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属于内资还是外资

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 企业法人独资属于内资还是外资要看创办者是谁,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区别

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有如下区别:

1.准入

二者可以从事的行业是不同的,我国的行业对外资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但对内资企业无此要求。

2.投资

在进行境内投资时,外资企业同样需要当地商委、特殊行业还需要相应部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的审批,拿到批准以后才能继续进行投资,在进行境外投资的时候二者的待遇则基本一致,从办理流程上说没有区别。

3.设立与变更

以两种设立的东西来说,外商投资企业更繁琐,需商务部门的批准,如果是特殊行业还需要相关部委的核准,拿到部委的批文后才能去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设立的证书再去办理营业执照。内资企业设立相对简单。提醒,变更事项的时候,外资企业通常都需要审批机关的再次审批,内资企业则不需要。

4.劳动 合同

目前,外资企业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后需要到所在劳动部门进行见证。内资公司不需要。

5.责任

三、外资企业的优势

外资企业有如下优势:

1.独立自由地开展母公司的全球战略,不需要考虑中方投资者的因素。

2.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代表处一样有诸多限制。

3.以人民币作为收入向客户开人民币发票。

4.人民币利润转化成美元向境外母公司汇付。 直接在中国雇佣员工。

5.保护 知识产权 ,专有技术。

6.不需要与其他方分享利润。

7.操作上、管理上、在未来的发展上都更有更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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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书应写明修改的条款,需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属 外商独资 ,则投资方签字即可。修改协议视为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和延续。)。(

4、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办理人员 授权委托书 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外管局):

(1)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4)商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商务部门的批复中要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 审计报告 (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6)企业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应付利息转增资的,另须审核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7)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须审核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8)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在材料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将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人民币投资证明。

(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7、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8、上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9、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外资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部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提请注意: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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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外商投资设立国际运输代理企业设立许可 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三、《 外商投资项目 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4]第2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申请条件: 一、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 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设立国际货运借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报文件6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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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范围 涉及药品分销的,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药品 监督管理 部门意见,或由申报企业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筹建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 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或企业筹建同意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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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需要 行政机关 审批的,须得到批准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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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外商投资 控股公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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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

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申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 中国合作者 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设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由合作各方的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四)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外国合作者 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 联合管理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六)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

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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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权限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部门:外商投资管理处

申请程序:

一、申请

1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 行政许可 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名单(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

5)专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资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计划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2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由中国合作者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境外合作者是自然人的,除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其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6)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7)专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3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专项法规规定可直接向许可机构申报的设立申请可不必经区县人民政府转报):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外资企业章程 ;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投资者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境外合作者是自然人的,除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其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4 .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项说明: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 有限公司 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1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机关报送下列文件:[page]

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7)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8)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9)《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10)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二、受理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审核程序。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外资处主管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初审

标准:

1.属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须报送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包括:需国家综合平衡或限额以上非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投资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如电信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旅行社等);

2.投资者主体资格、项目内容及有关法律文件符合审核依据中所列各项法规规定,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条例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条例规定。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中外合作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外资企业申请书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外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的齐全有效性和文件内容的规范合法性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审核任务单(流程表)及批复文件,将申办材料及批件文稿随同审核任务单(流程表)转入复审。

对所报材料及文件内容存在问题需修改补充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终结审核,但必须在审核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

1.同初审标准;

2.审核公文规范,适用法律正确。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审核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核任务单(流程表),与初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局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核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page]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核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上报文书(文件编印程序按机要室有关规定办理)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告知申办人领取并上报商务部许可。(条件具备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未审定通过的,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将需编号打印的审核文书及时转入编印程序。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七、编印

本岗位责任人:机要室编印人员。

工作标准:

1.文书打印和编号规范工整、正确无误;文书收发手续完备健全;

2.文档资料完整,无丢失、缺损。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编印文书。

将需编印的文书进行计算机登记存档。

文书印妥后,即时通知受理、审核人员校对;编印完成后,及时通知受理、审核人员领取并签收。

对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尽快通知审核人员修改。

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时限: 30 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上级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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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外商投资 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营业执照 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 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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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一、《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 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申报备案材料的通知》(商资字[2005]28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 法实施细则》(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01号) 申请条件: 一、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三)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三)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四)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总经销商应申报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2、建设及配套内容: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3、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 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 (三)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 证明(复印件)。 (四)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五)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外商投资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品牌经销商应申报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2、建设及配套内容:设立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3、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 (三)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四)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五)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三、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应备案的材料 (一)汽车供应商授权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使用和销售的备案材料:《汽车供应商授权信息备案登记表》。 (二)新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备案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汽车总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 申请程序: 一、汽车总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商务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说明原因。 三、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述程序办理。 [page] 四、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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