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

生育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妇女在怀孕、分娩和产假期间的权益,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和保障。对于刚刚注册公司的雇主而言,了解和注册生育险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可以遵守法律法规,还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和保障。本文将介绍注册公司需要知道的一些关于生育险的重要信息和步骤。

什么是生育险?

生育险是指在妇女怀孕、分娩和产假期间,为其提供医疗和生育津贴等经济支持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所有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其女性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生育险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社保制度,雇主必须履行义务,为其员工购买生育险。

为什么注册公司需要购买生育险?

作为合法的雇主,注册公司有义务为其员工提供福利和保障。购买生育险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也是对员工权益的一种尊重和保护。在员工怀孕、分娩和产假期间,生育险可以为她们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减轻她们的经济负担。同时,购买生育险也可以增强公司的形象和吸引力,员工在选择工作时更倾向于加入具有完善福利制度的企业。

如何注册公司购买生育险?

注册公司购买生育险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1.了解相关法规:在注册公司前,雇主应该了解生育险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包括缴费比例、基数调整、报销范围等。这些信息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机构来获取。

2.在工商部门注册:注册公司时,雇主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工商注册手续时,需要提供员工的基本信息和身份证明。这些信息将用于后续购买生育保险。

3.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在注册公司后,雇主可以参考当地的保险公司名录或咨询专家,选择一家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购买生育险。雇主应该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保费、保障范围和理赔政策,选择最适合自己和员工的保险方案。

4.办理购买手续:雇主需要向选择的保险公司提供员工的基本信息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填写购买合同并支付相应的保费。保险公司会根据购买的人数和缴费基数核算出相应的保费金额。

5.缴纳生育保险费:注册公司购买生育险后,雇主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基数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在每个月的工资中扣除,也可以雇主全部承担。

总结

注册公司购买生育险是一项必要且重要的举措,可以保障妇女员工在怀孕、分娩和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和保障。合理了解和购买生育险,不仅可以遵守法律法规,还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和吸引力。作为雇主,务必重视员工的权益和福利,为员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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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新注册公司在初期运营中面临着众多的挑战与困惑。除了要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市场竞争等等,还需要关心员工的福利保障。在诸多的福利项目中,生育保险尤为重要。生育保险的实施不仅可以保障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的权益,也可以促进企业文化的塑造。那么,究竟怎样为新注册公司购买生育保险呢?本文将详细说明该过程,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注意事项。

一、了解生育保险的背景和意义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妇女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的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旨在帮助女性员工处理与生育相关的费用,如产前检查、分娩费用、住院费用、护理费用等等。同时,生育保险也可以为公司营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满意度。

二、选择适合的保险制度

在购买生育保险时,新注册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制度。目前,市场上有多种类型的生育保险,如基本生育保险、商业生育保险等等。可以根据公司规模、员工人数、预算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相应的保险制度。

三、寻找可靠的保险服务提供商

为了确保生育保险的顺利购买和实施,新注册公司需要寻找可靠的保险服务提供商。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咨询专业人士等途径,了解不同保险服务商的声誉、服务质量、产品特点等。并在与保险服务商进行合作前,需与其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四、制定明确的保险政策和流程

在购买生育保险之后,新注册公司还需要制定明确的保险政策和流程。这包括员工的相关权益、报销标准、报销流程等等。只有政策和流程明确,才能确保保险的有效实施,并且对员工的权益保障起到积极作用。

五、宣传生育保险的重要性

为了让员工充分了解生育保险的重要性,新注册公司还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可以在公司内部发布通知、举办培训、组织讲座等,让员工了解该项福利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流程。同时,也可以向员工提供一对一咨询,解答相关问题,增强员工对生育保险的认知和信任。

六、定期评估和调整保险方案

保险方案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公司发展和员工需求的变化,保险方案也需要不断进行评估和调整。新注册公司应该定期收集员工的反馈意见,了解员工对保险方案的满意度和需求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只有不断优化保险方案,才能更好地满足员工的需求,提升公司的福利保障水平。

通过以上六个步骤,新注册公司可以顺利购买生育保险,并建立起完善的福利保障体系。生育保险的实施不仅可以为女性员工提供帮助,也可以提升公司形象,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满意度。因此,在新注册公司的运营过程中,生育保险绝对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福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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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注册公司生育补贴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政策,为了鼓励生育和支持家庭发展,广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生育补贴政策,其中包括了新注册公司生育补贴。如果你是一位创业者或者正在考虑创业,那么这篇文章将为你详细介绍广州新注册公司生育补贴政策。

什么是广州新注册公司生育补贴?

广州新注册公司生育补贴是广州市政府为了鼓励创业和支持家庭发展而出台的政策。根据政策规定,新注册的企业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生育,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生育补贴。

生育补贴的具体金额是多少?

根据广州市政府的规定,新注册企业员工生育的补贴标准为每个新生儿1000元。如果企业员工生育的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那么补贴金额将相应增加。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生育补贴?

广州市政府规定,享受生育补贴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必须是在广州市新注册的企业; 企业必须在生育发生后的6个月内申请生育补贴; 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何申请生育补贴?

如果你的企业符合条件,那么可以通过以下步骤申请生育补贴:

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员工的身份证、户口本、生育证明等; 在生育发生后的6个月内,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生育补贴; 提交申请后,等待审核结果。生育补贴的发放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般情况下,生育补贴的发放时间为企业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如果审核通过,生育补贴将直接打入企业的银行账户。

生育补贴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申请生育补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有虚假情况将会被取消资格; 生育补贴只能用于发放给员工,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使用生育补贴,如有违规行为将会被追究责任。生育补贴对企业的影响是什么?

生育补贴不仅可以为员工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也可以为企业带来以下几点影响:

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品牌价值,增强企业的公信力和竞争力; 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结语

广州新注册公司生育补贴是广州市政府为了鼓励创业和支持家庭发展而出台的政策,对于新注册的企业来说,是一项非常有吸引力的政策。如果你正在考虑创业,那么可以考虑注册一家企业,享受生育补贴的优惠政策。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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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及时给予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状况确定。
2015年4月20日,人社部和财政部于联合下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中称,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我国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五大社会保险中,生育保险覆盖面最小,只占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60%,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在内)的1/3。而且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没有资格缴纳,因此其他非正规就业人群很难享受到生育保险。

《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显示,参保人员企业单位占总参保人数的79.4%,机关事业单位占参保人数的16.9%,灵活就业人员占3.7%。
生育保险地方碎片化情况也较为严重。在2015年之前,生育保险没有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率。2014年全国平均费率0.71%。2015年国务院要求各地统一下调为0.5%。
根据现行社保费率,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为6%,个人为2%,生育险单位缴费率为0.5%,合并实施之后两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8.5%。
生育保险的主要特征
1、生育保险的对象一般只包括女工,因为生育对女工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和身体健康损失,所以直接补偿者是女工本人。一些企业也有对男职工给予一定的待遇。但这些待遇属于企业行为,国家立法中没有规定。
2、生育保险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补偿女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也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对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有双重维护作用。
3、生育保险以执行国家生育政策为基本条件。

生育保险的给付条件及标准
1、生育保险的给付条件
生育保险是有条件支付的,各国规定的条件不一致,主要包括:
1)受保人不再从事任何由报酬的工作,雇主不再支付受保人全部或部分工资。
2)缴纳的保险金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和数额。
3)受保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

2、生育保险的给付标准
1)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个部分。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假以四个月划界,不满四个月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四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2)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国家对女工怀孕期间实行收入保障制度,立法规定,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此外,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照发。
3)劳动和健康保护。主要措施有:不得在女工怀孕期间安排从事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女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并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允许女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按出勤对待,并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
4)哺乳期待遇。在婴儿不满一岁时,女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哺乳往返时间算劳动时间。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夜班劳动。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什么是生育保险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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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及时给予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状况确定。
2015年4月20日,人社部和财政部于联合下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中称,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我国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五大社会保险中,生育保险覆盖面最小,只占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60%,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在内)的1/3。而且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没有资格缴纳,因此其他非正规就业人群很难享受到生育保险。

《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显示,参保人员企业单位占总参保人数的79.4%,机关事业单位占参保人数的16.9%,灵活就业人员占3.7%。
生育保险地方碎片化情况也较为严重。在2015年之前,生育保险没有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率。2014年全国平均费率0.71%。2015年国务院要求各地统一下调为0.5%。
根据现行社保费率,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为6%,个人为2%,生育险单位缴费率为0.5%,合并实施之后两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8.5%。
生育保险的主要特征
1、生育保险的对象一般只包括女工,因为生育对女工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和身体健康损失,所以直接补偿者是女工本人。一些企业也有对男职工给予一定的待遇。但这些待遇属于企业行为,国家立法中没有规定。
2、生育保险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补偿女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也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对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有双重维护作用。
3、生育保险以执行国家生育政策为基本条件。

生育保险的给付条件及标准
1、生育保险的给付条件
生育保险是有条件支付的,各国规定的条件不一致,主要包括:
1)受保人不再从事任何由报酬的工作,雇主不再支付受保人全部或部分工资。
2)缴纳的保险金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和数额。
3)受保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

2、生育保险的给付标准
1)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个部分。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假以四个月划界,不满四个月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四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2)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国家对女工怀孕期间实行收入保障制度,立法规定,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此外,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照发。
3)劳动和健康保护。主要措施有:不得在女工怀孕期间安排从事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女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并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允许女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按出勤对待,并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
4)哺乳期待遇。在婴儿不满一岁时,女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哺乳往返时间算劳动时间。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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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及时给予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状况确定。
2015年4月20日,人社部和财政部于联合下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中称,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我国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五大社会保险中,生育保险覆盖面最小,只占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60%,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在内)的1/3。而且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没有资格缴纳,因此其他非正规就业人群很难享受到生育保险。

《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显示,参保人员企业单位占总参保人数的79.4%,机关事业单位占参保人数的16.9%,灵活就业人员占3.7%。
生育保险地方碎片化情况也较为严重。在2015年之前,生育保险没有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率。2014年全国平均费率0.71%。2015年国务院要求各地统一下调为0.5%。
根据现行社保费率,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为6%,个人为2%,生育险单位缴费率为0.5%,合并实施之后两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8.5%。
生育保险的主要特征
1、生育保险的对象一般只包括女工,因为生育对女工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和身体健康损失,所以直接补偿者是女工本人。一些企业也有对男职工给予一定的待遇。但这些待遇属于企业行为,国家立法中没有规定。
2、生育保险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补偿女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也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对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有双重维护作用。
3、生育保险以执行国家生育政策为基本条件。

生育保险的给付条件及标准
1、生育保险的给付条件
生育保险是有条件支付的,各国规定的条件不一致,主要包括:
1)受保人不再从事任何由报酬的工作,雇主不再支付受保人全部或部分工资。
2)缴纳的保险金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和数额。
3)受保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

2、生育保险的给付标准
1)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个部分。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假以四个月划界,不满四个月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四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2)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国家对女工怀孕期间实行收入保障制度,立法规定,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此外,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照发。
3)劳动和健康保护。主要措施有:不得在女工怀孕期间安排从事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女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并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允许女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按出勤对待,并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
4)哺乳期待遇。在婴儿不满一岁时,女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哺乳往返时间算劳动时间。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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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1月9日消息,2022年12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及监督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推进职工生育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卫生健康、人社、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服务。

市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本市加强与其他省市职工生育保险合作,做好区域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协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做好职工生育保险跨统筹地区待遇衔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纳入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第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请办理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和的0.5%按月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征缴,按照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第十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应当缴纳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并按规定享受待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逾期缴纳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职工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运行等情况确定并适时作相应调整。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三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自正常缴费当月起、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职工生育保险对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判定条件比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按规定正常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后,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其他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已经按规定正常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且当前连续缴费(含补缴)6个月以上,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参保人员领取生育津贴的当月,应按规定正常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生育或终止妊娠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三)生育婴儿的,享受12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的生育津贴实行分类申领和发放。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单位申领并代为发放;企业由单位申领并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发放给参保女职工本人;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申领并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发放给本人。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高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出现并发症或合并症的,实行按项目支付,其中,合并症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并发症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全额支付。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生育保险支付: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本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综合考虑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二条 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等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运行情况制定。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确保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五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后,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第二十七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合并编制,具体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编制,其中收入预算、决算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会同市税务部门编制,经市医疗保障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经办服务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统一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妊娠登记后,开始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协议管理,对经审查核实违反职工生育保险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依据职工生育保险服务协议给予相应处理。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被拒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规定项目以外的医疗项目和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并收取相应费用的,必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

第三十三条 推进职工生育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普遍采取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的支付方式,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诊疗,进一步控制生育成本。

第三十四条 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和待遇核准支付工作,推动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跨省通办”。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第六章 监督监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职工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第三十六条 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对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工生育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职工生育保险服务协议规定内容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属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范畴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健康、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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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说一说生育津贴,从字面上来看呢,生育津贴实际上就是员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如果员工休产假前的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单位将差额补给员工;如果员工休产假前的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单位也要将生育津贴全额支付给员工,不能克扣,这也就是有人说“生孩子能赚钱”的原因了。

说了这么多,我们简单科普一下生育津贴的算法和领取条件。

生育津贴=产假天数*生育基数/30

以北京为例,北京基础产假为128天(难产+15、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15),生育基数是以单位上一年度的平均基数为准(生育最低基数为5080)。那么最低生育津贴就是128*5080/30=21675。

1、如果员工的工资每个月不到5080,那么领取津贴之后就不用领取工资了。

2、如果员工的工资每个月多于5080,那么即使领取完生育津贴之后,单位也应该每个月把高于5080的部分补差价给员工。

领取生育津贴方法

1、女性在怀孕后,携带本人的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确定产检和生小孩的医院。

2、办理准生证,很多地区现在在计生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就可以办理。

3、生育时,携带就医登记表去医院。这样有利于您使用生育保险结算。

4、生育之后,办理好独生子女证等资料,携带就医登记表等材料和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员到社保局申请,就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了。

生育津贴实行作用

1、妇女生育是社会的刚需,同时又为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劳动力。当两者冲突时,我们要对女性的生育权利做一定的保障的政策。

2、生育津贴的政策为女性在生育期间的生活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3、一个社会对女性的尊重态度是国民素质的一种体现,而尊重女性的生育权是尊重女性的基础。

生育津贴对女性的一种保护和尊重,希望这篇文章可以为您提供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于财税方面的知识或需要财税方面的服务,可以登录创业萤火官网,获取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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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消息,11月15日,天津市人社局起草了《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重点内容总结如下:

1、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再支付工资,但应落实相关福利待遇。

《通知》中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根据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情况,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2、明确产假前后工资计算标准。

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和产假前的工资标准为日标准,由女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月平均自然日数30.4天得出。

女职工产假前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根据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工资计算;产假前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根据女职工产假前实际工作月工资计算。

3、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前休假不满15天的,剩余部分与生育后的产假合并享受;产前休假超过15天的,超出部分按病假处理。

在享受98天产假的基础上,女职工生育出现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助娩和剖宫产的(无医学指征,因社会、个人因素由职工个人要求实施的剖宫产除外)。

4、用人单位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但不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标准计算和待遇发放等事项,参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应根据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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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来说,对其取得补助、补贴,其往往不知晓是否应该纳税。那么,哪些补贴、补助不用交个税呢?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作具体了解!

1、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高级专家取得的补贴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

4、生活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5、救济金

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6、抚恤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7、工伤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8、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免征额标准,参考当地规定。

9、误餐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而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0、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标准,是因为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生育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商业健康保险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14、供暖费补贴

按照当地标准在个税税前扣除,其中北京市等没有标准,全额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内蒙古、黑龙江、辽宁、河北等省及自治区都有相关标准。

15、举报奖金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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