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出资

  2014年,《公司法》修改引入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工商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实缴资本,多数情况不要求验资,注册资本缴付期限也取消了之前两年期限要求,股东可以自由约定合理的缴付期限,例如:成立后20年(公司存续期间多为20年)内付清,但欠缴的总归是要还的,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例如公司资不抵债时)总是可以要求付清认缴注册资本的。

  为此,不少创业者惊喜地认为,技术出资可能是一个不错的迂回办法,不仅无需现金,是否真有技术转手也不易查证,似乎毫无后顾之忧,而且新公司法也不再限制技术等非货币出资的比例(之前上限为70%),那又何乐而不为?

  如果说之前税务机关监管并不严的话,2015年以来,尤其是在即将到来的2016年,大家可能会发现,以技术虚假出资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做法将会得不偿失:不仅会恶化税务负担,还可能会面临评估和虚假出资等系列问题。事实上,据简法帮所知,已经有不少创业者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技术出资的税务问题

  如果说在之前的实践中有争议的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已经明确规定,技术出资会被拆分为两个交易来对待:一、技术转让;二、出资认缴。前者会产生个人所得税和其他与技术转让相关的税务负担。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发明成果转让收入-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确定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三个项目的金额。其中,技术发明成果转让收入应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如果经过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与投资取得的股权比例不符,应当以评估确定的价值为公允价值。例如:甲以自有技术发明成果与合伙人共同创立一家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占30%,则按照股权比例计算投入的技术发明成果价值为300万元,但是如果评估确定的价值为400万元,则应以400万元为转让收入。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进行准确计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合理税费意味着个人所得税之外的更大税负,下文有简单列举。

  二、技术转让过程中的其他税费

  1 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有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税率为6%,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受让方要求转让方按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转让方就要承担这6%的增值税。而且,无论是否免征,增值税都无法作为“合理税费”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

  2 城建税及附加

  转让方如果选择按6%缴纳增值税,则附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计入合理税费。

  3 印花税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由立据人按记载金额0.5‰贴花;转让非专利技术属于“技术合同”税目,由立合同人按记载金额0.3‰贴花。

  4 其他官费

  如果转让标的系专利权、软件著作权,还需要缴纳变更权属登记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此项费用也可以计入合理税费。

  评估与虚假出资等问题

  上文已经提及,确定缴付个人所得税还需要评估确认技术的公允价值,原本取消了验资程序,却因技术出资招来了评估程序,且不提评估费用和技术出资报税的负担。

  在这里,简法帮需要强调的是没有真实技术转让,而只是虚晃一招掩盖相关股东不想出真金白银而是拿技术出资做幌子,不仅如上文所述,徒增了个人所得税负担,还面临虚假出资的潜在风险。尽管国家取消了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白话:坐牢风险,老一代企业家不少因为此罪锒铛入狱),但民事责任是逃脱不掉的,例如:公司其他股东或合伙人,闹僵了可以告违约,可以代表公司起诉(法律术语代位诉讼)要求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资不抵债等损害其债权的情形下,也可以要求实际股东缴付出资。

  对创业公司的一些建议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问,尽管技术出资这次交了个人所得税,下次转让时扣缴的基数或成本也高了,较终不也没有损失吗?税务专家一定笑了:第一、尽管基数提高了(暂且这么假定,因为虚假技术出资可不一定能这么推定),表面看起来似乎没有多交个人所得税,但谁能保证以后转让价格会更高(可能根本没有下次,也没有增值缴税的机会)?第二、即使以后溢价转让要就增值部分交个税,如果有机会,您是选择现在缴税还是以后再缴?不仅仅是资金的时间价值,资金对于创业阶段的企业重要性不必赘述;很多税务筹划的核心就恰恰在于合法递延纳税时点。

  那么创业公司应该怎么做呢?

  简法帮的建议很简单,如非必要,不要使用技术出资,尤其是不要通过技术出资来规避股东缴付出资的义务。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股东不出资金而取得公司股权或超比例获得股权的情形,完全可以通过合伙(股东)协议、代持等变通途径来解决,适当的筹划可以合法减轻税负。

  即使真的有技术要注入公司,也不一定必须作为技术出资,随着创始人带入公司成为公司财产,依法利用税收优惠转赠股本也不失为一个选择。

  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创业企业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要求很关键!)的条件,公司溢价融资带来的资本公积以及利润盈余等转赠股本不仅同样实现了增大公司注册资本的需求,还能递延个税的缴纳时间,岂不是一个更优选择?

  较后,简法帮也提醒创业者,利用好5年分期缴纳的优惠规定,依法利用递延纳税的优惠。比如,上文技术出资情形中,一次性缴清个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据了解,税务机关实践中把握的尺度可能比较宽松,比如前4年象征性支付(假设每年1000元),第5年较后期限内全额付清即可,建议与主管税务部门详细沟通了解。当然,如果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这样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公司注册增资税务筹划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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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技术出资?



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技术进行抵值评估后,均可作为资本对新公司进行注资或对老企业进行增资,可占总注册资本的部分,与部分货币混合使用;或单独100%出资,且注册额度不限与使用货币无二。



2、为什么用技术出资?



不必动用货币现金,仍可申请办理高新企业而享受三减三免的优惠政策。成功率100%.



3、什么样的企业适用?



针对手上有项目,而资金紧张的;属于新技术产业,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4、注册资本有限制吗?



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任意大额(30万—不限)。按技术的评估价值对公司注资。



5、使用技术出资与使用货币出资,在程序上有什么不同吗?



技术出资需经评估事务所评估,凭事务所出具《报告书》即可直接充当货币使用。两个工作日可按企业的期望评估值,快速取



得《评估报告书》



6、办理流程:



事先准备《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知识产权证明》、《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书》、期望评估值,由评估事务所



进行资产评估。委托我方代理两个工作日完成,奉模版参照。其他程序同普通内资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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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
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认定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六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作价金额超过公司的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一)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二)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
植物新品种
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三)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入章程。



第九条 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规定,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办理高新技术成果的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高新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超出协议约定保留的技术成果权利范围使用该成果的,应当向其他出资者承担违约贵任。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评估人员、有关审核和登记人员应当为出资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中外双方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适用本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应按出资期限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十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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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技术出资



1、什么是技术出资?



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技术进行抵值评估后,均可作为资本对新公司进行注资或对老企业进行增资,可占总注册资本的部分,与部



分货币混合使用;或单独100%出资,且注册额度不限与使用货币无二。



2、为什么用技术出资?



不必动用货币现金,仍可申请办理高新企业而享受三减三免的优惠政策。成功率100%.



3、什么样的企业适用?



针对手上有项目,而资金紧张的;属于新技术产业,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4、注册资本有限制吗?



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任意大额(30万—不限)。按技术的评估价值对公司注资。



5、使用技术出资与使用货币出资,在程序上有什么不同吗?



技术出资需经评估事务所评估,凭事务所出具《报告书》即可直接充当货币使用。两个工作日可按企业的期望评估值,快速取



得《评估报告书》



6、办理流程:



事先准备《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知识产权证明》、《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书》、期望评估值,由评估事务所



进行资产评估。委托我方代理两个工作日完成,奉模版参照。其他程序同普通内资企业设立。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的基本政策: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 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



征收所得税。



3.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4.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公司,其股东可以分二期缴纳出资, 在公司设立后六个月内缴付总资本的30%;其余部分应承



诺在设立后2年全部缴足。也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



5. 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



评估;注册资本50万元(含)以上的,应按规定提交评估报告。



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适用以上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



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



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    的投入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高新企业所需提供的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
法定代表人
基本情况表



3.知识产权证明



4.企业科技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专职人员(含法定代表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最少6人)



5. 知识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知识产权人为单位法人的,需提供其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并加盖公司的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



双软企业认证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



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   内容;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及复印件;



3、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或专利证书等;



5、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申报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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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资的
风险防范



支持创新的技术与产品,在技术、经济及市场等方面的风险都相当大,其成功率平均只有30%左右。据美国
风险投资
的实践,在他们所投资的项目中一般只有三分之一成功,三分之一持平,还有三分之一亏损。为避免风险,涉及技术出资的企业的各投资者之间应订立技术出资合同,规定技术投资者如何履行其技术出资义务。以使非技术投资者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技术出资协议应对下列项目作出具体的规定;



(一)技术的权利担保和技术担保[技术的实用性和可靠性]



(二)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技术投资方负责向新企业提供技术的报告、设计、计算、产品图纸、 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试验、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等一切技术数据、资料(详见附件×)和经验,以便企业能实施制造X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详见 附件×)。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由于技术的实施涉及到可行性研究,技术资料的交付,员工的培训,设备的购买或制作及安装,技术出资方所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试生产,技术实施的验收等一系列需要各方密切配合的又有时间限制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由各方确认一份从技术出资协议生效到对实施的技术验收的时间进度表,以此来明确实施技术各阶段的任务,完成的期限,何方负责,何方配合,从而避免相互推委,甚至引起纠纷。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在产品首批生产后,由投资者根据技术出资协议附件的规定,共同进行考核。经考核产品的性能符合协议中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即通过验收。如经考核,产品性能不符本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各方应共同分析原因,确认责任。如责任在技术出资方,其应自负费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缺陷消除后进行再考核。如在按技术出资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考核不合格,则技术出资方应承担
违约责任
,并对企业成立时的出资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考核不合格责任在于新公司,则新公司应在技术出资方的协助下,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如多次考核仍不合格时,则由投资各方协商如何再执行技术出资协议的问题。



(六)技术出资费用的构成。特别要在技术出资协议中明确下列费用是否包括在所出资技术的价格中,以避免技术出资方与新企业不必要的费用争议:



1] 项目设计费:技术出资方对实施技术而进行的项目设计,包括工艺流程设计,专用设备的选择,土建施工的要求等。



2] 技术服务费:技术出资方为新企业派遣技术服务人员所需要的费用,如技术人员的差旅费,工资,医疗保险等费用。



3] 技术培训费:技术出资方为新企业的员工提供技术培训的师资、学习资料等费用。



(七)违约责任



应在合同中约定如出资方在技术出资时有欺诈行为的,该出资合同无效,守约方可以
单方解除合同
,违约方在该公司不享有股东的资格。



如出资方提供不成熟的技术,或无效的技术,或技术的有效使用期提前终止,出资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约定承担该责任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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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投资的比例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
公司注册资本
的20%,但不得超过35%。



在实践中,有的投资者先技术转让,后工商登记的做法,以规避上述对技术出资的限制。例如,某投资者出资的技术经各股东协商折价为人民币367万元,占
注册资本
的34%。由于该技术属于研发中的技术,所以在设立公司时技术出资者先与其他投资者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由其他投资者出资367万元受让该技术,然后所有投资者都以现金出资成立一高科技公司。



笔者认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事实,上述案件中的技术出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理由是:按《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同时还规定,作价金额超过
公司注册
资本20%的需提交技术成果权利证明文件、技术成果价值评估和确认书等相关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而上述技术出资未经这一程序,故意规避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除了上述规避法律法规对技术出资的有关规定外,有些技术投资者还采用如下的规避方法:



1] 先由各投资者以现金或实物创办一新公司,然后由新公司向技术出资方购买技术;



2] 以设备作为出资条件,在评估设备价格时故意高估设备的价格,使技术出资方规避国家对技术出资比例的限制;



3] 在新公司成立后,由新公司向技术出资方高价受让
商标使用
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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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资的特点



技术出资与货币,实物等出资不同,具有其特殊性,主要有:



2.1 技术的使用期具有不确定性



发明专利
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为10年。在
专利使用
期内,任何人均可请求该
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人如不按期缴纳年费也会导致专利权被终止。该专利也可能被新技术所取代。



2.2 技术出资具有不可替代性



技术是无形资产,具有不可替代的特点。当技术出资出现瑕疵,如技术落后;技术无商业价值;
专利终止
等,无法用新技术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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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等技术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



(1)在公司设立前,用以出资的专利技术等已失效或被宣告无效,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民事责任。



它属于一种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就其自身所遭受的损失,可依据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



(2)以专利等技术出资的股东不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或虽已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但不履行财产权的登记手续。对此应如何认定其出资的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注册
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出资的,
公司章程
应当就工业产权转让登记事宜作出规定;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工业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注册资本中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非专利技术的转让事宜作出规定。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以内,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受让人(公司)应当签订技术
转让合同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因此,以专利等技术作为出资的要履行两个手续,即交付和登记。交付的法律价值在于公司对专利等技术占有、利用,实现公司的财产利益;登记的法律价值在于权属的认定和风险的防范。未交付等于未出资,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出资者履行专利等技术的交付义务和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已交付专利技术或技术资料,但不履行财产权的登记手续,属于出资瑕疵,也即属于事实上的出资而非法律上的出资。但此类行为的责任义务人为公司和该出资者。若不履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和该出资者办理登记手续。



(3)公司运行过程中,专利技术等已失效或被宣告无效,而产生纠纷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贯彻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强调资本的确定与真实。当公司设立后,任何股东的出资必须确定与真实,不得出资不足、不实,更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增资或减资也要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当股东的出资不足、不实,或被抽逃而引起诉讼时,作为法官首要的裁决思维是维护公司法的法定资本确定原则,维护公司注册资本作为公司债务总担保的法律地位。但是,当遇到专利技术出资而致其失效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出现时,法官的这一裁决思维要受到阻碍,我国公司法贯彻的法定资本制度受到了冲击,即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差额补缴责任”、“资本充实责任”等司法救济途径难以寻求。因为专利等技术不同于实物、货币,它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我国合同法倡导的实际履行原则也无法在审判中贯彻。可供当事人和法官选择的途径是
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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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技术出资



1、什么是技术出资?



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技术进行抵值评估后,均可作为资本对新公司进行注资或对老企业进行增资,可占总注册资本的部分,与部



分货币混合使用;或单独100%出资,且注册额度不限与使用货币无二。



2、为什么用技术出资?



不必动用货币现金,仍可申请办理高新企业而享受三减三免的优惠政策。成功率100%.



3、什么样的企业适用?



针对手上有项目,而资金紧张的;属于新技术产业,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4、注册资本有限制吗?



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任意大额(30万—不限)。按技术的评估价值对公司注资。



5、使用技术出资与使用货币出资,在程序上有什么不同吗?



技术出资需经评估事务所评估,凭事务所出具《报告书》即可直接充当货币使用。两个工作日可按企业的期望评估值,快速取



得《评估报告书》



6、办理流程:



事先准备《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知识产权证明》、《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书》、期望评估值,由评估事务所



进行资产评估。委托我方代理两个工作日完成,奉模版参照。其他程序同普通内资企业设立。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的基本政策: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 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



征收所得税。



3.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4.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公司,其股东可以分二期缴纳出资, 在公司设立后六个月内缴付总资本的30%;其余部分应承



诺在设立后2年全部缴足。也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



5. 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



评估;注册资本50万元(含)以上的,应按规定提交评估报告。



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适用以上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



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page]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



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    的投入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高新企业所需提供的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
法定代表人
基本情况表



3.知识产权证明



4.企业科技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专职人员(含法定代表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最少6人)



5. 知识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知识产权人为单位法人的,需提供其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并加盖公司的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



双软企业认证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



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page]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   内容;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及复印件;



3、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或专利证书等;



5、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申报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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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
技术出资
?



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技术进行抵值评估后,均可作为资本对新公司进行注资或对老企业进行增资,可占总
注册资本
的部分,与部分货币混合使用;或单独100%出资,且注册额度不限与使用货币无二。



2、为什么用技术出资?



不必动用货币现金,仍可申请办理高新企业而享受三减三免的优惠政策。成功率100%.



3、什么样的企业适用?



针对手上有项目,而资金紧张的;属于新技术产业,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4、注册资本有限制吗?



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任意大额(30万—不限)。按技术的评估价值对公司注资。



5、使用技术出资与使用货币出资,在程序上有什么不同吗?



技术出资需经评估事务所评估,凭事务所出具《报告书》即可直接充当货币使用。两个工作日可按企业的期望评估值,快速取



得《评估报告书》



6、办理流程:



事先准备《高新
技术成果
说明书》、《知识产权证明》、《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书》、期望评估值,由评估事务所



进行
资产评估
。委托我方代理两个工作日完成,奉模版参照。其他程序同普通内资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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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萤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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