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

员工因疫情管控未到岗被辞退,公司涉嫌违法,不再有争议。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新冠疫情的性质

新冠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二、员工因疫情管控未到岗,公司不能以员工存在过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员工因疫情管控,导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不应承担因劳动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员工因新冠疫情隔离等导致不能到岗,员工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员工不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公司不能以员工未到岗存在过错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上所述,疫情期间,如果员工因新冠疫情隔离等导致不能到岗,公司以员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三、员工因疫情管控未到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1)解除劳动通知被撤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向员工支付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全部工资;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即通常所说的2n。n是指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具体计算规则如下表:

四、中国法院网案例——员工因新冠疫情隔离等导致不能到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4万元

基本案情

陈某原是某建材公司的员工,2019年3月入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期间因工厂放假,陈某回河南老家。2021年8月份,陈某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发生新冠疫情,无法返岗。公司以陈某自2021年8月1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旷工一个多月为由,通过微信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8日起解除。2021年9月23日,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四万余元。某建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陈某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某建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建材公司应支付陈某被告经济赔偿金,且疫情隔离期间视同陈某提供正常劳动,某建材公司应支付正常工作工资。

五、律师建议

(一)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新冠疫情期间,如果遇到员工未正常到岗的情况,不要贸然以员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面临支付经济赔偿金或支付员工被解除之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应先与员工沟通了解未到岗的原因,如果员工表明未到岗的原因是疫情隔离,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提供当地居委会、社区、街道、村委会出具的隔离证明。

如果员工拒绝提供疫情隔离证明,又不能做其他合理解释,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由员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二)对员工的建议

新冠疫情期间,员工如果遇到疫情隔离等情况导致不能正常到岗,应及时与公司沟通,并按公司要求提供居委会、社区、街道、村委会出具的隔离证明。

如果员工不配合公司要求提供证明,员工存在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拿不到

经济赔偿金的风险。

如果员工遇到公司不问缘由,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1)要求公司经济赔偿金;

(2)或要求劳动仲裁机构撤销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能获得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解除通知被撤销之日的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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