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

在当今社会很多人分不清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有很多初入社会的人都感到迷茫,不知该选择怎样的工作,像国有独资和国企哪个好就令不少人困扰,下面就跟着创业萤火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区别有哪些?

国有制经济在中国经济中占主导地位,而监事会成员不得低于5人,并且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必须占据三分之一的比例,国有企业又包含有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很多人常将两者混为一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以供大家了解了解。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公司法改组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1)法律依据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4)管理者角色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综上所述,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在本质上并无区别,都隶属于国有企业,但是他们所要遵循的法律有所不同,且在管理模式上也有所差异。总的来说,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他们分属于经济学概念与法律概念,不可同一而语。讲到这里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区别就结束了,如果各位朋友还有什么疑问的话,欢迎关注创业萤火网官网进行了解,或直接联系创业萤火网客服,进行在线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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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独资公司可以与民企成立子公司吗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只有自身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方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子
公司设立
登记时,除应提交其母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的批准文件外,不需提交该子公司设立登记的批准文件,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条件不受个数限制。



二、国有独资企业的特征



(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



(2)股东只有一个。依据公司法第64条,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委或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的出资者不是国资委,为
法人
独资,法人格独立,其财产独立于国家财产,所以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能层层的扩展下去。它不同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公司。尽管后者各方投资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司资本的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投资主体及股东却为多个,具有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3)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虽然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但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不承担无限责任。这不同于
个人独资
企业,也不同于具有负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4)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按公司形式组成,除投资者和股东人数与一般公司不同外,其它如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均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与特征相同或相近,只是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下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的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5)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公司法改组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1、法律依据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4、管理者角色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与民企成立子公司吗相关内容,国有独资企业是可以设立子公司的,设立子公司的个数也没有限制,但设立需要经过政府批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会及时回复您咨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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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接下来由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



一、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
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⑴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⑵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章程

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⑸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及其相关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⑹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⑺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⑼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

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第22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公司章程;

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⑸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⑹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⑺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对于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有哪些?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
房屋产权
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以上便是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内容,公司设立登记制度旨在巩固公司信誉并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在我国,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应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应遵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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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独资公司需不需要设立股东会机构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
公司债券
,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何谓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国有独资公司人员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都设立有股东会,但是国有独资企业属于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内的股东会职权是由政府有关机构代替施行。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整理的“
国有独资公司需不需要设立股东会机构
”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
公司设立
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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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
设立分公司
需要携带相关文件到所在的辖区内的工商局办理。



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应先办理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章程复印件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分公司名称:(1)涉及公司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变更经营范围:(1)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专项审批的,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三)分
公司注销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2、公司关于注销分公司的决定;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指定(委托)书》;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3、原《营业执照》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3、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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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有哪些特别的规定



公司法 第二章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
公司债券
,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改建(改制)设立和新建(投资)设立两种。实践中普遍采取的是改建设立方式,即原有的国有企业依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建设立方式是指国家投资者单独重新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可参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的条款操作。



三、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并没有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进行。《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五项条件。



一是股东符合法定的主体、人数等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单一投资主体的公司,由国家投资者代表国家投资,并行使股东权。国家投资者应当依照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等改革原则,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其投资主体之间不应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被投资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国家投资者基于出资者的地位,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而不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指挥和干预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活动。



二是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一般资金或资本雄厚,生产经营规模庞大,其出资数额大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国家投资者必须在公司注册登记前,缴足其全部出资。其中,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一次性存入拟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核实资产和评估资产价值,并办理其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是制定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投资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批准。公司章程是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准则,对公司和公司的出资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



四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公司名称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



五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任何一个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国有独资公司也不例外。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还必须遵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已过时,请参阅新《公司法》)



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其的特殊性。《公司法》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知识,大家最好多进行了解,以备不时之需。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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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权利能力探讨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与社会是共生共荣的关系。公司是社会发展的保障;社会则是公司的生存环境,没有一个好的环境,公司将难以长久存续。因此,公司社会责任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每个公司,无论种类,也无论大小,都必须善尽一定的社会义务。基于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在不同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上,法律却做了区别对待,设置了不尽相同的规定。如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规定了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义务,而对其他公司则没有这么高的要求。

在职工参与问题上,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与其他公司的规定也是大为不同的。此种情形,在其他法律中亦大量存在。在社会责任承担上法律为什么要厚此薄彼?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不同公司在社会责任承担上是存在巨大差异的。也有学者研究后发现,只要是公司组织皆应负社会责任,大规模之股份有限公司应负较大之社会责任。

 [1]大公司为何应负较大的社会责任?不同的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上为什么会存在差异呢?对此问题,学界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和重视。这一理论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积极性及实效性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



公司应否承担社会责任,承担多大的社会责任,学界历来存在很大争议。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然而,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却仍有颇大争议。依法学界通说,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 

[2]我国法律实践中也基本持相同观点,如我国2002年1月7日施行的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86条就规定:“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系指“义务”,这在学界和实务界都是一个无可置辩的定论。

[3]因此,适用“公司社会义务”这一概念实际上更为准确和严谨。但鉴于在英语和日语中,“公司社会责任”使用频率较高,故我国学者习惯于使用“社会责任”这一概念。

[4]本文亦沿用这一习惯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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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范本格式



__________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出资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构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九条 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人,由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_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由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副董事长是否设由出资人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_人,(注: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由_______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由投资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确定),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八章 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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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设立有三种公司模式。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不同的文件。不同类型公司设立如何登记,公司设立栏目小编为您提供相关知识。



公司设立人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以及
公司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



二、国有独资公司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提交原件一份,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制订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的指定或委派文件;?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并实缴的,应提交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不提交评估报告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确认的出资人的批复,批复中应确认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金融债务数额以及金融担保函。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
例如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注:
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特设机构,因此无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资格证明,以在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上盖章为准确认其资格。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三、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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