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配

  创业萤火是一站式企业级商务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股权设计服务,解决企业股权架构、股权分配、股权激励、股权并购以及企业引入投资等股权问题。股权设计根据企业现状及发展战略规划,由专人设计出符合企业的股权架构,从而保护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北京股权设计公司服务内容

  1、股权顶层结构设计

  目前将公司分为4类:有限公司、非公众股份公司、新三板公司和上市公司。有限公司又可以分为3小类: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股份公司,这三类公司通常统称为有限公司,只是注册方式和投资人以及股东结构不同。根据企业类型及用途,设计符合公司发展需求的股权架构。

  2、股权分配比例方案

  财、税、法、资思维股权设计,确定投资各方股权分配比例,在设计股权分配比例过程中,需要结合根据股权大小的不同来设计股权比例。在股权分配中,存在9条明显的分割线,这就是著名的股权“九条生命线”:

  ①>67%绝对控制权,拥有100%的权力;

  ②>51%相对控制权,主要的控制线;

  ③>34%安全控制权,一票否决权;

  ④>30%要约收购线,收购上市公司;

  ⑤>20%竞争警示线,清理重大同业股东;

  ⑥>10%临时会议权,小股东的安全线;

  ⑦>5%变动警示线,披露重大权益变动;

  ⑧>3%临时提案权,提前开小会;

  ⑨>1%代位诉讼权,提请调查和起诉;

  3、出具股权设计图

  确定好股权结构和分配比例后,生成图片或者PDF格式,便于后期执行。

  二、股权设计流程

  1、确定目标;

  2、起草股权设计方案;

  3、方案决议;

  4、股权设计方案执行;

  5、执行过程中起草各项协议;

  6、股权落地及后期调整。

  三、股权设计注意事项

  1.在开始创业的时候:股权分配并没有一个绝对的分配方式,股权平分也不是绝对的错误,但是尽量要避免股权平分的事情,可能听到国外某大型企业的股权结构就是5:5或者3:3平均分配的创业也很成功。

  2.在创业初期需要一个力排众议的老大, 因为初创公司在没有很多资金的情况下,市场反应一定是快的,盈利也是要快的。公司内部最好防止内耗的产生, 因为这不利于初创公司的成长与发展。

  3.分红机制要写好,因为人性是趋利的股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地位及利益的分配,至少也代表将来的利益及权利的分配,所以分红比例、分红方式、分红时间要写清楚。

  4.还有一点就是退出机制,我见过很多的公司案例退出的时候没有写清楚退出机制,导致自己的投资款项不知是否能否退回,或者其他权属不明朗导致哥们变成仇人的例子很多,不管是亲戚、朋友乃至亲兄弟,应该将利益方面说清楚。

  上述内容为“北京股权设计公司”的介绍,如果您有其他疑惑,可咨询创业萤火专业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并为您提供股权设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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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业,如何进行股权分配
对于创业者来说,合伙人之间如何分配股权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股权分配的问题没有处理好而导致的创业项目失败、企业分崩离析的实例数不胜数。
由于股权分配导致合伙人之间反目成仇,以至于到最后“同归于尽”的例子不胜枚举,但也不乏因为科学合理的股权分配使企业蒸蒸日上的企业,下面我们将通过两个截然相反的实例阐述股权分配对企业的重要性。

雷士照明--被股权纠纷拖累的企业
1998年,吴长江和他的同学杜刚、胡永宏决定合伙成立雷士照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公司创立之初的股权分配如下图:
雷氏刚设立时,吴长江占股比45%,是单一的大股东,但是相对于杜刚、胡永宏合计持股55%,他又是小股东。
2002年,雷士照明经过4年的发展,企业名气越来越大,但是三个合伙人之间裂隙产生:由于吴长江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兼总经理,全面负责企业的经营,外界在提及时,将雷士的企业名气归功于吴长江,这让其他两位股东心生不满,分管销售领域的胡永宏也染指企业的经营,并且杜刚、胡永宏提出只要公司有收入就立马分红,根本就不考虑企业后续的发展问题等等,这些激增的矛盾迫使吴长江对股权进行了调整——股份均等,即吴向杜和胡分别转让5.83%,三人每人各占33.3%的股权,此时股权比例如下图:
2005年三人的矛盾彻底激化,杜和胡强烈反对吴的销售渠道改革方案,先是杜和胡让吴拿8000万走人,经过一个星期的反击,吴留在了企业,杜和胡两人离开,但两人离开的前提是吴向两人支付人民币1亿元。
虽然最终结果是吴长江成功留在了雷士,但是这场合伙人之间让企业元气大伤,至少发展延误了好几年。企业在创业之初,吴完全可以拥有绝对的控股权,只要其再多出资6万元,他的股权就能达到51%,这样就不会有后面的股权之争的风波了。
这场股权之争风波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吴长江不懂如何合理的分配股权,他错误的认为平分股权就能消除合伙人之间的股权纷争,但是他却没有想到另外两个合伙人股份加起来对抗他,他就彻底失去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合伙创业-股权分配原则
企业要有领头人,合伙人之间有条件的平等
雷士企业中杜刚和胡永宏总是不服气吴长江对企业的经营之策,在三人内讧中,杜和胡将股权联合迫使吴离开雷士,但是此时杜和胡却“玩不转”企业,在吴离开雷士不到一周,雷士全体经销商集体“倒戈”,最终还是雷士回归企业,杜和胡拿巨额走人。
这则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就是一个企业中一定要有领头人,不能过分的强调合伙人之间的绝对平等,如果绝对平等股权平分,在遇到重大事项需要表决时往往可能会相互牵肘,没有决策者,这样对企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但有领头人并不意味着企业要搞一言堂,其他合伙人没有发言权。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企业有领头人,以及合伙人之间有条件的平等。
避免被小股东主导
在许多中小企业里,虽然某个股东所占的比例比较少,但在企业中他却“说了算”。比如一家企业有三个股东,股权分配如下:大股东49%、二股东47%,小股东4%。
按理来说小股东的股份最少,在企业的话语权最轻,但是一旦大股东和二股东出现矛盾时,大股东和二股东就会找到小股东让其裁判,如果小股东支持二股东,正好是51%,而大股东则只有49%,即谁联合小股东谁就有控股权。
在进行股权分配时,一定要尽量避免这种局面的发生。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合伙创业,如何进行股权分配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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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股权设计公司服务内容

  1、股权顶层结构设计

  目前将公司分为4类:有限公司、非公众股份公司、新三板公司和上市公司。有限公司又可以分为3小类: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股份公司,这三类公司通常统称为有限公司,只是注册方式和投资人以及股东结构不同。根据企业类型及用途,设计符合公司发展需求的股权架构。

  2、股权分配比例方案

  财、税、法、资思维股权设计,确定投资各方股权分配比例,在设计股权分配比例过程中,需要结合根据股权大小的不同来设计股权比例。在股权分配中,存在9条明显的分割线,这就是著名的股权“九条生命线”:

  ①>67%绝对控制权,拥有100%的权力;

  ②>51%相对控制权,主要的控制线;

  ③>34%安全控制权,一票否决权;

  ④>30%要约收购线,收购上市公司;

  ⑤>20%竞争警示线,清理重大同业股东;

  ⑥>10%临时会议权,小股东的安全线;

  ⑦>5%变动警示线,披露重大权益变动;

  ⑧>3%临时提案权,提前开小会;

  ⑨>1%代位诉讼权,提请调查和起诉;

  3、出具股权设计图

  确定好股权结构和分配比例后,生成图片或者PDF格式,便于后期执行。

  二、股权设计流程

  1、确定目标;

  2、起草股权设计方案;

  3、方案决议;

  4、股权设计方案执行;

  5、执行过程中起草各项协议;

  6、股权落地及后期调整。

  三、股权设计注意事项

  1.在开始创业的时候:股权分配并没有一个绝对的分配方式,股权平分也不是绝对的错误,但是尽量要避免股权平分的事情,可能听到国外某大型企业的股权结构就是5:5或者3:3平均分配的创业也很成功。

  2.在创业初期需要一个力排众议的老大, 因为初创公司在没有很多资金的情况下,市场反应一定是快的,盈利也是要快的。公司内部最好防止内耗的产生, 因为这不利于初创公司的成长与发展。

  3.分红机制要写好,因为人性是趋利的股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地位及利益的分配,至少也代表将来的利益及权利的分配,所以分红比例、分红方式、分红时间要写清楚。

  4.还有一点就是退出机制,我见过很多的公司案例退出的时候没有写清楚退出机制,导致自己的投资款项不知是否能否退回,或者其他权属不明朗导致哥们变成仇人的例子很多,不管是亲戚、朋友乃至亲兄弟,应该将利益方面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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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

股权分配注意事项
(一)、股权比例适当原则
1、起初不要给资源承诺者大量股权
2、不要简单的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股权
3、不宜给兼职人员过多的股权
4、不要过早用普通股权激励早期的普通员工
(二)、明确公司内部角色原则
(三)、股权架构干净原则
(四)、明确股权的权和利原则
(五)、避免极端的股权架构
以上是创业萤火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股权分配注意事项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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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生意股份如何分配?

通常合伙的股权分配是按照出资比例,将100%的股权分割,出资一样的话就是均等分,不一样就是谁出的多,谁占的股份多。

如果其中有技术入股或者专利入股的,需要将其技术折算成资金,再重新分配,比如说三个人合伙,出资一样,那么每个人是占33.3%的股份,如果其中一个人是技术入股,那么可以采取几种方案,比如说出资还是一样的,但会将这个人的技术折成股份,比如说他就变成了40%,另外两个人30%。

还有一种方案是这个技术的人直接将技术按照价值折合成现金,相当于他少出一部分资金,然后另外两个人多出一些资金等等,分配的形式以大家协商为准,这个由于具体的情况不同,所以不能千篇一律。

商定好初步的股权分配之后,还要确定好增资、退出等等的股权变更协定,比如说将来生意好了,另外两个合伙人想要买这个技术股东的股份,怎么定价,将来生意不好了,有人想退出,股权折价等等,这些都是最好从一开始就写在纸面上,以免日后的麻烦。

所有这些都商定好之后,一定要白纸黑字的写在合同上,所有股东签字确认,有几个股东就有几份,全部都签好字并且设立好账户以及到账的最后期限,因为如果资金不到账,后续的事情就没有办法进行下去了。

如果条件允许,更为稳妥的方法是去公证处将几方的合同进行公证,这样避免了将来如果出现合作不愉快,因为合同问题引起的争执。

公司股份制怎么分配股权?

应当先按出资人的出资能力和个人意愿进行认缴,再根据个人在企业所处的岗位和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进行综合平衡,一般人员原则自愿入股,关键岗位人员企业应要求出资最低限额,企业高管出资金额不应低于企业其他人员,主要负责人出资不低于其他高管。

两人合伙一人干股最佳股权分配?

这要根据不出资的人对合伙的重要性来定,如果他的专有技术对合伙很重要,能给合伙带来重大利益的可考虑在10%至30%之间给予股份,如果重要性一般,则可考虑在10%以内给予股份,这种合伙出资一方要承担很大的风险,无论如何出资一方要占主导地位,给干股比例太高对出资一方也不公平。

两个人合伙创业,股份如何分配,如何整体控制?

合伙企业股东,股份比例与工作量毫无关系。股份是按照出资比例划定的,享有的表决权,收益分配权等重大权利。

工作量是股东聘请的经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

股东不应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股东只需要选择好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聘任经理,经理不能完成董事会制定的目标,就重新聘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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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公司注册的基本注意事项,市场竞争仍然非常激烈。想注册公司,各方面都要考虑清楚,比如在哪里注册,注册什么行业,可以投入多少资金。这些都是必须要提前考虑的,为公司的未来打好基础。如果不做好充分的准备,后期肯定会有很多隐患。在深圳注册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一、考虑企业名称。

公司名称尤其重要。单词和同音异义词都要考虑。公众对有积极意义的词普遍有好感。首先要好记,朗朗上口。不应该用一个很长很长或者很别扭的谐音词来新奇。虽然刚开始可能很有趣,但是公司发展壮大后,大气这个名字更容易有合作意向。当然,太普通的名字虽然没什么用,但是也不容易让人记住,还是结合自己的行业比较好。

一般深圳的企业名称都要先经过核准,确认和其他公司不一样后才能注册。有些命名规则是不能违反的。比如不能是阿拉伯数字,不能是国外组织的名字,不能和某些知名人士一样。大家在想名字之前应该知道基本要求。

二、决定注册资本

其实注册资本的注意事项我已经提过好几次了。虽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但是公司章程还是需要注明出资额和认缴期限。合理的注册资本是最好的。前期你要考虑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这个责任。如果是为了业务上更好的发展,后期可以增资,也是可以的。

三、注册的优惠政策

为了吸引公司,一些地区在公司的税收或注册方面提供优惠和奖励,一些地区还有创业补贴。比如深圳,创业补贴也很可观。只要符合条件,有几百到几万个不同的项目。新公司注册的时候,可以找到自己各方面的扶持政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个行业的优惠政策不一定是对的。

四、股权的合理分配

通常一个公司的股权是不能平均分配的,一个人必须有较高的比例,才不会影响公司的决策。如果,股权平均分配后,出现重要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该听谁的?没有主要决策者,计划可能无法通过,因此比例较高者的意见更为关键。所以股东人数要合理。如果股东太多,就很难做决定。如果有需要全体股东签字的文件,会花费很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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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个人合伙开公司,投资一样,如何分配股权

两人投资,只是投资不管理,一个管理,一个辅助管理。股份可以由投资人共同 占有 85-75%以上,按照投资金额比例再次确定股权占比。管理占10-15%,辅助管理占5-10%。投资当事人可以签订融资股份时说明如:管理和辅助管理人在经营期间良好或优秀,适当在15-25%股份里面调整,由董事会(投资人和管理人)共同同意均可。

二、合伙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与四个人合伙开公司,投资一样,如何分配股权有关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 违约责任 。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四个人合伙开公司,投资一样,如何分配股权的问题。合伙企业的股份是没有最佳分配比例的,而是依据合伙人出资的份额进行确定,并且签订合伙协议。如果您对股权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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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等。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也是公司发展的重要支撑。

股权的来源可以分为自然股权和非自然股权两种。自然股权是指股东通过出资获得的股权,非自然股权是指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股权,如受让股权、继承股权等。

股权的分配方式可以分为直接股权和间接股权两种。直接股权是指公司直接向股东分配股权,间接股权是指公司通过股东的股权链或股权证书等方式向股东分配股权。

股权的价值可以分为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两种。账面价值是指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是指用现有的资产和负债来估算股权的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股权在市场上的价值,是指股权的价值除以公司的市值,即股权的市场价值。

股权的分类可以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债券股等。普通股是指没有特别的权利,享有平等权利的股权,优先股是指具有优先权利的股权,如优先分配股息和红利的权利等。债券股是指公司发行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按照债券条款分配利息和本金的权利。

股权的保护可以分为股东保护和公司保护两种。股东保护是指保护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包括防止公司机关剥夺股东的表决权、收购权、转换权等权利。公司保护是指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包括防止债权人侵害公司的债权、防止公司机关侵害公司的权益等。

总之,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也是公司发展的重要支撑。股权的来源、分配方式、价值和分类等方面都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以保障公司的稳健发展和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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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配包括资金股权以及经营管理股权,有的公司还会有激励员工的股权。根据每个职位的责任大小来分配。哪一个部分占比多少,没有强制性规定,企业可以自行决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股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股权代表了股东所享有的管理权,分红权等等。

公司法关于股权的规定有哪些

1.股权是一种确定的权利,作为出资人的的股东通过对公司资金的投入可以享有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可以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红。

2.股权是股东出资的财产权,在出资以前,他是股东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而且股东个人对其有完全的支配权,股权出资可以使用现金出资,也可以使用土地所有权,知识产权等等来进行出资。

3.一旦股东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公司以后,财产就转化为公司所有,股东也需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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