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税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的税收有很多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等,其中还有一种就是土地使用税,可能有很多朋友们对于土地使用税不是特别了解,那么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及公式是什么呢,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创业萤火网小编要为大家整理了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及公式大家参考了解。  一、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及公式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计算公式为: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拓展资料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开始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上述全部就是创业萤火网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及公式的资讯问题介绍。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及公式一般是占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单位适用税额的乘积,土地使用税是与土地相关的一种税,并且每一个城市的土地税额标准也是不同的,这也存在着一定的幅度差别,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土地使用税的税额计算,具体的土地使用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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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的税收有很多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等,其中还有一种就是土地使用税,可能有很多朋友们对于土地使用税不是特别了解,那么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及公式是什么呢,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创业萤火网小编要为大家整理了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及公式大家参考了解。  一、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及公式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计算公式为: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拓展资料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开始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上述全部就是创业萤火网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及公式的资讯问题介绍。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及公式一般是占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单位适用税额的乘积,土地使用税是与土地相关的一种税,并且每一个城市的土地税额标准也是不同的,这也存在着一定的幅度差别,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土地使用税的税额计算,具体的土地使用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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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也是我们必须要缴纳的一种税费,那么请你跟着创业萤火网小编在下面文章中具体看下,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计算得出。  其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比如,甲企业设在某城市使用土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经当地的税务机关核定,该土地为应税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5元。计算甲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税额。  甲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20000平方米*5元=10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时间  根据房屋交付、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等不同情况来确定。比如,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针对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的问题在上面文章中创业萤火网小编已经为大家做了很好的介绍,想要了解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您可以在上面文章中寻找答案,毕竟土地使用税也是很多的人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那么现在我们一起看以上的这些介绍中对自己比较有用的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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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公司开展业务后,面临的一个重要决策是选择开发票方式,即是使用传统的纸质发票,还是使用如今越来越普遍的电子发票。纸质发票的优势与劣势纸质发票作为传统的发票形式长期以来被广泛应用。其最大的优势之一是具有直观的触感和可见性。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纸质发票更易于理解和接受。此外,纸质发票在跟踪和审计方面也更为便利。由于其有形性质,纸质发票能够提供证据以解决争议或关于交易的疑点。并且,使用纸质发票可以满足一些行业或地区对于发票形式的规定要求。然而,纸质发票也存在一些劣势。首先,纸质发票需要较高的印刷和邮寄成本。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来说,这可能增加了运营成本。其次,纸质发票容易丢失或损坏。这可能导致交易的混乱或会计上的麻烦。此外,纸质发票的处理和存储也需要占用大量的纸张和空间,不符合当前全球推动的绿色环保理念。电子发票的优势与劣势相比之下,电子发票则是一种更加现代和高效的选择。电子发票通过将发票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传输和存储,使得发票的开具和交付过程更快速和便捷。开具电子发票无需印刷和邮寄,节省了成本和时间。同时,电子发票可以在短时间内传输到客户手中,减少了等待时间,提高了客户满意度。此外,电子发票还具有更好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通过数字签名和密码保护,电子发票能够更好地防止篡改和伪造。对于企业来说,电子发票的存储和管理也更加方便。电子发票可以通过电子档案进行集中存储,减少了物理空间的占用。然而,电子发票也存在一些局限性。首先,一些地区或行业对电子发票的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比较严格,需要企业满足一定的技术和安全标准。其次,对于一些客户来说,接受和理解电子发票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适应过程。新注册公司的选择对于新注册的公司来说,选择开发票方式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规模、业务模式、市场需求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等因素。如果公司的业务主要在传统行业或服务本地市场,纸质发票可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纸质发票有助于与合作伙伴和客户建立起更真实和可信的合作关系。此外,纸质发票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或地区可能是法律法规的要求。然而,如果公司的业务主要面向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发票可能是更好的选择。电子发票的高效和便捷性可以推动企业和客户之间的流程,提高交易效率。此外,电子发票也符合绿色环保理念,能够展示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形象。结论在选择开发票方式时,新注册公司需要充分了解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的优势和劣势,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权衡。无论选择纸质发票还是电子发票,都需要确保合法合规,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开发票方式虽然只是一个看似简单的操作,但却是公司日常业务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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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121号文件内容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相关内容,自文件公布引起广泛讨论,也出现了一些不是很恰当的理解,本文从原文本意出发,结合税务总局、专业人员,从业人员网友等的关键详细解读关于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修改以前国税发的规定,由财税号文修改符合立法规定。延伸阅读:关于财税2010121号文件中房地产税政策的解读从业人员观点>>>>>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年下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中明确,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减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后来,民政部门不再直接举办福利工厂,但随着福利事业的社会化,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逐步拓展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一些企事业单位承担起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为继续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精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财税[2010]121号中重新进行了明确。也就是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以减征或免征某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有两条:(1)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2)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此外,财税[2010]121号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减免政策废止。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在实际的房产租赁中,一些出租人往往采取给予一定期限免收租金的优惠来招揽承租人。如果按实际租金收入征税,免收租金期间纳税人对其房产按零租金申报,据此计算的应纳税款为零,造成了税收流失。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推荐阅读: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看房产税的计税基础的选择从业人员观点>>>>>>A公司一房产,从1月1日到12月31日给B公司使用,其中前4个月为免租期间,后8个月每个月租金为1.5万。——其实,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企业之间不会存在什么真正的免租期,所谓的免租期只是一个促销经营手段而已,就如875号文中买一赠一销售商品一样,按照公允 价值进行分摊收入即可。如该例子,本身即是租赁一年,租金为12万,每个月租金1万的事。——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肯定是按照12万来缴纳,也不会按照16万来纳税。其实该合同可以改成:租赁12个月,每月租金1万,收款时间约定从第五个月开始收款,每月收取1.5万。我们可以看到,相同的经营实质,按照121号文件,房产税的纳税是不同的!本身就是一种收款时间的约定,不过是租赁前4个月不收款、从第5个月收款而已(被描述成免租期,无非就是促销的噱头而已),竟然按照房产原值多缴纳了4个月的房产税。无可否认,可能规定免租期不按照原值缴纳房产税可能会产生一些漏洞,但是这种漏洞很容易的可以用其他方式的规定来弥补,为何一棒子打死这种经营手段?这个不是新规定,以前就有,但是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也不一。这次明确提出来。这个规定并不是无理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精神来的,也符合房产税的基本精神——只要用于商业目的就应该征收房产税(打击囤积炒作不是以前房产税的目的),也就是说纳税人只能在从价和从种之间选择其一个方式缴纳。推荐阅读:财税[2010]121号文件中关于房产购建的执行时间问题的回答从业人员观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此处注意“无租使用”和“免收租金”是不一样的概念。一般来讲“无租使用”视为出借,而非租赁交易行为。“免收租金”则存在发生的租赁事实,并在租赁交易中,租赁双方约定一定时期租金为零的行为。在房产租赁行为中,除房产产权未明确或存在未解决的租典纠纷外,房产所有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最终承担房产税。为堵塞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征收漏洞,财税[2010]121号明确,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此条规定符合房产税的基本精神——只要用于商业目的就应该征收房产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只能在从价和从租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方式缴纳。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延伸阅读:财税[2010]121号中的宗地容积率指的是什么?从业人员点评>>>>“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这个至少重复了三次了,但是仍然有人在拿这个做文章,显然是在火中取栗。有人说是修改调整财税152号文的,财税152号文是说的房屋附属设施计入的房产税问题,并没有涉及地价问题,两者规范的目的和范围都不同——怎么相干。“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这个表述显然建筑术语,其解决了未开发或者临时建筑缴纳高额房产税不合理的问题,也解决租用土地建房经营的缴纳高额房产税不合理的问题。这条不比较人性化的,是优惠政策,按理说你闲置土地或者浪费土地资源税收应该给予惩罚性规定的,但是,本法规没有——说明了未来可能出台的新房产税并不是凶神恶煞,因此期望依靠新房产税解决房件高的问题是不现实的。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意在统一政策,统一规范谁呢?后面有“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当然是规范各地税务机关的政策了——所谓的“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中的“国家税务总局”是个陪衬,主要是财政部监督管理了,因此有“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如果是财政部错了会有这么理直气壮——所以到底是在修正谁?是谁是乱修改政策?就很清楚了——即财政部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是会计规定和税收规定都是一致的没有差异(解释见俺以前发的帖子),是某些部门和专家理解歪了。推荐阅读:财税[2010]121号文税务总局内部便函解读全文从业人员点评>>>>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但对地价问题并未明确。同时,适用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会计处理不同,有的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有的则不计入,从而在纳税人之间产生了税负不公。为维护税收公平,堵塞税收漏洞,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明确。财税[2010]121号明确了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这样“房地一致”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利用成本,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考虑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后,部分单位如仓储、物流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占地面积大,可能税负增加较多,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给予了一定照顾:“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这条比较人性化,是优惠政策。容积率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容积率越小说明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小,没有充分地利用土地,造成土地浪费。推荐阅读:财税[2010]121号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问题的分析 会计账簿 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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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与缴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人或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是对这块土地拥有使用权的每一个人或每一个单位。他们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中,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1.5~30元。2.中等城市1.2~24元。3.小城市0.9~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人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50万人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人以下者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见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级别人口(人)每平方米税额(元)大城市50万以上1.5-30中等城市20万~50万1.2-24小城市20万以下0.9-18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幅度税额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存在着悬殊的土地级差收益,同一地区内不同地段的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定为幅度税额,拉开档次,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二)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纳税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以后再作调整。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三、税收优惠主要有两大类优惠:一、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二、国有重点扶植项目免税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一共是15层的大厦,一单位租用5层,一单位租用10层,则并不是只占有一层的单位交税。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植项目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2.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4.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5.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征收管理(一)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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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具体公告事项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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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规范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推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困难减免税情形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未用的;  (四)因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任务,造成严重亏损或土地闲置未用的。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给予困难减免税。  二、提供资料  (一)缴税困难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纳税人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及有关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涉税情况;申请理由和依据。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提供受灾、受损材料。  (三)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提供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材料。  (四)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  (五)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资料。  土地权属等相关资料应留存备查。  三、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困难减免税申请。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请困难减免税的,可在当年申请。  四、审批权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受理机关为县(市、区)税务机关。  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定州、辛集市除外)须向设区市税务机关备案。  此外,《公告》明确,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  另外,《公告》还指出,对个别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公告依法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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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地方性减免税的政策,这些政策多涉及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等财产行为税。近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播出的“税务讲堂·你来问我来答”节目中,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详解了疫情期间有关财产行为税优惠热点问题。主要内容如下:1、此次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中,有没有专门支持物流企业的优惠?答:为促进物流业发展,2017年至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和《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两个文件,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和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上述政策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此次疫情当中,物流业是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为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今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要阶段性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施去年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3月13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政策内容上,与已到期的前期政策相比,该项政策口径没有变化。政策要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策享受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物流企业;另一类是向物流企业出租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二是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要具备两个必要条件。首先,主要用途是存储粮食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煤炭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其次,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1696平方米及以上。三是仓储设施用地为专用,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用地和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政策享受范围,也不算在前面所说的61696平方米面积内。在管理方式上,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此项政策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在执行日期上,由于政策文件追溯到今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下发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都出台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为什么同样类型的纳税人在有的省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有的省就不能享受?答:目前,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相关授权范围出台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地方性支持政策,其财税部门也相继制定了操作性文件。由于疫情对各地的影响程度不完全一样,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各地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的税收政策在适用对象、执行期限、管理方式上也存在差异,比如有的省重点针对中小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有的重点针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给予税收减免,有的省减免期限规定不超过三个月,有的省为半年,有的由系统自动进行减免税,纳税人无需申报,有的采取容缺办理和自行申报享受等。纳税人需根据当地适用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各地税务机关将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宣传解读力度,确保纳税人对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也建议纳税人进一步关注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操作规定,确保用好政策,更加顺利地复工复产。3、我是商铺业主,和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考虑到疫情原因,今年2月为租户免了当月租金。请问2月份我的房产税如何缴纳?是否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规定?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上述商铺业主纳税人2月份的房产税应按照实际租金收入乘以12%来计算申报缴纳,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4、为鼓励复工复产,对个体工商户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答: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目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本地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程度,已经出台或正在抓紧研究出台相应减免税措施。纳税人可进一步关注了解本地政策详细规定,依规申请享受。5、餐饮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直处于停业状态,这期间纳税人还需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没有减免税政策?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餐饮业纳税人持有房产、土地,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也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给予减免税。考虑到住宿餐饮等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为此,在国家出台全国统一实施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如果餐饮企业符合当地规定的困难减免税条件,就可以申请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6、因去年年底提前续保,保险机构未能代收代缴今年的车船税,纳税人需自行办理车船税缴税业务。受疫情影响,到办税服务厅办税有困难,能否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车船税业务?答:按照车船税现行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缴纳车船税:一是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二是自行向税务局缴纳。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车船税主要在投保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一般无需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目前代收代缴率达到98%以上。对于少数跨年度提前续保的纳税人,车船税可以在第二年正常续保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但如果验车时尚未到正常续保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又需要提供车船税完税证明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办理车船税缴税业务。目前,大部分省(市)可实现电子税务局全程办理车船税缴税事宜,天津、河北、广东、河南等地税务部门还开发了手机APP予以在线办理。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税务机关大力拓展网上缴税途径,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移动支付等“非接触式办税”方式申报缴纳车船税。对于少数尚未实现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办理车船税缴税业务的省市,税务部门也采取了预约办理等措施减少办税人员集聚,既确保纳税人及时办理税收业务,又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7、关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不用交增值税,那还要不要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现行税收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即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在免征增值税的基础上,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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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3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1696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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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通告〔2023〕1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业、零售、仓储行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通知》所述六大行业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具体为:住宿餐饮业包括住宿业、餐饮业两类;文体娱乐业包括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五类;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邮政业八类;旅游业包括旅游会展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城市公园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四类;零售业一类;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其他仓储业六类。纳税人办理营业执照时确定的行业类别,属于六大行业之一的,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二、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便捷享受政策,对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办理免税。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上述免税。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在税源应税明细维护界面减免税信息栏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六大行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16968011607、六大行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0010011607),即可办理免税。三、纳税人既符合《通知》明确的免税政策又符合其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的,因本政策执行期限只有六个月,为简化操作,纳税人无需维护税源信息,直接享受其他免税政策即可。四、纳税人既符合《通知》明确的免税政策又符合其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政策的,《通知》政策执行到期后,将税源的减免税信息维护为其他减税政策的减免性质代码,即可继续享受减税政策。五、税务机关后续核查中发现纳税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及时追缴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六、《通知》所述免税的税款,为属期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税款。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免税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税,办理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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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省财政厅网站消息,2023年2月10日,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号),现对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明确。具体内容为:《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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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网站消息,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现就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具体内容为: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减免受灾期间及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土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损毁无法正常使用。(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次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破产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恢复生产经营的,困难减免期间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当月。(三)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是指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次月至恢复生产当月。(四)从事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发生亏损的,对新建项目实际占用的土地,可申请减免工程建设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工程建设期间”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列为重大产业项目的次月至建成验收、交付使用的当月。(五)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的收入额占收入总额5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六)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七)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称“亏损”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的亏损。纳税人申请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亏损额。二、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具体范围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执行。(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一)申请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可在困难减免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4.减免税款所属期财务报表;5.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相关资料:(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个人赔款证明、政府补助证明、其他受灾损失证明材料,以及恢复建设施工合同。(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减免税款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土地停止使用的相关资料。(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土地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全面停产停业、关闭的文件或者相关资料,减免税款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全面停产停业、关闭的相关资料。(4)从事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发生亏损的纳税人,应当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新建项目建筑工程许可证、基建项目施工合同,以及亏损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5)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摘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以及亏损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6)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应当提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以及亏损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7)符合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二)受理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困难减免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的减免税资料存在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2.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3.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更正、补正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三)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核准。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减免或者不予减免的决定。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困难减免情形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四、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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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管理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一)纳税人关闭、停产(业)连续12个月(含)以上,关闭、停产(业)期间闲置未用的自有房产和土地。本项所称“关闭、停产(业)”是指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之后再发生全面关闭、停产(业),且取得的其他收入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关闭、停产(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有房产和土地。本项所称“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财政补贴、社会救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超过其上年收入总额的20%(含)。(三)纳税人从事国家或省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自有房产和土地。本项所称“国家或省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内的主营业务为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的鼓励类和国家或省政府最新出台的扶持产业政策项目,且当年鼓励和扶持产业类项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50%(含)以上。本项所称“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本项所称“严重亏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依照税法规定所得税汇算亏损,且亏损额超过当年所得税汇算收入总额的20%(含)。2.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后,小于纳税人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其中的“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与当年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所支付的货币资金之和。(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期间闲置未用的自有房产和土地。(五)吉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享受困难减免:(一)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非鼓励类项目,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二)依法被责令关闭、停产(业)的。(三)纳税人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出租的。(四)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除外)。三、纳税人属于本公告第一条情形的,核准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其应纳税额。同时,纳税人属于第一条第二项情形的,核准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并认定的损失额;纳税人属于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核准的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并按税法调整的亏损额。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各类收入的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四、纳税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就其上一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应包含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理由、减免年度、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相关内容。纳税人符合第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可随时申请困难减免。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所涉及房屋和土地相关证照、合同(或协议)等资料应留存备查,并对留存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五、困难减免由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集体审议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六、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现行减免税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对困难减免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发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修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第5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1号)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及修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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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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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2023年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1696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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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网站消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较大损失的;(二)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纳税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三)因完全停产或者歇业达半年以上,无法缴纳税款的;(四)因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五)因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导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六)因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者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导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二、需提交的材料纳税人在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包含纳税人基本情况、所属企业类型、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核算形式、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减免范围、减免期限、减免金额、政策依据、报送资料清单等)。(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归档复印件)。(四)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1.完全停产或歇业达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2.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属于国家鼓励产业、公益事业的有关文件及资料;3.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及截止申请当年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4.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期最后一个月月末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情况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等。(五)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纳税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三、申请时间、核准机关、办理流程及时限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年核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困难减免情形发生后,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遭受较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也可在当年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县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困难减免税核准办理时限为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各级税务机关公开承诺时限少于20个工作日的,从其承诺时限)。四、核准条件(一)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资产损失率(资产损失率=损失资产/资产总额×100%)达到20%以上,计算资产损失率时应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和补助。2.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应达到15%以上。严重自然灾害的定性、定义和受灾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定性、定义和受灾范围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公布和确认为准。(二)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情形,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环保的要求。(三)本公告第一条第五项情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应当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纳税人收入总额的50%以上。2.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应达到15%以上。(四)本公告第一条第六项情形,纳税人主营从事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类业务收入应当占纳税人全年收入总额比例的40%以上。(五)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中,“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期的最后一个月月末,其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五、不予核准的情形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不予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确定。(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能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其他情形。六、其他事项本公告的时间、数据均含本数。本公告中“收入总额”“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损失资产”“年度亏损额”等,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准。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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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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