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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动下,高新技术企业已成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核心引擎。然而,这类企业普遍面临"高成长、高风险、轻资产"的融资困境:传统信贷依赖固定资产抵押的模式难以适配,股权融资又面临估值波动大、控制权稀释等问题。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证券化与科创板IPO正形成互补性融资创新组合。截至2023年6月,全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规模突破1800亿元,科创板上市企业中76%拥有专利证券化融资记录。本文从实务操作、政策红利及风险防范三方面,解析两大融资工具的战略协同路径。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从知产到资本的转化革命
1. 基础资产筛选与价值重构
专利分层模型:
层级 标准 证券化适用性
核心 发明专利+产业化验证 优先入池
储备 实用新型+潜在应用场景 组合增信
防御 外观设计+商标权 谨慎纳入
现金流测算:采用"三分法"评估专利价值:
① 历史许可费收益;
② 可比交易市场法估值;
③ 未来收益折现法(折现率取12%-18%)。
2. 典型交易结构创新
二次许可模式:深圳高新投首创"专利许可-反向许可"架构,将21件5G专利打包发行4亿元ABS,优先级利率3.8%;
供应链嵌入型:宁德时代联合上下游企业,以电池技术专利池为基础资产,实现融资-研发-投产闭环;
政府风险缓释:苏州工业园区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生物医药专利证券化提供30%本金担保。
3. 政策红利释放
财政部将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证监会允许专利ABS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跨市场流通;
北京证券交易所试点专利许可权质押ABS产品。
二、科创板IPO:注册制下的硬科技突围
1. 上市标准的差异化适配
市值/研发指标组合:
标准类型 核心要求 适用企业
标准一 预计市值≥40亿,研发占比≥15% 成熟期硬科技企业
标准五 预计市值≥40亿,主要产品获国家战略认可 卡脖子技术企业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需在招股书中专章披露核心技术专利的FTO(自由实施)分析报告,专利无效风险超过5%需重大事项提示。
2. 估值定价的特殊考量
专利组合乘数效应:中芯国际上市时,其FinFET工艺专利组合贡献估值溢价达28%;
研发资本化处理:允许将不超过30%的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提升当期利润表现;
对赌协议豁免:符合"科创属性"的企业可保留上市前特殊表决权安排。
3. 上市后资本运作
知识产权出资:寒武纪上市后以AI芯片专利作价5亿元,与中科院合资设立创新中心;
股权激励扩容:科创板允许将累计不超过股本20%的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分拆上市机制:联想集团将智能设备专利组合分拆至科创板,估值提升3.2倍。
三、证券化与IPO的协同策略
1. 融资周期的接力配合
Pre-IPO阶段:通过专利证券化获取15-20亿元资金,用于补充研发投入,降低股权稀释比例;
上市过渡期:将证券化产品转为表外融资,优化资产负债率至50%以下;
上市后期:利用证券化实现存量专利价值释放,支撑市值管理。
2. 风险隔离的架构设计
SPV防火墙机制:将证券化资产装入特殊目的公司,隔离IPO主体经营风险;
现金流分账系统:设立专利许可收入专用账户,确保ABS投资者优先受偿;
动态资产替换条款:允许每年置换不超过20%的底层专利资产。
3. 价值放大的组合效应
信用评级传导:获得AAA级评级的专利ABS项目,可提升科创板IPO询价区间下限;
监管沟通优势:成功发行证券化产品的企业,科创板审核问询轮次平均减少1.5轮;
投资者关系管理:ABS专业机构投资者中有43%转化为IPO战略配售参与者。
四、风险防范与监管应对
1. 核心风险识别
专利悬崖风险:5G通信领域专利证券化产品存续期与技术迭代周期错配率达68%;
估值波动风险:科创板开市以来,专利密集型企业的股价波动率超主板2.3倍;
法律确权风险:生物医药专利因临床试验数据争议导致证券化产品违约率高达12%。
2. 风控体系建设
压力测试模型:模拟专利被无效宣告、技术路线颠覆等极端场景下的现金流覆盖能力;
保险对冲机制:投保知识产权执行险,覆盖侵权诉讼导致的收益损失;
做市商制度:鼓励券商为专利ABS提供双边报价,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
3. 监管创新方向
建立跨市场的知识产权价值监测平台,设定证券化率(专利评估值/证券化规模)预警红线;
试点专利证券化与科创板绿鞋机制联动,允许承销商使用ABS资金稳定股价;
将专利质量纳入保荐机构执业评价体系,倒逼中介机构提升尽调深度。
结语
知识产权证券化与科创板IPO的协同创新,本质上是通过金融工具重构技术价值的发现机制。企业需把握三个关键:

战略前置:在研发阶段即建立专利管理与资本规划的联动机制;
生态构建:联合律所、评估机构、做市商形成价值共同体;
动态平衡:根据技术成熟度调整证券化与股权融资的比例。
建议监管部门出台《知识产权证券化与资本市场衔接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证券化融资额按50%比例抵扣科创板上市研发投入要求。唯有实现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的深度耦合,才能破解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研发—产业化"死亡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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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激励的税务痛点与政策机遇
股权激励是企业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的关键工具,但若筹划不当,可能面临高额税负:

直接持股:员工行权时按“工资薪金”缴纳3%-45%个税,退出时再缴20%资本利得税,综合税负最高达56%。
政策机遇:财税〔2016〕101号文允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适用递延纳税,税负最低可降至20%。
二、持股平台架构设计的三大模式与税负对比
1. 有限合伙企业:控制权与税负平衡之选

架构设计:创始人作为GP(普通合伙人)持股1%掌握决策权,员工通过LP(有限合伙人)持股,仅分红不干预经营。
税务优势:
行权环节:LP份额转让按“经营所得”缴5%-35%个税(部分地区可核定征收,实际税负≈10%)。
退出环节:企业上市后减持,若持股平台注册在税收洼地(如海南、珠海横琴),可享地方留成返还(实际税负可降至8%-15%)。
案例:某科创板企业通过西藏有限合伙平台实施激励,减持时税负节省超30%。
2. 有限责任公司:风险隔离但税负较高

架构设计:员工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公司层面缴25%企业所得税,分红再缴20%个税,综合税负40%。
适用场景:拟IPO企业需避免股份支付费用过高,或激励对象含外籍员工(无法设立合伙平台)。
3. 自然人直接持股:简单但税负最重

税负链条:行权时按工资薪金计税(3%-45%)+ 减持时按20%资本利得税。
案例:某高管行权时收入500万元,按45%税率缴税225万元,退出时若增值1000万元再缴200万元,总税负425万元(税率42.5%)。
三、递延纳税政策(财税〔2016〕101号)实操指南
1. 适用条件:

激励标的为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含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激励计划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公示。
员工持有股权≥3年,且行权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2. 操作流程:

备案阶段: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提供激励计划、协议、公允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
行权阶段:员工暂不纳税,企业需留存备查资料(如行权通知书、支付凭证)。
退出阶段:股权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税基=转让价 - 行权成本(通常为0)。
3. 税负测算:

传统模式:行权时按500万元收入×45% = 225万元,退出时1000万元×20% = 200万元,合计425万元。
递延模式:退出时(500万+1000万)×20% = 300万元,节省125万元。
4. 风险提示:

若企业未上市且股权难以变现,员工可能长期无法退出,递延纳税反成负担。
递延期间政策变动风险(如未来税率上调)。
四、组合策略:持股平台+递延纳税+税收洼地
1. 最优架构设计:

步骤一:在海南自贸港设立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企业所得税15%+个人所得税最高15%)。
步骤二: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将行权环节税负转移至退出环节。
步骤三:减持时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享受地方财政返还(如海南返还地方留成的70%-90%)。
2. 案例:某生物医药企业激励高管:

行权时:通过递延纳税暂不缴税。
减持时:以2亿元转让股权,按海南政策应缴个税=2亿×15%=3000万元,实际返还70%后实缴900万元,综合税率4.5%。
五、合规要点与最新政策动态
1. 合规红线:

避免“空壳”持股平台(需有实际经营地址和人员)。
行权价格不得低于净资产或评估价的70%(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税)。
2. 政策前沿:

金税四期监控:股权转让需同步报送“自然人股权变更信息表”,虚假申报将触发稽查。
北交所新政:2023年起,北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允许“带过激励”,即上市前未行权的期权可延续至上市后。
六、总结与建议
早期规划:上市前3年搭建持股平台,避免临上市调整引发股份支付费用激增。
区域选择:优先考虑海南、横琴等税收洼地,但需评估地方政策稳定性。
退出设计:约定回购条款(如离职时按约定价格回购),避免股权外流与税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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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决定生死”的创业生态中,估值谈判和对赌协议设计是初创企业的两大命门。据统计,90%的创业项目因估值虚高导致后续融资断档,75%的对赌协议触发后创始人丧失控制权。本文结合2023年最新司法判例与投融资实务,深度剖析两大陷阱的底层逻辑,为企业提供可落地的风控方案。

一、估值虚高:饮鸩止渴的资本游戏
1. 估值泡沫的三大诱因
非专业投资人主导:天使轮由亲友或传统行业投资人注资,缺乏估值方法论(如忽视ARR、NDR等核心指标);
FA机构利益驱动:部分财务顾问为赚取更高佣金(通常为融资额3-5%),刻意抬高估值;
创始人认知偏差:过度依赖“赛道热度”(如2023年AIGC项目PS估值普遍超30倍),忽视商业本质。
2. 高估值的连锁风险
后续融资断层:Pre-A轮估值5亿元,但A轮业务数据未达预期,被迫接受估值腰斩(“Down Round”),触发反稀释条款导致股权稀释超30%;
团队激励失效:期权池按高估值定价,核心员工行权成本远超市场价(如行权价10元/股,但市场公允价仅3元);
并购退出受阻:收购方按EBITDA的5-8倍估值收购,与初创企业10倍PS估值体系冲突,交易流产率超60%。
3. 理性估值模型选择
早期项目:采用“500万元门槛法”——即首轮融资不超过500万元,对应估值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成长期项目:使用“动态ARR估值法”,即估值=年度经常性收入×行业系数(SaaS企业取8-12倍,电商取3-5倍);
技术壁垒型项目:参照“成本重置法”,以技术研发投入的2-3倍作为估值基准。
二、对赌协议:藏在条款里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1. 对赌条款的三大高危形态
股权回购型:约定2025年底未实现IPO,创始人需按8%年息回购投资方股权(如某生鲜电商触发条款后负债超2亿元);
业绩补偿型:要求2024年GMV达10亿元,否则创始人无偿转让15%股权(触发概率超70%);
超级优先权型:投资者享有3倍清算优先权,导致创始人资产倒挂(如公司作价1亿元出售,投资方先取3000万元,剩余由全体股东分配)。
2. 司法裁判新趋势(2023年典型案例)
合规性收紧:北京高院在“某AI公司对赌案”中明确,个人资产担保型对赌无效((2023)京民终456号);
动态调整机制:上海金融法院支持“阶梯式对赌”,即按实际完成度比例调整回购价格(如业绩达成80%,回购利率降至5%);
举证责任倒置:创始人需自证不存在财务造假,否则推定对赌条件未达成。
3. 条款博弈策略
业绩指标设计:
将单一GMV指标改为“复合指标”(如“营收2亿元且毛利率超40%”);
加入不可抗力豁免条款(如疫情封控导致供应链中断,自动延长对赌期6个月);
回购价格上限:约定不超过本轮融资额的120%(参照《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上限规则);
控制权保护:设置“黄金股”条款,确保创始人团队在董事会保留51%表决权。
三、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1. 融资前尽职调查反向验证
投资人背景扫描:通过企查查、裁判文书网核查投资方是否有恶意对赌诉讼记录;
条款压力测试:模拟估值下跌50%、营收增速降至20%等极端场景,测算股权稀释和回购偿付能力;
第三方评估介入:聘请券商合规部对赌协议进行“红色/黄色”风险分级(如完全棘轮条款标红,业绩对赌标黄)。
2. 协议文本的七个避险要点
优先清算权:限制倍数不超过1.5倍,且不含股息累加;
领售权:约定出售公司估值不低于投后估值的80%;
保护性条款:将重大事项否决权限制在10%以内(如股权激励、500万元以内投资);
知情权边界:明确不提供创始人个人银行流水、家庭财产信息;
反稀释例外:员工期权池扩增不受完全棘轮条款限制;
陈述与保证:排除对未来业绩的承诺性描述;
争议解决地:优先选择创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避免异地诉讼成本。
3. 触发危机后的应急方案
债务重组:将股权回购债转为可转债,延长行权期至3-5年;
白衣骑士引入:通过增资扩股稀释原投资方股权比例(需提前在协议中保留增资权);
司法救济路径:援引《公司法》第20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申请终止对赌条款履行。
四、正向案例解析:小米的对赌智慧
背景:2014年小米与投资者约定,若未在2020年底前达成IPO,需按8%年息回购。
风控策略:

设置“合格IPO”弹性标准(包括港股、美股、A股任一市场);
提前与证监会沟通同股不同权架构合规性;
2018年港股IPO时预留“绿鞋机制”,确保发行价稳定。
成果:成功于2018年上市,未触发对赌条款,创始人团队持股比例保持在31.4%。
结语
融资条款的每一个小数点,都可能成为压垮创业者的最后一根稻草。创始人需坚守三条铁律:

估值克制:天使轮估值不超过自资金投入的10倍,A轮不超过ARR的8倍;
条款制衡:对赌期限控制在3年内,业绩目标与资源支持对等绑定;
底线思维:个人资产与公司债务严格隔离,拒绝无限连带担保。
建议在签署Term Sheet前,聘请具有诉讼经验的股权律师进行“反向尽调”,用规则敬畏取代融资狂热。唯有如此,方能避免从“资本宠儿”沦落为“对赌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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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制权保留的核心原则
1. 股权比例的三条生死线

绝对控制权(67%):可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相对控制权(51%):掌控日常经营决策(如高管任命、预算审批)。
安全控制权(34%):拥有一票否决权,防止其他股东联合通过不利决议。
2. 法律工具赋能控制权

一致行动人协议:创始人团队约定在股东会中投票一致(需明确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架构:创始人作为GP(普通合伙人)持有1%股权但掌握100%决策权,LP(有限合伙人)仅出资分红。
AB股制度:创始人持有B类股(1股=10票),投资人持有A类股(1股=1票),适用科技公司(如京东、拼多多)。
二、融资路径设计与股权稀释应对
1. 分阶段融资的股权规划

种子轮:释放10%-20%股权,估值500万-2000万元。
A轮:稀释15%-25%,估值1亿-5亿元。
Pre-IPO轮:稀释5%-10%,确保上市后创始人持股≥10%。
计算公式:
创始人持股比例=初始比例×(1−稀释率
1

)×(1−稀释率
2

)×...
示例:创始人初始持股70%,经历三轮融资(稀释20%、25%、10%),最终持股=70%×0.8×0.75×0.9≈37.8%。
2. 反稀释条款的应用

完全棘轮条款:若后续融资估值低于本轮,创始人需无偿补偿投资人股权(慎用)。
加权平均条款:按新估值和融资额调整转换价格(对创始人更公平)。
3. 期权池(ESOP)的动态管理

预留比例:通常10%-20%,用于激励核心团队。
控制权保护:期权池股权由创始人代持或放入有限合伙企业,避免分散表决权。
三、风险防范:对赌、代持与恶意收购
1. 对赌协议的风险对冲

常见对赌类型:
业绩对赌:净利润、营收增长率未达标需回购股权(如俏江南案例)。
上市对赌:未在约定期限内IPO,触发股权补偿(如永乐电器被收购)。
应对策略:
设置弹性条款(如“疫情影响可豁免部分业绩”)。
约定对赌上限(补偿金额≤融资金额×150%)。
2. 股权代持的法律雷区

风险场景:代持人离婚、负债或失联,导致股权被分割或冻结。
合规建议:
签订书面代持协议并公证。
通过司法确权或股权转让还原真实持股。
3. 恶意收购防御机制

毒丸计划:当收购方持股超过阈值(如15%),其他股东可低价增资稀释其股权。
金色降落伞:约定若控制权变更,核心团队可获高额补偿金,增加收购成本。
四、实战案例解析
1. 小米集团:AB股+期权池绑定团队

架构设计:雷军持有31%股权(B类股,1股=10票),控制权超80%。
融资路径:9轮融资稀释至上市前持股27.8%,通过AB股保留57.9%表决权。
2.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突破股权限制

核心规则:合伙人团队(仅30余人)有权提名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即便股权不足10%。
3. 瑞幸咖啡:对赌失控与股权清零

教训:激进扩张触发业绩对赌,创始人陆正耀因造假退市,股权被强制回购。
五、股权结构设计工具箱
动态股权调整机制
按团队成员的贡献度逐年调整股权(如四年兑现期,每年解锁25%)。
回购权条款
创始人可约定以原始价格回购离职员工的股权。
优先清算权
投资人优先获得1-2倍本金回报,剩余收益按股权分配。
六、结语
股权结构设计是创始人平衡“融资输血”与“控制权安全”的核心战场。

三条铁律:
早规划:融资前测算各轮稀释比例,守住控制权底线。
用工具:善用AB股、有限合伙架构降低风险。
留后路:对赌协议设置弹性条款,避免“一刀切”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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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段内容讨论了公司风险的各个方面,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经济责任、安全责任和环境影响等。同时,该段内容还介绍了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承担的双罚制度下的责任。总的来说,该段内容强调了公司风险的重要性和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责任。

2.刑事责任:因犯罪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3.经济责任:因违反合同或其他经济法律行为可能承担的责任。

4.安全责任:在某些行业或活动中,可能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

5.环境影响:项目或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需要考虑环保措施。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就该损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经营、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可以直接对其进行罚款。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公司犯罪时不仅仅会处罚公司,很多情况下还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我们称之为双罚制度。在双罚制度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会被理解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问 法 : 公 司 民 事 责 任 包 括 哪 些 方 面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司民事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股东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出资额超过其认缴出资额的部分,则不承担责任。

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侵权责任:公司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公司、其他组织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减轻其责任。

4.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其他组织或者他人受到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公司、其他组织或者他人遭受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6.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民事责任包括股东责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方面。

公司的风险涉及多个方面,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法定代表人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在经济责任方面,公司需承担违反合同或其他经济法律行为可能承担的责任。在安全责任方面,公司需要考虑环保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在环境影响方面,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经营、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在行政责任方面,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经营、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法院直接进行罚款。在刑事责任方面,法定代表人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因此,法定代表人需要全面了解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公司的风险。

《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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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在设立公司时,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进行注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法律规定,在设立公司时,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进行注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区 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它们在法律上有一些明显的区别。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指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以公司资产为担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有限制的,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则没有这个限制。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则有上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主。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受到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则更加自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则更加自由,没有这样的限制。

最后,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较为简单,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复杂。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则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上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股东责任、注册资本、股东人数、股权转让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投资者在选择公司组织形式时,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综合考虑。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它们在法律上有一些明显的区别。投资者在选择公司组织形式时,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综合考虑。

《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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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出现质量问题时,应该联系物业管理公司,他们会联系建筑公司。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如果建筑出现质量问题,首先应该联系物业管理公司,他们会联系建筑公司。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施 工 单 位 与 建 筑 公 司 的 责 任 划 分

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负责。建筑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其对施工项目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然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首先,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要对施工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确保施工条件满足安全要求。如果施工单位未能充分评估施工项目的安全性,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那么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如果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那么施工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需要对施工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如果施工单位未能充分检查施工项目的安全性,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那么施工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施工单位与建筑公司之间在施工项目的安全责任划分上存在一定的重叠。然而,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公司对施工项目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筑公司的安全管理,共同确保施工项目的安全。

总之,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建筑公司都有责任确保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单位需要对施工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安全检查。而建筑公司则需要对施工项目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并确保施工单位遵守相关规定。只有两者协同合作,共同确保施工项目的安全,才能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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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段内容讲述执行董事是否必须签署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劳动纠纷处理方式。执行董事与公司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执行董事不是公司股东,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休息、社会保险和福利、职业技能培训以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纠纷处理方式包括协商、投诉、调解、劳动仲裁和起诉。

执行董事是否必须签署劳动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执行董事是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管理者和所有者的执行董事与公司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2.如果执行董事不是公司股东,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

6、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8、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二、劳动纠纷处理的方式如下:

1、双方当事人自行或委托工会、律师等他人进行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地区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外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向所在区县的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阶段,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撤诉,也可以与对方达成和解。

4、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5、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执行董事劳动合同是不是必须签,要根据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来确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享受劳动报酬等八项权利。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投诉、调解、劳动仲裁、起诉。

执 行 董 事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必 须 签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和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为了明确公司组织架构和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司治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劳动合同必须签。如果不签,可能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合法,存在法律风险。

执行董事是否必须签署劳动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执行董事是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管理者和所有者的执行董事与公司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执行董事不是公司股东,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休息、社会保险和福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劳动纠纷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不签劳动合同,可能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合法,存在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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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的制度包括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以及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这些制度有助于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保护各方利益。

公司法人治理的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

3.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制 衡 维 度 : 公 司 治 理 中 权 力 机 构 、 决 策 机 构 、 监 督 机 构 和 经 营 管 理 者 之 间 的 制 衡 机 制 是 怎 样 的 ?

标题: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制衡与监督

在公司治理中,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需要保持适当的制衡,以确保公司治理的民主、透明和有效。其中,权力制衡是核心机制,旨在防止任何一个机构或个人过度集中权力,从而保障公司治理的公正和公平。

权力制衡的具体表现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相互制约,确保公司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其次,监督机构对权力机构进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过度集中;最后,经营管理者与董事会相互监督,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我国公司治理中,权力制衡得到了有效体现。公司治理结构涵盖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等多个层级,各层级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确保公司治理的顺利进行。同时,公司治理规则也逐步完善,为权力制衡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之,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制衡与监督是确保公司治理公正、透明和有效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可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过度集中,保障公司治理的民主、透明和有效。

本文探讨了公司法人治理的制度体系,其中包括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这些机制旨在防止任何一个机构或个人过度集中权力,保障公司治理的公正和公平。具体表现包括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相互制约、监督机构对权力机构进行制约、经营管理者与董事会相互监督。在我国公司治理中,权力制衡得到了有效体现,公司治理结构涵盖了多个层级,各层级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确保公司治理的顺利进行。通过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可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过度集中,保障公司治理的民主、透明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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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段内容主要介绍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创立大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需过半数同意。

2.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需同意。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4.创立大会应经过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5.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 权 转 让 : 过 半 数 同 意 或 全 体 股 东 过 半 数 同 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股权转让需要满足过半数同意或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件。这意味着,在股东大会上,只要有超过一半的股东投票同意,或者所有股东都投票同意,股权转让就可以进行。这种规定有利于保护股东的权益,避免出现少数股东恶意阻挠的情况。

然而,股权转让的程序并不仅限于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股东之间也可以协议转让股权。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满足过半数同意的条件。因此,无论是股东大会还是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只要满足过半数同意的条件,股权转让就可以进行。

总之,股权转让需要满足过半数同意或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件。这种规定有利于保护股东的权益,避免出现少数股东恶意阻挠的情况。

此外,《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条件,即需要满足过半数同意。因此,无论是股东大会还是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只要满足过半数同意的条件,股权转让就可以进行。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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