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

1. 违约者:0申报逾期上来就罚3000,该制度有必要吗?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违约行为屡见不鲜,给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诚信经营者的权益,一些地方***引入了"违约者申报逾期上来就罚"的制度。然而,这一制度是否有必要,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2. 违规申报者注意!0申报逾期上来就罚3000,你能承担得起吗?

在这个制度下,一旦违约者逾期未申报,就会面临3000元的罚款。这一罚款金额对于一些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的负担。然而,如果没有这种严厉的制度,违约者可能会逃避申报,进一步加剧市场的混乱,损害其他诚信经营者的利益。因此,该制度的确有必要存在。

3. 警惕!0申报逾期上来就罚3000,如何避免成为被罚的一员?

为了避免成为被罚的一员,违规申报者需要加强对申报期限的认识和重视。首先,应及时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逾期申报的后果。其次,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申报要求和期限的变化。最后,加强自身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担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申报义务,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没错,"违约者申报逾期上来就罚"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信用,保护诚信经营者的权益。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平衡罚款金额的合理性,避免给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造成过大的负担。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申报期限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违约者的申报意识和责任担当,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阅读全文>>

当前,在企业经营期间,一些情形下是无法开具和收取发票的。那么,具体哪些常见支出不需要发票?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般来说,有关于不需要发票的常见支出,其主要包括以下这些:

1、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比如公司修个锁、路边买点水果等等,这种支出很难开出发票,所以如果是从个人手里买的,一次(一个销售者一天算一次)不超过500元的话,只需要取得一张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或收据就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收据需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这样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支出

很多企业逢年过节的时候,都会向职工发放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这些情况也不需要取得员工开具的发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这其中,福利费、困难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福利支出凭证,可以作为按照税法标准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3、支付差旅津贴

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补助不需要发票。

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

其中,差旅费报销单,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4、支付员工误餐补助

支付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需要发票。员工获得此补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5、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开公司难免会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的情况,这项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凭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就可以税前扣除。

以上是对不需要发票的常见支出情形介绍。对于对此方面内容存有疑问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作具体了解!

阅读全文>>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虽说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也不排除有的人还是分不清楚。最直接的区别方法就是时间,本文也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解读,希望能够更好地帮助大家区分。

作为一名会计,甚至是一名关乎企业发展的财务,除了要有扎实的基本功会计知识之外,有时候还需要懂得一些法律上的知识。特别是当企业的决策者准备签合同的时候,财务是要负责审核合同的合法性以及金额合理性的。

本文要讲的就是关于合同要约上的两个重要的概念,一个是缔约过失责任,一个是违约责任。如果此刻看到这两个名词的你,还一头雾水的话,那么你真的需要进修了。

1.缔约过失责任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双方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已经就合作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口头或者书面上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是正式签订合同的时候,其中一方因为某些原因而不能按照之前的约定成功签订正式合同而给合同的另一方造成了损失的所承担的责任。

简单的说,就是说好了的事情其中一方反悔了,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而反悔的一方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就叫做缔约过失责任。

2.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是指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在合同签订之后违反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而要承担的一种责任。即合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

其实就是字面上的意思,违约,比较好理解。

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从以上的概念理解中,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很明显的一个区别。前者是没按约定好的内容签订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是一种信任危机;后者是已经签订了合同但是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是民事责任行为。

其实最直接的就是时间上的不同,一个是签合同之前违约,一个是签合同之后违约。

其次两者的性质也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信任危机,就是双方说好了要这样做,我也因为对你的信任而根据约好的内容去准备我的下一步计划。这就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为信任而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则比较直接,就是根据合同上签订的违约条例,可以是违约金或者其他责任,而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等也是可以在合同中体现的。

第三,两者的赔偿范围和限度也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其实是有助于遏制假借合同之名恶意要约的行为,会计或者财务在与其他企业谈合作的时候,也要特别注意这一点,以免给企业本身带来损失。

阅读全文>>

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一)股东是否应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公司资本制度的目的之一。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只与公司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而与公司的股东不发生直接法律关系,但当 股东出资 出在瑕疵而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时,股东是否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一直是理论和实务中讨论的问题。

《公司法》没有规定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的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诉请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于股东出资瑕疵,公司的实有资产发生变动,公司资本又难以得到很好的维持,必然会使得交易双方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受到削弱。如果股东出资瑕疵情况极为严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的丧失,则债权人的权益有可能会因为 公司破产 ,清算财务的不足而得不到实现。因此,股东出资不存在瑕疵时,股东对债权人不负任何责任,而在股东出资瑕疵影响公司的资本时,法律应当确定股东对债权人负有直接的责任。

(二)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偿责任

在股东出资不到位时,无论公司实有资本是否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法人人格是否应当被否定,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的都是一种补充性质的责任,应当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其债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才可请求股东在其出资和 注册资本 范围内承担有限清偿责任或者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理由是:(1)在承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下,股东仅承担 有限责任 ,这种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责任,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才能请求股东承担有限清偿责任。这时,如果让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显然是对债权的过度保护。(2)在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况下,让出资瑕疵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时,应坚持“公司财产优先清偿,股东承担补偿责任”的原则,只是此时补偿的范围不再是实有资本和注册资本。

《公司法》实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有利于对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提供司法救济。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即公司具有法人地位,以其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在具体案件中,对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或者关联方的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用于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判决由滥用权利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在承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前提下,透过公司的法人人格要求出资人承担资本充实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理念。对于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使得法人偿债能力显著下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应令其控股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阅读全文>>

但一般情况下,出资者违反出资义务所侵害的对象所表现为以下几类:

(1)已出资股东。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股东的主要义务是出资义务,而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的出资人或发起人不可能是一人,而是数人以上,因而就出资人或发起人之间而言,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当然,国有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就不存在这种违约形态。这种违约责任的具体形态如何,我国《公司法》未作明文规定。但却规定了出资违约责任只适用于因出资义务不履行而导致公司不成立、解散、或被撤销的场合,不适用于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场合。而出资违约责任无论公司是否成立,都应当存在的。

(2)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是对法定资本制的直接影响和妨碍。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利益的损害不言而喻,无论是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还是不适当出资,都构成对公司财产实际的占有和损害,严重的将导致公司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当然在此情况下,自无公司的存在,出资违约人应当向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仅适用于出资人出资总和未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而导致 公司人格否认 制的适用情况,但对于出资总额已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却没有达到 注册资本 数额的,作为出资财产所有人的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对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填补责任,有权要求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对因个别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 土地使用权 等现物出资评估不实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公司于行使此项权利时,股东可行使代表诉权,以维护公司的利益,防止大股东对公司的不当干预。

阅读全文>>

具体说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之责任与其他责任形态相比较,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1)责任成因具有复杂性。既可表现为违反 公司章程 而与其他股东之间产生的 违约责任 ,也可表现为第三人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之间因侵权要求损害赔偿关系,还可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赋予股东的特殊义务而形成股东对公司的 法律责任 。

(2)违反出资义务承担责任的相对方具有多元性。既可表现为与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之间的关系,也可表现为第三人的关系,还可表现为公司本身的关系。

(3)责任形式为综合性。既可表现为违约责任,还可表现为 侵权责任 和其他责任形式。

阅读全文>>

在公司法的理论研究中,公司章程的性质是一个前提性和基础性的课题,小则涉及公司的设立行为和公司的治理模式,大则关乎公司的本质和公司法的性质。对公司章程性质的认识不同,将导致其法律适用的后果不同,同时也影响对公司章程效力、内容、调整范围等问题的认识。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分歧意见是契约说与自治说,争论的焦点是:公司章程是契约性的、按自治原则所达成的协议还是带有法律强制性的自治规则。在此,笔者仅通过对出资违约责任问题的分析浅谈公司章程性质的非契约性。

关于发起人(出资人)或股东不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 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知,股份 有限公司 发起人的违约责任依据是发起人协议,而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或出资人的违约责任依据似乎不甚明显。在此就有必要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违约责任依据问题。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来讲,出资义务的履行是公司设立阶段的行为,而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章程尚未生效,所以此时公司章程不能作为违约责任的依据。但是,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 注册资本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说明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的规定时间内缴纳出资,那么此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将对谁承担责任?此时的责任依据是什么?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其他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此承担连带责任,而股东将对其他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此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即设立协议,设立协议的作用在于确定所设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协调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权利和义务。设立协议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设立协议是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其中有着各发起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对各发起人有约束力。作为合同,当合同义务履行之后合同将终止。公司设立,对于各发起人来说,最重要的义务莫过于出资义务。那么,设立协议的发起人出资义务何时履行结束?如果是一次缴纳出资,那么出资义务自然自出资缴纳完后终止;但如果是分期缴纳出资,那么出资义务只有在最后一期出资缴纳完后才终止。显然,在分期缴纳出资时,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仍然存在,设立协议也仍然存在,并不因公司的成立而终止;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间将延续至协议义务履行完。那么此时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并存两者的效力是否发生冲突?比如,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这一问题究竟由设立协议调整还是由公司章程调整?其实,此时这一问题是由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共同调整,两者各自调整不同的关系。设立协议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与出资问题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公司章程调整的是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关系。虽两者同时存在,但彼此之间的效力并不冲突。所以,这里所指的违约责任,并非是指对公司章程违反,而是发起人或股东对设立协议的违反。因此,公司章程不是契约。[page]

找法编辑为您推荐更多文章(专题)知识:

股东出资注意事项

更多

阅读全文>>

案例:

1998年10月23日,张甲、张乙(均为化名)签署章程,共同出资设立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张甲认缴30万元占60%,张乙认缴20万元,占40%。同年11月5日,张甲、张乙委托另外一家实业公司出资50万元,以注册成立的贸易公司名义办理验资手续。11月11日,上述50万元从实业公司账户汇入会计师事务所用于验资后,该50万元却未汇入张甲、张乙名下的贸易公司账户。11月16日,贸易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

2005年12月6日,XXX物流公司(简称XXX公司)与张甲、张乙名下的贸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贸易公司归还XXX公司运费、违约金总计66.9万余元。法院在执行中,因贸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被中止。

2008年4月24日,XXX公司因这笔债务又将张甲、张乙告上法院,称作为公司股东,张甲、张乙在贸易公司设立时虚假出资,应付审计导致贸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遂要求贸易公司两股东张甲、张乙对贸易公司66.9万余元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法庭上,张甲、张乙辩称,贸易公司于2008年3月7日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未注销,公司主体资格仍然存在,起诉他们属主体不合格。特别是公司设立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XXX公司诉称出资不实缺乏充分证据。贸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因账册遗失,股东之间还未对债务进行过清算,该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甲、张乙在贸易公司设立时,不能举证已足额缴纳出资50万元,也未能提供在公司设立后将验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的证明,符合虚假出资行为的法律特征。鉴于张甲、张乙未履行认缴50万元的出资义务,导致贸易公司无法进行正常运转开展经营活动,损害了业务单位的利益,遂判决由张甲、张乙在注册资本50万元的范围内对贸易公司66.9万余元的债务,向X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股东虚假出资应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义务,即构成《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又构成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行为,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虚假出资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一是资本充实责任。 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法》规定了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既要对自己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出资责任,又要对公司资本的充实相互承担出资 担保责任 ,通过在公司发起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达到资本充实的目的。《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可见,资本充实责任不仅是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法律责任,而且是全体发起人责任。

二是违约责任。 股东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对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构成违约,应按照《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是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自身的财产,是对其对外债务的一般担保,也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企业注册 资金不实本身就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关于股东出资违约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什么是股东 出资违约责任

出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出资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

阅读全文>>

导读: 出资 违约责任 是指股东不履行其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为公司目的事业所负之对公司所为的一定给付义务。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即构成了对其出资义务的违反。

股东出资违约 行为有哪些表现形态?在实践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有多种,情形不同,对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产生的影响亦有所不同,因而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方式也不同。

1、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表现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情形。

出资义务不履行是指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章程制定或填写认购书后拒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客观条件,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建筑物在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前毁损或灭失,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等;虚假出资是指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如为了享有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虚构外方出资,搞假合资、假合作,或为了凑足股东人数虚拟出资或股份;抽逃出资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抽回。

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义务履行不当,包括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情形。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完全出资,指股东不按规定数额足额缴纳出资;瑕疵给付,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着品格或权利上的瑕疵,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备应有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出资现物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其章程所确定的价值。出资不实违反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之义务,是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

2、按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出资义务不履行可分为公司成立前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的不履行。

因为认购公司股份或资本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成立前的认购是认购尚未成立的公司的股份,公司成立后的认购是认购已经存在的公司的尚未发行的股份(新股认购),因此,出资义务的不履行既可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也可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即便是认购尚未成立公司的股份,其出资义务的违反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如现物出资义务不履行便经常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因现物出资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其中以建筑物、工业产权或 土地使用权 出资的,还须办理登记手续,但上述财产权的受让人只能是已登记成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前的出资义务不履行有可能导致不成立,而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不履行有可能导致 公司变更 注册资本或解散,严重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撤销。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股东出资违约的知识,小编推荐:

股东出资违约

股东出资协议及出资违约相关知识

股东违反出资的特征,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阅读全文>>

股东出资 违约责任 的追究

在我们对出资义务的性质、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确定进行了剖析之后,民事主体如何追究股东出资违约责任这一特殊民事责任这一问题也就自然地得到了解决。以诉讼为例。

1、关于股东对公司出资违约责任的追究

A、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责任股东

尽管有人把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理解为是一种侵权责任,但对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要求责任股东(包括在 公司设立 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出资义务的新加入股东以及这两种股东所转让“出资”或股份的受让人,要求其补缴纳出资,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赔偿因其出资不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这一点却是一致的。如果责任股东拒不承担责任,则公司可以选择启动失权程序,并就由于该责任股东出资不当造成的所有公司直接损失向法院起诉;或者选择就由于该责任股东出资不当造成的所有公司直接损失向法院起诉的同时,一并要求其强制该责任股东补交出资。

B、责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如前所述,由于责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无权直接向责任股东追究其对公司的出资违约责任,要消除责任股东行为直接给公司,间接给自己造成的不利状况,一般情况下只能是通过公司来追究。在公司怠于追究时,责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完全可以,也只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来主张原本应由公司主张的请求权。

C、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股东出资责任只能是前述责任股东对公司和责任股东以外的其他的责任,永远也不可能是对债权人的责任。因此,在公司人格存在的情况下,债权人一般无权利直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对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按实践中有很多人把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也列为应当“揭开公司面纱”的事由之一,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亦无不可。但问题是,笔者认为此情况并非应当“揭开公司面纱”的事由。“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后果是导致股东不能受“ 有限责任 制度”的保护,从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然而,在公司人格存在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即使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正如笔者在此前论述发起人之间合伙关系时所说,仍然仅限于其“出资差额”范围之内,事实上是一种变相的“补交出资”。对于公司债务,该股东承担的仍然只是有限责任。而债权人诉责任公司,显然与责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也不相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即使胜诉,所获得的利益一般也直接归属于公司,而非股东,股东只能基于公司获益而间接受益。但是债权人诉责任股东时,不仅其目的是为了自己直接受益,而且就我国目前立法态度而言,无论是债权人审判程序中还是在执行程序中对责任股东提出请求,责任股东所“补交出资”均直接支付给了债权人。债权人起诉公司的基础是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债务关系,而公司又与责任股东之间存在债务关系,这显然与《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之诉在本质上完全相同。因此,应当将债权人直接起诉责任公司的诉讼定性为代位权之诉。相应地,债权人除了可以选择在直接起诉公司时将该责任股东列为第三人以外,也可以直接以该责任股东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当然此时也可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值得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债权人提出代位权时可主张的权利范围。目前一般 的理解是仅限于“出资差额”。但笔者认为也应当包括由于该出资违约行为给公司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如果该损失和“出资差额”一样尚未由该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和其他责任人偿付给公司。如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因此对公司施加的罚款。[page]

2、关于股东对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的追究

正如笔者在此前所论述,原为发起人的原始股东基于其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发起人”这一特殊身份和因此所享有的特殊职责,其违反出资义务时不仅直接对公司构成违约,而且也直接对其他原为发起人的原始股东构成违约。因此,笔者认为其他原为发起人的原始股东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违反出资义务的原为发起人的原始股东其所转让的“出资”或股份的受让人,要求其缴纳出资,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赔偿因其出资不当给公司以及自己所造成的损失。

至于此类股东所转让“出资”或股份的受让人,虽然未与违反出资义务的原为发起人的原始股东或其所转让“出资”或股份的受让人建立出资义务关系,但依债权转移之原则,亦取得了相同的权利。同理,对于违反出资义务的原为发起人的原始股东所转让“出资”或股份的受让人,虽然也未与其他原为发起人的原始股东或其所转让“出资”或股份的受让人建立出资义务关系,但依债务转移之原则,亦须承担相同的责任。

对此,包括对此前此后的“扩大的责任主体范围”,尽管在国外在一定程度上有规定,但在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均尚无此类规定。然而,作为笔者基于此前各种观点设定和理论陈述进行推理的必然结果,如果笔者的观点成立,那么在将来的某一天我国公司立法或许会有这样的规定。毕竟,立法取舍与理论研究仍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股东出资违约的知识,小编推荐:

股东出资违约

以案说法:股东虚假出资要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协议及出资违约相关知识

阅读全文>>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创业萤火
Copyright 2021 yinghuod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0017053号-1
安徽萤火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栢悦中心2412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844003举报邮箱: jubao@yinghuod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