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简称“捐赠税收优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中有关规定,为了激励公民参加公益捐赠行为,给予他们税收上的优惠。根据《个税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实行捐赠税收优惠的捐赠者,其所捐赠支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扣除出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最高额不得超过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半,在一年内有多笔捐赠,每一笔捐赠时限都在一年之内,则每一笔捐赠金额不得超过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分之一。

支出捐赠在当期扣除的前提下,税收优惠规定可以有效促进社会公益捐赠的行为,切实体现“公益捐赠”的优势,满足了“以少得多”的需求,并有效地增强了社会公共服务的生态。

拓展知识:捐赠税收优惠的具体税收政策是不定的,捐赠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税收优惠。不同的捐赠项目也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可以搭配使用,放弃部分税收优惠,增加部分税收优惠,从而使捐赠者可以以更小的成本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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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是指个人、企业或***向公共福利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捐赠资金,或者对其他自愿性行为提供资金支持。捐赠支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明确的捐赠,这类捐赠通常在非营利机构的账户里进行,并且这些捐款的捐赠者希望它们能被用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另一类是不明确的捐赠,也就是当捐款者将他们的捐款投入某一未经特定公益目的的慈善机构时,这类捐款就属于不明确的捐赠。一般来说,明确的捐赠支出比不明确的捐赠支出更加有效。

捐赠支出有助于促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公共利益行动,而且可以帮助改善社会状况。捐赠支出还可以帮助改善私营部门的社会责任表现,改善公司形象,增加顾客粘性。此外,捐赠也有助于***推进慈善事业,建立社会责任。

从拓展的知识点来说,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是一种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同时,又以实现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组织或企业。它把收益和社会利益结合在一起,将社会和经济互相融合,其目的通常是利用商业模式来解决社会贫困等社会问题。社会企业与传统企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社会企业的经营并不仅仅是为了创造经济效益,而是将社会效益融入经营活动之中,既要追求利润最大化,也要追求社会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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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对于一个组织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可以提高组织的资产规模,进一步扩大组织的影响力。但是,如何正确管理这些固定资产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从税务问题、资产评估和清查等方面详细介绍如何正确管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1、如何正确管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首先,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组织应该明确各项资产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制定详细的资产管理制度,对资产使用、维修和报废等方面进行规范。其次,组织应该建立完善的资产档案,对每一个资产进行记录,包括资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购入时间、使用地点、使用部门、保养维护记录等。此外,组织应该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资产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税务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组织需要了解税收政策和税务法规,明确捐赠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如果捐赠的固定资产属于免税范围之内,组织需要按规定提交免税申请材料,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准文件。如果捐赠的固定资产需要缴纳税款,组织需要按规定缴纳税款,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资产评估和清查?

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组织需要对捐赠的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清查。资产评估是指对捐赠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以便于计入组织的账面价值。清查是指对捐赠资产的数量和状况进行清查,确保资产的数量和状况与资产记录一致。组织可以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清查,也可以自行进行评估和清查。在资产评估和清查过程中,组织需要对资产的使用、维修和报废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资产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

结语

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组织需要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范围和用途,建立资产档案和定期进行资产盘点,了解税收政策和税务法规,确保资产评估和清查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管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提高组织的资产规模,进一步扩大组织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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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弱势群体的福祉,并积极参与到各种公益活动中。作为一种有效的方式,接受捐赠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一环。通过获得公益捐赠,慈善组织能够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更是为慈善事业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捐赠固定资产,激发社会责任感!

众所周知,慈善事业需要资金的支持。而获得固定资产的捐赠,不仅可以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更能够激发社会责任感。通过捐赠固定资产,企业和个人能够将其社会责任转化为实际行动,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这种行为不仅能够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还能够激发更多人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捐赠固定资产的过程,也成为了一种传递社会正能量的方式,让更多人感受到慈善事业的力量。

接受捐赠,为慈善事业增添力量!

接受捐赠,为慈善事业增添力量,是一种积极的行为。通过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慈善组织能够获得更多资源,提升自身的实力和能力。这些固定资产可以是房屋、土地、设备等,为慈善组织提供了更好的办公和服务条件。有了这些固定资产的支持,慈善组织能够更好地开展各项公益活动,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服务。同时,接受捐赠也是对捐赠者的一种回报,让他们看到自己的善举得到了实际的应用和回馈。

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为慈善事业注入了新的力量。通过扩大影响力和激发社会责任感,慈善事业能够更好地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接受捐赠也是对捐赠者的一种认可和回报,让他们看到自己的善行所带来的实际影响。只有通过接受捐赠,慈善事业才能够持续发展,为社会的进步和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接受捐赠的重要性,并积极营造支持慈善事业的氛围。***、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加大力度,向慈善组织提供更多的固定资产捐赠。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将共同为慈善事业增添力量,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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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4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企业扶贫捐赠所适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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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为支持脱贫攻坚,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公告》指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该政策。其中,“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同时,《公告》还明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该项增值税政策。另外,对于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此外,《公告》还要求,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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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5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八、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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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相关规定,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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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消息,9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中华全国总工会

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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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11月3日,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确认2021年度第二批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2021年度第二批确认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进行了明确。具体有: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的名单

1 安平县红十字会

2 霸州市红十字会

3 保定市红十字会

4 北戴河区红十字会

5 沧州市红十字会

6 沧州市新华区红十字会

7 滦平县红十字会

8 昌黎县红十字会

9 承德市红十字会

10 大城县红十字会

11 峰峰矿区红十字会

12 邯郸市红十字会

13 河北省红十字会

14 河北省隆化县红十字会

15 河北省青县红十字会

16 河间市红十字会

17 衡水市红十字会

18 衡水市桃城区红十字会

19 大城县红十字会

20 晋州市红十字会

21 井陉县红十字会

22 廊坊市安次区红十字会

23 廊坊市广阳区红十字会

24 廊坊市红十字会

25 卢龙县红十字会

26 滦南县红十字会

27 滦平县红十字会

28 南皮县红十字会

29 内丘县红十字会

30 秦皇岛市抚宁区红十字会

31 秦皇岛市海港区红十字会

32 秦皇岛市红十字会

33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红十字会

34 清河县红十字会

35 涉县红十字会

36 深州市红十字会

37 石家庄市红十字会

38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红十字会

39 石家庄市鹿泉区红十字会

40 石家庄市栾城区红十字会

41 石家庄市裕华区红十字会

42 肃宁县红十字会

43 唐山市古冶区红十字会

44 唐山市红十字会

45 唐山市路南区红十字会

46 魏县红十字会

47 文安县红十字会

48 武邑县红十字会

49 香河县红十字会

50 永清县红十字会

51 玉田县红十字会

52 遵化市红十字会

二、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的名单

1 沧州市运河区红十字会

2 黄骅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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