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出于拓展市场、扩大销售收入等原因,企业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较为普遍。然而,由于企业类别、业务性质等不同,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比例要求也不尽相同。为帮助各位纳税人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小编结合税法相关规定,通过小案例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规定按五大行业进行了划分,具体内容及特别要求如下:

一、一般企业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2017年为推广新型产品与一家分销商签订品牌代理销售协议,协议规定由该分销商负责新型产品在本地区推广销售业务,化妆品生产企业按分销商销售收入的8%支付佣金费用。2017年分销商实现销售收入2500万元,该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佣金200万元,并取得相关合法有效票据。那么,在汇算清缴时,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除税法对保险、代理服务业、电信、房地产等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有特别规定外,其他企业适用本条规定。因此,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可税前列支扣除佣金限额为2500*5%=125万元,超出限额200-125=75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二、保险企业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某财产保险公司2017年取得保费收入5500万元,发生退保金等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1500万元。该公司当年汇算清缴可税前扣除的佣金支出是多少?

某人身保险公司2017年取得保费收入4700万元,发生退保金等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1200万元。该公司当年汇算清缴可税前扣除的佣金支出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5500-1500)*15%=600万元;

人身保险公司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4700-1200)*10%=350万元。

三、代理服务业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某证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等业务,该公司2017年取得证券代理服务收入3200万元,发生手续费支付1700万元,那么,该公司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该证券公司可以将实际发生的手续费支付1700万元全部税前扣除,而不受扣除比例限制。

四、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某电信企业成立于2016年12月,2017年因拓展市场发展客户需要,该电信企业与甲代办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甲代办商为本公司开展发展客户、市场宣传等一系列活动。该电信企业2017年取得收入2000万元,共支付甲代办商佣金100万元,该公司将上述发生的佣金支付全部税前扣除。那么,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电信公司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因此,该电信企业在汇算缴税时应注意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能将范围扩大。

五、房地产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主要从事住宅、公寓、商业设施及配套的开发建设、出租、出售业务。2017年该公司共取得销售收入2.16亿元,其中委托境外香港母公司销售豪华别墅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该公司支付给境外香港母公司手续费750万元。该公司取得了境外香港母公司开具的发票,将手续费支出全额在税前列支扣除。该公司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因此,符合规定可税前扣除的手续费:5000*10%=500万元,对于超出标准列支的手续费250万元应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特别关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下列要求需要特别关注:

1.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2.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5.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7.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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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对抖音小店的佣金收费标准感到困惑?不用担心,本文将为你提供详细的佣金收费标准解读,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并运营你的抖音小店。

引言

在运营抖音小店时,理解佣金收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这不仅关系到你的利润,也影响到你的销售策略。因此,了解清楚这个问题对你的店铺经营会有很大帮助。

抖音小店的佣金收费标准

抖音小店的佣金收费标准通常会根据你销售的产品类型和价格而变化。一般来说,佣金费用是你销售额的一部分,比例范围通常在5%至20%之间。具体的比例你需要在抖音小店的官方网站或者相关政策中进行查阅。

如何计算佣金

计算佣金的方式很简单。比如,如果你的商品售价为100元,佣金比例为10%,那么你需要支付的佣金就是10元。如果你的销售额越大,你需要支付的佣金也就越多。

如何减少佣金支出

尽管佣金是必须支付的费用,但也有一些策略可以帮助你减少佣金支出。比如,你可以选择销售利润率高的商品,这样即使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你仍然可以保证良好的利润。另外,提高商品的质量和服务也可以提高客户的复购率,这样你的销售额就会提高,而佣金所占的比例就会相对降低。

总结

理解抖音小店的佣金收费标准对你的店铺运营是非常关键的。通过合理的策略,你不仅可以有效地管理你的费用,还可以提高你的利润。

官方URL:https://fxg.jinritemai.com/

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佣金收费标准请以抖音小店官方公布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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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编)中关于第八条“佣金”的释义为,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掮客、经纪人、代理商等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报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的佣金。

2.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3.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4.外汇管理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的解释和说明规定,佣金、回扣是指买卖双方或出口商与中间商商定的、由出口商从所收入的货款中向进口商或中间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额的行为。佣金、回扣分明、暗两种,凡在合同或信用证上标明的为明佣、明扣,否则为暗佣、暗扣。

结合上述规定,税法上的佣金应该理解为贸易佣金,即支付给第三方中间商的有偿营销服务费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佣金服务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

2.佣金支出必须明示,支付和收取佣金的双方都必须入账;

3.佣金收取方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其服务并不一定保证贸易能成功;

4.佣金收取方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尽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佣金支出仅发生在金融、保险领域,一般企业的佣金支出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由于佣金支出方必须获取利益补偿,所以佣金支出多发生在出口环节上。财税[2009]29号文件出台后,最受影响的无疑是出口企业。按照惯例,境外支付佣金多按收汇额的10%以内来把握。于是,部分出口企业将该政策带来的“伤害”反映给立法部门。

2010年,某省国税局对境外支付佣金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佣金支付有以下特点:

1.佣金形式一般为暗佣,即佣金条款只对销售方和佣金服务商明示,对购买方保密;

2.佣金一般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而且比例达5%以上,有的甚至高达9%;

3.佣金服务商一般为避税地企业,包括香港、维尔金群岛、新加坡等地;

4.佣金服务商单一;

5.佣金服务商提供的账户多为离岸账户;

6.佣金的支付时点并不是按结汇时点支付,而是按佣金服务商要求支付,且多为滞后支付。

这些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1.佣金支付费率过高,导致出口企业微利或亏损;

2.避税地的佣金服务商是否有能力提供佣金服务,例如维金群岛企业如何提供服务,具体服务人员又在何地;

3.佣金服务商费率高,企业为何不寻求其他服务商;

4.佣金服务商理应按照其服务取得的收入在其所在国依法纳税,为何要开设离岸账户,而其注册地又是完全避税地或者是实现地域管辖权的地区和国家;

5.佣金服务商和出口企业存在特定关联关系,即为什么所有的佣金都按销售比例支付,而不是按服务事项支付;为什么佣金支付的比例设计是区间而不是固定的,且实际执行与区间也存在差异;为什么支付时点并不约定具体到日,而是用统称;为什么部分企业特定地区、特定客户的所有贸易都需要支付佣金。

检查中,某出口企业2005年开始向境外支付佣金。截至2008年,该企业支付佣金合计1230万元,但该企业未能提供香港企业的商业核定本和列支凭据。经约谈,该企业自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30万元,补税224万多元,缴纳滞纳金32.63万元。

对于“佣金”表象背后的实质,检查人员推断可能是:

1.佣金支出并没有实际发生,而是境内企业转移利润的一种方法,借以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佣金支出并没有实际发生,而是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外国企业为了规避预提所得税;

3.佣金支出并没有实际发生,而是发生的给客户的回扣,支付给第三方;

4.佣金支出实际发生,但是其劳务提供地在境内,佣金服务商为了规避境内税收,注册到境外。

由于境外支付涉及跨境,税务机关正在通过多种渠道对其实质进行验证,而佣金的面纱已经被揭开。财税[2009]29号文件触动了国际贸易避税的这根弦,对于纳税人和征税机关来说,都需透过现象看本质,税收风险的产生更多是在形成惯例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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