧区域设置,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行启动南汇新城、临港装备产业区、小洋山岛、浦东机场南侧等区域。
设立新片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决策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战略部署,是新时代彰显我国坚持全方位开放鲜明态度、主动引领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新片区位于上海东南,北临浦东国际航空港,南接洋山国际枢纽港,是上海沿海大通道的重要节点,海运、空运、铁路、公路、内河、轨交构成了十分便捷的综合交通优势。
新片区按照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立比较成熟的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体系,打造一批更高开放度的功能型平台,集聚一批世界一流企业,区域创造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经济实力和经济总量大幅跃升;到2035年,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形成更加成熟定型的制度成果,打造全球高端资源要素配置的核心功能,成为我国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
新片区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在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开放创新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实现新片区与境外之间的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
新片区鼓励国际优质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园区建设、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升高品质国际化的城市服务功能,打造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为: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11月1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三、附件所列零部件,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三)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四、“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五、企业进口正面清单所列原辅料,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六、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可能的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海南省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航空器、船舶等监管信息。

七、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快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进一步方便旅客购物,2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就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为:

一、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岛信息在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外,可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的,收件人、支付人和购买人应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离岛免税商店应确认购物旅客符合上述要求并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

二、岛内居民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可选择返岛提取,返岛提取免税品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离岛免税商店应确认提货人身份、离岛行程信息符合要求后交付免税品。

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

海南省相关部门应向海关、税务提供验核岛内居民资格、旅客离岛、购票等相关信息及联网环境。

三、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的具体监管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中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6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为: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关于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沪财发〔2020〕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注册登记在新片区并申报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法人企业。

二、企业按《管理办法》要求,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交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请资料时,应一并提交《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自评承诺表》(附件)。

三、在新片区内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在新片区内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一)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生产经营场所在新片区,即企业在新片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或研发活动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或研发活动地点在新片区,并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同时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新片区,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新片区。

(二)固定工作人员

满足企业生产或研发活动需要的从业人员在新片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新片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50%以上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在新片区所在行政区缴纳。

(三)软硬件支撑条件

企业拥有软硬件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在新片区实际使用,且该软硬件资产需与企业的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一)企业在新片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场所、工作人员、软硬件资产等任一项不在新片区;

(二)企业发生重大业务转型,不再承担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职能,仅承担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辅助功能;

(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迁出新片区。

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四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联合建立日常管理联动机制。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动态调整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名单。

六、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四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自评承诺表

阅读全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20年12月2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相关产业条目确定,动态调整。

二、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

三、“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企业进口清单所列交通工具及游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五、“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营运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六、海南省商交通运输、民航、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明确符合政策条件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等规定,航空器、船舶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的认定标准,车辆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的适用情形及计算方式,“点对点”和“即往即返”运输服务的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七、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并加强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监管等信息。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

阅读全文>>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