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

深圳龙华民办教育注册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教育培训服务的公司,为广大学生和家长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和服务。我们致力于打造一个优质的教育平台,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教育培训,让每个学生都能够实现自己的梦想。

公司简介

深圳龙华民办教育注册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教育培训服务的公司。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拥有一支专业的教育团队和一流的教育资源。我们的宗旨是为广大学生和家长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和服务,让每个学生都能够实现自己的梦想。

公司服务

我们的服务涵盖了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各个阶段的教育培训。我们提供的服务包括学科辅导、语言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我们的教育团队由一批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超的教师组成,他们都具有专业的教育背景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教育理念

我们的教育理念是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和全面素质的提升。我们认为每个学生都是独特的,需要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我们的教师会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学计划,帮助学生全面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教学方法

我们采用的教学方法是多元化的,包括讲授、实践、互动等多种形式。我们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主学习能力,让学生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学习知识。我们的教学内容丰富多彩,既注重学科知识的传授,也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

教学环境

我们的教学环境优美舒适,设施齐全。我们的教室配备了先进的教学设备和多媒体教学系统,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条件。我们的教室还配备了空气净化器和音乐设备,为学生创造了一个舒适的学习环境。

教学成果

我们的教学成果显著,得到了广大学生和家长的认可和赞誉。我们的学生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不仅在学科方面表现出色,而且在综合素质方面也得到了很好的提升。我们的学生在各类竞赛和考试中屡获佳绩,成为了各自领域的佼佼者。

公司愿景

我们的愿景是成为国内一流的教育培训机构,为广大学生和家长提供最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我们将继续秉承“以学生为中心,注重个性化发展和全面素质提升”的教育理念,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联系我们

如果您对我们的教育培训服务感兴趣,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的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龙华民办教育注册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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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期待与您的合作,共同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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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办学许可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资质的证明。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办学许可证即这一准予行为的证明。这一行政许可有着法定的范围、权限、条件和程序,且申请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不得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项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二、如何取得办学许可证?
根据2017年10月出台的最新相关规定,依据所申请办学的具体内容盈利性来区分,可分为2种:
盈利性的,办的是:公司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
非盈利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
1、市教育局颁发的:
非盈利性的——文化课教育辅导机构:
幼儿园
民办小学、民办中学
基础课程课外辅导培训机构
音乐、美术相关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学历提升类培训机构
2、市人社局颁发的:
盈利性的——职业技术资格培训机构:
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师资格、会计从业、建造师等)
职业技术培训(厨师、理发师、营养师、家政服务、电气焊等)三、办学许可证申办基本条件有哪些
教育局颁发的非盈利性机构:
1、场地:申请的教学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平米;
2、注册资金:注册登记资金不低于100万,且需要实缴、验资;
3、人员:最少2个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人社局颁发的盈利性机构:
1、场地: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申请的教学活动场,面积不少于500平米;
2、注册资金:注册登记资金不低于30万,且需要实缴、验资;
3、人员:最少2个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办学许可证申办所需材料
1、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一式3份)
3、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地址、举办者情况、开办资金金额及出资者、招生对象、办学内容、法定代表人情况、场地情况、校长情况、专任教师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原件1份)
4、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执照;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
6、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7、首届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各成员签字,原件1份)
8、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10、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
1、去工商局核名,拿到《预名通知书》
2、去教育局/人社局办理《办学许可证》
3、拿着《办学许可证》来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上海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如何取得?”内容便是小编为您介绍的详细内容,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联系我们的在线客服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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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办学许可证书是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的必不可少的防御性有效证件,因而齐备的证件办理才可以合理合法合规管理的跟同业竞争上中下游公司开展招商合作。尽管许多 公司老总都了解必须申请办理此资质证书,可是如何办理、申请办理全过程时会遇许多 难题。此刻就会由于并不急缺或是别的缘故耽误掉。等在急缺的情况下通常会拿不出来。因此常常会碰到查看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没证可拿的难堪处境。  说白了防患于未然,在要进军领域逐渐以前就可以开展资询申请办理该类有效证件了,一般 办理证件的周期时间会比叫长。直到真实进行销售市场或是碰到有关部门审查时在念头挽救就会看起来困窘了,因此還是在这时候创业萤火开展相对资质证书的申请办理才算是恰当的挑选。  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书要具有下列4个标准:  办学许可证书  1、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要具备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无违法违纪纪录,具有优良的思想道德和较高的职业道德规范,有较高的现行政策水准;院校责任人和业务经理具备2年之上文化教育工作经验,具备初级之上技术职称或专科大学之上学历,具备与办学內容相对性应的技术专业优点。  2、老师。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经营规模和办学层级相一致的职业和教师,老师数量不少于6人,在其中职业老师不少于两人。要具有国家规定的执教资质和文凭规定,聘用外教老师需有相关部门的准入条件和资质评定有效证件。  3、办学场地。要有与办学经营规模相一致的平稳、集中化、合乎检测标准和周围环境合乎办学规定的校舍。课堂教学及办公房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米。租用校舍办学的,租赁期不少于三年。具备与办学经营规模相一致的课堂教学及企业办公设备,其培训机构财产需经评定并产权过户到组织户下。  4、办学资产。要有平稳的办学自有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十万元rmb,在其中租用校舍办学的注册资本的50%存进文化教育行政机关特定帐户,资产应用由文化教育行政机关管控。  办学许可证书的申请办理规定和申请材料有什么?  达州办学许可证书  达州办学许可证书随后向你所属的本地文化教育主管机构递交的一下原材料开展审核:  1、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审核申请表。(能够到“教育部门”网站);  2、筹设工作方案。  3、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规章。  4、第一届联合会、股东会或是别的方式决定组织构成成员名单、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个人简介;  5、拟任责任人的身份证件、毕业证书、职称证的正本和影印件,个人简介,有2年之上文化教育工作经历证实。  6、拟聘老师的身份证件、毕业证书、老师职业资格证的正本和影印件,聘用老师和员工需有聘任合同,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7、拟聘财务人员的资质证实正本和影印件。  8、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年限及院校财产的合理证明材料。  9、会计公司出示的汇算清缴报告。  10、办学经营场所证明。  11、教学器材、设备清单。  在信息内容更加全透明领域和领域竞争关系慢慢缩小的今日,在一些层面认证证书资质就会变成胜于竞争者的一张牌,有效的应用商店标准也是维护公司发展,维护销售市场平稳的一种方式。以申请办理独特资质证书还必须技术专业的资质代办企业创业萤火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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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作了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了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条例》的亮点在哪里?与原规定有何不同?对于备受关注的“公参民”“集团化办学”等行为,有何指导意义?

进一步增加了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关系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此前,一些社会资本借办学之名,损害了百姓利益,扰乱了整个教育的办学秩序。
对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这就意味着,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相背离。为了将坚持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实施条例》作出一系列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严把入口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扶持的政策,包括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等提供服务。同时,加强规范,包括完善民办学校招生规则,规范利用互联网技术等在线办学行为。
“在支持与奖励方面的最大调整是,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
在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实施条例》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为过度资本化“设禁区”“亮红灯”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红灯”。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表示,“这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
《实施条例》新增“教师和受教育者”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证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实施条例》还专门增加了“从业禁止”内容,这是条例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行业要求新增的一个法律责任形式。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实际上,他们的行为也会直接影响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形象和声誉。这些主体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的话,《实施条例》在一般的处罚规定之外,给予从业禁止,即禁止他在一定年限内再从事相应的工作,情节最严重的可以终身禁止。王大泉说:“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能够形成真实的震慑,促使有关主体能够履行好自己的法律义务。”
禁止公办名校办民校
《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在很多地方,这一方式曾被认为是快速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良方”。有媒体报道,许多开发商为了卖楼盘而在楼盘所在小区建立公办名校分校。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认为,这种办学模式也对教育生态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它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许多社会问题。同时,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却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不管是对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这一做法,在《实施条例》中被明确禁止。
此外,为限制部分不法教育管理者变相倒卖国有教育资产,《实施条例》还增加了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方面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本报记者 陈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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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5月1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樊未晨)今天,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介绍,《实施条例》的修订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将破解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实施条例》今年9月1日起施行。记者在梳理中发现,《实施条例》非常明确地提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就“名校办民校”的问题,刘昌亚谈到,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不少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下一步,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刘昌亚说。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影响。这些主体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条例》规定在一般的处罚之外还要给予从业禁止,禁止他在一定年限内再从事相应工作,最严重的是终身禁止成为新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校长。
据了解,教育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信用档案等制度。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还明确提出:“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王大泉说,这一方面细化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这一原则,也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的不公平竞争。建立良好的区域教育生态是一个系统性问题,需要各地根据条例规定统筹规划、综合施策。
据了解,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在章节条目上,删除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章,增加“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管理与监督”两章,并将“扶持与奖励”一章的名称改为“支持与奖励”;在具体条款上,现行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只有15条未做或者基本未做改动;同时,新增了23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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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5月1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樊未晨)今天,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介绍,《实施条例》的修订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将破解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实施条例》今年9月1日起施行。记者在梳理中发现,《实施条例》非常明确地提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就“名校办民校”的问题,刘昌亚谈到,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不少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下一步,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刘昌亚说。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影响。这些主体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条例》规定在一般的处罚之外还要给予从业禁止,禁止他在一定年限内再从事相应工作,最严重的是终身禁止成为新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校长。
据了解,教育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信用档案等制度。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还明确提出:“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王大泉说,这一方面细化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这一原则,也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的不公平竞争。建立良好的区域教育生态是一个系统性问题,需要各地根据条例规定统筹规划、综合施策。
据了解,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在章节条目上,删除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章,增加“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管理与监督”两章,并将“扶持与奖励”一章的名称改为“支持与奖励”;在具体条款上,现行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只有15条未做或者基本未做改动;同时,新增了23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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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办学许可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资质的证明。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办学许可证即这一准予行为的证明。这一行政许可有着法定的范围、权限、条件和程序,且申请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不得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项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二、如何取得办学许可证?
根据2017年10月出台的最新相关规定,依据所申请办学的具体内容盈利性来区分,可分为2种:
盈利性的,办的是:公司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
非盈利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
1、市教育局颁发的:
非盈利性的——文化课教育辅导机构:
幼儿园
民办小学、民办中学
基础课程课外辅导培训机构
音乐、美术相关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学历提升类培训机构
2、市人社局颁发的:
盈利性的——职业技术资格培训机构:
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师资格、会计从业、建造师等)
职业技术培训(厨师、理发师、营养师、家政服务、电气焊等)三、办学许可证申办基本条件有哪些
教育局颁发的非盈利性机构:
1、场地:申请的教学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平米;
2、注册资金:注册登记资金不低于100万,且需要实缴、验资;
3、人员:最少2个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人社局颁发的盈利性机构:
1、场地: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申请的教学活动场,面积不少于500平米;
2、注册资金:注册登记资金不低于30万,且需要实缴、验资;
3、人员:最少2个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办学许可证申办所需材料
1、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一式3份)
3、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地址、举办者情况、开办资金金额及出资者、招生对象、办学内容、法定代表人情况、场地情况、校长情况、专任教师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原件1份)
4、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执照;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
6、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7、首届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各成员签字,原件1份)
8、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10、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
1、去工商局核名,拿到《预名通知书》
2、去教育局/人社局办理《办学许可证》
3、拿着《办学许可证》来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上海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如何取得?”内容便是小编为您介绍的详细内容,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联系我们的在线客服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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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何亮点 近日,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作了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了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条例》的亮点在哪里?与原规定有何不同?对于备受关注的“公参民”“集团化办学”等行为,有何指导意义?

进一步增加了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关系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此前,一些社会资本借办学之名,损害了百姓利益,扰乱了整个教育的办学秩序。
对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这就意味着,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相背离。为了将坚持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实施条例》作出一系列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严把入口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扶持的政策,包括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等提供服务。同时,加强规范,包括完善民办学校招生规则,规范利用互联网技术等在线办学行为。
“在支持与奖励方面的最大调整是,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
在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实施条例》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为过度资本化“设禁区”“亮红灯”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红灯”。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表示,“这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
《实施条例》新增“教师和受教育者”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证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实施条例》还专门增加了“从业禁止”内容,这是条例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行业要求新增的一个法律责任形式。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实际上,他们的行为也会直接影响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形象和声誉。这些主体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的话,《实施条例》在一般的处罚规定之外,给予从业禁止,即禁止他在一定年限内再从事相应的工作,情节最严重的可以终身禁止。王大泉说:“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能够形成真实的震慑,促使有关主体能够履行好自己的法律义务。”
禁止公办名校办民校
《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在很多地方,这一方式曾被认为是快速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良方”。有媒体报道,许多开发商为了卖楼盘而在楼盘所在小区建立公办名校分校。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认为,这种办学模式也对教育生态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它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许多社会问题。同时,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却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不管是对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这一做法,在《实施条例》中被明确禁止。
此外,为限制部分不法教育管理者变相倒卖国有教育资产,《实施条例》还增加了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方面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本报记者 陈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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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何亮点 近日,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作了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了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条例》的亮点在哪里?与原规定有何不同?对于备受关注的“公参民”“集团化办学”等行为,有何指导意义?

进一步增加了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关系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此前,一些社会资本借办学之名,损害了百姓利益,扰乱了整个教育的办学秩序。
对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这就意味着,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相背离。为了将坚持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实施条例》作出一系列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严把入口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扶持的政策,包括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等提供服务。同时,加强规范,包括完善民办学校招生规则,规范利用互联网技术等在线办学行为。
“在支持与奖励方面的最大调整是,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
在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实施条例》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为过度资本化“设禁区”“亮红灯”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红灯”。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表示,“这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
《实施条例》新增“教师和受教育者”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证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实施条例》还专门增加了“从业禁止”内容,这是条例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行业要求新增的一个法律责任形式。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实际上,他们的行为也会直接影响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形象和声誉。这些主体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的话,《实施条例》在一般的处罚规定之外,给予从业禁止,即禁止他在一定年限内再从事相应的工作,情节最严重的可以终身禁止。王大泉说:“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能够形成真实的震慑,促使有关主体能够履行好自己的法律义务。”
禁止公办名校办民校
《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在很多地方,这一方式曾被认为是快速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良方”。有媒体报道,许多开发商为了卖楼盘而在楼盘所在小区建立公办名校分校。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认为,这种办学模式也对教育生态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它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许多社会问题。同时,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却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不管是对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这一做法,在《实施条例》中被明确禁止。
此外,为限制部分不法教育管理者变相倒卖国有教育资产,《实施条例》还增加了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方面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本报记者 陈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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